汽车、印刷品招标公告

汽车、印刷品招标公告

宜采询[2009]42号汽车、印刷品询价文件


一、询价须知:

1、受采购人委托,依据《政府采购法》,宜宾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采购中心”)采用询价方式为委托方采购汽车、印刷品。项目编号:宜采询[2009]42号

2、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即报价人)应具备所投标报价产品生产或经营的资格,有供货和服务能力。

3、询价文件售价:人民币壹佰元整,售出不退,报价主体资格不得转让。

4、询价文件发售时间:2009年7月27日—2009年7月29日,北京时间每天上午9:00—12:00时,下午15:00—17:00时(节假日除外);地点:采购中心招标采购组。

5、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仟元整。报价人必须在开标当日9:00-9:30到采购中心招标采购组办理投标保证金手续和报到手续。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需转为履约保证金。

6、递交报价文件开始时间:2009年7月30日9时30分。

7、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2009年7月30日9时40分。

8、递交报价文件地点及方式:采购中心四楼开标室,现场递交用密封袋密封好的报价文件一份。

9、开标时间:为报价截止时间,在同一地点公开进行。

10、“报价人声明”和“报价表”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11、报价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与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2、采购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技术参数等详见《货物需求一览表》。

13、本次采购的货物共计四包,报价人所投包号的货物必须全部报价,且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必须全面响应(参数及性能须等于或高于招标要求),否则报价投标无效。若采购的货物有产品停产,可以投报等于或高于采购要求的产品。报价表所列各项内容:单价、金额、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必须逐项填列,不得遗漏。

14、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应是指所有货物按询价文件要求的交付使用的价格,包括货物购置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货物伴随服务费及各种税费等。

15、报价人每包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该包的预算控制价,否则该包视为无效投标。

16、所投货物单价不能高于市场零售价。若经核实高于市场零售价,取消本次成交资格并将没收保证金或予以一定时间的市场禁入。

二、询价原则:本次询价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成交原则,每包取满足询价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一家为成交人。

三、合同签订:询价结束后,采购中心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人与采购人根据通知书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交货时间: 常规规定为合同签定之日起15日内,特殊情况见《货物需求一览表》。报价人必须在询价规定交货时间内承诺,并按承诺的时间交货。

五、交货地点及方式:采购人指定的地点(在宜宾交货)。

六、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凭《验收结算书》、货物发票复印件由宜宾市财政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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