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承租方基于经营或使用需要,需对物业的附属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梯、门窗、供水、供配电、排水、排污、消防等)进行二次装修或更新改造等工程的,必须向出租方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装修设计、施工图纸及完整使用效果图,并在进场施工前向出租方缴交3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装修保证金(不计息),在物业投入使用并全面运营后,一次性返还装修保证金;承租方的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城管、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且由承租方自行履行相关项目的申请等程序、承担工程及项目申报等费用、承担施工期间及施工后设施的全部安全责任。如承租方未按政府主管部门相关程序办理手续,被其强令停止施工或完工后无法取得合法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如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出租方有权收回物业,并保留追究因此给出租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的权利。 2、承租方严禁在租赁期间对承租物业进行加建、扩建或改建,禁止使用彩钢板(泡沫夹芯)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修材料进行装修、分隔。 3、承租方应按照规范标准配齐消防安全设施,并做好施工项目的报备和验收工作,确保建筑设施通过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应按要求保障每个楼层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标志清晰、规范,按规范标准配备必备的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灯等。 4、承租方应按规范标准敷设电气线路,所有电气线路一律不得祼露,有接地保护,有漏电保护开关,按照有关要求设置配电箱。 5、承租方应按照承租物业的使用功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符合相关行业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达到安全生产要求和标准。 6、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 7、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分租或转租。 8、租赁期间,如因城市更新、政府征收等,租赁物业被政府或开发商收购、收回或拆除,合同无条件终止(城市更新项目以签订项目拆迁补偿协议为合同终止基准时间点),承租方不能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物业、土地有关的赔偿归出租方所有,与承租方无关。承租方应按政府或开发商规定的期限搬离,如征收后政府或开发商没有限期拆迁,承租方仍在继续使用该物业时则出租方有权继续按合同规定收取租金至承租方搬离现场之日止。 9、租赁期间,附属设备设施(含电梯、门窗、供水、供配电、排水、排污、消防等)的维修、维护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方应确保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等高危行业不得进入物业,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租赁、水电保证金,收回物业。 11、如承租方竞得该物业的承租权,签订租赁合同的期限从出租方完成清场且正式向承租方移交物业时算起。出租方将在招租确定中标方后40天内完成清场,如因原承租户原因未能如期完成清场,出租方将启动诉讼程序进行清场。启动诉讼后,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协议自动解除,竞价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均无息退还,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双方互不追究相关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