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交直流电源车、行李牵引车等车辆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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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鞍山市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对 “鞍山机场用车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AZCG2009G017
二、采购项目名称:鞍山机场用车公开招标采购
三、采购最高限价:
包号采购项目数量(台)采购最高限价(元)
第一包交直流电源车1 400,000
第二包行李牵引车1 200,000
行李托盘车12
行李传送车1 250,000
手推客梯车2 250,000
第二包合计700,000
第三包清水车1 300,000
污水车1 300,000
第三包合计600,000
第四包气源车1 1,500,000
第五包中型泡沫车1 500,000
重型泡沫车1 750,000
消防指挥车1 230,000
火场照明车1 450,000
第五包合计1,930,000
第六包救护车1 300,000
第七包运油车1 350,000
加油车1 950,000
第七包合计1,300,000
总计6,730,000
四、采购项目简介:
第一包: 交直流电源车(1台);
第二包: 行李牵引车(1台)、行李托盘车(12台)、行李传送车(1台)、手推客梯车(2台);
第三包: 清水车(1台)、污水车(1台)
第四包:气源车(1台)
第五包: 中型泡沫车(1台)、重型泡沫车(1台)、消防指挥车(1台)、火场照明车(1台);
第六包:救护车(1台);
第七包:运油车(1台)、加油车(1台)
(详见第四章《采购项目及要求》)。
五、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含 50万元)以上,生产或经营范围符合本次采购项目的需求;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所投产品须为中国现行关境内企业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4、供应商能够提供快速、良好的维修服务。
5、交直流电源车、行李牵引车、行李拖盘车、清水车、污水车、手推客梯车、气源车、运油车、加油车必须具有民航总局的生产许可证,并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明其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复印件。
6、消防车、火场照明车需有公安消防管理部门颁发的认证证书,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复印件。
六、资格审查:
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标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按采购项目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资格证明文件,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七、采购项目文件的获取方式:
登陆鞍山市财政局网站(www.ascz.gov.cn)政府采购公告栏下载相关的采购项目文件。
八、投标截止时间:2009年8月17日9时30 分。
九、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采购项目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十、开标时间:2009年8月17日9时30 分。
十一、投标供应商的计算:多家供应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十二、开标地点:辽宁省鞍山市南中华路51号甲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鞍山市财会人员培训中心)5楼会议室。
十三、招标公告发布:本招标公告在鞍山市财政局网站、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和鞍山市政府网站上同时发布。
十四、采购人:鞍山市协作办公室
十五、采购代理机构: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详见第十二条)
邮 编:114001
联系电话:****-*******
传 真:****-*******
十六、凡与本次采购项目文件有关的事宜请按下述方式联系:
联系电话:****-*******


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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