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未审定控规土方平衡设计及土方调配方案项目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未审定控规土方平衡设计及土方调配方案项目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未审定控规土方平衡设计及土方调配方案项目

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

政府采购编号:长财高新采计-JZCS********9

采购人(全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甲方)

供应商(全称):长沙城市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采购的服务内容及期限

甲方以 竞争性磋商 (政府采购方式)采购乙方提供的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未审定控规土方平衡设计及土方调配方案项目 服务,服务内容为 (一)用地及竖向优化:根据现状地形地貌,结合实际建设情况,在确保整体功能布局和排水体系延续的前提下,优化用地方案和道路竖向。

(二)土石方平衡方案:通过科学计算合理划定分区,制定土石方调配方案,并结合片区开发实际情况对建设时序提出建议,确保总量平衡、分区平衡、时序平衡。

(三)场地设计指引:重点地段以及对区域工程量大的地块,制定场地设计指引用以指导修规方案及实际建设,确保区域土石方平衡方案有效执行。(可另附明细附件)

本合同项目下的服务期限为:

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

服务的地点:长沙市高新区 。

第二条 服务费金额

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含税)为人民币(大写):陆拾伍万陆仟_ 元(¥_656000_元),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包干。

第三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书

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投标文件

5、招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第四条服务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具体明细以附件形式附后)

(一)服务质量标准

乙方提供各项服务的质量标准应依据下述顺序确定:

1、国家质量控制标准。

2、没有国家标准的,应适用行业质量标准。

3、没有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应适用省级质量标准。

4、没有国家、省级、行业质量标准的,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可以适用的服务质量标准。

(二)服务质量要求

1、乙方应在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前向甲方提供适用于相关服务的质量服务标准的相关文件,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后应就该项标准的适用性及完备程度予以审核并提供书面意见。该质量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字确认后应作为未来本合同项下相关服务结果验收的依据。

2、乙方应在项目进程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其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服务质量标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保障服务事项的质量,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3、甲方有权在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对乙方的服务工作及服务质量及相关质量保障措施予以检查。具体检查督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对象的回访、现场检查、样品抽查、要求乙方汇报质量跟踪和检查结构、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结果予以评估等。甲乙双方应在依据服务情况确定服务结构检查节点,在服务检查节点及服务结果最终交付日前五 个工作日,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对服务节点或最终结果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甲方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乙方的交付进行验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验收时间推迟的,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应予顺延。

4、甲方对各个服务节点检查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如果对甲方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应在 五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说明。甲方有权依据服务节点检查结果通知乙方停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服务。如果甲方没有通知乙方停止履行协议义务,乙方应继续向甲方提供所规定的其他服务,甲方也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双方有关独立节点检查结果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5、如果甲方因一个或多个检查结果书面通知乙方停止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相关服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协议解除程序处理协议解除事宜。

6、乙方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产品维修、消费者保护及缺陷修复、质量赔偿责任。

第五条 服务的验收方及验收标准

1、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其他机构应及时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验收时乙方应派员参加,共同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并承担相关责任。

2、验收程序(可另附明细附件)。

3、甲方根据本合同项下第4条的约定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

第六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服务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服务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3、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的变动对服务项目的需求标准和质量要求作出相应变动或者取消服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2、甲方应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乙方的权利

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服务内容的实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和时间完成。

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转包给第三方承担。

3、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安全管理职责,因乙方未尽到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乙方承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均已取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5、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第七条 付款期限和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费用按照进度支付服务费(应根据服务内容的特点具体约定,以下阶段支付仅为参考):

1、乙方服务人员到达服务地点并提交服务实施方案后 3 日内,甲方将总服务费的 30 %支付给乙方。

2、第二次付款为总服务费的 40 %,甲方在乙方提交服务阶段报告及其它文件,且该报告及相关文件符合本合同要求并经甲方验收后 3 日内付给乙方。

3、最后一次付款为总服务费的 30 %,甲方应在乙方完全履行合同,递交服务总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经甲方验收完毕日内付给乙方。

4、每次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验收单》办理结算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本合同签订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

付款分期一览表

付款

期数

付款时间

付款方式

占规划设计费总额比例

第一期

合同签订后

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壹拾玖万柒仟肆佰元整(¥197,400.00元)

30%

第二期

项目方案经审查通过后

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贰拾陆万叁仟贰佰元整(¥263,200.00元)

40%

第三期

项目成果经采购方

审定合格后

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壹拾玖万柒仟肆佰元整(¥197,400.00元)

30%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造成对方经济、社会效益等损失的应当赔偿。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服务,到期拒付服务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服务费 %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的,则每日按逾期金额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相关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服务费 %的违约金。

3、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或完成约定的服务内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服务费 %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日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服务转包第三方承担。如擅自转包,则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本合同总服务费 %的违约金。

第九条 知识产权归属

(一)权利保证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之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和知识产权。

(二)权利归属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履行协议相关的文件资料,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方所有。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项目无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2、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成果文件、资料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4、任何一方向对方送达有关通知、文件,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向任何一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可向被送达方在本合同提供的地址(见合同尾部所列甲乙双方地址)送达,如因被送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对方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签收的,通知或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即视为被送达方已经收取相关通知或文件)。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

合同的变更

如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或针对本合同项下服务另行签署其他书面协议。

(二)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合同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本合同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已不符合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受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变动影响,经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四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政府采购文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补充条款

对合同条款作任何改动或偏离,增加补充条款,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订立时间:2018年5月5日。

2、本合同订立地点:长沙市高新区 。

3、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 捌 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采购人执 壹 份、供应商执 壹 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传 真:

乙方(盖章):长沙城市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农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130*****362

单位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112号鸿景苑1栋5楼

开户银行:建行长沙市左家塘支行

账号:****************0125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湖南湘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合同内容未超过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规定。

经办人(签字):李峰

联系电话:****-********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盖章):

备案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180*****044********.zip">高新区土方定合同(咨询公司)1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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