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新华乡人民政府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
凤庆县新华乡人民政府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
凤庆县新华乡人民政府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凤庆县新华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委托,对该单位已通过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的“凤庆县新华乡人民政府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采购编号:ZC***************)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二)项目名称:凤庆县新华乡人民政府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及内容:
序号 | 目录编号 | 产品(项目)名称 | 一般项目:规格、技术参数、性能要求 | 数量 | 计量单位 | 单价(元) | 金额(元) | 交货地点/备注 |
1 | 太阳能路灯 | 详见招标文件 | 260 | 盏 | 交货地点为新华乡白腊村45盏,新华村60盏,美华村60盏,砚田村35盏,沙帽村60盏。价格中应包含材料费、安装费、运输费等所有费用。 |
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5、采购预算价:*******.00元
6、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完成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并交付采购人使用)
7、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双方共同商定。
二、投标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除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履行完成本项目能力的投标人;
2、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供应商不得超出经营范围进行投标(即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应有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内容)。投标供应商须提供《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或以上资质;
3、投标供应商需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内(落款时间在截止开标时间2个月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4、投标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及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5、投标人在专业技术、设施、人员组织等方面应具有完成本次招标内容的能力;
6、投标供应商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7、投标供应商应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8、投标供应商应在凤庆县范围内有售后服务网点。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一)此招标项目为凤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化招投标试点项目(电子与纸质招投标同时进行),请申请人于2018年06月04日上午09:00时至2018年06月08日17:00时登录临沧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www.lcggzy.gov.cn/),凭企业数字证书(CA)在网上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格式为*.ZCZBJ);未办理企业数字证书(CA)的企业请在现场报名之后登录临沧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www.lcggzy.gov.cn/)进行注册并在网上申请办理证书,以便获取招标文件。(数字证书领取地址:临沧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联系人:向冰,联系电话:****-*******、132*****779)。
(二)网上报名成功后请申请人于2018年06月04日至2018年06月08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1:00时,下午15: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凤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服务厅 携带以下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进行现场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1、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或以上资质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出席的除外);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如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
6、供应商所属行政区域内或项目发生地的检察院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
7、出具在凤庆县范围内有售后服务网点的证明原件;
(注:以上资料不齐的将被拒绝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提交一套装订完整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1000.00元,售后不退,不办理邮购。
(四)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详见招标公告),两者均成功报名后才能参与投标,否则其投标将不进行评审。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
(一)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18年06月27日上午9:00时。
(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网上递交和现场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两者均递交成功后才能参与评审,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其投标不进行评审。现场递交地点:凤庆县公共资源中心开标厅。网上递交地点:临沧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三)未按上述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五、供应商务必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招标文件如有变更,以书面形式通知,并同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
六、注意事项
递交投标文件时供应商应携带下列证明文件以供核验:
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或以上资质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出席的除外);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如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
(六)供应商所属行政区域内的检察院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
(七)已交投标保证金凭证原件(须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厅凭银行汇款回执单换取)。
(八)凤庆县范围内有售后服务网点的证明原件。
七、投标保证金
(一)交纳截止时间:2018年06月26日下午 17:00时以前。
(二)金额: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形式:投标保证金不接受现金,仅接受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转账支票、汇票、信汇或电汇凭证(须进账),投标保证金请各投标人在报名期间交至凤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提交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本单位基本账户中提交,由其它账户提交的将视为无效投标。不接受现金或以个人名义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四)退还形式:退还给投标人的对公账户。
(五)账户名称:凤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凤庆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庆支行
银行账号:****************0199-0236
财务电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6、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未送达的。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将主要以网上公告形式发布,请各投标人在投标前经常访问《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临沧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获取最新信息。
招 标 人:凤庆县新华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地 址:凤庆县新华乡
联 系 人:杨国泉
电 话:151*****175
招标代理: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电 话:150*****719
联 系 人:宋工
地 址:昆明市西园路17号可乐公寓附楼(桂花大厦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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