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招标文件
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招标文件
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
项目编号:CG2018-08-18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泗县草沟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中汇建银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5月
总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PAGEREF _Toc503172972 \h 3
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投标邀请函
致:本次招标被邀请参与投标的投标人
安徽中汇建银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泗县草沟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进行邀请招标,特邀请贵公司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一、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1、招标编号:CG2018-08-18
2、项目名称: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
3、招 标 人:泗县草沟镇人民政府
4、项目概况: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本次招标分十八个独立的项目。
5、项目划分:共划分为18个独立的项目,即18个独立的招标项目。
6、工期要求:每项目30日历天。
7、招标范围: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具体招标范围详见招标文件、工程做法及工程量清单。各项目划分如下:
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 | |||||||
项目号 | 招标项目名称 | 行政村 | 自然村 | 道路名称 | 建设里程 (公里) | 宽度(米) | 招标控制价(元) |
桥东村项目1 | 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桥东村项目1) | 桥东村 | 黄庄 | 黄郭路 | 1.150 | 4 | 969960 |
桥东村项目2 | 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桥东村项目2) | 桥东村 | 沟南 | 西小沟路 | 0.320 | 4 | 718749 |
桥东村 | 沟南 | 西小沟桥路 | 0.302 | 4 | |||
桥东村 | 沟南 | 沟南门口路 | 0.310 | 3 | |||
秦桥村项目1 | 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秦桥村项目1) | 秦桥村 | 大孙 | 大孙西头路 | 0.640 | 3.5 | 950119 |
秦桥村 | 小王 | 小王路 | 0.570 | 4 | |||
秦桥村项目2 | 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秦桥村项目2) | 秦桥村 | 大孙 | 大孙北路 | 0.437 | 4 | 976704 |
秦桥村 | 高东 | 高东1路 | 0.402 | 3.5 | |||
秦桥村 | 秦中 | 秦中路 | 0.425 | 3.5 | |||
秦桥村项目3 | 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秦桥村项目3) | 秦桥村 | 大孙 | 大孙东头路 | 0.315 | 3.5 | 942329 |
秦桥村 | 东小孙 | 东小孙路 | 0.700 | 3.5 | |||
秦桥村 | 小孙 | 小孙1路 | 0.230 | 4 | |||
秦桥村项目4 | 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秦桥村项目4) | 秦桥村 | 小孙 | 东小孙 | 3 | 836556 | |
秦桥村 | 梁铺 | 梁铺后门 | 0.150 | 3 | |||
秦桥村 | 梁铺 | 梁铺东南路 | 0.250 | 3 | |||
秦桥村 | 小孙 | 小孙2路 | 0.090 | 3 | |||
秦桥村 | 小孙 | 小孙3路 | 0.060 | 2 | |||
秦桥村 | 小孙 | 小孙4路 | 0.070 | 2.5 | |||
秦桥村 | 大孙 | 大孙1路 | 0.115 | 3 | |||
秦桥村 | 大孙 | 大孙2路 | 0.280 | 3 | |||
秦桥村 | 大孙 | 大孙3路 | 0.130 | 3 | |||
秦桥村 | 大孙 | 大孙4路 | 0.170 | 3 | |||
秦桥村 | 高徐 | 高徐3路 | 0.090 | 2.5 | |||
秦桥村项目5 | 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秦桥村项目5) | 秦桥村 | 梁铺 | 梁铺2路 | 0.160 | 3 | 745130 |
秦桥村 | 梁铺 | 梁铺3路 | 0.100 | 3 | |||
秦桥村 | 秦西 | 秦西1路 | 0.155 | 3 | |||
秦桥村 | 秦西 | 秦西2路 | 0.225 | 3 | |||
秦桥村 | 秦西 | 秦西3路 | 0.085 | 2 | |||
瓦韩村 | 小周组 | 周东路 | 0.090 | 2.5 | |||
瓦韩村 | 老秦组 | 卫生西路 | 0.095 | 3 | |||
瓦韩村 | 瓦韩 | 瓦韩中路 | 0.230 | 3 | |||
瓦韩村 | 瓦韩一组 | 瓦韩东路 | 0.290 | 3 | |||
瓦韩村项目1 | 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瓦韩村项目1) | 瓦韩村 | 东秦组 | 东秦路 | 0.310 | 3.5 | 471527 |
瓦韩村 | 咬王组 | 王中路 | 0.375 | 3 | |||
大张村项目1 | 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大张村项目1) | 大张村 | 大张 | 大张5号路 | 1.100 | 4 | 921730 |
大张村项目2 | 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大张村项目2) | 大张村 | 沟张 | 沟张3号路 | 0.760 | 3.5 | 563701 |
大张村项目3 | 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大张村项目3) | 大张村 | 宋林 | 宋林2号路 | 0.175 | 4 | 468105 |
大张村 | 新庄 | 新庄1号路 | 0.380 | 4 | |||
于城村项目1 | 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于城村项目1) | 于城村 | 大翟东组 | 翟东组南北路 | 0.640 | 4 | 768589 |
于城村 | 于圩新于组 | 生产路 | 0.375 | 3 | |||
于城村项目2 | 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于城村项目2) | 于城村 | 于圩杨庄 | 杨陶发展路 | 1.195 | 3 | 738172 |
于城村项目3 | 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于城村项目3) | 于城村 | 圩南组 | 圩草路 | 0.535 | 4 | 589318 |
于城村 | 小翟组 | 友谊路 | 0.225 | 3 | |||
侍圩村项目1 | 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侍圩村项目1) | 侍圩村 | 侍西组 | 侍西路 | 1.075 | 3.5 | 794886 |
侍圩村项目2 | 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侍圩村项目2) | 侍圩村 | 关王组 | 关胡路 | 1.120 | 4 | 938378 |
侍圩村项目3 | 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侍圩村项目3) | 侍圩村 | 侍南组 | 侍南路 | 0.360 | 3.5 | 776467 |
侍圩村 | 侍圩组 | 侍圩路 | 0.360 | 3.5 | |||
侍圩村 | 侍圩组 | 李庄 | 0.330 | 3.5 | |||
侍圩村项目4 | 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侍圩村项目4) | 侍圩村 | 薛园组 | 薛园路 | 0.381 | 3.5 | 880001 |
侍圩村 | 薛园组 | 薛园路 | 0.810 | 3.5 |
8、招标方式:邀请招标。
9、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有效的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B证)。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发售
贵公司如参与本项目的投标,请于2018年5月18日前(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服务大厅免费领取招标文件(注:只有被邀请的单位才能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其他单位参与投标的不予受理)。联系人:李工、王工,电话:15551148815、13866694445。
四、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8年5月22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开标地点:泗县草沟镇人民政府会议室。
五、联系方式
招标人:泗县草沟镇人民政府
地 址:泗县草沟镇
联系人:李镇长
电 话:13955776644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中汇建银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李工、王工
电 话:15551148815、13866694445
回 执
泗县草沟镇人民政府、安徽中汇建银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贵单位关于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 村项目 )(招标编号:CG2018-08-18)项目的投标邀请函,我公司已收悉,特此回函确认 口参加 口不参加(请在相应的“口”内打“√”)本项目的投标。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被邀请的各潜在投标人无论是否参与本项目的投标,请在收到本项目投标邀请函后24小时内将本回执签字盖章后将扫描件以邮件方式发至119171154@qq.com邮箱,同时电话告知(王工,1386669444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泗县草沟镇人民政府 地 址:泗县草沟镇 联系人:李镇长 电 话:13955776644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安徽中汇建银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李工、王工 电 话:15551148815、13866694445 |
1.1.4 | 项目名称 | 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 |
1.1.5 | 建设地点 | 泗县草沟镇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资金已经落实 |
1.2.3 |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 各项目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详见投标邀请函。 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大于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
1.3.1 | 招标范围 | 招标文件、施工工程做法、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施工工程 |
1.3.2 | 计划工期 | 30日历天 |
1.3.3 | 质量要求 | 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见附录1 财务要求:见附录2 业绩要求:见附录3 信誉要求:见附录4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要求:见附录5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求:见附录6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要求:见附录7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本工程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截止时间 | 各投标人如有疑问请于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将疑问以邮件方式发至119171154@qq.com邮箱(Word文档及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同时电话告知(联系电话:王工,电话:13866694445) |
1.10.3 | 招标人书面答疑、补遗 | 统一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通知各投标人。投标人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请按招标文件前附表相关规定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无异议。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1 | 分 包 | 不允许 |
1.12 | 偏 离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工程做法及补遗书(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投标邀请函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确认,否则视为已收悉。 |
2.3.1 | 招标文件的修改 | 如有实质性修改,统一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通知各投标人。投标人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请按招标文件前附表相关规定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无异议。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收到修改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确认,否则视为已收悉。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修正函(如有)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量清单,不得修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 |
3.2.4 | 施工安全生产费用 | 包含在100章中,按招标人公布的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的1.5%计取。 |
3.2.5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否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60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投标保证金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4 |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 | 每项目正本1份,副本4份,正副本分开密封包装 备注:中标后,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提供额外增加的副本,中标人自行保留投标文件,以备审计使用,丢失后果自负。 |
3.7.5 | 装订要求 | 建议采用左侧胶装方式装订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招标人地址:泗县草沟镇 招标人名称:泗县草沟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中汇建银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村项目()投标文件在 2018年5月22日9时30分前不得开启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详见投标邀请函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4.2.6 |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3 天前 |
5 .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详见投标邀请函 |
5.2.1 | 开标程序 | (1)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检查; (2)开标顺序:随机。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或以上单数组成,专家评委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评委开标前从相关评标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取。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1-3 名 |
7.3.1 | 履约担保 | 1、担保方式:银行转账 2、履约担保数额:中标价的5%。 3、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限: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且合同签订前缴纳,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4、退还时间:工程完工后一次性返还。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投标报价增加条款 | 当投标文件中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但如果投标文件修改了招标人给定的(含补遗书内容)工程量清单,属于重大偏差,按否决投标处理。 如果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有算术上的差错,招标人将在保持总价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单价调整,如果投标人拒绝调整,招标人将有权将合同授予依次的后备中标候选人。 |
10.2 | 签订合同 | 须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如未按规定时间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对损失部分予以赔偿。 |
10.3 | 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费 | 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费(参照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收费标准计取)、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费(参照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皖价服[2007]86号文规定标准计取)。以上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不单独列项。 |
10.4 | 转包及分包规定 | 投标人不得在中标后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单位。中标后发现转包及违法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0.5 | 原件要求 | 本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开标时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建造师等证书证件原件,但投标人须对其投标文件中所附内容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10.6 | 解释权 | 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归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所有。 |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 务 要 求 |
不做要求。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 绩 要 求 |
不做要求。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
不做要求。 |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 格 要 求 |
项目经理 | 1人 | 具有有效的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
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 | / | 注:本次招标时不做强制性要求,但投标人中标后应按国家、行业、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以及招标人的要求配备满足项目要求的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 |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注:本次招标时不做强制性要求,但投标人中标后应按国家、行业、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以及招标人的要求配备满足项目要求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附录7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注:本次招标时不做强制性要求,但投标人中标后应按国家、行业、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以及招标人的要求配备满足项目要求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邀请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招标控制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
(6)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6;
(7)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7;
1.4.2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6)被省市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宿州市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利益关系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投标相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l.10投标预备会(此条不适用)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其书面答复和澄清的内容以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书面答复(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l.11 分包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l.12 偏离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工程做法;
(7)技术规范;
(8)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2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文件的修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项目经理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
(7)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复印件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施工安全生产费用:在100章中单独报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4 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3投标有效期
3.3.1投标文件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3.3.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招标人作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其投标担保将予以退还。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地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不退还的规定仍然适用。
3.4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3.4.1.1招标人如果按本须知3.3.2款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则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1.2投标文件中应装有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的复印件,未按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
3.4.1.3投标担保的退还: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1.4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其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3.5.2应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B证的复印件。
3.5.2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本工程不考虑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签字盖章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包装密封,密封袋上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不予受理。如果因投递地点未写清楚而使投标文件迟到或遗失,或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招标人概不负责。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由投标人签字登记。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授权的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投标文件撤回的要求可先以传真通知招标人,但应随即补发一份正式的书面函件予以确认。更改、撤回的确认书必须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送达招标人签收。
4.3.2更改的投标文件应同样按照投标文件送交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4.3.3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投标文件不得更改。需作澄清时,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办理。
4.3.4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开启投标文件,唱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目标及招标人/代理机构认为应唱标的其他内容,有关人员对唱标结果签字确认;
(6)休会,进入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评审;
(7)宣布评审结果。
5.2.2若唱标时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证、科学和择优原则。
6.3评 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7.2.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需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 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 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4.4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5如果根据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后不再招标,依据有关规定批准采取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项目发包。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一、总 则
1、为了规范本项目的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制定本评标办法。
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评委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有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评标程序
1、评标说明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照初步评审—投标报价评审的次序,依次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不符合评审标准的,按无效标处理,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和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加盖单位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超过招标控制价 | |
联合体投标 | 不允许 |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具有有效的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 |
项目经理 | 具有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B证) |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工期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工程质量 | 合格 | |
投标有效期 | 从投标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3、投标报价评审标准
商务标的评定:100分
将计算求得的最终基准价B值作为满分100分。以此为基准价,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每高1%扣3分,每低1%扣1分,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面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最终基准价B值的确定采用下列公式计算得出:
A值为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报价)
B 值为≥A值90%的各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小于A值90%的投标报价不参加B 值平均值的计算。
3.1发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可视为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并作无效标处理: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投标报价或经评审后的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
(4)招标文件、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情形。
3.2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
投标报价评审过程中,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报价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四、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五、评标结果
1、中标候选人推荐
经评审,按有效投标总报价得分由高到低,向招标人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报价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报价得分相同时报价低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相同时,由招标人通过摇号确定排名。
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六、其他
1、评标办法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开标时不要求投标人携带原件,但涉及评审的项目,投标文件中均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应清晰。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时提供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或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必须向投标人质询,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对于评标委员会的质询,投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质询函后的20分钟内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说明其正当理由的,评委一致(评委不一致的,以多数意见为准)同意签字认可后,可视为报价合理或不低于成本价。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3、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13年4月修订)》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效投标具有竞争的,可以继续进行评标直至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里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包人:泗县草沟镇人民政府 地 址: 邮政编码: |
2 | 1.1.2.6 | 监 理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 |
4 | 1.6.3 | 工程做法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工程做法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本条款修改为: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
6 | 4.3/4.4 | 本条删除 |
7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
8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
9 | 8.1.1 | 本项目施工所需资料以监理单位提供为准。 |
10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0.2万元/天 |
11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
12 | 11.6 |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计划。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可向发包人申请,协商解决。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
14 | 16.1 | 合同期内不调价 |
15 | 17.2.1 | 开工预付款金额:本工程不适用 |
16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本工程不适用 |
17 | 17.3.2 | 不适用 |
18 | 17.3.3(1) | 不适用 |
17.3.3(2) | 工程价款支付:工程完工经初验合格,付合同价款的50%,审计结束,付至审计价款的90%,余款10%(包括3%质保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无息),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 |
19 | 17.4.1 | 质量保证金限额:在满足17.3.3(2)的条件下,总限额为3%合同价格。 |
续上表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20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 |
21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 |
22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5 份 |
23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
24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
25 | 19.7 | 质量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 |
26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企业根据市场自主填报) |
27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额: (企业根据市场自主填报,但应符合国家及省市县规定) |
28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为:宿州仲裁委员会。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他义务
“(4)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细化为:
(4)当承包人遇到地方问题或与地方群众发生矛盾、纠纷时,首先应主动与工程所在地项目办取得联系,以求问题解决。
(5)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为配合发包人的工程管理和本项目其他工程提供方便和必要的协助,以保证工程的顺利施工。所提供的方便与必要的协助包含并不限于以下工作:配合发包人对本项目可能进行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试验场地、设备、人员及辅助工作,承担召开专项施工方案评审会相关费用等;配合发包人和相关检测单位做好检测工作;承包人应为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在本项目管理中提供交通的便利。
承包人为完成上述目标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应包括在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承包人若没有本项工作或监理工程师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及时修复;否则,发包人将从本合同段的承包人计量款中扣除后续完成本项目工作的报价金额。
(6)承包人除按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修复缺陷外,还应对施工有交叉、有衔接的施工项目主动积极做好配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交验配合工作,若出现矛盾或纠纷,承包人应服从监理人或发包人安排。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可采取的交通保障措施,交通安全保障及文明施工措施。
(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取得当地政府及人民群众的支持,协调好本合同段各方的关系,避免施工干扰,同时避免给其他承包人造成施工干扰。不可避免时,应主动与被干扰方协调以减少干扰。
(8)凡合同段内与已建铁路、公路、管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管道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和运营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承包人应将采取的措施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影响铁路、公路、管道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承包人在投标时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和施工图设计,对施工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尤其要明确穿越铁路桥梁施工措施,与施工组织有关的一切费用均应包括在其他子项中,后期发包人不予任何变更及支付。
4.1.10(4)细化为:
(4)承包人应有专职人员负责处理地方关系。当承包人遇到地方问题或与地方群众发生矛盾,纠纷时,首先应主动与工程所在地建设指挥部取得联系,以求问题解决。
(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取得当地政府及人民群众的支持,协调好本合同段各方的关系,避免施工干扰。同时避免给其他承包人造成干扰,凡涉及不可避免的施工干扰问题,由发包人和监理人统筹协调,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人或发包人有关裁决,费用由双方承包人协商确定,发包人不承担此项费用。
(6)承包人在施工合同期间应充分尊重当地民俗习惯及宗教信仰,若因违反而发生纠纷,由承包人承办并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7)承包人在施工合同期间有义务配合完成发包人安排的科研课题的有关工作。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和相关检测单位做好检测工作。
(8)承包人除按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修复缺陷外,还应对施工有交叉、有衔接的绿化、交通工程、房建等施工项目做好配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路基路面工程交验配合工作,若出现矛盾或纠纷,承包人应服从监理人或发包人安排。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可采取的交通保障措施,交通安全保障及文明施工措施。
(9)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按时完成本合同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
(10)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工程做法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监理人或发包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抄送承包人。承包人对施工工程做法中位置、方向、高程、几何尺寸、工程数量等方面进行复核后,若发现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其有关的工程开工之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否则对承包人应发现但未能发现的错误而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4.2履约担保
增加4.2.1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担保金额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写明。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4.2.2在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履约担保应在工程完工后一次性退还给承包人。
增加4.2.3在发包人不退还履约担保金发生纠纷时,应向合同约定的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由此发生的非发包人原因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5删除原文修改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5.1删除原文修改为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负责人不能在两个或以上项目同时任职,且必须保证每月有22天以上在场,否则按22.1.2款视为承包人违约。需要短期离开施工现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2)承包人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确因特殊极端情况发生,承包人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应在更换28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3)如果监理人认为已委派的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经发包人同意而需要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委派一名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资质标准要求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否则将按第22.1.2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3文末增加
承包人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到位,施工期间原则上不得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许替换的,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发包人不退还相应人员的履约保证金,替换后的人员需按同等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的,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主要管理人员需交审查费500元/人次,并需缴纳10000元的违约金罚款。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常驻工地,每月住工地不少于22天,如需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和项目办负责人同意,并履行请销假手续,同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地按500元/人·天进行罚款,当对工程产生不利影响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第12.3.1款的规定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行为不端的项目经理或其他人员,承包人应该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或其他人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项目工作。
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必须撤换发包人指定的人员,否则将视为违约。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利益
4.8.1细化为: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仔细聘(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职员或工人,但不得从发包人或监理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和工人。承包人雇用员工应完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他雇用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将劳务合同的副本报监理人核备。承包人应按时发放所有人员工资。
4.8.3细化为:承包人应负责为其雇员安排食宿并提供各种必需的生活设施,并应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安全措施以保护其雇员健康和安全,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须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
增加4.8.7
4.8.7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1)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按有关文件规定的费率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门用于应急解决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承包人或劳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要与农民工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招用临时用工和短期用工的,要按照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和动态管理;企业内部劳务承包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3)承包人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按月打卡发放制度,必须全额发放,不得先行发放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组长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4)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农民工维权告知”和“工资公示”两项清欠制度。各施工企业必须在工地醒目位置悬挂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公布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维权举报电话。
(5)承包人应在下达开工令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详细、准确的清单,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计量支付中扣除直接支付给上述拖欠的农名工工资。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增加4.10.3承包人通过现场考察应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做周密布置,除充分考虑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规定外,还应对现场施工用水的排放及排污做统一安排,若因排水、排污妨碍沿线居民正常生活或工农业生产,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应认为承包人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所需的工、料、机费及管理费等全部费用已作了详尽的考虑,相应风险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款补充5.1.4项至5.1.6项
5.1.4为实施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的1个月内,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列的规格、型号和数量向施工现场或租用主要机械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如果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机械设备及一期仍不能满足施工现场需要或不能严格保证质量时,则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加大投入,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承包人接到通知后7天内按监理人的要求落实,否则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5.1.5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和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但协助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承包人应承担的一切责任。料场场地租用、硬化、使用、维护、拆除及复耕等费用已包含在相关单价或总价中并在相关细目中已经支付,不再单独进行支付,且不论费用有何变化均不予调整。
5.1.6对本合同工程需用的石料、砂、砾石和其他当地材料的料场,承包人在现场调查及投标过程中均已核实,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料场的变更已经在承包人认为变更料场方能实施本工程的全部或部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上述场地,监理人有权制止承包人适用。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义务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但协助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由承包人应承担的一切责任。所有因料场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已包括在相关单价或和合价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任何费用。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增加6.1.3
6.1.3承包人承诺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施工需要,按时到达现场,不得延时、短缺或任意更换, 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施工期间,如果承包人进场的机械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投标书中规定的机械设备及仪器不能满足施工现场需求,则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加大机械设备和仪器的投入,书面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予以落实,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
进场后的设备应登记造册,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备案,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允许不得随意撤场。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增加:如承包人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将课以1000元/次违约金,若承包人未在期限内改正,发包人将课以2000元/次·天的违约金。
7.3场外交通
增加7.3.3
7.3.3 承包人应选定运输路线,选用运输车辆,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及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任何运输车辆因超过载重限制而损坏或损伤所通行的道路或桥梁。大型施工设备和超重件的运输。应事先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启运。如果采用上述措施后,仍超过所通行的桥梁或道路的载重限制而又必须通过时,承包人应与公路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承担所通行路线上的桥梁加固或改建,或道路改善及其他的费用。这些费用和因承包人需执行本款规定造成的道路或桥梁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发包人并不承担责任。
承包人利用原有地方道路作为施工便道时使用前应与当地部门签订协议,并加强对道路的日常维护和养护,确保安全畅通。若因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损坏了原有公路设施,应积极主动进行修复。当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当时签订的协议履行合同,并交付当地政府,若未能履行合同和办理交付手续,则发包人有权在其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相关费用。
承包人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自费养护或维修由他人修建和适用的所有临时道路或桥涵,回复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和桥梁的适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费及其他开支。临时道路和进场道路所发生的的建造、使用、维护、拆除、恢复等一切费用均在工程量清单100章相关支付细目报价。施工单位不得以可能涉及到的公用便道、桥梁的问题增加费用。
8.1 施工控制网
8.1.1文末增加:
承包人有义务对监理人提交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原始数据及施工控制网进行复核,承包人未尽复核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的,其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2文末增加: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9.2.5项细化为:
安全生产费按招标人公布的控制价上限的 1.5% 计取,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需要,则承包人应在项目工程量清单及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9.2.8(4)项细化为:
(4)根据本合同 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9.2.10细化为: 在跨铁路、公路、通航水域施工时,应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标志,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增加9.2.12: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责任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
(1)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施工现场工作的人员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的人员安全受到威胁。
a 每次施工封闭路段应配备足够数量安全管理人员;
b 特殊工种(电工、起重工、电焊工、施工机械车辆驾驶员等)要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合格上岗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c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妥善保存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适用方法。
d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自费定期按国家和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监理人。
e 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交通部有关规范的具体规定。
(2)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3)为了保护本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提供照明、警卫、警告标志灯安全防护措施。
(4)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现行技术规范700章和其他章节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a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噪音的控制,加强对施工机械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尽量使施工噪音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充分休息,对居民区150米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期间应加以控制。
b 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和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
c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施工危害第三方安全,包括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水利沟渠管道、居民房屋、过往车辆及行人等。
d 承包人应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坚持文明施工,严禁野蛮施工,任意堆、弃土,破坏和污染周围环境。
e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属土保持和生态保护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避免因施工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因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发生与此有关的人员伤亡、病残、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9.4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9.4.12项至9.4.13项
9.4.12 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业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13 承包人应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坚持文明施工,严禁野蛮施工,任意堆、弃土,破坏和污染周围环境。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病残、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10.1 合同计划
本款补充为: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1、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拟投入施工机械和试验检测设备。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安排表,进度网络图,施工现场平面图及进度保障措施,主要工作横道图,安全生产管理、环保、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及措施。
补充10.3条:
10.3 进度快报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工程快报,以满足发包人的动态管理要求。同时发包人将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时反馈信息,并由监理人督促承包人落实执行。
补充第10.5条款:
10.5进度考核
经监理人批复后的施工进度计划(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必须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需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必须及时进行报批,发包人将制定进度检查考核办法,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对承包人进行严格考核。
合同进度计划必须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确定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技术措施,后期不得随意调整。凡经批复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技术措施,后期承包人又未进行调整的,一律不得在实施中提出变更。
11 开工和竣工
11.1开工
本款补充11.1. 3项 工程开工分项目开工、分部工程开工和主要分析工程开工三种:
(1)项目开工: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道路,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管理机构的建立,劳务、机械租赁、材料的进场情况及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等。监理人将在投标文件附录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开工令之后,应在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开工期内开工,然后连续均衡地施工。
(2)分部工程开工: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告,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3)分项工程开工:承包人应在分项工程开工前24小时向监理人提交分项工程开工申请,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合理和质量控制方法可行,并且人员、利料、设备满足开工需要,经监理人批准.主要分项工程才能开工。
11 2竣工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文件各分部(项)工程的竣工图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监理人审查,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两套监理人认为完整、合理的竣工文件。缺陷责任期内应补充竣工材料,应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前提交。
如果发包人审核后认为承包人提交的资料仍存在缺陷,则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完善竣工资料,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完成施工图表等竣工文件的同时,还应按交通部相关规定编制由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竣工财务结算(含电子文档),报监理人审核,作为竣工文件的一部分。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11.3.5细化为:提供工程做法延迟,后续工程变更除外。
本节补充11.8款至11.9款
11.8工期延长
由于下述原因之一影响施工进度,而且受影响的工程是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本合同工程和单项工程的工期。
(1)有额外或附加的工程量或工程性质、等级上的变更;
(2)本合同条款指明可能的延误;
(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4)由于发包人的延误或阻碍;
(5)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失误或违约而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
监理工程师在于承包人适当协商并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应确认延长工期的天数,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11.9工程进度过慢
11.9.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10.1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出在工程进度管理曲线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工程进度管理曲线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进度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发包人根据本项目总体施工计划对工程各实施阶段的进度目标确认后,承包人应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本合同内各阶段进度目标的实现。
如果因为承包人的原因连续两个月未能完成月度计划任务的80%或没有能力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内完成合同工程量,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监理人应即通知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在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整改指令(通知)14天后,可按22.1.2项终止合同,也可将本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或剩余全部工程交由其他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完成,切割承包人应无条件的施工方协商,由发包人从原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和履约担保中予以扣除。
11.9.2发包人根据11.9.1款的规定终止对承包人的雇佣或将剩余分部工程或剩余全部工程交由特殊的分包人或指定其他承包人完成。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已进场的合格材料由监理人予以测量、计量并进行确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以月计的某个时期恶劣气候比较当地气象部门多年统计资料,比50年一遇频率计算的气候还要恶劣气候。由此引起工程延误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人提交的由气象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证明予以评定。但评定时应考虑按同期或其他月份良好的气候予以抵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6)项文末增加为:
(6)由于承包人未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职责引起工程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本款增加13. 7款:
发包人及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权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叫施工、环保、履约等方面进行检查,并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已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本项目的质量目标及进度目标,发包人制定检查考核办法,根据检查结果对承包人进行奖罚。
13. 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本款补充l 3.2.7项
l 3. 2. 7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体系和质检体系,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此.承包人应执行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文件。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管理,具体做到:
(1)建立质量责任制。经理部、工区(工段)设专职质量员,班组设兼职质量员,明确各级责任。开工报监理工程师备案。分项施工的现场应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要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
(2)对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教育,严格执行规范,严格操做规程,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按合同要求执行先试验再铺开的样序。
(3)要加程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监控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重要的隐蔽工程覆盖前应进行摄相或照相保存现场记录。
(4)必须完备检验手段,要根据技术规范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要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实验室管理,要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程,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5)要建立质量奖罚制度.对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
(6)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有义务配合完成发包人安排的科研课题有关工作。
(7)承包人应由专职人员负责处理地方关系。当承包人遇到地方问题或与地方群众发生矛盾、纠纷时,首先应与工程所在地的指挥部取得联系.以求问题解决。
(8)抓关键分项工程首问制。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积极推行标准化施工作业。
(9)承包人应从源头控制,对所有进场材料全部实行准入制,经监理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制定的材料相关管理办法。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细化为: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人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供监理人批准。其中关键材料、设备采购以前,承包人应还提交厂商资质、产品品牌等资料,以供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
增加14.1.4: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由监理人委托的检验单位应报发包人审批。当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和设备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发包人可以将材料和设备检验委托给一家有资质的单位验证。当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的检验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发包人委托检验费用,否则,委托费由发包人承担。
补充第14.4款:
14.4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地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4)竣(交)工检测费视为隐含在清单中,该项费用也由承包人承担,投标人在报价时予以考虑。
15变更
15.2变更权
文末增加:任何工程变更都必须得到审批部门签发的变更令或指示后,承包人才能进行相关工程变更的工作,否则,不予计量。
15.3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15.3.5项
15.3.5变更工程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额,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总额为依据。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则采用合同协议书工程量清单中监理人认为适合的类似工程细目单价用于作价的依据。如果不合适,则由承包人按相关定额、投标时提交的报价分析资料中工、料、机单价和综合费率编制单价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若发包人认为采用单价或总价不符合规定时,有权根据项目情况更改单价或总价。若此单价或总价一时不能议定,监理人可以确认暂时的单价或总价,作为暂付账款列入根据第17.3条规定签发的中期支付证书中,待议定后在其后的中期支付证书中调整。承包人不能因变更工程价格未议定作为拖延或不执行变更的理由。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补充15.4.6项
15.4.6对根据第15.2条规定指令变更的工程,应在监理人指令发出后7天内,并在变更的工程(取消了的工程除外)开始实施之前,发出如下通知:
(1)由承包人将其要求增加付款或变更单价或总价的意向通知监理人:或者
(2)由监理人将其变更单价或总价的意向通知承包人。
若无上述(1)或(2)所述的通知,不考虑按第15.3款的规定对单价或总价予以作价或重新定价。
16 .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原文修改为:本工程在合同执行期内不调价。
17.1预付款
l7.2.1预付款
原文修改为:本合同工程无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质量保证金
第17.4.1项细化为:详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条目号17.4.1。
18.1竣工文件
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按照交通部2004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及省级档案管理部门关于项目档案咨询单位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竣工图表和竣工文件。
各分部(项)工程的竣工图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陆续提交监理人审查,全部工程完工后6个月内,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5整套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补充竣工资料,应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前提交。
提交竣工文件的同时应提交与竣工图和相关资料内容完全一致的不可擦写的光盘一式两份。所有文字资料(含质检、试验、变更、计量等资料)除承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等相关人员的签字外均需要计算机统一处理。
20.1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企业根据市场自主填报)
承包人必须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20.4第三者责任险
第20.42项补充内容增加为: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企业根据市场自主填报,但应符合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要求,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费率由投标人自行调查确定。)
22.1承包人违约
当发生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条款号 | 违约行为 | 违约责任及罚则 |
22.1.1(1) | 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 发包人将终止合同,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
22.1.1(2) | 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 发包人将课以承包人0.1万元/次的违约金,若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改正,发包人将课以承包人0.2万元/次·天的违约金 |
22.1.1(3) | 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 发包人将课以承包人不合格材料、设备、工程价格20%的违约金,发包人可请他人将不合格材料、设备、工程移出现场,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
22.1.1(4) |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 发包人将按计划工期实际延迟天数课以承包人1000元/天的违约金 |
22.1.1(5) |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补 | 发包人将课以承包人0.2万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可请他人修复缺陷工程,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
22.1.1(6) |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 发包人将终止合同,不退还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
22.1.1(7) | 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 发包人将实际延迟天数课以承包人1000元/天的违约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7日内,人员及设备仪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或没有实质性开工建设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课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
22.1.1(8) | 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 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调整项目经理,且未在限期内改正,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课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经发包人同意调整项目经理,发包人将对项目经理每次收取2万元。项目经理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进场,课以承包人500元/人?天的违约金;关键施工设备未按发包人(或监理)要求及时进场,课以承包人3倍设备台班费/台?天的违约金;关键施工设备超过发包人(或监理)要求进场期限10天(含10天)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课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
22.1.1(9) | 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 视违约程度,课以承包人1000~3000元/次的违约金 |
22.1.1(10) | 承包人在投标或签订合同阶段提供虚假资料 | 课以承包人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
22.1.1(11) | 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开工地现场 | 课以承包人500元/人·天的违约金 |
22.1(12) | 在各种报表、检查记录及检测、试验数据中作假 | 课以承包人0.2万元/次的违约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直至清除出场 |
22.1(13) | 对其他工程造成损坏或污染 | 承包人必须赔偿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损失,并视违约程度,课以承包人1000~3000元/次的违约金 |
22.1(14) | 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无视业主、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 | 视情节轻重,进行警告或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1000~3000元人民币 |
22.1(15) | 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制定阶段性工期目标并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不能完成阶段性工期目标 | 课以承包人1000元/天的违约金 |
22.1(16) | 在工程施工过程及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它问题,受到政府部门通报批评 | 视其情节轻重,每次课以承包人人民币1000~3000元的违约金 |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1)细化为:
在第23.1款所指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监理人在接到第23.1款所述的索赔意向书时,无论是否系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这些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进一步做好当时记录。承包人应允许监理人审查并保存全部记录,当监理人要求时,应向监理人提交记录的复印件。
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的记录应包括:
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的谈话记录;
有关的来往信函、电报、电传等;
工地人工、材料、机械统计(月)报表;
施工备忘录、监理记录及驻地监理人填写的各类报表;
工地会议纪要;
工地进展记录图和照片;
工程中间交工证书、竣工验收及交接证书;
工程计量与支付证书;
一切合同文件、协议书、工程做法、变更指令;
财务资料、工程成本分析与决算报表等;
其他监理人和发包人认为需补充的资料。
记录应为书面形式并有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25其他-25.4试验室:
按照《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皖交质监局〔2012〕06号)、《宿州市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管理办法》(宿交路〔2016〕14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标段由K+至K+,长约km,公路等级为,设计时速为,路面,大桥座,计长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工程做法;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2)其他合同文件。
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6.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
10.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生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四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二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工程做法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工程做法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工程做法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15.4款的规定,由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1.4 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5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人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
1.6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7 工程做法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工程做法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投标报价说明
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人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人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人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4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
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2.5 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7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2.8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3.计日工说明
3.1 总则
(1)本说明应参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7款一并理解。
(2)未经监理人书面指令,任何工程不得按计日工施工;接到监理人按计日工施工的书面指令,承包人也不得拒绝。
(3)投标人应在计日工单价表中填列计日工子目的基本单价或租价,该基本单价或租价适用于监理人指令的任何数量的计日工的结算与支付。计日工的劳务、材料和施工机械由招标人(或发包人)列出正常的估计数量,投标人报出单价,计算出计日工总额后列人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并进人评标价。
(4)计日工不调价。
3.2 计日工劳务
(1)在计算应付给承包人的计日工工资时,工时应从工人到达施工现场,并开始从事指定的工作算起,到返回原出发地点为止,扣去用餐和休息的时间。只有直接从事指定的工作,且能胜任该工作的工人才能计工,随同工人一起做工的班长应计算在内,但不包括领工(工长)和其他质检管理人员。
(2)承包人可以得到用于计日工劳务的全部工时的支付,此支付按承包人填报的“计日工劳务单价表”所列单价计算,该单价应包括基本单价及承包人的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有附加费,说明如下:
a.劳务基本单价包括:承包人劳务的全部直接费用,如:工资、加班费、津贴、福利费及劳动保护费等。
b.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易耗品的使用,水电及照明费工作台、脚手架、临时设施费,手动机具与工具的使用及维修,以及上述各项伴随而来的费用。
3.3 计日工材料
(1)承包人可以得到计日工使用的材料费用(上述3.2款已计人劳务费内的材料费用除外)的支付,此费用按承包人“计日工材料单价表”中所填报的单价计算,该单价应包括基本单价及承包人的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有附加费,说明如下:
a.材料基本单价按供货价加运杂费(到达承包人现场仓库)、保险费、仓库管理费以及运输损耗等计算;
b.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及其他附加费;
c.从现场运至使用地点的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不包括在上述基本单价内。
3.4计日工施工机械
(1)承包人可以得到用于计日工作业的施工机械费用的支付,该费用按承包人填报的“计日工施工机械单价表”中的租价计算。该租价应包括施工机械的折旧、利息、维修、保养、零配件、油燃料、保险和其他消耗品的费用以及全部有关使用这些机械的管理费、税费、利润和司机与助手的劳务费等费用。
(2)在计日工作业中,承包人计算所用的施工机械费用时,应按实际工作小时支付。除非经监理人的同意,计算的工作小时才能将施工机械从现场某处运到监理人指令的计日工作业的另一现场往返运送时间包括在内。
工程量清单
(后附)
第六章 工程做法(另册)第七章 技术规范(说明:技术规范以最新现行规范为准)
(村项目)招标
招标编号:CG2018-08-18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六、项目经理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
七、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复印件
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 标 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 村项目 )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30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合格 ,拟派项目经理姓名为。
2、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系我方自愿行为,投标文件内容及资料没有弄虚作假。
3、我方已详细审核并认可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充分理解投标价格不得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有关规定。我方经成本核算,所填报的投标报价不低于本企业成本,无低于成本的恶意报价行为。
4、我方自觉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自觉维护泗县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5、我方保证没有组织、参与围标、串标,没有出卖(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让他人挂靠投标。
6、我方保证不与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联络和串通以牟取中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在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7、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8、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并投入机械设备,不转包及使用挂靠队伍施工。一旦我方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实,中标无效,已进场施工的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质量不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格产品,并在使用之前经建设、监理、设计单位确认后使用。
10、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及时进场施工,认真履行合同和其它各项承诺。
11、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12、一旦我方中标,将密切配合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服从建设单位派驻现场代表、现场监理人员以及行政监管人员的管理。
13、一旦我方中标,将按照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严格履约,不发生恶意提高造价的行为。
14、我方 接受 (横线处填写“接受”或“不接受”)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15、我方的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起60 日历天,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16、我方接受(横线处填写“接受”或“不接受”)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规范”的规定。
17、我方承诺:
(1)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金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费等费用。
(2)我方已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进行认真复核,确认无误,中标后不再另行调整。
(3)我方完全同意并认可招标文件中关于有关处罚的规定,并在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自愿接受招标监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处理。
18、其他补充说明: (补充说明事项)
19、如有违反本投标函及投标承诺书的行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目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 | |
2 | 逾期交工违约金 | 11.5 | 0.2万元/天 | |
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 11.5 | 10 %签约合同价 | |
4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11.6 | 不适用 | |
5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11.6 | 不适用 | |
6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6.1.1 | 不适用 | |
7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17.3.3(1) | / | |
8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17.3.3(2) | 不考虑 | |
9 |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 | 17.4.1 | 3% 合同价款 | |
10 | 保修期 | 19.7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 |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签署人: (签字或盖章)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 性 质:
地 址:
成立 时 间:年月日
经营 期 限:
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性别: 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2018年泗县草沟镇自然村道路第八期(村项目)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投标邀请函发出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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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六、项目经理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
七、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复印件
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格式参照《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YUG/TB01-2010)的要求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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