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车辆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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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鞍山市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对“鞍山机场车辆采购项目”进行集中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项目要求的供应商前来报价。
一、采购项目编号:AZCG2009J015
二、采购项目名称:鞍山机场车辆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
三、采购最高限价:

包号

采购项目

数量(台)

采购最高限价(元)

第一包

交直流电源车

1

400,000

第二包

行李牵引车

1

200,000

行李托盘车

12

行李传送车

1

250,000

手推客梯车

2

250,000

第二包合计

700,000

第三包

清水车

1

300,000

污水车

1

300,000

第三包合计

600,000

第四包

气源车

1

1,500,000

第五包

中型泡沫车

1

500,000

重型泡沫车

1

750,000

消防指挥车

1

230,000

火场照明车

1

450,000

第五包合计

1,930,000

第六包

救护车

1

300,000

第七包

运油车

1

350,000

加油车

1

950,000

第七包合计

1,300,000

(详见第四章《采购项目及要求》)。
五、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含 50万元)以上,生产或经营范围符合本次采购项目的需求;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所投产品须为中国现行关境内企业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4、供应商能够提供快速、良好的维修服务。
5、交直流电源车、行李牵引车、行李拖盘车、清水车、污水车、手推客梯车、气源车、运油车、加油车必须具有民航总局的生产许可证,并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明其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报价人报价时需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复印件。
6、消防车、火场照明车需有公安消防管理部门颁发的认证证书,报价人报价时需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复印件。
六、资格审查:
本项目报价人的资格条件在报价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报价文件中按采购项目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资格证明文件,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报价或成交资格被取消。
七、采购项目文件的获取方式:
登陆鞍山市财政局网站(www.ascz.gov. cn)政府采购公告栏下载相关的采购项目文件。
八、接收报价文件截止时间:2009年 8 月27 日9 时30 分。
九、报价文件的送达:报价文件必须在接收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采购项目文件规定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本次竞争性谈判不接受邮寄的报价文件。
十、谈判时间:2009年 8 月27 日9 时30 分。
十一、报价供应商的计算:多家供应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报价的,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十二、谈判地点:辽宁省鞍山市南中华路51号甲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鞍山市财会人员培训中心)5楼会议室。
十三、公告发布:本公告在鞍山市财政局网站、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和鞍山市政府网站上同时发布。
十四、采购人:鞍山市协作办公室
十五、采购代理机构: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详见第十二条)
邮 编:114001
联系电话:****-*******
传 真:****-*******
十六、凡与本次采购项目文件有关的事宜请按下述方式联系:
联系电话:****-*******


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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