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城区沟溪乡常河线路面提升工程招标公告

柯城区沟溪乡常河线路面提升工程招标公告






我单位(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人民政府)定于2018年6月8日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浮石路188号住建局4楼)邀请招标确定柯城区沟溪乡常河线路面提升工程的承包商。

1.项目概况

1.1 本项目建设地点为柯城区沟溪乡,工程总投资额约90万元,招标范围:施工图内的柯城区沟溪乡常河线路面提升工程的内容。

1.2 计划工期为20日历天。

1.3 质量目标:工程交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

2.交易资格要求

2.1本次交易从柯城区承包商入围名录C组且已办理交易IC卡的企业中抽取。要求承包企业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2 项目经理须具有公路工程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公路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含临时执业证书)或公路工程三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并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开标时,需携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B证原件到场)。

2.3投标人需在柯城区公共资源监督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进行报名,并于开标当天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企业CA数字认证证书签到。未办理企业信息入库的投标人请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监管网(http://www.qzztb.net)办理投标人信息入库事宜。

2.4本工程不实行无纸化电子招投标。

3. 本项目交纳交易保证金8000元整。

4.报价文件的递交

4.1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8日9:30时,地点为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费100元/份。

4.2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 1 份,副本 4 份。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并装入一个密封的密封袋内;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4.3 项目预算价为876370元,最高限价为744914元。投标报价在744914(含)元以下的为有效报价范围(精确到元)。承包商的投标报价在有效报价范围内的为有效报价;承包商的投标报价在有效报价范围之外的为无效报价,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4.4本工程拟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详细内容见附件),在开标现场当场抽取。

5.其它款项

5.1本次工程交易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处理;

5.2 公路工程模板:《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2015 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下册)由投标人自备。

5.3合同形式: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承包。

5.4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若中标人投价清单中任一子目的单价超过招标人公布的预算清单中对应的的子目单价,则该子目单价按招标人公布的预算清单子目单价,其它子目单价保持不变,签约合同价按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5.5本工程款支付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按工程施工进度付款。工程竣工一次性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合同价款的80%;通过审计部门审计合格后付至工程审计价的97.5%,余款2.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一年(自竣工验收结算结束之日算起),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12个月后退还(无息)。

备注:工程价款结算须经审计机关确认,审计结果做为财政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5.6因工程变更增加费用超过合同价的10%需发包人承担的,由业主单位会议讨论形成会议纪要,报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办备案。

当本工程需要变更时,必须征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字才有效;如承包人为施工方便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征得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5%,在签订合同之前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6、其他

6.1.投标企业投标前必须签订《遵守“六禁止六不准”承诺书》。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一律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清出柯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名录,中标结果无效,已订立合同的则终止承包合同,对已付出的工程建设费用和一切经济损失由企业承担其他款项。

6.2.投标企业投标前必须签订《无欠薪承诺书》。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一律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清出柯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名录,对违反规定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企业承担。

附件: 1.投标文件格式(需密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 委 托 书(无需密封)

3.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4.工程量清单

5.公路合同条款及格式

6.技术规范

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人民政府

浙江金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联系人:小陈 联系电话:187*****930

衢州市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6月4日

附件1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主要人员资历要求表

四、主要施工设备承诺书

五、财务能力承诺书

六、工程款支付结算承诺书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公告、工程量清单、项目专用技术规范、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合同文件,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工期月,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工程交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相关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 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 ,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缺陷责任期

1.1.4.5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

2

逾期交工违约金

11.5

人民币200元/天,如延期超出30天,扣除工期违约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3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1.5

10%签约合同价

4

提前交工的奖金

11.6

5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11.6

6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6.1

合同期内不调价

7

开工预付款金额

17.2.1

本项目不适用

8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17.2.1

本项目不适用

9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17.3.3(1)

本项目不适用

10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17.3.3(2)

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贷款利率

11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

17.4.1

一次性扣款

12

质量保证金限额

17.4.1

竣工决算审计价的5%,缺陷责任期满后无缺陷问题退还(无息)。

13

保期修

19.7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

投标人:(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按照附件4<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


三、主要人员资历要求表

人员

合同段

人数

资历要求

姓名

项目经理

适用于各

合同段

1

具有公路工程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公路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含临时执业证书)或具有公路工程三级以上的项目经理资质,并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年龄60岁以下。

质检员

适用于各合同段

1

具有公路工程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年龄60岁以下。

安全员

适用于各合同段

1

具有建筑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年龄60岁以下。

注:表后附有效证件的清晰可辨的复印件包括所有人员的身份证及:

(1)项目经理的技术职称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执业证书)或省级及以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造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公告、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

(2)质量检验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书、质检岗位证书或质检培训证书(如有)。

(3)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证)。

(4)以上人员不可更换,除非经招标人审批同意后。
四、主要施工设备承诺书

合同段

设 备 配 备要 求表

投标人达到程度的简述并承诺

(投标人填写)

1m3以上挖掘机 1台

18t 以上的振动式压路机 1台

高20cm钢模 1套

3米直尺 1根

沥青摊铺机 1台

压路机 1台

洒水车 1台

除承包人承诺提供以上设备且不得在中标后进行

更换;承包人施工进场后还应根据实际施工强度

需要增加施工机具,确保工程质量与工期的完成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五、财务能力承诺书

致:(招标人全称)

我谨代表(投标人全称)郑重承诺:若我单位有幸在(项目名称)工程投标活动中中标,将提供人民币(大写)元(¥)的流动资金,供本项目在施工中结算并付清民工工资、材料款及其它开支。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要求提供不少于投标价的50% 人民币的流动资金。


六、工程款支付结算承诺书

致: (招标人全称):

我单位参加的投标,如我单位中标,郑重承诺:工程施工期间同意按上级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支付本项目的工程款,工程结束后及时付清民工工资、材料款及其它费用;对招标人的工程款拨付方式无异议。如因本项目的工程结算引发民工上访或其它经济纠纷,我方愿意接受工程合同总价20%的违约处罚。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 位 性 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法定代表人签名)性别:年龄:

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注: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无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附件3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1.评标办法

1.1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信用评价结果得分高的优先;投标报价和信用评价结果得分均相等的,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若同一个投标人在两个标段的综合评分均为第一名时,取其评标价高的标段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其它标段中不再推荐。

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1 分值构成

投标报价:100分。

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C=(A*K B*(1-K))*(100-i)/100

公式中:C 为评标基准价

A 为审定预算价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调整系数在三个连续值(从0.94、0.95、0.96中确认)中开标现场随机抽取其中一值));

B 为除开标现场被宣布为否决投标的投标报价以及低于最高限价乘以85%的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K 为复合系数(从 0.40、0.45、0.50 三值中,开标时随机抽取一个值))。

i 为下浮系数(从 1、2、3 三个连续值中在开标时随机抽取一个值)。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偏差率 = 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

2.4 计算得分

投标人评标价得分的计算,按内插法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1)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的,则评标价得分= 100 - 偏差率×E1;

(2)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 评标基准价的,评标价得分 = 100 偏差率×E2。

其中:E1=1.2;E2=1.0。

附件5 公路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见《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2015 年版)191-219页。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见《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2015 年版)220-238页。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专用条款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

序号

条目号

信息 或数据

1

1.1.2.2

发包人: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人民政府

联系人: 周先生

2

1.1.2.6

监理人:由招标人成立质量监督领导小组或委托社会监理单位。

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

4

1.6.3

图纸需要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指批准。

6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7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8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后28天内

10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人民币200元/天

11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12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无

13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无

15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6

16.1

合同期内不调价

17

17.2.1

开工预付款金额:本项目不适用

18

17.2.1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本项目不适用

19

17.3.3(1)

中期支付约定:

1.工程竣工一次性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合同价款的80%;

2.通过审计部门审计合格后付至工程审计价的97.5%,余款2.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一年(自竣工验收结算结束之日算起),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12个月后退还(无息)。

工程价款结算须经审计机关确认,审计结果做为财政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20

17.3.3(2)

未付款的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贷款利率

21

17.4.1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一次性扣款

22

17.4.1

质量保证金限额:竣工决算审计价的2.5%,缺陷责任期满后无缺陷问题退还(无息)。

23

17.5.1

同最终结清申请单

24

17.6.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3份。

支付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审计价的97.5%,余

款2.5%作为保修金扣留待保修期(一年)满时无缺陷问题退还(无息)。

25

18.2

竣工资料的份数:3份(分别是业主、承包人)

26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27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本项目不适用

28

19.7

保修期:同缺陷责任期

29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3‰

30

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5‰

31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

仲裁机构:衢州仲裁委员会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和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通用合同条款1.1.2项细化为:

本项目的发包人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4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⑴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⑵中标通知书;

⑶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⑷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⑸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⑹通用合同条款;

⑺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⑻通用技术规范;

⑼图纸(含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⑾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安全生产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⑿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3 图纸的修改

通用合同条款1.6.3项约定为:

签发图纸修改图的期限: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7 联络

通用合同条款第1.7.2项约定为: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24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通用合同条款4.1.3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2)目补充:

(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材料使用费及其他开支工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3)目细化为: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对付对象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浙交〔2006〕73号《关于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的若干意见》、2007年6月27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颁布的《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监〔2007〕90号文)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39号)。 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用工后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部和发包人上分阶段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期30天。期满后,在项目完工后承包人申请,经发包人审核,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4)目细化为:

⑷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c.本工程项目有关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

⑸地方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

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

b.落实施工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合同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求控制施工长度,维持足够宽度,保持良好平整度,做到排水顺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平稳通过;

c.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次序;

d.加强与交警联系,争取交警参与,建立交通管理制度。

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地方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⑹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

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容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

(8)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破器材给予、易货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特品管理条例》。承包人在进行爆破施工时,应考虑爆破震动对周边设施和环境等的影响,避免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9)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渣土清运、赔偿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10)承包人有义务服从发包人的安排,与第三方检测、监控单位进行配合。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6款补充第4.6.6项~第4.6.8项

4.6.6 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统一着装,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

4.6.7 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20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

4.6.8 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用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补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叛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符合上述规定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其中补更换的项目经理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无。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设施设备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3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7. 交通运输

7.2场内施工道路

通用合同条款第7.2.2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通用合同条款第7.2.2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通用合同条款第9.2.2项细化为:

(1)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

(2)在实施和完成本标段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在安全方面应该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标段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a.按施工人员的2%~4%配备专职的安全员;

b.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电焊工、汽车驾驶员等)要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c.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d.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e.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JTJ076—9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f.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坚持人员入场教育,坚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事故苗头的安全教育会议,针对定期检查出来的问题召开分析会,并针对事故苗头或险情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施工意识,将安全工作落实到全体职工和生产各个环节。

g.加强安全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合同,必须坚持特殊安全操作持证上岗;

h.加强施工管理人员安全意识,避免违章指挥;

i.建立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和特殊检查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形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3)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4)在侵占河道或通航水域施工时,应首先与地方当局取得联系,并编制完善的施工组织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进行施工。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9.2.5项约定为:

9.2.5 安全生产费用应为不少于投标价(不含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及安全生产费用)的1% 。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交【2009】22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9.2.12项:

9.2.12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作好防损坏、防盗等工作,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9.4 环境保护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9.4.7项补充第(4)点:

(4)建筑垃圾及泥浆池的处置应符合建设部《2005》139号文以及浙江省、衢州市的相关规定。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9.4.12项:

9.4.12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07]292号文要求,承包人特别要做好对桥梁施工场地的清理工作。所有弃渣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达到水保、环保验收要求。否则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不合格工作做出相应处理的权利。

11. 开工和交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1.4款约定为: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⑴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六级(含六级)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以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是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 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时间予以抵补。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

(5)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2.1款

12.1 ⑹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无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3.1.1项细化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浙江省农村通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乡村康庄工程质量监督若干规定》执行。标段工程交竣工验收合并,质量评定:合格。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3.7款:

13.7 质量抽检

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其他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发包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通用合同条款第14.1.3项细化为: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给第三方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查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计量方法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7.1.2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并经跟踪审计确认后再计量。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15. 变更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5.4.2项约定为:

15.4.2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子目所列的“合价”超过签约合同价的2%,而且该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子目的单价应予以调整,新单价的确定原则适用15.4.4项的规定,调整后的新单价适用于该支付子目已完工的全部工程数量。

17.6 最终结清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通用合同条款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审计完成并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最终结清申请证书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8.交工验收

18.9 竣工文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8.9款细化为:

竣工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编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承包人还应按交通运输部交财发〔2000〕207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承包人实施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六套,提交发包人审核。

竣工文件中涉及施工及监理文件的有关表式,应按《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统一用表管理系统》(光盘)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检测中心规定的统一试验用表(光盘)选用。光盘由承包人自备。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1.1.1款约定为:

⑹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2.1.1项细化为: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形;

(10)承包人违反第13.1.1项的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要求的;

(11)承包人违反第4.9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

(12) 承包人违反第4.6款的约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

(14)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3.5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2.1.2项细化为: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形的,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相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向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a.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⑴目中第1.8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第22.1.1项(1)目中违反第4.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b.承包人发生第21.1.1项(2)目中违反第5.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约金;发生第22.1.1项(2)目中违反第6.4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其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

c.承包人发生第21.1.1项(3)项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按第一情形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d.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4)目情况,则按第11.5款规定处理;

e.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5)目情形,则按第19.2.4 项规定处理;

f.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7)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第11.5款规定的逾期交工违约金金额的二分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

g.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8)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h.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9)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形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情扣除安全生产费;

i. 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0)目情形,则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j. 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1)目情形,则课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

k. 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2)目情形,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100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0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100 元/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课以 5000 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人员课以每人次 2000 元的违约金;

l. 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3)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的,课以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附件5 公路合同条款及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 同 协 议 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第标段由K 至K ,长约km,公路等级为,设计时速为,路面,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补遗书中与此相关的部分);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补遗书中与此相关的部分);

(8)通用技术规范;

(9)图纸(含补遗书中与此相关的部分);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财务能力、设备投入、安全生产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如有);

(12)其他合同文件。

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5. 承包人项目经理:。

6. 工程质量符合标段工程交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

10.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失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部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力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督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督部门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 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和一份。

发包方:(盖单位章) 承包人单位(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 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2. 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 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 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 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 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 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四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项目名称)的发包人(以下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交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

第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项目名称)第同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发包人的义务

(一)发包人向承包人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二)发包人向承包人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

(三)发包人不得指使承包人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

(四)发包人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五)发包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向承包人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六)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 承包人的义务

(一)承包人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

(二)承包人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承包人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

(三)承包人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承包人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五)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包人与发包人、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

(八)承包人应加强对发包人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承包人应拒绝使用。

(九)承包人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第合同段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五 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 包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姓名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六 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_______(发包人名称):

鉴于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__________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参加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元(¥_____)。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___________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签字或盖章)

地 址: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

附件6 技术规范

(一)通用技术规范

"通用技术规范”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下册)中的第七章《技术规范》。

(二)项目专用技术规范

1、“项目专用技术规范”是对“通用技术规范”的补充和修改,应对照“通用技术规范” 中同一编号的章、节、小节、条、款、项、目一起阅读和理解。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与“ 通用技术规范”有矛盾时,以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的规定为准。

2、 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在下列章、节对“通用技术规范”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增加:

第 100 章 总 则

第 101 节 通 则

第 102 节 工程管理

第 103 节 临时工程与设施

第 200 章 路基

第 201 节 通 则

第 216 节 路基不均匀沉降的防治(增加)

第 300 章 路 面

第 315 节 沥青混凝土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早期破损的防治(增加)


项目专用技术规范

第 100 章 总 则

第 101 节 通 则

101.01 范围

删除本小节第 1 条原内容,改为:

1.本《技术规范专用条款》结合本工程特点编写,连同"通用技术本规范“,适用于柯城区沟溪乡常河线路面提升工程工程。

101.04 标准与规范

第 4 条原细化为:

4.当适用于本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业主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若在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发生分歧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a.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

b.“通用技术规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中的第七章《技术规范》)。

c.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

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有关部门的标准与规范。

101.06 工程量的计量

3.面 积

第3条补充:

在本条后增加:

路面结构各层(底基层、基层、下面层、中面层、上面层)面积的计算宽度,分别按各层设计顶面宽度计算。

第 102 节 工程管理

102.05 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

补充第1条,原第1、2、3、4条改为2、3、4、5条,原第5条改为第8条:

1.承包人是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开工前,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责任到人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责任到人的质量自检体系,严格执行“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

补充第 6 条:

6.承包人应重视质量通病的防治,对高填土不实、软土地基超限沉降、沥青路面早期破损、水泥路面断板开裂、路面不平、桥面铺装层碎裂、桥梁伸缩缝松动、桥头跳车、防护工程和结构物表面粗糙、预应力结构管道压浆不实等质量通病必须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制定预控措施。

补充第7 条:

7. 所有水泥混凝土结构采用的混合料,均应使用混凝土拌和楼拌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运送。对于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确实无法到达的涵洞工程、5m3以下的零星混凝土工程需要采用混凝土搅拌机就地拌和的,应事先做好试验、明确质量保证措施并报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所有浆砌工程的水泥砂浆均采用机拌,严格按批准配合比进行控制。

102.08 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

第3条细化为:

3.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 工验收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02]138 号发布的《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按合同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补充第4条:

4.竣工文件的组卷成册,如档案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内容按上述文件要求编制外,还应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5.竣工文件的原始件应单独集中编订在一套内,归业主所有(留存)。Vv

第 103 节 临时工程与设施

103.04 临时占地

补充第3条:

3. 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进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而与当地发生纠纷,导致发包人发生额外支出时,发包人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所支出的费用。

第 200 章 路 基

第 201 节 通 则

201.02 材料

第 1 条细化为:

1.路基土石方材料

(1)土方、石方

在公路路基土石挖方中用不小于112.5KW推土机单齿松动器无法松动,须用爆破或用钢钎大锤或用气钻方法开挖的,以及体积大于或等于1m3的孤石为石方,余为土方。其土石分类应以设计为依据由监理人批准确定。

(2)弃方

非适用材料(包括场地清理的淤泥、腐植土和建筑垃圾)或保证路基及其它工程利用填筑之后剩余的并经监理人批准可弃的材料,且必须清运到公路用地以外的挖方为弃方。

(3)利用方

根据设计要求或监理人指示,路基挖方中的适用材料,用来填筑路基或其它填筑工程的为利用方。

(4)借 方

根据设计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从公路用地范围外的借土场取得的适用材料,用来填筑路基或其它填筑工程的为借方。

(5)土石混合料

用于填方路基,是经开采(或利用)的,其粒径大于 40mm 的石块含量大于 30%的土石混合料,其石块的最大粒径要求:路基顶面以下30cm范围内,最大粒径不大于 100mm;30~150cm范围内,不大于150mm;150cm以下,不大于200mm。

增加第 216 节: 第 216 节 路基不均匀沉降的防治

216.01 基本要求

1.路基不均匀沉降是路基施工中存在的通病,主要是由于填层过厚、粒径过大、处理不当、压

实不够等原因引起,承包人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承包人对合同段内易产生不均匀沉降的路基,如横向半填半挖路段、纵向填挖交界路段、填 河(塘)路段及高填土路段等敏感路段的填筑,必须摸清情况,针对各路段不同类型,按照设计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施工工艺和措施,报经监理审查批准后,认真实施。

3.承包人应重视路基填料(土或宕碴)料源的选择和填筑材料的试验。路基填料的最小强度和 最大粒径应符合本规范表 204-1 要求。材料粒径必须控制在料场,严禁超粒径石块运到工地后再用人工解小。料源(借土场或利用方)确定后,应进行填方材料的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监理人批准。

216.02 施工要点

承包人除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 204.04 小节施工要求进行路堤填筑外,对下列不同类型路段的路基填筑更应重视:

1.河(塘)地段填方

(1)要重视河(塘)地段的路基填筑,避免因填筑不当,引起路基局部不均匀沉降而开裂沉陷。

(2) 河(塘)地段填方施工宜在干燥和雨量较少的季节进行。

(3)承包人应按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围堰抽水,清除表层淤泥,并用渗水性良好的材料分层回填压实至常水位以上50cm,然后进行填河(塘)部分路基的软基处理施工或正常的填筑(不需 进行软基处理)。围堰应至少高出最高水位30cm,不得有渗漏现象,同时要保证在整个施工期间处于完好状态。

(4)若设计采用抛石挤淤方法填筑河、塘时,抛石挤淤应按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抛填应从路堤中心成等腰三角形向前抛填,渐次向两侧对称地抛填至全宽,使淤泥向两侧挤出。当是单 侧抛挤时,应从高侧向低侧抛投,并在低侧边部多抛填,使低侧边部约有 2m 的平台顶面。抛石顶面一般在高于常水位 50cm 即可,而后用较小石块和碎石填塞垫平,用重型压路机压实至稳定。

(5)当遇路基半侧在河(塘)中情况时,施工应注意拼填部位的填筑质量,除需清除河(塘)坎侧的树根杂草外,还应将表面松土清除,拼填时随填高要求挖出台阶,分层压实至设计要求压实度。台阶处可用人工或机夯压实,以保证拼填部位密实稳固。

(6)沿河路基施工时,原河道如需拓宽开挖及沿河侧路基防护等河道内作业,必须在路堤填筑前 先行完成,严禁在路堤填筑期间抽干河中积水进行河道内作业。

(7)用土工合成材料加固的填河(塘)路段,土工合成材料及铺设层位必须按图纸所指示的要求 执行。土工合成材料必须横跨并超出河(塘)岸线铺设,并满足图纸要求的最小锚固长度。

(8)承包人在河(塘)地段填筑时,应及时设置稳定和沉降观测标桩,以便按规定时限进行观测。观测断面的设置间距不大于 50m。

若路基只有一侧在河(塘)中,则沉降观测标桩应设置在左右路肩和路中心处。靠河(塘)侧水平位移标设置于坡脚、护坡道外缘或监理工程师指定的位置,另一侧与正常路堤相同。

2.高路堤填方

(1)承包人要重视超过 5m 以上的高填土的填筑,避免因填筑不当,压实不足引起路基不均匀沉

降而局部开裂、沉陷。要严格按照图纸的要求及本规范 204.04-6 条规定的填方路堤进行填筑。

(2)高填土填筑除做好原地面的清理工作外,重点要抓住粒径、分层和压实三个主要环节,要严 格控制石料的最大粒径,石料的最大粒径在底层(路床底面 1.5m 以下)不超过层厚的 2/3;应采取措施分层填筑,分层碾压,砂性土层厚不超过30cm,土石混合料层厚不超过40cm,宕渣层厚不超过50cm。

(3)足够的碾压是消除路堤固结形变的最有效方法。高路堤的固结形变历时较长,在固结过程中 高路堤会产生不均匀沉陷,不均匀沉陷对路面是十分有害的。如路堤土的密实度接近重型击实试验法的最大干密度,则路堤一般不再产生固结形变。因此提高压实能力,完善压实工艺,以高标准进行路基的压实是保证路基应有强度和稳定性的一项最经济有效的技术措施,承包人在高路堤填筑中,必须有详细的作业计划,报监理人批准后认真实施。

(4)高填方的宕碴路堤,宜利用雨季使其进一步密实和稳定。承包人应选择具有级配的宕渣材料,并根据气候条件组织填筑及碾压,应用碎石、石屑、砂砾等材料填充,以增加路基的密实度和稳定性。

216.03 计量和支付

本节防治要点均应包含在各道工序中,不单独计量和支付。


第 300 章 路 面

补充第 315 节: 第 315 节 沥青混凝土和水泥混凝土

路面早期破损的防治

315.01 基本要求

1.路面早期破损是路面在早期运营过程中暴露的通病。主要是由于路面施工时材料不好、级配不佳、工艺不善、机具不行、压实不够、排水不良等原因引起,承包人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承包人应针对标段情况,详细制订确保路面质量、预防早期破损的路面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作业指导书,并报监理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材料的料场地点、采备方式、运输形式、堆放场地,试验路及各结构层的施工时间安排,机具设备的配备和人员的安排,采用的工艺和工序的衔接,特殊气候条件(雨天、高温、冬季天气)下的施工对策,以及自检要求和质保措施等。在施工作业指导书中应明确各种材料的各项质量指标,以及对关键工序、采用工艺、采取的措施等给予明确的事先指导。

无施工组织设计的或组织设计不完善或施工作业指导书马虎的,应视为路面施工条件不具备。监理人不得签发开工令,直至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指导书获得批准止。

3.承包人除必须遵循本规范有关章节进行施工外,还应严格遵照本节的施工要点。

315.02 施工要点

1.材料质量与试验

材料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路面施工质量和使用质量,尤其是就地采备的粗、细集料,如碎石、砂子等。引起路面早期破损的原因之一是粗细集料的质量不符要求。因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面层粗集料,其强度、磨光值、压碎值、磨耗值、粒径等必须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确定料场前必须先进行各项指标试验,检测合格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石料尽可能采用二次破碎, 按各级粒径要求选择不同筛子进行筛分,严格控制各档规格的碎石粒径。碎石产品规格超标准的, 严禁使用。对于面层粗集料必须采用反击式破碎机生产,集料含泥量必须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控制在允许值以下。

(2)面层细集料:保证砂子粒级和清洁度,对于含泥砂子应进行清洗,分档掺配。对于同一料场的砂子,每天供料都得试验(粒级、含泥量等)。不同料场的砂子,必须及时试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使用。

(3)基层和底基层集料:除磨光值不作要求外,其它均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确定料场前应采 集样品,先进行试验,自检合格的报监理人批准后,才能作为供料场。每批材料到场应自检。

(4)堆场:用于堆放集料的场地,地面必须硬化。对面层集料还应设有防污染的隔离措施和完善的排水系统。不同粒级的材料分别堆放,并留有一定间距的隔离带。承包人应制定集料堆放区划图,并报监理人批准。

2.集料级配及混合料试配

混合料级配应符合各各结构层要求。承包人应对每一档集料进行筛分试验,检测其粒级情况和进行各粒级掺配试验。实际级配应尽量位于规范中值,曲线适顺,偏高限或偏低限的级配应进行调整,直至满足级配曲线要求,并据此确定每一档粒级的材料掺配量。当材料料场不同或采用不同破碎工艺时,应及时对材料进行筛分试验,调整各粒级掺配量。承包人应加强自检,并做好级配试验的记录,按规定报监理人审认和备查。

承包人要重视各结构层混合料的施工配合比试验。各类结构层的混合料配合比的要求如下:

(1)粒料类结构层:

a.级配碎石:选定的最佳级配应该是压实后孔隙率最小、强度最高、最稳定。因此,一定要通过试铺检验。由于级配碎石的级配要求较高,承包人需提出相应的级配控制保证措施。

b.填隙碎石:为了填隙密实,要求材料有一定的级配和材性要求。山皮土、塑性指数偏大的和 含水量高的土不得用作填隙料使用。当料场轧制的材料不符级配要求或细粒料太少时,可选购一部 分强度高、洁净的细料(如砂、石屑)掺入,但必须经试配确定其掺配量。

上述两种结构其强度需通过试铺检验,如由于级配不佳而强度不足的,则需重新调整级配。

(2)半刚性结构层

水泥稳定碎石层:对于水泥稳定类基层集料级配的要求非常严格,必须要求集料从粗到细连续级配,但严禁使用塑性指数偏高的土作细料填充。因此,承包人要严格控制级配,对级配的自检 力度要加强。用作半刚性基层的水泥,宜选用强度较低的 32.5Mpa 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剂量用作底基层时为 3~4%,基层为 4~5%。在试配时,应严格控制试配强度,其 7 天无侧限抗压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4)水泥混凝土面层

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强度应按设计抗折强度确定。所用集料的压碎值、磨耗值、级配组成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合料试配强度检验项目是小梁的抗弯强度(即抗折强度),立方体抗压强度仅作为一般要求。

3.拌和、运输、摊铺碾压等关键工序的要求

要精心组织安排拌和、运输、摊铺碾压三个环节的人、机、料组合,使之连续作业。施工前应对各种施工机械进行调试,以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1)对于水泥混凝土路面

a.拌和:拌和站的设置位置与摊铺现场距离不能超出规范允许距离,应采用强制式拌和机拌和。拌和前要测定石子、砂子的含水量,一般上、下午各一次,特殊天气要及时测定,并调整施工配合比,拌和时间应严格控制。工地应挂牌明示水泥、集料配合量和加水量。

b.运料:运送混合料要防止离析,已离析的混合料不准再用。

c.摊铺与振捣:摊铺时要严格控制运输车辆的出料高度,随倒随铺,尽可能采用滑模式摊铺机 作摊铺振捣作业。对于人工摊铺时,则应用小型机具配套设备进行振捣、拉毛、切缝、养护。振捣要到位密实,边角处应采用振捣捧辅助插振,用不变形的振捣梁提浆(严禁洒水提浆)。

d.拉毛:横向拉毛或压槽,其深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e.切缝:掌握好适宜的切缝时间,过早切割易发生啃边,过晚切割板会开裂(发生不规则收缩

裂缝)。切缝时间根据试块强度增长情况确定。

(2)对于半刚性基层、底基层

a.拌和:基层、底基层混合料必须集中厂(场)拌。并尽可能采用粒料土拌和机拌制。拌和设备应有自动进料和计量装置,拌和料应均匀,无结团现象。拌和要严格控制含水量,对于石灰、粉煤灰、碎石,一般每天拌和前应测定其含水率,并在工地挂牌明示每拌各种材料配合掺量和加水量。

b.摊铺:摊铺要做到平、匀、快。必须采用摊铺机摊铺。摊铺时,发现混合料拌和不匀的,应停止摊铺,废弃或回料重拌。摊铺表面应平整,混合料要均匀,对局部的粗细集中区块,应挖除换铺合格料。

c.碾压:要掌握碾压机具的配套组合、碾压时间和碾压密实度。碾压机具采用以 20t 以上的振 动式压路机为主与 12~15t 静压式三轮压路机为辅助的组合方式,按静-振-静次序碾压至规定的密实度。应注意后轮应重叠 1/2 轮宽,并超过两段接缝。禁止在已完成或正在碾压层上调头。未压实的端头混合料(如水泥稳定类)应铲除废弃。并按规范要求处理端头工作接缝。对于水泥稳定碎石料混合料的碾压必须在水泥终凝前完成,一般从加水拌和到碾压终了的延迟时间,在集中厂拌法施工时不应超过 2~3 小时,任何超过这一时间而未作碾压的混合料或经测定不符合密实度要求的均不能复碾,应作废料处理。混合料的碾压含水量(即最佳含水量)应先经试验确定,碾压必须在最佳含水量状态下进行,密实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3)对于粒料层的拌和、摊铺和碾压

对于级配碎石和填隙碎石类,要进行一定的掺配拌和,要求粒料层材料级配均匀,含水量最佳。 摊铺时要避免出现粗细集中区块,摊铺后须自检一次。碾压应采用重型振动压路机碾压,钢轮压路机静压整型。

4.施工期养生和养生期交通管制

施工中对碾压成型的基层(或底基层)养护不重视、交通管制不严,结构层在未达到设计强度前就过早地损坏(如出现裂缝、松散、坑槽等),是导致路面早期破损的主要因素,承包人必须认真对待,精心养生:

(1)严格实行封闭养生。对基层、底基层一般采用洒水养生法,每天洒水次数视气候条件而定, 应始终保持表面潮湿,覆盖物宜为土工布。养生期一般为 7 天,气温较低时宜适当延长。承包人要作好养生期的养护记录。任何由于外界因素引起的局部损坏必须采用措施及时修补。

(2)养生期间基层上除洒水车外,应禁止一切车辆通行(包括施工车辆)和其它作业。

(3)水泥混凝土面板养生方法应采用湿养和养护剂养生。养生时间视气温确定,高温季度不少于

14 天,低温季节至少在 4 周以上,只有当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时才能开放交通。养生期结束即

应进行灌缝施工,填缝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路面排水

(1)路面排水不良是路面早期破损的主要原因之一。承包人对路面排水系统必须严格按设计和本 规范第 313 节要求精心施工,确保路面表面和内部排水畅通,不致滞留而形成病害。

(2)路面表面排水

a.路面面层摊铺时,要严格按设计做足路面横坡和做好平整度,确保雨水能通过横坡迅速向两

侧排流,避免行车道路面范围内出现积水。

b.两侧设置拦水带的路面,对拦水带的泄水口的设置位置、泄水口的形式(一般为对称喇叭口, 纵坡路段宜做成不对称的喇叭口式)、泄水口的各项尺寸(开口长度、低凹区宽度及下凹深度等)必须 严格按图纸做足做好,并圆滑地与边坡急流槽相接。

c.无拦水带的路面,要注意接顺行车道路面和土路肩的衔接,避免土路肩挡水。

(3)路面内部排水

a.为排除通过路面接缝、裂缝或空隙或由路基或路肩渗入并滞留在路面结构内的自由水,承包人应特别注意路面内部排水系统,严格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

b.防止路面面层结构内的自由水渗入基层,承包人要作好基层顶面封层油的施工,封层基质沥青用量不小于1.2kg/m2,洒铺要均匀,不留空白,封层油应分二次洒铺。

c.沿路面边缘设置的由透水性填料的集水沟、纵向排水管、横向出水管和过滤物组成的边缘排水系统,其各项材料应符合图纸和规范要求,纵向排水管和横向排水管的铺设纵、横坡应做足,接口要严密,透水性填料应密实,反滤层应密贴。

d.挖方路段,特别是石方路堑地段,常因路堑路床顶面过高或底基层下未设排水层,导致路床积水无法排出,软化底基层、基层,引起面层开裂。承包人应按图纸及监理工程师指示做好石方路堑路床顶面的排水层,确保路面内部排水畅通。

315.03 计量与支付

本节防治要点均应包含在各道工序内,不另计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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