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剧院工程玻璃幕墙招标公告
大剧院工程玻璃幕墙招标公告
抚顺市群众文化中心——大剧院工程玻璃幕墙
招标公告编号 GZZBZC2009-216
商 品 品 目 建筑物
招标公告主体内容
根据辽财采[2008]88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将《抚顺市群众文化中心—大剧院工程玻璃幕墙设计、施工项目》招标文件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招标代理人联系。
抚顺启运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2009年8月27日
招标文件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 标 须 知
前附表
项目
条款号
编 列 内 容
1
1.1
项目名称:抚顺市群众文化中心——大剧院工程玻璃幕墙
设计、施工项目
建设地点:抚顺市顺城区城东新区
2
1.1
合同名称:抚顺市群众文化中心——大剧院工程玻璃幕墙
设计、施工合同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评标办法:综合评价法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招标范围:
(1)包括玻璃幕墙、幕墙相关的入口等,以及幕墙所用次钢结构(结构性支撑钢结构不在范围)、预埋件、幕墙内部防火系统、保温措施及与其它专业相配合的工程等相关的设计、施工、材料采购加工运输等。所有作用在建筑主体上的与幕墙有关的支撑结构均属次钢结构。招标范围内的雨蓬指一楼入口外顶棚。
(2)附楼、广场雨蓬不在招标范围之内,屋面及屋面网架不在本次招标范围之内,詹口玻璃顶棚和中间广场的膜结构屋顶、采光顶不在本次招标范围之内。
(3)遮阳系统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但须对遮阳系统单独进行方案设计并单独报价。
3
1.1
要求质量标准:省世纪杯
4
1.1
要求工期:土建结构出地面后,随主体施工进度进场实施幕墙预埋件施工;具备幕墙施工条件后90天(日历天)内完成整个幕墙的全部施工任务并通过验收。土建结构出地面的时间大致为2010年6月初
设计完成时间:具备条件后10天
5
1.1
业主名称:抚顺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中心
业主地址:抚顺市顺城区
联 系 人:薛铁林 联系电话:****-*******
6
1.1
代理机构名称:抚顺启运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17—1号
联 系 人:苏丹、徐继华
联系电话:****-*******
传 真:****-*******
7
2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8
3.1
资质要求:
(1) 同时具备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施工资质、建筑幕墙设计甲级设计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
(2) 近3年有类似工程的设计、施工经验
(3) 主要设计师在近三年有过类似工程设计经验
(4) 项目经理具备国家注册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证书并在近三年内有过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
9
10.1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期(不含当日)28天(日历天)内有效。
10
11.1
投标保证金数额:人民币 壹拾万 元整
接收人:抚顺启运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河北支行
履约保证金:不低于中标价格的10%
接收人:抚顺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中心
11
12.1
投标预备会
时间:北京时间2009年8月26日10时整
地点:抚顺启运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17-1号
联系人:徐继华 联系电话:****-*******
12
13.1
投标文件份数:
效果图部分:正本一份
其它部分: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3
15.1
投标文件递交至:
地点:抚顺启运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17-1号
联系人:徐继华 联系电话:****-*******
14
15.1
投标截止日期:北京时间2009年9月8日9时30分
15
17.1
开标日期:北京时间2009年9月8日9时30分
地点:抚顺启运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17-1号
联系人:徐继华 联系电话:****-*******
16
22.3
评标办法:综合评价法
一、总则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关于评标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次招标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二)评标由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评标委员会按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本项目特点,应综合评审投标人标书范围内的设计方案、企业信誉、业绩、投标报价、工程质量、材料、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服务承诺等各方面的因素。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的指标进行评审。
(四)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符合性审查(初步评审);
2、澄清(若有必要);
3、设计方案、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评审;
4、提出评审意见,综合评价,写出评标报告;
5、确定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三)评标委员会的社会专家成员从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专家库内选定,确定评标专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员。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评标专家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各自打分,集体打分无效。
(二)评标期间,评标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允许擅自离开评标场所,如确有急事,须有监督人员陪同。
(三)评标专家及主要工作人员在评标期间,一律关掉手机或暂交相关工作人员保存。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认真评标,保守秘密,遵守职业道德。如出现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符合性审查(初步评审)
(一)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二)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标准和方法的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三)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
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金额不足的;
3、投标文件没有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
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予以密封的;
5、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包括投标书、工程量清单报价),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投标单位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报价,但未说明哪一个有效的;
7、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包括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期限或未做承诺的;
9、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目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未做承诺的;
10、投标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资质证明的;
11、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2、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的(经评委会确认);
13、投标人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中无项目经理的;
14、设计方案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5、未对遮阳系统进行单独设计及报价的;
16、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五、澄清
(一)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的错误修正原则: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投标文件中当出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书填报的为准;
3、投标文件中当出现项目经理姓名前后不一致时,以项目经理简历表填报的为准;
4、当单价和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二)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及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六、设计方案、技术文件、商务文件的评审(详细评审)
综合评价法采用以计分为基础的评定方式(保留两位小数)。评定内容由设计方案、技术资信、商务标三部分组成。设计方案的分值为15分、技术资信标的分值为25分、商务标的分值为60分,评定分数=设计方案得分+技术资信得分+商务标得分,总分值为100分。具体评分指标为:
(一)设计方案评分指标15分
设计方案必须与业主单位提供的总体设计方案相符,否则投标按作废处理。
(1)设计方案综合陈述分值2分。
由主设计师陈述、答疑,主设计师在陈述时均亲自到场并均须携带身份证的原件进行验审,主设计师未能携带证件或未能到场的单位该项打分为0分。根据设计方案综合陈述情况给予投标单位0-2分的打分。
(2)色彩选择、立意是否新颖(0-1分);
(3)设计依据、数据计算是否准确(0-2分);
(4)设计方案对建筑物安全性的保证,各种预埋件布置是否科学合理(0-2分);
(5)关键部位的设计是否齐全、科学、合理,与建筑结构设计是否相符,便于施工(0-2分);
(6)玻璃对各种因素造成的位移吸收能力、各种荷载的防范措施、水密性、气密性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项目所有地自然条件要求,是否能够确保最低使用年限(0-2分);
(7)各种材料(玻璃、连接件、骨架、胶、门等)的选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环保要求的情况,材料选用的品牌及档次(0-3分);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中列示所采用材料的明细表,包括材料的种类、数量、技术标准、产地等信息。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单位将失去中标资格。
(8)设计服务承诺(0-1分)
(二)技术资信评分指标25分
(1)综合技术陈述答疑分值3分。
由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陈述、答疑,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在陈述时均须亲自到场并均须携带身份证的原件进行验审,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未能携带证件或未能到场的单位该项打分为0分。根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陈述及答疑情况给予投标单位项目经理0-2分的打分,技术负责人0-1分的打分。
(2)施工组织设计6分
投标工期及投标质量标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单位将失去中标资格。
根据投标单位:工程总进度或工期安排及工期保证措施情况(0-1分);主要劳动力安排情况(0-0.5分);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安排情况(0-0.5分);质量保证措施(0-1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保保证措施情况(0-0.5分);施工配合措施(0-0.5分);主要部位施工方法(0-2分)。
(3)保修及售后服务1分
本项目质保期至少两年,根据投标单位售后服务响应时间情况得0-0.5分(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在120分钟以内含120分钟的得0.5分,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在120分钟以上的得0分,投标单位须提供充分可以保证响应时间的证明,证明不充分的不得分)。其他保修服务承诺0-0.5分。
(4)企业综合实力及信誉2分
企业的财务状况(0-0.5分),通过ISO质量认证体系的情况(0-0.5分),合同履约情况、经营作风及企业得到的奖励和受到处罚情况(0-0.5分),施工实力、企业信誉、企业形象(0-0.5分)
(5)企业工程奖项及业绩8分
投标单位幕墙工程奖项6分:近三年(2006至2008年,以奖项获得时间为准,下同)投标人施工的幕墙工程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每项加1.5分,最多不超过4.5分,投标人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的每项加0.5分,最多不超过1.5分。
同一工程即获得高级别奖项又获得低级别奖项的只在高级别奖项中给予加分。
投标单位业绩2分:投标单位近三年(2006至2008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下同)每有一项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要求为剧院、体育场馆或其他公共建筑的玻璃幕墙工程,合同额须在1000万元以上,玻璃幕墙的面积不得低于8000平方米,下同)加0.2分,最多不超过2分。
(6)项目经理资质业绩5分
近两年(2007年及2008年,以获奖年份为准)内获得过优秀项目经理0.5分(国家级0.5分、省0.3分,最多不超过0.5分)。
项目经理职称为高级的得0.5分,中级及以下不得分。
项目经理近三年每有一项类似工程业绩加0.5分,最多不超过1分。
项目经理近三年作为项目经理所做的类似工程获得过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加2分,最多不超过2分;获得过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的每项加0.5分,最多不超过1分。
以上5、6项打分所须所有基础材料由投标单位提供,其中业绩打分以合同原件为准,奖项打分以获奖证书原件或行业协会文件原件为准,获奖项目必须同时提供合同原件方视为有效。工程是否为类似工程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规模及工程性质决定,如投标单位提供材料不能认定工程规模及工程性质的不予加分。
(三)商务标评定指标:60分
1、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进行分析,被认为有明显偏差的投标报价并投标单位不能予以明确解释的将不计入基准报价计算之中,并该单位报价得分为零。
2、以合格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8%为评标基准值。
投标单位由于设计标准不符合要求或材料选用不符合要求引起的价格过高或过低,或设计标准及材料选用虽符合招标要求但投标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其投标报价不计入评标基准值计算。
(1)如有效报价投标人超过5家(含5家)则评标基准值=各投标人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及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其余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8%;
(2)如有效报价投标人未超过5家(不含5家),则评标基准值=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98%。
(3)投标单位由于设计标准不符合要求或材料选用不符合要求引起的价格过高或过低,或设计标准及材料选用虽符合招标要求但投标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其投标报价不计入评标基准值计算。
3、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值时得报价分满分60分,低于评标基准值的每低于1%减1分,高于评标基准值的,每高于1%减0.8分,减至零分为止。中间值采用插值法(保留两位小数)。
4、报价合理性扣减:投标方案的报价应内容全面,单价清晰、合理,与设计方案保持一致,若投标单位出现报价项目及价格含糊不清、报价书项目与设计方案不一致、报价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等情况,每出现一项评标委员会将视情况给予投标单位0-5分的扣减,减分最高不超过30分。
七、评标、定标
(一)专家评委依据投标人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向评标领导小组推荐中标候选方案,同时提交评标报告。
(二)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三)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代理人。
(四)确定预中标人后须在规定网站上公示三天,持有疑义的人应以实名信函在公示期内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日期以邮戳为准。
(六)公示期结束,如无投诉,招标人将对上述预中标人进行资格终审,通过资格终审的单位为中标人。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 工程的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第1项至第6项所述。
1.2 上述工程已办理招标申请,并得到有关招标管理部门批准,现通过公开招标来择优选定设计、施工单位。
2、资金来源
业主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7项所述的方式获得。
3、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
3.1 为履行本施工合同的目的,参加投标的设计、施工企业(以下称“投标人”)至少满足前附表第8项所要求的资质等级。
3.2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
3.3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单位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1)法人授权项目经理委托书原件,主要内容如下: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法定代表人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 (项目经理姓名)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工程的投标活动。如果中标,其代表我公司负责实施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项目经理姓名)项目经理及其组建的项目经理部具有独立的核算条件、自主支配机械设备、人员和资金, (项目经理姓名)项目经理在本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特别声明:我 (法定代表人姓名)已获知并将严格遵守招标人关于 “本次投标严禁挂靠,每个中标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均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中标后必须在施工现场全程进行现场指挥,否则将被建设单位清除出场、罚没履约保证金、追究相关责任”的通知。一旦我单位出现上述情况,我将承担一切责任。
(2)营业执照副本(经年检)
(3)资质证书副本(经年检)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全体设计人员及项目班子全体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6)业绩证明(包括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近三年至少一个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施工合同)
(7)投标人诚信承诺书原件,主要内容如下: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代表我单位做出如下承诺:
1、我单位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2、我单位在最近3年内承担过的工程未发生过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不存在重大合同纠纷。
3、我单位在最近3年内未发生过骗取中标的行为
4、我单位在最近3年内未发生过严重违约行为。
5、我单位在最近3年内未发生被业主驱逐出施工现场的处罚。
6、我单位在最近3年内未因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受到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或其他行政处罚。
特别声明:我 (法定代理人姓名)已获知并将严格遵守招标人关于 “投标单位如出现违反投标人诚信承诺书中承诺的有关事项,一经发现,已经参加投标的单位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已经获得中标候选或中标资格的单位将被取消中标资格”的通知。一旦我单位出现上述情况,我将承担一切责任。
3.4 投标单位须将要求的所有证件及材料一次性带齐,评标委员会将对所有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后不能确定投标资格的单位将被取消评标资格。
3.5 为顺利履行本合同,招标人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 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7条发出的补充资料和第15条所述的投标预备会记录。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二章 主要合同条件
第三章 设计、施工条件
第四章 投标文件
第五章 附件
5.2 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规定格式、技术规范、图纸。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投标预备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详细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招标单位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7.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单位在接到补充通知后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招标单位确认已经收到补充通知。
7.4 为使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单位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7.5 补充通知须报有关招标管理部门,并得到批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9、投标文件的组成
9.1 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内容及顺序要求:
9.1.1 资格审查文件,具体包括:
(1)法人授权项目经理委托书原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印鉴)
(2)投标人诚信承诺书原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印鉴)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年检)
(4)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经年检)
(5)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全体设计人员名单、职务及身份证明(必须提供全体设计人员的职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合同须经劳动管理部门备案并盖章,否则不予认可
(7)项目班子全体人员名单、职务及身份证明(必须提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班子全体人员的建造师证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建造师证上项目经理的单位须与参与投标的单位一致,项目经理工作调动的在建造师证上须有资质管理部门备案登记;项目经理部所有人员均须提供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经劳动管理部门备案并盖章,否则不予认可
(8)业绩证明(包括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近三年至少一个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施工合同复印件)
投标单位须将上述所有内容整理按招标文件要求顺序装订成一册(只提供一份正本即可),自设目录及页码,名称为《*****项目资格预审材料》,并单独密封,于开标当天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投标单位须同时准备上述所有证件的原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建造师证、项目班子全体成员的职称证、岗位证及劳动合同)备查,如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将对有关原件进行查验。原件准备不完善的后果及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9.1.2 方案部分
(1)效果图
(2)方案设计说明
(3)方案设计图纸
(4)材料选用情况
(5)有关设计服务承诺(如时间安排、保证措施、配合措施等)
(6)遮阳系统设计方案
(7)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效果图张数及图幅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自定,只准备一份,不必密封,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即可。其他部分装订成一册,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自设目录及页码,内容顺序尽可能按评标指标顺序编制,名称为《*****项目投标文件——方案部分》,并将一正两副一并密封,于开标当天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9.1.3 商务部分及技术资信部分
(1)投标书
(2)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证明(代理机构保证金收据复印件或进帐单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4)招标文件确认书
(5)授权委托书
(6)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按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包括幕墙部分和遮阳系统部分)
(7)设计负责人简历表(不必附身份证明材料,只附业绩证明材料即可)
(8)设计组人员表(不必附身份证明材料及业绩证明材料)
(9)项目经理简历表(不必附身份证明材料,只附业绩证明材料即可)
(10)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不必附身份证明材料及业绩证明材料)
(11)项目拟分包情况
(12)施工组织设计(按评标主要指标顺序编制)
(13)保修及售后服务
(14)企业综合实力及信誉说明(内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编制)
(15)企业工程奖项及业绩
(16)项目经理资质业绩
以上商务部分及技术资信部分装订成一册,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自设目录及页码,内容顺序尽可能按评标指标顺序编制,名称为《*****项目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资信部分》,并将一正两副一并密封,于开标当天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9.1.4 投标文件电子文本
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本提供方案部分、商务部分、技术资信部分的文字、表格、图纸等及陈述时的PPT文件等(如使用),各种复印件及扫描件不需提供。电子文本与方案部分密封在一起。
9.2 投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及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10、投标有效期
10.1 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15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前附表第9项所列的日历日内有效。
10.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有关招标管理部门核准,招标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单位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单位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单位不允许修改它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1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1、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11.1 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1)投标单位应提供不少于附表第10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2)中标单位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第10项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11.2 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交纳
投标保证金以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于购买标书同时递交5000元,余款于开标前交纳(到帐为准);履约保证金以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的形式于确定中标单位后,签订正式分包合同前交纳。
11.3 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效力
投标单位应提供不少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是准许投标的前提条件,履约保证金是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招标人将拒绝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的投标。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单位,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另选单位签订合同。在中标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之前,履约保证金一直有效。
11.4 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1)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单位后5日内予以退还(无息)。
(2)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正式分包合同后,予以退还(无息)。
(3)履约保证金于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退还给中标人(无息)。
11.6 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罚没
11.6.1 如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陪标、弄虚作假、违反交易行为的;
(2)投标文件不按规定时间送达的(罚没金额为5000元);
(3)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4)未按投标承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11.6.2 如投标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违约的情况,其履约保证金将被罚没。
12、投标预备会
12.1 投标单位派代表于前附表第11项所述时间和地点出席投标预备会。
12.2 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12.3 勘察现场
12.3.1 投标单位应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自行进行勘察,以获取须投标单位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包括:
(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表以下的情况;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4)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
(5)进场道路和水、电、通讯、食宿供应条件;
(6)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7)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资料。
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12.3.2 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单位现有的能使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对其提供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但对投标单位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2.3.3 经业主允许和事先安排,投标单位代表方能进入考察的现场。但明确规定:投标人及其代表不得让业主在考察中负任何责任。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
13、投标文件的签署
13.1 投标单位按本须知第9条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
13.2 技术部分与商务部分应标明正副本,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3.3 投标文件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13.4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单位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单位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
四、文件的递交
14、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4.1 投标文件密封时应将密封袋四周分别密封并分别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14.2 投标人在密封袋上都应具有下列识别标志:
(Ⅰ) (填入前附表第1项所述工程名称)
(Ⅱ) (填入招标编号)
(Ⅲ)投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并分别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Ⅳ) 前不得开封(填入前附表第15项所述的时间)
14.4 如果密封袋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业主将不承担标书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过早开封的投标书,业主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5、 投标截止期
15.1 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单位及地址。
15.2 招标单位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的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5.3 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拒绝收取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
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6.2 本次招标采用一次报价形式,不充许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或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以补充、修改的方式更改投标报价。即本投标须知第16.1条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投标报价的修改。
16.3 投标单位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4条的规定编制、密封、和递交(在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6.4 根据本须知第11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
17、开标
17.1 在所有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在场的情况下,招标单位将于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单位须携带资格审查条款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及法人代表证明书(可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或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代表投标单位参加投标会议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17.2 开标会议在有关招标管理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招标单位将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及密封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17.3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17.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2) 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3)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17.5 招标单位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按投标顺序的逆顺序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单位名称及标书内容。唱标内容由招标单位代表负责记录,并由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17.6 各投标单位在开标会现场有不超过十分钟的方案陈述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陈述时间,各投标单位需对本单位投标方案及施工过程的主要内容进行简明扼要的陈述。
六、评标
18. 评标内容的保密
18.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及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单位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18.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机构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19、投标文件的澄清与业主联系
19.1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机构可以个别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包括单价分析。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实质性内容。但是按照本须知第21条规定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19.2 除本须知第19.1款的规定以外,开标以后到授予合同前,任何投标单位均不得就与其投标书有关的任何问题与业主发生联系。如果投标人希望提交给业主其它资料以引起业主的注意,则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0、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0.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0.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单位的权力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0.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1、错误的修正
21.1 评标机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 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1.2 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经投标单位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1.3 评标机构的审核与修正仅仅是为了准确公正评标。如果未能发现投标人的错误,并不意味着评标机构对此错误的认可或默许;如果投标人有明显错误或遗漏,评标机构可以参考其他投标人该项数据,并选择最不利于投标人的数据进行修正,也可以认为该遗漏已包含在该工程的合价中而不予弥补。未获得修正的投标人的原报价对投标人仍然具有约束力,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22、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2.1 评标机构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0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22.2 评标机构对通过本须知第22.1条规定的投标单位,按照前附表第16项内容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单位。
七、授予合同
23、资格终审
23.1 无论是否已进行了资格预审,如认为必要,招标人将对所选择的中标候选人是否有资格能圆满地履行合同作出确认。
23.2 上述确认将可能实地考查,以确认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并基于投标人按第12款规定提供的资格审查的声明文件以及买方认为必要的和合适的其他文件资料。投标单位须对其提供的与投标有关的所有证件或业绩的真实性负责,如出现任何造假情况,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23.3 如果投标人被确认为无资格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
23.4 招标单位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按本须知第22条规定评选出的投标单位。中标人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23.5 招标人在定标后,签订合同前有权在保持总投标报价(调整过的报价)不变的前提下对中标候选人的不平衡报价(包括清单单价及单价的组成比例)进行调整,不接受调整报价的中标候选单位将自动失去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若较高顺位的中标候选人未能执行本项要求,招标人将依次选择较低顺位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谈判。如在工程结算时发现的、在签订合同前未能发现的明显的不平衡报价,招标人有权进行调整。
23.6 最终建设方案确定:招标人有对中标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权力。中标候选人须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对中标方案进行调整。方案调整后,报价以中标候选单位的报价书为基础,按本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原则进行调整。如方案调整的原因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招标人有权中标候选单位须无条件进行修正,中标价格不予调整。按招标人意见完成方案设计及确定合同价格是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未能按招标人要求完成方案设计及调整价格的单位将失去中标资格。
23.7 完成施工图设计:最终建设方案确定后,中标候选单位须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由招标人审核通过,完成施工图设计是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未能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单位将失去中标资格。
23.8 办理入省及入市手续:投标单位须按有关规定(抚建发[2009]13号《关于外埠建筑业企业入抚施工实行登记备案的通知》)办理入省及入市手续,否则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23.9 通过上述所有资格终审条件的单位方能被确定为中标人。
24、尽管有本须知第23项的规定,但如果投标单位出现招标文件第27条规定的有关情况,业主在签约前任何时候均有权拒绝其投标。。
25.中标通知书
25.1 确定出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单位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中标通知书”)中给出招标单位对中标单位按本合同实施、完成和维护工程的中标标价(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格”),以及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25.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6、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中标单位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业主代表进行签订合同。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与招标人按招标主要内容签订一份意向协议书,正式合同签订方式为分包合同,由中标单位与建筑总包单位签订。
27、腐败和欺诈行为
27.1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以及所有参与本次招投标活动的人在招标投标和合同实施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最高的道德标准。
27.2 为此目的,特定义下述词汇:
(1) “腐败行为”是指招标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公职人员工作的行为。
(2) “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提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
27.3 如果认定被推荐的中标人在该合同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拒绝该授标建议。
27.4 如果业主单位认定一个投标单位在招标过程或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参与了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宣布该投标单位无限期或在一定期限内无资格参与业主单位的任何招标项目。
28、安全和环境保护
28.1 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中标人进入施工现场以后,要遵守业主的有关规章制度,一旦发生事故,责任由中标单位自负,并需赔偿由此给业主造成的全部损失。
28.2 根据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它问题而对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29、招标代理费
招标代理机构将根据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向中标单位收取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费计算方法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执行(100万以下部分的收费标准为中标价格的1%,100万至500万部分的收费标准为中标价格的0.7%,500万至1000万部分的收费标准为中标价格的0.55%)。招标代理费在投标报价书中不单独列项,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到投标报价中。
第二章 合同主要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03-0213)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 大写:人民币 元,
小写: 元。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 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 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3.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质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7.4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8、争议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保障
29.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9.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保险
30.1 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担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3.3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3.1幕墙设计规范
s《建筑幕墙》JG3035-1996
s《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s《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s《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1994
s《建筑幕墙空气渗透性能检测方法》GB/T15226-1994
s《建筑幕墙风压变形性能检测方法》GB/T15227-1994
s《建筑幕墙雨水渗漏性能检测方法》GB/T15228-1994
s《建筑幕墙平面内变形性能检测方法》GB/T18250-2000
s《建筑幕墙抗震性能震动台试验方法》GB/T18575-2001
3.3.2建筑设计规范
s《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s《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版)
s《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修订)
s《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版)
s《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s《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1993
s《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1988
s《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1987(2001版)
s《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s《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标准》JGJ/T139-2001
s《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s《建筑隔声测量规范》GBJ75-84
s《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范》JGJ199-98
3.3.3铝材、铝板规范
s《铝合金建筑型材》GB/T5237.1~6-2004
s《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方法》GB/T17432-1998
s《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6987.1~6987.32-2001
s《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 着色阳极氧化膜色差平均外观质量检验方法 目视观察法》GB/T14952.3-1994
s《铝及铝合金轧制板材》GB/T3380-1997
s《铝及铝合金板材的尺寸及允许偏差》GB/T3194-1998
s《建筑用铝型材、铝板氟碳涂层》JC/T133-2000
s《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贮存》GB/T3199-1996
s《铝幕墙板 氟碳喷涂铝单板》YS/T429.2-2000
3.3.4玻璃规范
s《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
s《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GB17841-1999
s《浮法玻璃》GB11614-1999
s《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GB15763.2-2005
s《中空玻璃》 GB/T11944-2002
s《镀膜玻璃 第1部分 阳光控制镀膜玻璃》 GB/T18915.1-2002
s《夹层玻璃》 GB9962-1999
s《玻璃幕墙光学性能》 GB/T18091-2000
3.3.5钢材规范
s《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s《碳素结构钢》GB700-1988
s《优质碳素结构钢》GB/T699-1999
s《合金结构钢》GB/T3077-1999
s《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1994
s《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GB912-1989
s《不锈钢棒》GB/T1220-1992
s《不锈钢冷加工钢棒》GB4226-84
s《不锈钢冷轧钢板》GB3280-92
s《不锈钢热轧钢板》GB/T4237-1992
s《焊接结构用耐候钢》GB/T4172-2000
s《结构用无缝钢管》GB/T18162-1999
3.3.6密封材料规范
s《硅酮建筑密封胶》GB14683-2003
s《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2005
s《聚硫建筑密封胶》 JC483-1996
s《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JC/T486-2001
s《建筑窗用弹性密封剂》JC485-1996
s《工业用橡胶板》GB/T5574-1994
s《幕墙玻璃接缝用密封胶》JC/T882-2001
s《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GB/T13477. 1~20-2002
3.3.7其它规范
s《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GB/T11835-1998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已经更新的建设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执行招标有关内容;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开工前。
4、图纸
4.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执行招标有关内容,由分包人自行设计图纸并经承包人认定;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无
4.2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分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内容自行设计图纸,设计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3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无;
4.4 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分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项目经理
姓名:职称(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6、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职称(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7、承包人的工作
7.1 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开工前;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开工前,工程的深化设计、施工图的申报及审查等审批手续及费用由分包人负责。
(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具体内容另行协商,费用包含在施工配合费中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8、分包人的工作
8.1 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开工前
(2)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三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月度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于每月25日提供;季度(年度)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于每季(每年)最后一月25日提供,以上日期如遇公休日承包人须提前将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提供给承包人
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三日内。
(3)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开工前,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分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进行优化、调整、补充;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三日内。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分包人须充分考虑现有物品的成品保护(包括跨年工程的冬季维护),由于保护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负责。对于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承包人给予追加相应费用;
(5)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承包人负责提供水源、电源,施工现场土质类别、施工排水、生活用水、施工用水、生活用电、施工用电、通讯等(包括与上述事项有关的一切设施、材料、费用等)由分包人参照承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考察现场后自行解决。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分包人按合同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分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并向分包人提出整改要求。但不论整改与否,分包人须承担由于上述事项导致或发生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
进入现场前,分包人须按承包人提供的资料对施工现场的地上地下设施进入充分了解,施工过程中由于分包人原因对地上地下设施造成损坏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分包人要协助承包人并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内容施工档案进行装订、整理,档案标准应符合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竣工后提交一式三份给发包人。
三、工期
9、工期延误
9.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无
四、质量与安全
10、质量检查与验收
10.1 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达到与主体工程相同质量标准(省世纪杯)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1、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11.1 本合同价款采用种固定价格(工程款结算按合同价一次包死,包死价格不包括招标中的暂定金额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的,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分包人承担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风险范围内的费用,总价及单价均不因时间、物价、国家政策等的变化而变化。因图纸深化设计引起的最终图纸与招标图纸之间的变化不属新增项目,结算时不予另行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包括在合同价之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风险范围之外的情况发生时,分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及工程师,承包人及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在竣工验收时统一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采用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不采用
(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不采用
11.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无
12、工程量确认
12.1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承包人按进度向承包人提交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13、合同价款的支付
13.1 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签订合同后按合同价格10%的额度支付预付款。
扣回时间和比例:工程预付款在支付进度款累计金额未达到合同价格的1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合同价格的1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合同价格的1%,扣回工程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款中扣回,全部工程预付款在进度款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60%时扣完10%
13.2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
进度款按照承包人每月完成并经业主认可的实际工程量的80%的额度支付。如工程款不能按时到位,承包人应具备资金垫付能力,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工程款的95%,质保金的额度为结算金额的5%。
经与发包人协商一致,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均同意由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六、竣工验收及结算
14、竣工验收
14.1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竣工后30日内。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三份。
七、违约、索赔及争议
15、违约
15.1 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的实际数额(须经双方确认)给予补偿,但不支付利息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的实际数额(须经双方确认)给予补偿,但不支付利息
(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的实际数额(须经双方确认)给予补偿,但不支付利息
15.2 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的实际数额(须经双方确认)给予补偿,但不支付利息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由于分包自身原因,分包人未能按期交付工程则按逾期竣工处理,逾期竣工累计超过15天的,每延迟一天,罚款金额按合同价格的千分之二计算。承包人保留对分包人按工期控制点推迟一天提出警告,推迟二天给予处罚的权利,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书面警告后10天内未做出整改的,承包人保留将分包人清除出场的权利。
因服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计划不能按期进行,工期不能保证的,导包人有权下令停工整顿或终止合同;对终止合同的项目,导包人有权对未完工程按其造价的1.2-1.5倍扣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分包人必须按其投标承诺的工程质量等级达到目标,质量目标未达到的,承包人有权按合同价格10%的额度对分包人处以罚款;
工程竣工时分包人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由分包人返工直至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返工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分包人由于返工而造成的工期延误按本合同中工期延误的有关罚则执行;
如分包人出现严重质量事故,承包人有权将发包人清除出施工现场,并责令分包人包赔一切经济损失。
(5)双方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施工过程中,分包人不得更换参与投标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否则承包人将对分包人处以罚款,具体罚则为:更换参与投标的项目经理罚款壹佰万元;更换参与投标的技术负责人罚款壹佰万元;更换参与投标的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更换一名罚款拾万元;
分包人的机械设备须按投标承诺的数量、规格、型号配置,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随意调出,否则承包人将视情况对承包人处以1-3万元/次的罚款。
项目经理作为执行本合同的施工负责人,在施工期间必须全程在施工现场指挥施工并协调有关事项,未经承包人允许施工负责人私自离开施工现场或发包人在需要时不能联系到施工负责人的,出现一次上述情况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伍万元的罚款,出现三次上述情况承包人保留将分包人清除出场的权利并由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分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班子全体人员均须为分包人在职人员,施工过程中必须在施工现场履行全过程职责,否则分包人将被承包人清除出场、罚没履约保证金、追究相关责任。承包人保留将项目班子全体人员的技术证件(项目经理证、职称证待)原件扣押的权利。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贻误工作的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
对职工工资,本工程的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分包人不得因为本工程发生工资拖欠。分包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保证职工工资的按时发放,否则承包人有权用工程款直接支付施工企业的职工工资。
16、争议
16.1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1)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保障、保险及担保
17、保险
17.1 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无
17.2 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保险必须办理,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8、担保
18.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无;
担保额度: 无
18.2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履约保证金;
担保额度:合同价格的10%
九、其他
19、材料设备供应
19.1 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包含在固定总价中的材料设备:开工前,分包人须将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价格表”中所列材料及承包人认为必要的其它主要材料样品交由承包人审查,同时,附带该材料的生产厂家合格证、品牌、规格、价格、质量等级等相关资料。未经承包人同意的材料不得用于施工。分包人提交的材料样品由承包人保管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招标文件中已经指定品牌及技术标准的材料及设备,若分包人在投标过程中予以更换,在实际施工时发包人将对更换的产品进行认定,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超过或等同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产品经发包人同意可以使用,否则分包人必须无条件予以更换。
20、合同份数
20.1 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陆份,其中,
承包人三份,
分包人三份。
21、补充条款:
1、施工范围包括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所示的一切内容,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已经规定须计入施工范围的所有内容,无论分包人的投标书中是否已经填报价格,均须由分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施工完毕并不能得到额外的结算。
2、分包单位须充分考虑施工配合措施及费用,无论是分包人分包的工程还是承包人直接再分包的工程项目均不予支付配合费用。
3、本工程所用的所有材料检验试验费由分包人承担。
4、在深化施工图后增加或减少分项工程的结算
(1)对深化后的施工图进行新增加或减少任何分项工程须经承包人事先认可。
(2)如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擅自减少分项工程,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继续对该分项工程进行施工,如果分包人不执行,承包人有权按该分项工程价款的3倍对承包人处以的罚款。
(3)中标人不得先施工、后以既成事实追索费用。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
(4)增加分项工程为施工范围以外的项目,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投标文件所示的内容及由于设计中未能达到规定标准且在评标及图纸深化过程中未能修正的部分,不属新增工程。
(5)增加分项工程及暂定项目部分工程由分包人在施工后向承包人提交报告,详细说明增加分项工程暂定项目的内容及工程量,经承包人同意后,所有增加分项工程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统一结算。
5、实际工程量与报价书中所标注的工程量有差别部分的结算
(1)未经承包人同意,实际工程量不得少于报价书中所标注工程量,否则承包人有权决定是否要求发包人继续对减少部分工程进行施工,并将按减少部分工程价值的3倍对分包人处以的罚款。
(2)如果实际工程量超过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所标注的工程量,对超过部分的工程原则上承包人不再支付工程费用。
(3)如果实际工程量超出是承包人方面的原因引起的,则其价格按参照按中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执行,工程量需须发包人确认。
6、清单内项目结算
(1)工程款结算按合同价一次包死(不包括暂定金额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施工范围包括招标文件及随招标文件发出的图纸所示的一切内容。投标分项报价中没有列示的项目视为已包含在其它分项中,报价中的漏项或工程量错误等在施工过程中均不能得到计量与支付。
(2)暂定项目或暂定金额在施工前须得到承包人认可,所需价款须得到承包人认定,结算时按承包人认定的项目、价款结算。
(3)有关支付的条款应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工程量清单没有的项目不予支付。技术规范中列出的计量和支付条款仅给出了支付的一般原则,实际的支付项目全部列在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清单与技术规范在计量和支付条款不一致处,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7、新增加项目结算
(1)新增加项目费用是指那些随招标文件发出的施工图中没有表示的或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除上述项目外,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列项的项目不属新增项目,这部分费用应视为分摊到工程量清单中的其它分项工程费用中。新增项目的具体内容包括:
a、暂定项目
b、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部分(包括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增加或减少的内容)。
(2)任何新增加项目的施工须经承包人事先认可,分包人不得先施工、后以既成事实追索费用。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
(3)新增加项目由分包人在施工后向工程师提交报告,详细说明新增加项目的内容及工程量。所有新增加项目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统一结算。设计变更项目在合同价款中核增或核减。
(4)当发生设计变更项目或现场签证时,其结算按下列优先序计算
a、清单中已有的适用于设计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计算,工程量的确定须经承包人认可;
b、清单中有类似于设计变更项目的价格,可以此为基础经承包人与分包人协商确定设计变更项目的价格,工程量的确定须经承包人认可;
c、清单中没有适合和类似价格项目执行现行现行定额及一类取费。
(5)暂定项目的结算原则
a、已经承包人审核认定的价格执行承包人认定价格;
b、清单中已有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计算,工程量的确定须经承包人认可;
c、清单中有类似的价格,可以此为基础经承包人与分包人协商确定新增项目的价格,工程量的确定须经承包人认可;
d、暂定价格中材料价格部分调整的,以原清单单位价格为基础按材料价差对清单单价进行调增或调减;
e、清单中没有适合和类似价格项目执行现行定额及一类取费。
8、如在工程结算时发现的、在签订合同前未能发现的明显的不平衡报价,承包人有权有权在保持总投标报价(调整过的报价)不变的前提下对分包人的不平衡报价(包括清单单价及单价的组成比例)进行调整
9、工程的具体设计、施工图的申报及审查、工程验收等审批手续及费用由分包人负责。
10、质量保修金以保证金的形式由分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交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分包人承诺的质保期限后,将质量保函在扣除在质保期内发包人发生的因施工质量引起的、应由分标单位承担的维修费用后,按年等额返还给分包人。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人须指定一名专门人员用指定联系方式负责质保期内因施工质量原因引起的维修工作,当发生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将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该专门人员,如该人员约定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或在该人员接到通知1天内未进行维修工作的,发包人将书面向分包人总部的工程管理部门发函并要求工程管理部门签收,分包人总部的工程管理部门不得拒签。书面函件发出1日内,分包人未进行维修工作的,发包人将邀请公证部门对维修通知进行公证并将公证后的通知现次发给专门人员及分包人总部的工程管理部门,如公证后的维修通知发出1日内承包人仍未进行维修工作的,发包人将动用质保金进行维修工作,并将公证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同时扣罚维修工程费用双倍的罚款。
11、设计合同(格式采用现行委托设计合同通用文本)
(1)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设计合同有与施工合同不符之处以施工合同为准。
(2)设计费用不另行计取,综合考虑在施工报价之中。
(3)分包人须充分配合建筑主体单位的主体设计工作。
12、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文明施工、安全、消防治安内业资料、由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全程控制管理。
13、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在正常施工情况下,随时对分包人施工的进度、质量等进行检查。
14、承包人在现有设备许可范围内提供分包人员及设备的垂直运输。
15、分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护及成品保护,在工程未经正式验收及移交前所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分包人负责。
16、除水源、电源外,分包人自行解决临时设施,包括水、电设施,按计量向承包人交纳水电费用。
17、分包人原则上向承包人交纳合同额2%的总包配合费(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协商确定具体金额)。服从发包人、承包人的协调管理,遵守现场各项规章制度。
18、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处以专用条款为准。
19、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章 设计、施工条件及要求
一、设计条件及要求
(一)抚顺市城市概况
抚顺市位于辽宁省东部,在东经123。39,42”至125。28,58”,北纬41。14,10”至41。28,32”之间,东邻吉林省通化、柳河,西距省会沈阳45公里、距桃仙机场30公里,南接本溪,北濒铁岭。辖新抚、望花、东洲、顺城四区和新宾、清原、抚顺三县,全市总人口226万人(2001年),在全市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161.6万人、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4.4万人。浑河从市区中间穿过,由浑河及其支流和两个露天矿将其城市分割为河南、河北、望花、东洲、坑南、章党等六大块,基本上形成了一个分散布局的带宽形城市。浑河南岸比北岸宽广,蕴藏着煤炭和油母页岩等矿藏,工矿、企业随之集中到浑河南岸。北岸为居民区和新兴工业区。
抚顺市是在煤矿资源开发利用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以燃料动力、原材料工业为主的综合性重工业特大城市,是辽宁中部城市群支柱城市之一。在建成区中,新抚区的人口和岗位最为集中,人口密度远远的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因此带来城市环境质量下降、交通拥挤、居民出行时间增加,从而影响城市经济的发展。除新抚区外,其它三个区的建成内用地也很紧张。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国家批准了抚顺市城市向东发展的规划,将抚顺市政府以及文化教育场所向城东搬迁,以缓解老市区紧张状况,并将该地区作为城市未来的商业中心发展。
(二)抚顺市历史文化及自然环境概述
1、悠久的历史文化:抚顺是一个拥有着非富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的城市。早在7000多年前的“猎人时代”这里就有了先民的活动踪迹,初步绽现了文明的曙光,汉唐以来,经宋、元、明、清直至现代,这里又多次被历史推到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的最前台,使抚顺更加声名远播,为全国乃至世界瞩目,并形成了“浑河文明”的主要内容和精髓。举其要者如:其一,这里是满清王朝的开基地。公元1616年努尔哈赤在抚顺的新宾建立大金国,奠定了从顺治算起清王朝的268年基业,抚顺也成为了满族的故乡和清王朝的发祥地。其二,这里是抗击外敌入侵的前沿地。在抚顺的历史上,曾发生过多次抗击外敌入侵的战争,其中尤以抗击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斗争最为艰苦卓绝,至今东北抗日联军以及杨靖宇、李红光、王仁斋、韩震等抗战将士的英雄事迹仍然在抚顺到处传诵,充分显示了这块土地上的人民维护祖国统一和威武不屈的可贵精神。其三,这里是雷锋精神的发祥地。40多年前,一位伟大的共产主义战士雷锋在这里健康成长,雷锋精神所蕴含的忠于党、忠于事业和无私奉献、助人为乐的崇高品格,已成为全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其四,这里是多民族文化的融合交汇地。抚顺历史上即是多民族聚居地区,除汉族外,目前有满、回、朝鲜、锡伯、蒙、藏等26个少数民族。多民族融合交汇的过程不仅充分体现了和睦相处的民族团结精神,而且也创造了极有价值的民族文化,其中尤以满族文化及民俗民风为突出代表。
2、雄厚的经济基础:建国以后,抚顺伴随着共和国的创建与成长历程,走过了不平常的半个世纪。半世纪以来,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历经风雨,艰苦创业,取得了震古烁今、彪炳史册的辉煌成就。本世纪中叶,抚顺曾以浩瀚的煤海驰名中外,素有“煤都”之称,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重点投资对抚顺的殖民地工业结构进行了根本改造,在战争废墟上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使抚顺从单一的煤矿城市迅速建设成为以石油、煤炭、冶金、化工、机械为主体的工业门类比较齐全的综合性重工业城市,成为我国重要能源基地之一。
3、优美的自然环境:抚顺市还具有独具特色的自然景观和历史遗迹。抚顺市地处辽东山区,地势东高西低,地形以低山丘陵为主,占全市总面积的五分之四。抚顺绿色植被保持完好,森林覆盖率位居全省前列,尤其是东部山区的新宾、清原两县群山萦绕,土质肥沃,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旅游资源,沉积着深厚的人文资源和历史胜迹。其它如大伙房水库、萨尔浒风景区、元帅林、高尔山公园、战犯监狱旧址、平顶山遗骨馆、号称三十里煤海的西露天矿以及雷锋纪念馆等,都是观瞻游览的好去处。
4、抚顺经济文化发展概要。近几年来,根据抚顺市的经济发展情况、历史文化及自然环境特点,抚顺市政府又适时的提出了:第一、“建设经济强市、争创文化名城”的口号。“建设经济强市、争创文化名城”旨在在现有基础上加快抚顺市的经济发展步伐,再铸抚顺市经济建设的辉煌,同时挖掘城市的文化底蕴,提高城市的文化品位和文明程度,增强城市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让那些厚重的历史文化、民族文化、地域文化与现代文明、时代精神紧紧地结合起来,把建设经济强市和争创文化名城作为抚顺市的奋斗目标。第二、重新定位“煤都”,打造“中国北方石化城”的城市品牌。由于煤炭资源的逐步枯竭,长期代表城市形象的“煤都”悄然退出,在比较优势下,充分发挥抚顺市的人才、技术条件,下大力气发展抚顺市的石油化工和精细化工工业,把抚顺市建成“中国北方石化城”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意义。第三、绿化城区,建设“绿都抚顺”。抚顺市东部山区,尤其是新宾、清原两县绿色植被保持完好,森林覆盖率位居全省前列,因此建设“绿都抚顺”要高起点、大手笔地搞好城区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真正把抚顺建设成为绿在城中、城在绿中的现代生态城市,成为辽宁省中部城市群的后花园。
(三)主要设计条件
1、气象情况
抚顺市地处中温带,属于温冷湿润的大陆性气候,受东亚季风和地形的影响,夏季凉爽多雨,冬季寒冷,春秋两季较短,风沙大,蒸发量较大,四季分明,年平均温度为7.6。C。最高月平均气温为28.7。C,最低为-20.5。C,日最高极端气温为36.9。C(1951年),日最低极端气温为-39.5。C(1987年)。年平均降水量为826.8毫米,日最大降水量为185.4毫米,最大三日降雨量为324.7毫米。降雨日数平均为100天,最多为115天,最少为78天。降雨量的季节变化非常明显,主要集中在夏季(6、7、8三个月),约占全年降雨量的47%。年降雪日数历年平均为24天,最多31天,最少为15天,一次最大积雪深度为260毫米。全年晴天平均为92.9天,阴天为75.6天,昙天为196天,年平均雾日为25.3天,最多为41天。多年平均最大风速15.3m/s,多年最大风速21 m/s;汛期多年平均最大风速12.63 m/s,汛期最大风速18 m/s。常年主导风向为东北偏北。土壤冻结期160天,地面冻结深度为1.2-1.4米,冰厚0.5米。
2、浑河自然概况
浑河发源于抚顺市清原县长白山支脉的滚马岭。流经抚顺、沈阳、辽阳、鞍山四市所属的清源、新宾、抚顺、东陵、苏家屯、于洪、辽中、灯塔、海城、台安十一个县(区),至三岔河与太子河汇流后入大辽河,经营口注入渤海。河道干流总长415公里,流域面积11481平方公里。
浑河是流经抚顺市最大的一条河流,在东陵闸以上浑河长度为204.4公里,流域面积为7353平方公里。主要支流在大伙房水库以下有东洲河、章党河、古城河等。山区森林植被率在70%以上。
浑河东起大伙房水库、西至沈抚交界处的东陵闸,全长38.5公里为浑河抚顺段,属抚顺市区和郊区范围。此段浑河两岸是抚顺市的政治文化中心,人口密集,工业发达,是我国重工业基地之一。
3、土建部分初步设计图纸详见附件(电子文本)。
(四)设计技术要求
l 概况
1、建设规模与性质:1300座剧院,建筑面积19600平方米
2、建筑主要功能:剧院、电影院、会议中心
3、建筑分类: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4、建筑耐火等级:一级
5、建筑层数:地上4-5层,地下一层
6、建筑高度:20.7米—36.5米(室外地面到外墙顶)
7、结构形式:框架剪力墙
8、抗震设防烈度:7度
9、地区粗糙度:C类建筑
10、设计使用年限:50年
l 立面幕墙部分设计技术要求
1、外立面及支撑系统
外围护结构采用点支式透明双曲面幕墙体系,面积约8500平方米(以投标单位实际计算为准),考虑幕墙遮阳系统。支撑系统采用梭形张弦体系,两侧支撑系统的方式可一致,也可不一致,但要充分说明方案选择的合理性,要充分考虑造价、美观等综合因素。外围护结构幕墙不设开启窗扇。玻璃幕墙的分格形式投标单位可根据设计自行调整,拉索结构形式不允许更改。
2、结构要求
外墙与内部是一个整体系统,外墙顶部、底部及楼层都与建筑紧密连接,因此在幕墙的设计过程中须与建筑主体设计单位全方位配合,为结构设计提供及时、可靠的数据。
3、节能要求
应达到国家相应技术要求。透明幕墙应采用气体层厚度不小于12mm的中空低辐射玻璃或其它类型的相同保温节能玻璃,要考虑断桥隔热密封等节能措施。
4、防火要求
应保证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式防火下班墙裙。
玻璃幕墙与各层楼板、隔墙外沿间的缝隙用厚度不小于100mm的岩棉封堵,并填充密实。楼层间水平防火带的岩棉或矿棉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的镀锌钢板承托,之间缝隙填充防火密封材料。
层间水平防火玻璃应满足《高规》GB50045-95的要求。
金属承重结构要能满足《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的要求,耐火极限均为不小于1.5小时。钢结构均应采用薄型防火涂料处理。
5、立面范围的界定及所包括的内容
(1)外立面高度:从室外地坪至20.7m—36.5m詹口。
(2)双向曲面玻璃及室内支撑系统
(3)5个观众厅、贵宾室玻璃入口及玻璃顶棚(首层)
(4)1个舞台道具入口,含6800宽、4000高上翻保温门(首层)
以上入口具体设计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玻璃选用在满足安全性和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考虑。
(五)设计具体规范
1、幕墙设计、制作及安装维护、检验及验收须满足以下的相关标准规范:(投标过程中有新规范发布,按最新规范标准执行)
1.1幕墙设计规范
1) 《建筑幕墙》GB/T21086-2007
2)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3)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4) 《点支式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CECS127:2001
5) 《铝合金窗》GB/T8479-2003
6) 《铝合金门》GB/T8478-2003
7) 《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15-30-2002
8) 《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现场检测方法》JG/T211-2007
9) 《建筑幕墙水密、气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15227-2007
10) 《建筑幕墙平面内变形性能检测方法》GB/T18250-2000
11) 《建筑幕墙抗震性能震动台试验方法》GB/T18575-2001
12)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7-2002
13) 《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4-2002
14) 《建筑外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5-2002
15) 《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11976-2002
1.2建筑设计规范
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4)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1988
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版)
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7) 《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标准》JGJ/T139-2001
8)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27-96
9)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0) 《建筑隔声测量规范》GBJ75-84
11)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范》JGJ199-98
1.3铝材、铝板规范
1) 《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50429-2007
2) 《铝合金建筑型材》GB/T5237.1~5-2000
3)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3190-1996
4) 《铝合金阳极氧化、阳极氧化膜的总规范》GB/T8013-1987
5) 《铝及铝合金轧制板材》GB/T3380-1997
6) 《铝及铝合金板材的尺寸及允许偏差》GB/T3194-1998
7) 《建筑用铝型材、铝板氟碳涂层》JC/T133-2000
8) 《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贮存》GB/T3199-1996
1.4玻璃规范
1)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
2) 《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GB17841-1999
3) 《浮法玻璃》GB11614-1999
4) 《钢化玻璃》 GB/T9963-1998
5) 《中空玻璃》 GB/T11944-2002
6) 《镀膜玻璃 第1部分阳光控制镀膜玻璃》 GB/T18915.1-2002
7) 《夹层玻璃》 GB9962-1999
8) 《玻璃幕墙光学性能》 GB/T18091-2000
9) 具体要求如下:
玻璃幕墙
性能
设计最低标准
符合规范标准
备注
风压变形性能
Ⅳ级
GB50009-2001
通过计算确定
气密性(m3/m.h)
II级
GB/T15225-94
JGJ26-95
DBJ01-621-2005
水密性(Pa)
II级
保温性能分级(W/m2.K)
II~III 级
隔声性能分级(dB)
III 级
平面变形性能
II级
耐撞击性能F(N.m/s)
I~ II级
玻璃厚度
JGJ113-2003
双层钢化,厚度通过计算确定
层间水平防火玻璃
夹层防火玻璃6.38
GB50045-95
天窗玻璃
中空夹层玻璃
JGJ113-2003
上层钢化,下层夹层玻璃6.76
铝型材规格
GB/T5237.1~5-2000
采用系列规格,最终应通过计算选定
外窗、玻璃幕墙的其他要求
性能
设计最低标准
符合规范标准
备注
玻璃品种
中空离线LOW-E
GB18915.2-2002
透光率Tr> 60%,遮蔽系数Se> 0.6,≤0.8;LOW-E膜置于内玻外侧
安全玻璃要求
符合发改运行[2003]2116号、JGJ113-2003、GB15763.1-2001,具体部位将在施工图纸中表示
铝材外饰
氟碳喷涂 3涂
JG/T133-2000
断桥隔热条
聚烯胺尼龙
PA66KF25
密封胶条
三元乙丙
或硅橡胶
五金配件
国产优质
—
结构胶及密封胶
国产优质硅酮中性胶
GB16776-1997;GB/T14683-2003
注:本招标文件中所有技术标准与本表不符之处均以本表为准。
1.5钢材规范
1)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2) 《碳素结构钢》GB700-1988
3) 《优质碳素结构钢》GB/T699-1999
4) 《合金结构钢》GB/T3077-1999
5)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1994
6)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钢板和钢带》GB/T3274-2007
7) 《不锈钢棒》GB/T1220-2007
8) 《耐热钢棒》GB/T1221-2007
9) 《不锈钢冷加工钢棒》GB4226-84
10) 《不锈钢冷轧钢板》GB3280-92
11) 《不锈钢热轧钢板》GB/T4237-1992
12) 《焊接结构用耐候钢》GB/T4172-2000
13) 《结构用无缝钢管》GB/T18162-1999
1.6密封材料规范
1) 《硅酮建筑密封胶》GB14683-2003
2) 《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1997
3) 《聚硫建筑密封胶》 JC483-1996
4) 《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JC/T486-2001
5) 《建筑窗用弹性密封剂》JC485-1996
6) 《工业用橡胶板》GB/T5574-1994
7) 《幕墙玻璃接缝用密封胶》JC/T882-2001
8) 《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GB/T13477.1~20-2002
1.7其它规范
1) 《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GB/T11835-2007
2) 《建筑用岩棉、矿渣棉绝热制品》GB/T19686-2005
3) 《饰面型防火涂料》GB/T12442-2005
4) 同时满足招标文件所列举的其它规范
2、幕墙及外门窗性能及分级要求(详见建筑设计说明)
1) 幕墙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平面内变形性能、耐撞击性能等均应符合国家标准GB/T21086-2007《建筑幕墙》的规定。
2) 幕墙热工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GB/T21086-2007《建筑幕墙》的规定。
3) 幕墙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GB/T21086-2007《建筑幕墙》的规定。
4) 外门窗性能及分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主要材料的技术要求
1) 玻璃:所有玻璃应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玻璃的厚度由投标单位根据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所有钢化玻璃、中空玻璃、夹胶玻璃的加工、合成必须在同一工厂内完成。采用国产优质产品。
2) 铝型材: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T5237.1规定的国产高精级铝型材。表面处理方式:室内、室外可视面采用氟碳喷涂,四涂。不可视面采用阳极氧化。采用国产优质产品。
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铝型表面处理要求均为参考,实际应用由投标单位在满足设计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考虑。
3) 钢材:选用钢材须符合《碳素结构钢》GB/T700-1988、《热轧等边角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9787-1988、《热轧槽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707-1988等规范要求。钢构件的除锈、防腐须严格遵守工艺要求,钢材均需热浸镀锌防腐处理,镀锌层须符合相关规范。如有外露钢结构还需氟碳喷涂处理,颜色由建筑师确定。
4) 玻璃幕墙层间背衬板:采用硅酸钙板,刷浅灰色涂料,内衬保温岩棉。
5) 结构胶与密封胶:应满足中国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规定。本工程所用结构胶及密封胶采用国产优质产品。
6) 五金配件:本工程的五金配件采用国产优质产品,在报价文件中应明确标明五金配件品牌,并提供主要五金配件样品。
7) 地弹簧:本工程的地弹簧须采用加重型,国产优质产品。
8) 胶条:本工程的胶条采用国产优质产品。
9) 防火保温材料:采用国产优质防火保温材料。防火岩棉厚度不小于100mm,容重不低于100kg/m3,保温岩棉厚度不小于60mm,容重不低于60kg/m3。
4、其它要求
1) 不同电位的金属在直接接触时应用绝缘膜或垫片有效地分隔。
2) 幕墙可能渗水部位应设置通向室外的泄水道,同时减少通过泄水道的空气渗透量。为排除可能出现的冷凝水,幕墙内部应设置冷凝水排水通道,应体现在节点大样设计中。
3) 透气、排水孔的位置要比较隐蔽,同时要使得排水不会污染和使幕墙留下任何斑迹。幕墙系统的开孔处要有适当的披水板。
4) 幕墙墙体内部需达到幕墙的防火保温性能要求。
5) 幕墙与主体结构应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在施工时埋入混凝土。
6) 预埋件与幕墙受力构件的连接应为弹性连接。
7) 玻璃幕墙开启扇的设计应考虑通风、防水、防雪的处理,特别是保温性能。
8) 幕墙的防热位移、防火、防雷设计:本工程所选幕墙系统,在热胀冷缩的作用下发生热位移,整个系统可以适应此变形。幕墙防火设计应满足防火等级、层间防火、防火分区的设计要求。幕墙防雷应设置独立的防雷体系并与主体结构防雷引出线相连接。
(六)设计原则
本工程位于浑河岸边,无论是在使用功能方面还是在城市风貌方面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要求所设计的方案要造型美观、技术先进、造价合理、施工方便。根据业主的总体思路,参选单位要遵循以下设计原则:
1、原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的外立面效果图(见附件)已经过审批,外立面效果及风格不允许改变。在业主提供的原建筑立面效果图的基础上,本着“理念超前,品质卓越,设计新颖”的设计指导思想。在保障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使本工程的设计在外观上要美观、大方不失现代感,真正使本工程成为抚顺市的标志性建筑物。
2、满足使用功能的原则。在原建筑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施工后幕墙及外门窗须具有围护、装饰、保温等必备的使用功能。设计内容包括玻璃幕墙、雨蓬、门、窗等,虽然各部分的结构和外部效果表现形式不同,但要做到衔接紧凑,过渡自然、虚实结合,具有简洁、清晰而又独特的效果,确保设计方案满足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3、具有前瞻性的设计原则。结合抚顺市的发展战略,本工程的设计不仅要展现出抚顺人民发展经济,建设抚顺的决心和阔步迈向小康社会坚定信念,还要在设计中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为将来抚顺市的城市发展奠定基础。
4、建筑物的设计要充分考虑抚顺地区的人文、地理、自然情况,使本工程的设计风貌达到与周边环境及建筑的完美结合,体现抚顺地区的地域特征,并应展现建筑物美观大方的现代风格。幕墙、外屋面及门窗等外观设计要符合建筑要求并要体现出现代感、明快、简约、新颖、美观的风格。与周边环境协调且突出个性化。
5、安全可靠、便于施工、经济实用、造价合理的设计原则。设计时要因地制宜,尽量就地取材,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节省投资,取得最大的投资效益。
6、以人为本、舒适安全、符合环境要求。工程的设计要本着以人为本、舒适安全、符合环境要求的原则。
(七)主要要求
l 确定设计方案后设计完善并出图时间:10天
l 投标单位必须有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向业主提供设计8份图纸的服务承诺。
l 投标单位必须有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与建筑主体设计配合共同完成设计的承诺。
l 鼓励投标单位在设计阶段合理降低工程造价,投标单位可综合考虑设计方案的内容。
l 确定方案后,业主单位有对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权力,投标单位须根据业主单位意图对方案进行调整。
l 为了设计出最佳的理想方案,最终设计方案可能采用博采众长的方式,即投标单位设计方案的使用权在本项目归业主单位所有。在采用未采用方案的部分设计内容时,投标单位不得以知识产权为理由向业主单位提出索赔。
二、施工管理规范
本工程采用国家、省、市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如上述规范、标准对同一问题要求不一致时,按设计图纸、国家、省、市现行技术规范、标准顺序执行。
1、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2、工程技术要求
2.1 招标文件正文部分给出的工程招标范围和说明描述只是概括的,不应认为是全面的、无缺的,投标人应研究其他文件,特别是根据现场勘察、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去完全了解工程的实际范围。投标人被认为已详细阅读过构成本工程合同文件的其他有关文件,尤其是已充分研究和了解了工程的内容。
2.2 主要建筑材料需发包单位确认后方可采购使用,并需提供环保证明。如果有部分主要材料由于受设计方案等的限制,颜色、材质有特殊要求,中标人在购进该部分主要材料时须与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协商解决。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半成品、配件等均需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证明,否则不得用于本工程。
3、工程管理原则
3.1 中标人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技术规范、施工技术要求、监理细则及经审核确认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发包单位委托的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3.2 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并经发包单位认可的工程项目经理及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未经发包单位同意,不得随意调换和撤离。发包单位有权要求中标人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贻误工作的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
3.3 中标人应有详细的工程安全措施、安全组织、管理责任人的说明及承诺;中标人须与发包单位签订治安责任承包协议书,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3.4 工程施工应做到文明施工、严格管理。临设位置划定后,中标人应根据其施工情况安排用地,设置可靠的临时围界,实行封闭式管理。具体做到:围界内临设搭建有序、材料设备堆放整齐、生活污水应做处理后再排放、生活垃圾袋装化、消防设备齐备等,并服从发包单位监督和管理。生产、生活场地在完工后恢复原貌,废料、垃圾等负责运出。
3.5 中标人必须设有专职用电管理员全面负责施工用电的管理,制定用电制度,规范设置用电线路及设施,检查用电设备的完好,设置漏电保护。
3.6 中标人在施工的全过程中要认真作好成品保护,因管理、维护不善等造成损坏并引起费用、工期的延误均由施工单位负全责。
3.7 投标人不论中标与否,对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图纸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允许提供给与投标无关的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对外泄露。
3.8 投标人在投标期间和中标后施工过程中,不得有向发包单位及监理单位工作人员送礼、请客等不正当行为。
4、工程的开始、完成和验收
4.1 工程的开始以合同内规定时间为准。在工程开始前,中标人除按合同规定向相关负责部门提交相关文档外,须与相关负责部门就使用场地、供电、工作时间等方面问题进行协调,并得到负责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4.2 中标人根据工程进展须提前申请验收时间,按要求提交相关文档,配合相关负责部门的验收。
4.3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中标人自检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通知包括中标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中标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单位及监理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中标人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4.4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48小时后,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单位代表已批准,中标人可进行继续施工。
4.5 中标人在施工期间,发包单位和监理有权随时对施工内容进行检查,如发现任何与合同及投标文件不一致或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可随时要求停工改正直至合格为止。如仍不能达到要求,则发包单位有权终止合同,按照中标人违约处理。
4.6 在工程结束前,中标人除按合同规定向相关负责部门提交相关文档外,还要提前通知负责部门其工程完工时间,完成后得到相关负责部门批准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方可撤离现场。
4.7 工程竣工未交付发包单位使用前,中标人负责全部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5、中标人的承诺,以下承诺是投标人在中标后必须承诺执行的项目:
5.1 中标人承诺在中标后须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建立协调统筹的综合计划。
5.2 中标人须承担为遵守监理单位认可的进度计划及使工程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所需的超时工作和额外劳务费用。
5.3 中标人须承诺本工程项目经理部的相关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不可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经理部兼职。
5.4 中标人须承诺按规定做好各项文明施工工作,如原有及在建工程的外围护网、安全网的架设,生产及生活垃圾的及时清理、市容维护,并承担由以上工作未及时完成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5.5 中标人须承诺每个分项工程的重要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在施工前五个工作日报监理公司,经方案讨论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5.6 中标人须委派专业经验丰富的工程师到施工现场及全部施工工作应有足够的、有经验的技工进行,以便及时协商,对由中标人原因引起的任何修改不得要求追加费用。
三、具体施工内容及要求
(一)一般规定
1、承包人应对建筑幕墙、雨蓬的施工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在构件制作前应对设计施工图进行核对,对已建的土建结构进行复测,确定土建结构施工所产生的误差。
2、幕墙等所用铝合金型材应保证采用阳极氧化进行表面处理。
3、产品切割和装嵌工作应在工厂内完成,中空玻璃和真空过程,需由玻璃供应商在工厂内完成。
4、幕墙等各单元完成制作,装嵌后应立即进行产品表面的保护措施,以防受到污染和损坏。
(二)施工技术要求
1、安装施工应符合规范要求
(1)承包人应根据规范和本技术要求进行整个建筑幕墙、雨蓬等的制造、装配、加固和锚固。
(2)承包人必须依照批准的制作图及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符合设计对材料、表面处理、形状、大小、厚度及接口位置等的要求;并且对选用的同类型材料,应使色泽、纹理及线条统一和谐,以达到发包人和设计单位满意的外观质量。
(3)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交叉施工、施工搭接及施工工期要求等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施工方案,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有关规范和合同要求。
2、发包人审核、批推
承包人应编制建筑幕墙、雨蓬等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供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审核和批准,并由总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安装场地。
3、承包人现场施工职责
(1)承包人应负责完成整个建筑幕墙、雨蓬等工程的施工,包括提供所有施工有关人员、材料、设备和工程管理,并对所有有关质量、进度、安全和施工协调等方面负责。
(2)工地的施工安装工作必须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承包人必须在整个施工期间委派一名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并管理过类似大型工程的工程师作为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投标时须提供工程项目经理的有关经历。
(3)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安装期间,应服从发包人的管理,作好与其它承包人的配合,协调工作,不得影响工程进度、质量。
4、安装施工准备
(1)承包人应负责安装产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与工程总包人协调,在工地预留干燥、有通风有遮挡的场所存放材料,尽量减少搬运。
(2)承包人应与工程总包人协调,在工地预留足够空间进行幕墙的现场安装,承包人应负责自身的防护措施。
(3)承包人在安装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现场其它工程受到损坏和污染,若由于承包人原因对其它工程部分造成损坏,承包人应承担所有责任,并负责进行修复。
(4)构件安装前应进行检验和校正,构件应平直不得有变形和刮痕。
5、安装技术要求
严格贯彻执行建设部颁发的《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标准。
安装的构件须符合设计所需的材料、品种、规格、色泽及性能要求。
安装后应满足幕墙建筑及其他性能要求。
制定单独的幕墙安装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设计。
承接幕墙的工程安装,要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配套完善的制作机具和必要的检测手段及设备。各关键工序的技术人员及技工应持有岗位合格证书,保证上岗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切实保证幕墙施工的质量。工程完工后,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验收评定,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承包商应提供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安装标准,以供审核、检查、鉴定、验收。
幕墙的检测及验收按中国规范、标准列出幕墙应进行的物理性能试验的内容,试验的地点、试验中心的名称。
6、建筑幕墙、雨蓬等的保护与清洁
(1)建筑幕墙、雨蓬等的构件、玻璃和密封等应制定保护措施,不得使其发生碰撞变形、刮伤、变色、污染等现象。
(2)施工中建筑幕墙、雨蓬等及其构件表面的粘附件应及时清除。
(3)建筑幕墙、雨蓬等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制定清洗方案提交发包人审核,并将幕墙、雨蓬等表面擦拭干净。
(4)幕墙、雨蓬等的清洗及防护应采用中性清洁剂,并进行腐蚀性检验后方可使用,中性清洁剂清洁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干净。
(5)安装施工的安全措施
承包人需对整个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应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服从工程总承包人的安全管理。
(三)主要工程材料选用要求
投标人实际使用产品须为国优产品,材料档次须在中上档次以上,投标人实际使用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及产品档次须至少达到或超过招标文件要求并经招标人认定,如招标人认定不能达到或超过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须无件条予以更换。
(四)竣工验收标准和售后服务
1、交付竣工验收条件
(1)承包人已完成全部工程的安装施工,并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了整改并通过预验收。
(2)承包人已提交了全部合同所要求的资料(资料已审核通过)和样品。,资料审核通过。
(3)承包人已提交质量保证书。
(4)承包人已完成全部安装施工的清理工作。
2、验收标准
按现行标准、规范进行。
3、售后服务
承包人必须为本项目提供至少为期二年的免费维修期,时间从本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1)在免费维修期间内,由于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和损坏,承包人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具体为:完成品的不正常的品质损坏、漏水、漏风量超过范围限制,活动构件和失败而引致的操作不正常,因压力或应力引起的结构失效,涂胶的粘着性及凝聚力失效、爆烈、褪色、密封胶条及挡风雨条的不妥当结合,表面处理的变色超过正常老化或风化程度,玻璃牌的损坏下班釉面、层腊,油漆或其他不明物质的污斑、褪色、皱皮、脱皮、爆烈等,以及不满足技术要求造成的损坏等。
(2)在修理或更换之后,承包人应将损坏原因、补救措施、完成修理情况等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
(3)维护手册:承包人在本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供维护保养手册,手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清洁周期,清洁方式,局部更换及修补方法,国内维护机构的资料等。要求承包人在保修期内负责使幕墙保持良好的状态的一切修补工作,每半个月委派一次胜任及受过专业培训的支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按要求检查、清洁等,并提供所需的修理及更换配件等服务。
(4)承包人必须对所完成的工程质量负全部责任,其责任不因其他材料生产商提供的保证书而减轻或更改。
(五)观察样板及试验样板
在设计详细施工图批准后,承包人订购物料之前,需完成以下样板供发包人批准:
1、观察样板
在工地现场或发包人所指定的地方竖立观察样板,包括各类型足尺的玻璃片,以达到现场实地观察外墙各主要配件组合的视觉效果。发包人从玻璃的反射影像去判断玻璃的平直,承包人所提供的观察样板必须达到发包人的要求。
2、试验样板
按照本规范的要求,承包人需提交试验样板的设计供发包人审阅及批准。试验样板应包括幕墙元件的不同情况的接口(即最少包括玻璃及其上下及两旁的框件,封闭层,窗顶,窗台板,玻璃转角位)及活动窗。样板高度最低限度为二层楼高,以便测试幕墙不同的接口在试验过程中对防渗、防风及压力产生的变化。承包人需要做样板测试时,应提交由监理工程师认可具备资格的幕墙试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六)在生产材料及安装前,承包人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以下资料作参考:
l、检查配件计划
2、运输计划
3、现场安装程序
4、安装过程中的检查计划
5、结构及现场情况的检查计划(应每二个星期提供书面报告一份以供总承包作出修正行动)
6、施工前后的物料保护方法(特别需要注意的保护事项,包括水泥砂浆的污染、现场焊接的不利影响、风的破坏、其他工种施工时所造成的破坏等)
7、玻璃制造商的文件,足以证明所生产的玻璃能配合制配图的安装方法及符合整体幕墙的荷载风力及设计要求等。
8、密封胶制造商提交的文件及测试报告,足以证明所提拱的硅胶及粘合剂能配合其他部件及达到设计要求。
9、结构密封硅及耐侯密封胶的测试报告,以证实所提拱的结构密封胶及装配方法符合本规范的设计要求。
(七)竣工纪录图纸及照片,承包人应提供6份此工程的纪录图纸及照片供发包人分发。
(八)维修保养手册
承包人应提供幕墙维修保养手册供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手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1、清洁的周期;
2、清洁的方式及清洁剂的选用;
3、更换外墙玻璃及细部补修方法;
(九)保证书
承包人维修期满,合同法律效用消失后必须连同幕墙材料生产商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呈交为期十年的质量保证。保证其所承包的幕墙工程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年内都符合合同条款和规格要求,并确保所有幕墙材料不会出现缺陷及导致工程不完善。包括不出现材料的物理性能降低、结构损坏、表面退化、腐蚀变形和一切不符合本规范许可的挠曲、位移、元件分离、玻璃破碎、渗水或空气渗透等缺陷。在保质期内承包人对有缺陷的部位必须无偿地给予修理与更换,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性的损失。
符合要求的保证书是签发竣工验收证书的先决条件。承包人必须提交与玻璃等供应商共同签发的在十年保修期内能供应本工程所采用的各类玻璃等作维修用途的保证书。
注:
l、承包人必须对幕墙一切所需的保证全权负责,其责任并不因材料制造商或其他生产、配装单位提供的保修书而减轻和更改。
2、承包人在提交材料及装配的初步设计和建议时,必须确保有关制造商或单位能提供以上要求的保证。
3、上述保证不包括本规范要求以外的自然因素对合约工程所引起的损坏。
(十)设计协调
承包人须安排有专业经验的幕墙设计师以便就此合约工程与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进行协商。
第四章 投 标 文 件
投标单位须对投标文件所有内容(除各种复印件外)提供电子文本
一、方案部分
(一)设计要求
1、方案个数:每个投标单位的投标方案个数为一个。
2、效果图:至少两张,一张要反映设计创意与构思,综合反映外观效果,另一张反映玻璃幕墙内部局部效果。
3、设计说明要完整、详细。详细介绍设计依据、原则、构思、布局、技术统计。
4、设计方案要安全、可靠,满足使用要求、维护费用低、满足使用寿命年限。
5、设计计算书要正确详尽、合理、荷载的选取与施工要正确。
6、施工图纸要完整(分格图、立面图、平面图、线条图、节点图及效果图),典型与特殊部分构造详图要表达清晰,明确。
7、材料选用(玻璃、门窗、铝型材、开启附件、结构胶及密封胶等主材的品牌和质量)、幕墙防火、防腐、防雷电、防结露等处理要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8、投标时必须提供一套完整的方案设计图纸,详细反映幕墙、雨蓬及门窗等方面的设计内容,具体包括:
(1)设计总说明;
(2)设计计算书;
(3)方案设计图:图纸要完整,内容须包括各部位的分格图、立面图、平面图、线条图、节点图、大样图及效果图,典型与特殊部分构造详图要表达清晰,明确。
(二)方案部分文件的内容
1、方案设计部分
能够确切说明投标单位设计意图的方案设计。在方案设计中,投标单位须提供规定份数的效果图(图幅不得小于A2)及相关图纸。
2、其它内容
投标单位采用合适的方式予以清晰、明确说明并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并且必须有:施工图设计时间安排及保证措施;设计服务承诺及兑现措施。
二、商务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可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或经本单位认定的如下格式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的 工程,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格式如下)
授 权 委 托 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招标单位)的 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投标书(格式如下)
投标书
致:业主:
1、根据已收到的招标编号为 的 工程的招标文件,我单位经研究上述工程相应标段招标文件的招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 元(大写 元)的总投标报价报价,按上述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和其他的关文件承包上述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和保修。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要求工期,即具备条件后 天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具备条件后 天竣工并通过验收,且质量标准达到 。
3、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4、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5、我方将以人民币 元(大写 元)作为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书同时递交。
6、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其它任何你们可能收到的投标。
7、在我方报送的投标方案使用权在本项目归招标人所有。
8、我方同意招标文件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有关规定。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四)招标文件确认书(格式如下)
招标文件确认书
致:业主:
我单位自愿参加 工程的投标,对贵单位 年 月 日发出的该工程招标文件及其相应的补遗资料、书面通知等全部内容予以确认,并按期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我单位保证本工程中标后绝不转包给其他单位,一旦建设单位发现、查实我公司有转包行为,甘愿受到有关法规的处罚。
我单位承诺:无论我方是否中标,均同意本工程招标文件提出的投标文件概不退换,招标人对其拥有自主处置权,我单位及所聘创作、制作人员均不宜知识产权为由,提出任何要求。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五)投标工程量清单说明
1、工程量清单
1.1 招标范围
(1)招标范围包括工程施工及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有关的一切内容。
(2)本工程所用材料的复试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材料进场前须经招标人认可。
(3)投标单位须充分考虑施工配合措施及费用,并将总包配合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按实结算;
(4)与报价相对应的方案及施工图设计费用不另行计取,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5)遮阳系统单独设计方案并单独报价,不包括在投标总价中。
1.2 投标工程量计价清单的格式采用现行规范格式,投标人填写在工程量清单内的各项工程的价格应包括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招标文件、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
1.3 除另有说明外,工程量清单内所有项目所述之材料和设备均需由投标人自行采购及安装、施工。
1.4 除另有说明外,工程量清单所述之材料必须使用全新材料。
2、工程量计算说明
2.1 计算用单位
(1)以重量为单位的项目:吨(t)、公斤(kg);
(2)以体积为单位的项目:立方米(m3);
(3)以面积为单位的项目:平方米(m2)
(4)以长度为单位的项目:米(m);
(5)以计数为单位的项目:个/座/件/套/付/只;
(6)没有数量的项目:项
2.2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工程量应是完成后的净量。
2.3 除另有说明外,每一项目的报价应是招标文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报价中应包括施工设备、人工、管理、材料有关的费用(如采购、运输、交卸货、保管、包装退还、使用、放置、安装等)、设备、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风险、责任等所有费用。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报的单价和合价均包括劳务;机械及机械的场内外运输;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及其采购、运输、保管、损耗;安装;质检(自检)、测量、检验、测验、试验、化验;缺陷修复;管理;税费;利润;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手续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含为实现产品所采用的各种措施)、义务和一切风险。投标单位应将有经验的投标人所能预测的全部风险予以充分考虑。
3、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1)本工程由投标人根据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现场勘察结果、补充通知和澄清(答疑)纪要(如果有)中提出的工程技术、质量、工期要求、承包范围、工器具及设备清单,按照企业定额、价格指数,同时综合考虑企业自身情况及各种市场因素确定总投标报价。
(2)本工程报价可参考《辽宁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辽宁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等现行相关规章的最新版本。
(3)工程量的依据应按招标文件所描述的招标范围、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现场勘察结果以及施工图纸来确定投标报价中的工程量。投标报价书中的每一项均需填写单价和合价,投标人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报价中。
(4)在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进行报价时,投标人应按照自身的企业内部定额做竞争性考虑。如投标人尚未建立自身的企业内部定额,投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参考工程所在地现行的预算定额。投标人应保证其报价的充分性、完备性和符合性。
(5)投标人应该根据自身的采购渠道和信息渠道,分析报价的所有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走势,结合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实力以及投标人为本工程准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因素,来测算和判断投标人基于本工程的成本水平,进而准备和决策自己的投标价格。
(6)投标报价中有关费用(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风险和利润等)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规费和税金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报价。
(7)不管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是否有说明,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视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① 所有的分项工程成本;
② 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规费及税金;
③ 缺陷修复和保修费用;
④ 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各种收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
⑤ 为符合或满足在招标文件中为投标人设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所需发生的所有费用。
(8)措施项目的报价
① 投标人应针对本工程所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描述的施工方法、资源投入情况对措施项目进行报价,对于所有措施项目的报价,应与相应的施工方案或资源投入计划相一致。
② 措施项目的报价组成分析需进行细化和说明,并与施工组织设计反映的内容对应一致并进行细化。
③ 措施项目费用报价后,不因现场施工条件、工作内容等变化而增或减费用,费用包死。
(9)其他项目报价
① 其他项目报价,包括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和措施项目费报价以外的,为完成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所必须发生的其他费用。
② 总包配合费、零星工作费等应计入项目报价内。
4、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细目中,未列细目不予计量。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细目,都要填入单价和合价;有些细目数量虽未标出而要求填入总额价者,投标人亦应按要求将总额价填入。对于没有填入单价和合价或总额价的细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或总额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和合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5、本次招标采用一次报价形式,不允许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或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以补充、修改的方式更改投标报价。
6、施工现场土质类别、生活用水、施工用水、生活用电、施工用电、通讯等(包含与上述内容有关的设施、材料、手续、费用等)由投标人考察现场后自行解决并承担。投标单位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充分勘察。土方外运运距及与弃土场有关的手续及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招标人提供水源、电源。
7、不可预见费及总包配合费为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金额,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报业主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的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不可预见费按工程造价(幕墙工程全部内容报价,下同)的10%计取,总包配合费按工程造价的2%计取包括在投标总价中。暂定金额必须填列并必须按本清单规定的数量或金额填列,否则视为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暂定金额属业主费用,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按实际情况报招标人批准后使用。
8、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页均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三、技术资信部分
(一)设计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简历表(格式如下)
简 历 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同类工程年限
类似工程经验
类似工程中担任负责人经验
已完工程项目情况(须特别注明已完类似工程项目的情况)
注:1、对设计负责人及施工项目经理每人填写一份简历表。
2、设计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单位职工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合法招聘的人员。
3、设计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简历表须附有确认设计负责人及项目经理资格、身份及经营业绩的证明材料
(二)设计组(施工管理)人员表(格式如下)
设计组(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须特别注明类似工程项目)
注:1、对设计组人员及施工管理人员各填写一份。
2、所有人员必须是本单位职工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合法招聘的人员。
3、所有人员须附有确认资格、身份及经营业绩的证明材料
(三)项目拟分包情况表(格式如下)
项 目 拟 分 包 情 况 表
分包项目
主要内容
估算价格
分包单位名称、地址
做过同类工程的情况
(四)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配合措施)
投标人应递交完整的施工方案,包括必须的图表、文字说明等资料,至少应有(如无样本投标人自行设计):
1、工程总进度或工期网络图
投标人应提交初步的工期总进度或工期网络图,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的投标人还要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工期总进度或工期网络图应说明计划开工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签订的工期。
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
2、主要劳动力需求表
投标人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估计的劳动力计划表。本计划是以每班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
主 要 劳 动 力 需 求 表
单位:人
工种、
级别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3、材料需求表及主要施工机械
主要材料及主要机械需求表
序号
材料或机械名称
材料或机械规格
数量
备注
4、质量保证措施
投标人应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投标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系统和质检系统,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此,承包人应执行国家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的文件。
5、工期保证措施
投标人应提出切实可行的工期保证措施,确保总进度或工期网络图中标注的各个关键日期能够按期完成。
6、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7、环保措施
8、主要部位施工方法
9、施工配合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投标企业概况(包括有关确立投标人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通过国际质量认证体系的证明等)。
2、投标人在过去3年完成的工程的情况和现在履行的合同情况。投标人需特别注明在过去3年完成的或正在履行的类似工程的情况及每项工程的获奖情况。
3、最近2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及企业资信证明。
4、其它各种奖励与处罚。
5、质保承诺及服务承诺。
6、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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