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东新区江滨居住生活区路网横十四路(滨江大道~东环城大道)、柳州市柳东新区江和路(原名江滨居住生活区经七路)工程第1次澄清
柳州市柳东新区江滨居住生活区路网横十四路(滨江大道~东环城大道)、柳州市柳东新区江和路(原名江滨居住生活区经七路)工程第1次澄清
柳州市柳东新区江滨居住生活区路网横十四路(滨江大道~东环城大道)、柳州市柳东新区江和路(原名江滨居住生活区经七路)工程
澄清公告(一)
各投标人:
原“柳州市柳东新区江滨居住生活区路网横十四路(滨江大道~东环城大道)、柳州市柳东新区江和路(原名江滨居住生活区经七路)工程”的招标文件作如下更改:
一、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时按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帐户。”增加以下条款:
承包人及其所有分包单位应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并留存真实有效的发放记录、台账以及影像资料等相关资料备查,项目正式开工后,承包人应在施工工地入口处公示农民工工资维权告知事项。如承包人及其所有分包单位未能提供完整发放记录或未能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按以下进行处罚:
1、在发包人检查过程中,若承包人及其所有分包单位未能提供完整的发放记录等资料备查的,承包人需按每缺少一个月发放资料缴纳500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
2、因承包人及其所有分包人未能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导致发生一次农民工投诉的,经发包人核实后,发包人将在年度供应商考核评价中将承包人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同时承包人需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并且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成本增加等所有违约责任;
3、因承包人及其所有分包人未能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导致发生两次及以上农民工投诉的,发包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没收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全额索赔承包人所提交的履约保函,且在年度供应商考核评价中将承包人列入黑名单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承包人需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成本增加等所有违约责任。
二、本工程原定于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12日09时30分,现本工程因故延期,具体开标时间另行通知。
三、本工程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作相应的变更,其余内容不变。特此通知。
建设单位:(盖章) 代理单位:(盖章)
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6月8日
标签: 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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