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名标志牌采购和安装项目(重)(项目编号:WXZC2018J0023)质疑答复函

关于地名标志牌采购和安装项目(重)(项目编号:WXZC2018J0023)质疑答复函


关于地名标志牌采购和安装项目(重)(项目编号:WXZC2018J0023)质 疑 答 复 函

质疑人:温州市浩天交通标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孟邓 联系电话:138*****620

委托代理人:林立康

地址:苍南县龙港镇龙湖路663-673号 邮编:无

传真:****-********

你公司关于地名标志牌采购和安装项目(重)(项目编号:WXZC2018J0023)的政府采购质疑书,我们于2018年6月4日8:30时收悉。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八节第二点:竞标人需针对项目提供地市级以上的质检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检测依据为GB/T16865-2013和GB/T1958-2004,否则竞标无效。以上不是《地名标志》的国家标准,质疑用假的标准替代,设卡、阻止、潜在供应商无法报名,使用存合法手续当事人不能报价,在评标过程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答复:1、“GB/T16865-2013和GB/T1958-2004”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且符合对本项目采购货物使用地点公共安全性、牢固性特点的检测,真实有效。地级市及以上质检部门在各地市都有,均可出具该检验报告。2、本项目在指定网站发布信息,并没有报名环节。不存在潜在供应商无法报名、不能报价的情形。

质疑问题处理结果:鉴于质疑人所举质疑事项事实不成立,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我公司驳回质疑人温州市浩天交通标牌有限公司的质疑。

质疑人温州市浩天交通标牌有限公司如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同时感谢贵公司对我公司代理工作的支持与关心。

特此复函

广西金广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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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和安 标志牌 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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