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至瑞丽高速公路湖北省阳新至通城段等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服务招标公告
杭州至瑞丽高速公路湖北省阳新至通城段等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服务招标公告
杭州至瑞丽高速公路湖北省阳新至通城段等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服务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18-06-13
杭州至瑞丽高速公路湖北省阳新至通城段等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服务
招标公告
项目备案编号:HBZX-201806JT-057001
1.招标条件
杭州至瑞丽高速公路湖北省阳新至通城段等项目 (以下简称“本项目”)包括杭州至瑞丽高速公路湖北省阳新至通城段项目、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洪湖段项目、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仙桃段项目等项目。其分别由交通运输部以《关于阳新(赣鄂界)至通城(鄂湘界)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交公路发[2008]420号)、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洪湖段初步设计的批复》(鄂发改审批[2013]487号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仙桃段初步设计的批复》(鄂发改重点[2012]672号文)批复初步设计。杭州至瑞丽高速公路湖北省阳新至通城段项目,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洪湖段项目、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仙桃段项目建设资金来自企业投资和国内银行贷款。
招标人为湖北省杭瑞高速公路阳新至通城段建设项目部、湖北交投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仙洪段建设指挥部,招标代理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就本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服务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1)杭州至瑞丽高速公路湖北省阳新至通城段工程是《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7918网”中的第12条横线,起于浙江杭州,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贵州,止于云南瑞丽,本项目在湖北省境内经过黄石市及咸宁市两个行政区划。本项目为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速度100km/h,路基宽度26.0m,荷载标准为公路-Ⅰ级,主线全长199.722km。
(2)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洪湖段为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路线总里程19.796公里,全线设置洪湖东、燕窝共2处互通,设置服务区1处,养护工区1处。项目起点至洪湖东枢纽互通段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米;洪湖东枢纽互通至终点段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33.5米。
(3)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仙桃段起于孝感市(汉川市)与仙桃市交界的汉江特大桥南岸引桥起点,与拟建的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孝感段对接,经长淌口周陈村,跨318国道、汉宜高速公路,走西流河镇茭排村、苟美湖村,跨大兴北渠、沙湖电排河、通顺河,入杜家台分蓄洪区,至沙湖镇滩湖村,止于仙桃市与洪湖市交界处的东荆河大桥,与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嘉鱼长江公路大桥北岸接线对接。路线全长41.266km。
2.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负责杭州至瑞丽高速公路湖北省阳新至通城段、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洪湖段、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仙桃段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划分为2个标段。标段划分如下:
标 段 | 项目名称 | 服务期 |
HRSJ-1 | 杭州至瑞丽高速公路湖北省阳新至通城段工程 | 计划开始服务时间为2018年6月,预计服务期8个月,服务期至本招标项目竣工验收后并通过相关部门审计结束。 |
HRSJ-2 | 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洪湖段、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仙桃段 |
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投资、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执行情况:有无计划外建设、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挤占或虚列工程成本的情况;
(三)建设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基建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结余资金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工程价款结算(决算)及工程合同执行情况:建设项目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有关单位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等;
(五)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交付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验收手续;移交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是否真实、合法;
(六)收尾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
(七)分析并说明工程决算文件(含竣工决算报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竣工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合法。
(八)对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全面评估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以及对建设项目的作用和影响等相关情况;
(2)分析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
(3)分析工程造价;
(4)全面评估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5)测算投资回收期(动态、静态)、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等技术经济指标;
(6)分析贷款偿还能力,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九)完成因政策调整和政府审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最低资质和业绩、人员、财务、履约信誉等方面要求需满足招标公告附件一的要求。
3.2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
3.4 为以上项目提供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参加相应标段的投标。
3.5 投标人可同时对本次招标标段中的2个标段投标。投标人最多允许中标2个标段,其合同的授予按照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所承诺的优先选择中标标段的原则。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当在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湖北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办事指南—会员网上注册指南》(网址:www.hbggzy.cn)。
4.2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 2018年6月13日至 2018年6月19日24时00分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省电子交易平台”(网址:www.hbggzy.cn,下同),明确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省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所投标标段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4.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补遗书将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人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出澄清或补遗书即视为所有投标人收到该澄清或补遗书。投标人应每天自行登录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阅“澄清修改通知”。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7月4日10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9时00分至10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开标室(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北路252号 岳家嘴立交桥旁菩提金商务中心A座9层907开标室,联系电话:***-********)。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5.3授权代理人应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出席开标会。
6.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湖北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hbggzy.cn)、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jtt.hubei.gov.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湖北省杭瑞高速公路阳新至通城段建设项目部
湖北交投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仙洪段建设指挥部
地 址: 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嘉鱼北高速收费站大院
湖北省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茶棚村107省道东向右侧
联 系 人: 张女士、张先生
电 话: 186*****677、152*****993
招标代理: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0号武汉城市广场A座19层
邮政编码:430030
联 系 人:倪先生
电 话:***-********转5320
传 真:***-********
网 址:http://www.huajiezn.com
招标公告附件一:资格审查最低要求
附件1-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 | 资质要求 |
HRSJ-1 HRSJ-2 | 同时满足: 1、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 2、有效的营业执照。 |
附件1-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 业绩最低要求 |
HRSJ-1 HRSJ-2 | 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1条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的造价审计工作。 |
注:1、投标人应在此表中填写近5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来完成的类似项目,并提供合同协议书。如无合同协议书,招标人在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审查时将不考虑该项目。
2、近5年业绩的年份要求:2013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负责人 | 1 | 高级职称,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甲级造价工程师证书,近5年内担任过1个高速公路的造价咨询工作或造价审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的业绩。 |
技术负责人 | 1 | 高级职称,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甲级造价工程师证书,近5年内担任过1个高速公路的造价咨询工作或造价审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业绩。 |
会计负责人 | 1 | 高级职称,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近5年内参与过1个高速公路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编制或审计工作。 |
造价工程师 | 4 | 中级职称,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甲级造价工程师证书,近5年内参与过1个高速公路的造价咨询工作或造价审计工作。 |
会计师 | 1 | 中级职称,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近5年内参与过1个高速公路项目的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和审计工作。 |
附件1-3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标段:HRSJ-1~2
注:1、应附人员的职称证、造价执业资格证、注册会计证、身份证、业绩证明材料(附能反映其业绩的业主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否则人员业绩不予考虑)。
2、会计负责人和会计师可外聘。会计负责人和会计师的个人业绩反映的项目可以不是本单位的业绩。
附件1-4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 | 财务要求 |
HRSJ-1 HRSJ-2 | 1、2014年、2015年、2016年的三年的营业额均不少于500万元; 2、2014年、2015年、2016年的三年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均大于1。 |
注:1、附投标人近三年(2014年、2015年、2016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加盖公章(应附彩色扫描件,清晰可见,如上述报表、报告不清晰,不通过资格审查)。
附件1-5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 信誉要求 |
HRSJ-1 HRSJ-2 |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投标人没有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4、投标人没有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 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中,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招标公告开始发布首日起向前递推2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
注:投标人未提供《检察机关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的或提供的《检察机关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招标公告附件二: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 b.财务建议书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c.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技术建议书; d.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有效,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指定账户。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6)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7)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2项(1)、(2)、(4)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12) 招标文件的获取符合招标公告第4.2款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财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符合招标公告第3.3、3.4款的规定。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技术建议书:40分 资质与业绩:30分 人员:15分 评标价:15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经算术性复核后的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即为该投标人的评标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所有通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且未出现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2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参加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价平均值即评标基准价。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2.2.4(1) | 技术建议书 | 40分 | (1)技术建议书较完整,审计工作大纲较可行,保证措施较得力,能满足审计工作需要,得24~32分; (2)技术建议书完整,审计工作大纲可行,保证措施得力,完全能满足审计工作需要,得32~40分。 |
2.2.4(2) | 资质与业绩 | 30分 |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资质与业绩要求的,得18分; (2)近5年每增加1条独立完成过的新建高速公路项目造价咨询或造价审计工作业绩的加2分,最多加12分。 |
2.2.4(3) | 人员 | 15分 | (1)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得基本分9分; (2)项目负责人每增加1个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造价咨询工作或造价审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的业绩,每增加1个加1分,本项最多加3分; (3)技术负责人每增加1个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造价咨询工作或造价审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业绩,每增加1个加1分,本项最多加3分。 |
2.2.4(4) | 评标价 | 15分 |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5-偏差率×100×0.5;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5+偏差率×100×0.4。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第1条细化为: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当综合得分相等时,以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评审得分高的优先;当综合得分与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评审得分均相等时,以报价低的优先;仍不能确定时,以递交投标文件顺序先者优先。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将提请主管部门请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 |||
第3.1.3项细化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财务建议书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总价金额为准修正单价;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合价计算为准修正单价;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以总价为准,修正各子目合价。 | |||
第3.4款增加第3.4.3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
评标办法正文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④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所有评标委员会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业绩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3.3.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前3名(若不足3名,只推荐相应数量)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资质、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其他原因未通过评审的,则应视为参与了有效竞争,不应理解为明显缺乏竞争性。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当综合得分相等时,以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评审得分高的优先;当综合得分与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评审得分均相等时,以报价低的优先;仍不能确定时,以递交投标文件顺序先者优先。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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