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器材设施等招标公告

消防器材设施等招标公告

CGBZB-2018-W069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消防器材设施等采购需求信息

我公司拟采购物资如下:


序号

名称

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执行标准

付款方式

交货期

及地点

1

红色聚氨酯消防水带

16-65-20

50

GB4580-84

货到复验合格挂账后现款或6个月银行承兑

2018年6月30日前送货到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库房。

2

快速接扣

KD65

50

GB12514.3–2006

3

消防测压开关水枪(带压力表)

65

2

GB8181–2005

4

多功能水枪

65

2

GB8181–2005

5

直流开关水枪

65

2

GB8181–2005

6

防爆电筒

海洋王

10

GB3836

7

防火毯

1X1

5

BS–476、UL214:1976

8

室内消火栓箱

SG21

25

GB14561–2003

9

卷盘室内消火栓箱(连体)

2

GB15090–2005

GB14561–2003

10

室内消火栓箱(连体)

2

GB14561–2003

11

灭火器箱

4-4

50

GA139–2009

12

灭火器箱

8-4

20

GA139–2009

13

内扣式接扣

KD65

50

GB12514.2–2006

14

接扣固定环

100

15

自发光安全出口指示牌

向右

30

GA480.3–2004

16

自发光安全出口指示牌

向左

10

GA480.3–2004

17

自发光安全出口指示牌

左右

10

GA480.3–2004

18

消防应急照明灯

20

GB17945–2000

19

消防灭火防护服

3CCC

10

GA10–2002

20

消防头盔

3CCC

10

GA44–2004

21

消防靴

3CCC

10

GA6–2004

22

隔热服

1000℃

2

GA634–2006

一.商务要求:

*1.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提交贵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我公司体系内合格供方除外);

2.投标单位近两年的业绩证明(我公司体系内合格供方除外);

3.投标有效期:10天(开标之日起算);

4.采购项目的最高限价:(不适用);(不适用)

5.报价函签字盖章(封口处需盖鲜章)以密封报价方式邮寄于我公司。(如时间紧张,来不及邮寄的,先发传真,同时将原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报送于我公司,如对方是电子邮件报价的,须是对方公司邮件);

6.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8年6月19日11时前;

7.投标保证金:(本次投标不适用)招标项目估算价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车辆配件除外),应要求投标人提交招标项目估算价2%的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以现金、电汇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我公司财务部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定标前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公司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

8.履约保证金:(本次投标不适用)(对劳务外包以及100万元以上的其它采购项目(车辆配件、已进入公司合格供方体系且提供过产品或服务的供方除外),收取合同金额5%-10%的履约保证金;

9.中标服务费:(本次投标不适用)(我公司收取中标服务费,标准为中标金额的1%,金额四舍五入至元位;(对设备及软件、设备维修,新建、扩建、安装工程,工程维修(含改造、翻新等)类的公司招标项目收取);

10.投标人有利用伪造的或无效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我公司有权依法提请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对其查处并承担赔偿责任。

二.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1.评标方法(勾选):最低评标价法(一次报价法)■ 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方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采购需求信息的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本次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2.若报价单中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采购合同

供方:*****公司 合同编号:CGB-2018-W**

签订地点:重庆市大渡口区

需方: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备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采购数量

计量单位

单价(元)

金额(元)

备注

1

2

……

合计:

金额大写

****元整(含16%增值税到厂价)

二 质量标准:按****标准执行。

三 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3.1 供方在产品承制过程中必须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控制生产加工过程并提供特殊过程确认表。

3.2产品质量质保期为**年,从需方验收合格并签字之日开始计算。但当需方通知供方货

物有缺陷时,产品质保期自供方更换交货产品并经需方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 交货:

4.1 交货时间及地点:2018年**月**日前送货到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库房。

4.2 产品交货前,需方有权到供方厂内查看产品生产情况,供方应为需方提供相关便利条件。

4.3交货时,供需双方人员在现场,共同监督交货过程,并签字确认数量。

4.4交货数量:以双方签字确认实际交货数量为准。

五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5.1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

5.2 除价格以外的发运票据应随所交货物提供,且应包括:货物名称、重量、尺寸等。

六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6.1供方应根据类似货物运输惯例,对货物采取必要的防潮、防雨、防锈、防腐蚀、防振动、防撞击及防止其他损害的保护措施和包装,保证产品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运输。

6.2供方所使用的包装物应是安全、环保的,在运输、装卸、储存、搬运过程中不会损害产品本身及人身健康与环境。包装物不予回收。凡由于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供方均应负责进行更换或赔偿。

七 随机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相关单证:

7.1 供方在交付产品时,应向需方提供与产品相关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其它质量证明文件等(原件或复印件加盖鲜章)。

7.2 供方需保证所提供的上述单证及相关报告是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供方/原生产企业员工出具。

八 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

8.1供方应当确保在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制作工艺符合国家标准,保证施工现场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要求。

8.2 需方检验员在供方制造场所进行检验时,供方有责任提供给需方检验员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告知其潜在的危险。

8.3 供方工作人员在需方施工现场进行服务时,应该遵守需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管理规定”,听从需方施工现场安全工程师的指挥。

8.4 供方用于包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应是符合环境要求的包装材料。

8.5 供方负责货物运输时应采取实际措施,确保不对沿途环境和需方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由于供方的疏忽对沿途环境和需方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九 售后服务:

9.1供方应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免费提供售后服务。售后人员要及时签订安全环保协议。

十 所有权及风险:

10.1标的物所有权及风险自需方验收合格时起由供方转移给需方。

十一 验收标准、期限和方式:

11.1 检验标准:按第二条标准到需方检验地点复验。

11.2 检验地点: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内或指定符合要求的检验地点。

11.3 需方在对产品的检验或使用中若发现不合格品,供方应予以无偿更换或退货;供方须按照需方要求供货,若未能按要求供货,由此造成的退货损失由供方承担。

11.4 需方工作人员的验收合格签字,并不免除供方根据合同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十二 结算方式及期限:

12.1合同生效后,货到复验合格挂账后支付货款(6个月承兑或现款)。

十三 无产权瑕疵条款:

13.1供方保证所交付的产品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供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供方所交产品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供方违约,按照本合同第14.1条的约定处理。

十四 违约责任:
14.1 供方逾期交付的,每迟延一日,按照合同总价的3% 向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如需方不同意接收该产品,供方应退还需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并承担该产品退货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供方逾期交货十天内仍未交货,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供方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14.2 供方交付的产品规格、质量与约定不符,需方同意让步接收的,双方应当按质量重新约定价格;供方交付的产品规格、质量虽与约定不符,经需方同意在二十日内进行更换的,供方应承担产品更换产生的费用及损失。需方不同意接收的,供方应退还需方已支付的合同款,并承担该产品退货发生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数量与约定不符的,对于多出的部分,需方可以选择让步接收或者退还供方。对缺少的部分,供方应负责补齐或减少相应货款,并按14.1款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 索赔:

15.1若供方提供给需方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致使需方承担损失时,供方应予以相应的赔偿。该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需方的实际损失以及未来接受订单减少、产品销售被压价所造成的损失。
十六 不可抗力:
16.1 供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通知需方。供方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或者未及时通知需方,按照本合同第14.1条的约定处理。
16.2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罢工、战争等意外事件;政府行为。

十七 合同争议的解决:

17.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如下方式解决: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

十九 其它约定事项:

19.1 本合同一式肆份,供、需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2 本合同的招投标文件等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与合同正文同样的法律效力。

需方: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供方: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工行茄子溪分理处 开户银行:

账号:****************890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XL纳税人识别号:

五.联系方式:

1.联系人及电话


部门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采购部门

华军辉

***-********

139*****020

技术部门

徐世杰

***-********

132*****314

招议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吴剑雄

***-********

139*****500

投诉部门

罗耀义

***-********

139*****173

2.联系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部 邮编:400083

3.投标电子邮箱479zb@sina.com投标传真***-********(仅限接收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投标文件),如是电子邮件投标的,请贵公司在邮件主题中以“CGBZB-2018-W069+贵公司简称”的形式予以概述。

4.如贵公司错过本次投标机会,请持续关注我公司网站www.csiccq.com,我公司将及时在网站上发布其它采购需求信息。

备注:带“*”符号的属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我公司有权将未满足带“*”条款的投标文件视为作废。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6月14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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