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企业:

现将我委制定的《云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云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2.云阳县经信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云阳县经信委检查对象名录库

4.云阳县经信委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云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6月11日

云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印发

附件1

云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在全县经信系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规范随机抽查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按照县政府主要领导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市、县“双随机一公开”有关工作要求,紧密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解决执法不公、执法扰民和随意执法等问题,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规范监管: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双随机”抽查依法有序进行。

公正高效:坚持公正、公平、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执法”,主动公开、及时更新随机抽查程序、事项、结果等信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任务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在全县经信系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并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使之逐步成为日常监管的主要方式。

(一)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二)建立并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有关科室要建立并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要涵盖全部被监管企业,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涵盖所有执法检查人员,并实时更新、动态调整,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要将检查对象名录库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并报法制办备案。

(三)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对照权力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修订和工作实际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通过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县法制办备案。

(四)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方式。要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我委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确保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对已抽查过的市场主体,不再列入当年度抽查名单;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重点区域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有明确规定的,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市和我县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的,从其规定;对涉嫌违法被投诉举报行为的检查,依法进行。各有关科室要将抽查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工作记录存档备查。

(五)全面公开监管信息。要按照统一、共享、权威、高效的要求,建立或者整合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快政府部门之间、上下之间信息互联互通。要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和抽查结果进行全流程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及公示情况要及时向县法制办备案。

(六)注重结果运用。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跟踪抓,各监管业务科室(单位)共同参与,明确责任分工,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组织保障,创造性地落实中央、市、县工作部署和要求,全面推进全县经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修订完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在本部门、本领域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的任务安排和时间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安全稳定科要加强对各有关科室工作的监督指导,总结交流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督促整改,并进行通报,务求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取得实效,把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向纵深推进。

(三)严格抽查纪律。各有关科室及工作人员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有关科室要加大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进行宣传。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附件2

云阳县经信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结果的运用情形

备注

1

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1999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接受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其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云阳县经信委

检查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随机抽查

执法依据、存档、上报有关单位等


2

电力监督、检查、管理

1.《电力法》第六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2. 《电力法》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云阳县经信委

1.全县电力供应、使用、电力设施监督管理。

2.电力企业或者用户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等。

3.供用电安全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执法依据、存档、上报有关单位等


3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民爆、城镇燃气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5〕第37号 )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经济信息、公安、建设、交通、农业、商业、国土房管、市政、水利、质量技术监督、旅游、海事、煤矿、气象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条本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云阳县经信委

一、基础安全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以文件形式下发:)(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查企业是否下发文件,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责任制文本是否结构完整、条理清楚、责任明确 (2)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管理机构

(1)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符合规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查相关文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符合要求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定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以文件形式下发:)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文本结构是否完整、条理清楚、规定明确

(2)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3)安全会议制度

(4)安全检查制度

(5)隐患整改制度

(6)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7)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8)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10) 事故管理制度

(11) 是否制定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以文件形式下发,并在相应岗位上公示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文本文本结构是否完整、条理清楚、规定明确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查应急救援文本及备案注明应急救援预案结构完整规范,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明确,物资和器材按规定配备,明确定期组织演练,能定期修改完善

4.安全管理台帐(根据企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查看对应的台帐、记录,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1)安全会议台帐检查台帐根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主要领导亲自参加,会议议题明确,决定落实到位

(2)安全检查台帐根据制度定期组织检查,检查结果登记清楚,发现问题应记录解决期限和结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参加安全检查

(3)隐患整改台帐检查台账完整记录隐患整改期限、内容、责任人和整改结果

(4)安全设施登记、维护保养及检测台帐记录完整、规范

(5)特种设备登记及检测、检验台帐记录完整、规范

(6)职业卫生检测台帐记录完整、规范

(7)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8大危险作业票证记录记录完整、规范

(8)事故管理台帐事故及未遂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上报、原因、处置方法、责任追究记录完整

(9)安全费用投入台帐隐患整改、安全培训、安全评价等费用列支清晰

(10)重大危险源登记档案查重大危险源档案记录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11)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查演练记录记录演练时间、内容、评价和总结

5.安全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2)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抽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3)其他从业人员是否经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应提供每一名培训人员姓名、工种、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成绩、本人签字等记录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

(5)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从业人员是否经复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

(6)新职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二、企业执行与遵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备案情况

1是否建设在政府规划的化工区域内查区域政府批准文件

2是否持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查验证照是否具备,许可事项是否属实,是否在有效期内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设立安全审查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批准书(意见书)查验证照是否具备,是否在有效期内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文件查验证照是否具备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文件查验证照是否具备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查验证照是否具备,许可事项是否属实,是否在有效期内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查备案文件查验是否具备,是否在有效期内

8是否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查备案文件查是否具备,是否在有效期内

9企业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已登记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查验证照是否具备,登记事项是否属实

10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具有环保部门的批文查批准文件查验是否具有批文,批准的剧毒品品名、数量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

随机抽查

执法依据、存档、上报有关单位等


4

民爆安全监督、检查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2.《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视频监视系统的,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云阳县经信委

1.是否具有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资格

2.是否设置视频监视系统

3.防雷、除静电、消防等设施是否规范安装

4.其他安全隐患排查

随机抽查

执法依据、存档、上报有关单位等


5

天然气监督、检查、管理

1.《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天然气管理工作。

2.《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六条: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三)负责本辖区内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天然气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用户的投诉。

云阳县经信委

1.全县城镇天然气供应、设备设施等监督管理。

2.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有关执行天然气法律法规的情况等。

3.供用气安全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执法依据存档、上报有关单位等


6

盐业监督、检查、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云阳县经信委

1.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2.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3.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5.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6.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7.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8.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随机抽查

执法依据存档、上报有关单位等


附件3

云阳县经信委检查对象名录库

序号

检查对象

执法检查单位

备注

1

重庆市云阳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2

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云阳分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3

重庆市众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4

重庆伟盛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云阳分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5

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云阳分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6

云阳县三峡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7

重庆市玉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8

云阳县益民天然气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9

云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10

云阳金田塑业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11

重庆三峡云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12

重庆市锦艺硅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13

重庆雄业玩具制衣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14

重庆博大农牧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15

重庆旭达药业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16

重庆还少堂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17

云阳县盐渠复合肥厂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18

重庆市和桓建材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19

云阳盐化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20

重庆神彩新型散热器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21

云阳河牛复兴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22

江苏恒顺醋业云阳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23

云阳县万代鑫科技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24

重庆市重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25

重庆云能发电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26

云阳县民强船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27

重庆市云阳县连年发面业有限责任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28

重庆中慧饮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29

重庆市宏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30

云阳县红东服饰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31

重庆罗兰彩印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32

重庆万力药业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33

重庆杜公酒业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34

重庆华澳名盛家具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35

重庆扬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36

重庆云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37

重庆市佳艺钢质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38

重庆森茂聚艺堂家具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39

云阳县恒通实业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40

重庆聚财塑料管道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41

重庆市云阳曲轴有限责任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42

重庆绿森钢化中空玻璃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43

重庆康柏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44

云阳美狄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45

重庆江星木业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46

重庆市云阳县锐畅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47

重庆恺菲彩印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48

云阳县双土镇军盛粮油加工厂

云阳县经信委


49

重庆新华东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50

重庆市云阳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51

云阳澳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52

重庆群锦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53

重庆今朝醉酒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54

云阳县宏茂服饰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55

云阳县国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56

重庆市聚信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57

重庆蜂谷美地生态养蜂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58

重庆彩龙科技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59

重庆久雅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60

重庆市金巢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61

云阳县渝鑫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62

云阳县金昌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63

云阳县金顶印刷厂

云阳县经信委


64

云阳盛美达建材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65

云阳县千丝来食品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66

重庆三木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67

云阳县渝森木业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68

重庆市聚美欣家具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69

云阳县民心合成树脂瓦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70

重庆国梦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71

云阳县红旗水泥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72

重庆欧克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73

云阳金特电子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74

重庆市唐三哥酒业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75

云阳县广鑫食品有限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76

云阳渝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77

重庆市云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云阳县经信委


附件4

云阳县经信委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序号

姓名

性别

执法机构全称

职务

执法证编号

执法类别

执法区域

备注

1

覃雪

综合执法支队

科员

********0

综合执法

云阳县


2

谭述辉

综合执法支队

科员

********1

综合执法

云阳县


3

彭小员

能源监测中心

主任

********2

天然气执法

云阳县


4

徐韬

能源监测中心

科员

********5

天然气执法

云阳县


5

邓均

综合执法支队

科员

********7

盐业执法

云阳县


6

余滔

综合执法支队

科员

********6

盐业执法

云阳县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实施方案 抽查 双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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