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蔡义刚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且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并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案的处罚公示
关于南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蔡义刚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且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并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案的处罚公示
宜宾市南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食药监食罚〔2018〕45号
当事人:当事人:蔡义刚,性别:男,年龄:27岁,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11522******,家庭住址:宜宾市南溪区******,经营地址:南溪区***29号,仓库地址:南溪区***内,持有《营业执照》注册号511503******,个体工商户,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联系方式:152******。
2018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溪区***蔡义刚的食品仓库开展监督检查,蔡义刚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食品堆放区查获葱香鸡味块等82个批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清凉糖。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查获的82批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1个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清凉糖进行扣押,并进行了拍照取证。2018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连同《现场检查笔录》等相关证据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2012年开始在南溪区***29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将仓库设立于南溪区***内,当事人分别于2016年3月20日以2元/袋的价格购从成都市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葱香鸡味块(生产日期********,保质期9个月)、麦香鸡味块(生产日期********,保质期9个月)、香蕉味酥(生产日期********,保质期9个月)、香辣味鸡块(生产日期********,保质期9个月)、墨西哥鸡味卷(生产日期********,保质期9个月)、烧烤牛排味块(生产日期********,保质期9个月)共150件,每件32袋,以2.8元/袋进行销售;2016年7月份以1元/袋的价格从四川宏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进500克/袋的小米辣(生产日期********,保质期12个月)30件,每件24袋,以2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2016年8月份以2元/袋的价格从四川宏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进1000克/袋的小米辣(生产日期********,保质期12个月)20件,每件15袋,以3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2017年3月份和8月份以0.5元/瓶的价格从重庆双乐食品有限公司分别购进200件八宝粥(生产日期分别是********和********,保质期180天),每件60瓶,以1元/瓶进行销售,2015年4月从益海嘉里(重庆)粮油有限公司以55元/桶的价格购进20件5升/桶的菜籽油(生产日期********,保质期18个月),每件4桶,以60元/桶进行销售;2016年9月、10月、11月分别从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以2元/袋的价格购进规格为105克/袋的妙堡香蕉味酥、妙堡麦香鸡味块等妙堡系列的膨化食品(生产日期分别是********,********,********,********,********,********,********,********,保质期9个月)共购进300件,每件32袋,以2.8元的价格进行销售;2016年9月以2元/袋的价格从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欧式妙堡蛋糕(烘培类)芝麻味(生产日期********,保质期6个月)和鸡蛋味(生产日期********,保质期6个月)共10件,每件30袋,以2.5元/袋价格进行销售;2017年7月份以5元/袋的价格从许昌麦乐佳面业有限公司购进30件700克/袋的仙芝刀削风味面(普通挂面)(生产日期********,保质期12个月),每件20袋,以5.5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2016年10月以1.8元/杯的价格从浙江大好大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香约奶茶固体饮料(原味)(生产日期********,保质期12个月)10件,每件30杯,以2.2元/杯价格进行销售;2016年10月和2017年1月以1.8元/杯的价格从浙江大好大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香约奶茶固体饮料(麦香味)(生产日期********,保质期12个月)共20件,每件30杯,以2.2元/杯价格进行销售;2016年10月以1.8元/杯的价格从浙江大好大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香约奶茶固体饮料(香芋味)(生产日期20161015,保质期12个月)10件,每件30杯,以2.2元/杯价格进行销售;2017年1月以1.8元/杯的价格从浙江大好大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香约奶茶固体饮料(哈密瓜味)(生产日期20170107和20161014,保质期12个月)10件,每件30杯,以2.2元/杯价格进行销售;2016年10月以1.8元/杯的价格从浙江大好大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香约奶茶固体饮料(巧克力味)(生产日期20161013,保质期12个月)10件,每件30杯,以2.2元/杯价格进行销售;2016年9月以5元/把的价格从延津县克明面业有限公司购进20件1公斤/把的长寿挂面(生产日期20160921,保质期12个月),每件12把,以6元/把的价格进行销售;2015年1月以3元/瓶的价格从重庆民兴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购进50件750ml/瓶的高级红葡萄露酒(生产日期20150118,保质期三年),每件6瓶,以4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2017年1月以0.5元/盒的价格从四川逗嘴食品有限公司购进300件250ml/盒的高钙核桃花生奶(生产日期20170121,保质期12个月),每件24盒,以0.6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2017年1月以0.5元/盒的价格从青岛江中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00件246ml/盒的高钙牧场牛奶(生产日期20170101,保质期9个月),每件12盒,以0.6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2017年1月以0.5元/盒的价格从青岛江中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20件246ml/盒的经典牧场牛奶(生产日期20170101,保质期9个月),每件12盒,以0.6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2017年1月以0.5元/盒的价格从青岛江中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20件250ml/盒的高钙中老年牧场牛奶(生产日期20170101,保质期9个月),每件12盒,以0.6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2017年2月以6元/袋的价格从恒升(新乡)食品有限公司购进30件1.5kg/袋的河南挂面(生产日期20170217,保质期12个月),每件10袋,以7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2016年11月以1.6元/包的价格从成都全味直通车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0件80克/袋的直通车薯味片(生产日期20161102,保质期8个月),每件40袋,以1.8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2017年2月以10元/kg的价格从沧州胜超果品有限公司购进20件阿胶贡枣(生产日期20170218,保质期12个月),每件5kg,以12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17年1月以0.5元/盒的价格从青岛江中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20件246ml/盒的中老年高钙奶(生产日期20170101,保质期9个月),每件12盒,以0.6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2015年7月以10元/kg的价格从青岛江中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0件凝胶糖果(生产日期20150722,保质期12个月),每件5kg,以12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15年8月以182元/桶的价格从泸州市美滋粮油有限公司购进27.18升/桶的鑫梦园浓香菜籽油(生产日期20150816,保质期12个月)50桶,以205元/桶的价格进行销售;2015年8月以182元/桶的价格从泸州市美滋粮油有限公司购进27.18升/桶的美滋滋浓香菜籽油(生产日期20150816,保质期12个月)50桶,以205元/桶的价格进行销售;2016年以182元/桶的价格从泸州市龙马潭区腾飞粮油有限公司购进27.18升/桶的龙腾飞纯香菜籽油(生产日期损坏,保质期12个月)10桶,以205元/桶的价格进行销售;2016年以182元/桶的价格从泸州市福多祥油脂有限公司购进27.18升/桶的嘉裕嘉浓香菜籽油(生产日期损坏,保质期12个月)10桶,以205元/桶的价格进行销售;2013年4月以6元/kg的价格从南京来一口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5g乳酸果冻(生产日期20130421,保质期12个月)20件,每件5kg,以8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13年5月以6元/kg的价格从南京来一口食品有限公司购进85g雪人吸吸果冻(生产日期20130502,保质期12个月)20件,每件5kg,以8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13年5月以6元/kg的价格从南京来一口食品有限公司购进50g兵器吸之冻(生产日期20130517,保质期12个月)20件,每件5kg,以8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12年11月以10元/kg的价格从成都崇州新隆福食品购进喜庆珍乳软牛轧糖(生产日期20121121,保质期10个月)10件,每件5kg,以12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16年12月以16元/kg的价格从湖北石牌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香菇豆腐(山椒味)(生产日期20161201,保质期9个月)20件,每件5kg,以18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17年3月以16元/kg的价格从四川南溪庶人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南溪豆腐干(山椒味)(生产日期20170301,保质期12个月)20件,每件5kg,以18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17年4月以16元/kg的价格从重庆自达食品厂购进开心豆腐干(麻辣味)(生产日期20170402,保质期9个月)20件,每件5kg,以18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17年4月以16元/kg的价格从重庆自达食品厂购进开心豆腐干(烧烤味)(生产日期20170402,保质期9个月)20件,每件5kg,以18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17年4月以12元/kg的价格从巫山县纯沅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购进爱吃笋(山椒味)(生产日期20170413,保质期9个月)20件,每件5kg,以14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16年10月以7.2元/kg的价格从四川省广汉龙兴食品厂购进小黑芝麻(生产日期20161010,保质期10个月)30件,每件5kg,以9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16年4月以6元/kg的价格从陈鸿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美国青豌豆(生产日期20160423,保质期10个月)50件,每件5kg,以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16年9月以8元/kg的价格从四川逗嘴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人参饼干(生产日期20160918,保质期10个月)20件,每件5kg,以8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16年9月以12元/kg的价格从成都市刘五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水果味夹心蛋糕(生产日期20160825,保质期6个月)50件,每件4kg,以14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15年8月以14元/kg的价格从海南省文昌东郊文林食品厂购进椰子糖(生产日期20150808,保质期10个月)20件,每件5kg,以1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16年9月以10元/kg的价格从临沂美旺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硬质糖果(生产日期20160907,保质期12个月)20件,每件15kg,以12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15年5月以10元/kg的价格从裕鑫青州市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来一口山楂片(生产日期20150522,保质期12个月)10件,每件5kg,以12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17年4月以8元/包的价格从河南瑞麦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旺旺雪饼(生产日期20170425,保质期9个月)10件,每件6包,以10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2013年4月以5元/瓶的价格从成都市富友绿色调味品有限公司购进红油郫县豆瓣(生产日期20160416,保质期12个月)20件,每件8瓶,以6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2014年10月以2.5元/瓶的价格从成都扬名食品有限公司购进450g的虹陈香红油豆瓣(生产日期20141008,保质期18个月)30件,每件12瓶,以3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2015年1月以55元/瓶的价格从益海嘉里(重庆)粮油有限公司购进规格为5升的鲤鱼牌小榨浓香菜籽油(生产日期20150125,保质期18个月)10件,每件4瓶,以65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2016年以0.8元/包的价格从四川宏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进400g/袋的泡酸菜(生产日期不清晰,保质期10个月)30件,每件30包,以1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2016年4月以6元/kg的价格从香港吉盛坊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杯形凝胶果冻(生产日期20130401,保质期12个月)10件,每件5kg,以8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14年11月以18元/瓶的价格从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购进1.8l的千禾特级酱油(生产日期20141116,保质期24个月)20件,每件6瓶,以20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2015年3月以18元/件的价格从德州蓝剑经典啤酒有限公司购进规格为320ml的蓝舰特制啤酒(生产日期20150322,保质期12个月)100件,以22元/件的价格进行销售,2017年5月以9元/kg的价格从夹江县袁肖食品厂购进清凉糖(生产日期20170507,保质期12个月,食品已化并溢出外包装粘连在一起,属感官性状异常)20件,每件10kg,以10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2012年接手经营食品经营部时,承接了木耳榨菜(规格35克/袋,生产日期20100820,保质期12个月,市场售价1元/袋)、红油萝卜干(规格35克/袋,生产日期20100906,保质期12个月,市场售价1元/袋)、调味海带(规格88克/袋,生产日期20100703,保质期12个月,市场售价2元/袋)、花生果酥(生产日期20121121,保质期8个月,市场售价12元/kg)、太太乐味精(规格2.5kg/袋,生产日期20110814,保质期18个月,市场售价13元/袋)、老吉师郫县豆瓣(规格700g/罐,生产日期20101203,保质期12个月,市场售价8元/罐)6个品种的食品,同时当事人将客户退货退错的食品椰果菠萝派果味饮料(生产日期20170124,保质期12个月)共82个批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1个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清凉糖与合格待售的食品陈放于食品库房内。当事人自2012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以来,未定期对食品库房进行检查,并清理超过保质期或变质的食品,食品库房进行分区管理,不合格食品未集中存放于不合格食品区。2018年4月9日,当事人的行为被本局查获。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未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本案货值金额19420.44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宜宾市南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决定书》(南)食药监食扣〔2018〕22号和《宜宾市南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物品清单》南)食药监食扣〔2018〕22号,证实了在当事人仓库查获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和现场依法扣押相关物品情况。
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取得市场主体的资质。
3、《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取得食品经营的许可。
4、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制作的照片5页,证明当事人库房存放有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5、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和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以及未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6、对当事人经营部库管***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和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以及未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7、当事人蔡义刚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8、***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9、对当事人制作的《南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延期通知书》(南)食药监食扣延〔2018〕7号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延期扣押。
10、对当事人下达的《宜宾市南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责令当事人对库房进行清理的事实。
11、对当事人制作的《宜宾市南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除扣押决定书》(南)食药监食解扣〔2018〕9号一份和《宜宾市南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除扣押物品清单》(南)食药监食解扣〔2018〕9号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予以解除扣押。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及被询问(调查)人签名捺指拇印或盖章认可。
本案于2018年4月9日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宜宾市南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决定书》(南)食药监扣[2018]22号;2018年5月8日本局进行了延期扣押,向当事人送达了《宜宾市南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延期通知书》(南)食药监扣延[2018]7号;2018年6月7日本局解除了该行政强制措施,向当事人送达了《宜宾市南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除扣押决定书》(南)食药监食解扣[2018]9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
在调查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当事人如实陈述了上述违法的行为和事实,本案对照食品药品监督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属于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范围。
2018年6月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送达了《宜宾市南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食药监食罚告〔2018〕4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且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并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因此责令当事人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南溪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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