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关于兴安县“百村千屯”太阳能路灯采购安装(重)/HC(LG)
*******GXA(重)的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扬州市金阳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
地址: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邮编:225654
法定代表人:徐春来
授权委托人:张原宁
联系电话:
189*****222质疑人于2018年6月11日向我中心递交了《质疑函》,对兴安县“百村千屯”太阳能路灯采购安装(重)/HC(LG)
*******GXA(重)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现就质疑问题进行答复,具体情况如下:
质疑事项一:一、招标文件中“货物采购需求”太阳能路灯(6米杆)以及太阳能路灯(4米杆)的技术参数要求的具体内容为变相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具体内容以及依据如下:
(一)“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中“太阳能路灯(6米杆)”中的“3太阳能板和支架:★(2)太阳能板支架与灯具之间的转接头为铝压铸一体成型结构,要求垂直、水平方向多角度可调节,保证抗风强度和太阳光最有效利用。”以及“太阳能路灯(4米杆)”的“3、太阳能板和支架:★(2)太阳能板支架与灯具之间的转接头为铝压铸一体成型结构,要求垂直、水平方向多角度可调节,保证抗风强度及太阳光最有效利用。”的技术参数要求以及相关的产品工艺技术是由名称为“太阳能板多角度调节装置”专利号为“ZL
********3564.9”发明人“项佰丿川、尹振坤、王兴庆、胡元科”、专利权人“深圳市源创智能照明有限公司”的一个使用新型的发明专利的产品工艺内容来编制“太阳能路灯(6米杆)”以及“太阳能路灯(4米杆)”的技术参数要求,实为变相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使用新型专利证书以及专利证书的产品构造说明见附件1),如疑我司提供的内容有假,可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http://cpquery.sipo.gov.cn/)或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http://epub.sipo.gov.cn/index.action)进行查实。
(二)“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中“太阳能路灯(6米杆)”的“★(2)外置遥控装置:具有遥控器功能,能读取整灯参数和使用状态,便于后期维护检修;同时采用微电脑控制电路与微波雷达感应技术,遥控器具有六种调试模式:关机模式、演示模式、光控模式、微波模式、定时模式、定时+微波模式。”以及“太阳能路灯(4米杆)”的“★(2)外置遥控装置:具有遥控器功能,能读取整灯参数和使用状态,便于后期维护检修;同时采用微电脑控制电路与微波雷达感应技术,遥控器具有六种调试模式:关机模式、演示模式、光控模式、微波模式、定时模式、定时+微波模式。”的技术参数要求以及相关的产品工艺技术是由名称为“一种一体化LED灯上的微波电路”专利号为“ZL
********7058.3”发明人“尹振坤、王兴庆”、专利权人“深圳市源创智能照明有限公司”以及由名称为“一种应用在LED照明领域的可智能
切换红外微波双感应系统”专利号为“ZL
********7069.7”发明人“项佰川、王兴庆、尹振坤、胡元科”、专利权人“深圳市源创智能照明有限公司”的一个使用新型的发明专利的产品工艺内容来编制“太阳能路灯(6米杆)”以及“太阳能路灯(4米杆)”的技术参数要求,实为变相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以及专利证书的产品构造说明见附件2),如疑我司提供的内容有假,可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http://cpquery.sipo.gov.cn/)或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http://epub.sipo.gov.cn/index.action进行查实。
以上所述专利产品工艺进行合成来构成现标书要求采购的太阳能路灯的技术参数及功能的产品来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综上所述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答复】:1、质疑人在上述中提到“★(2)太阳能板支架与灯具之间......;★(2)外置遥控装置......”,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
6、说明:以下带“★”条款为必须满足,偏离将导致投标无效。”,也就是说带“★”条款为实质性响应条款。而在招标文件中,质疑人所提到的这两点并没有
带“★”,希望质疑人在质疑前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以免造成对招标文件的误读。
2、该质疑参数均为功能性参数,不存在专利技术或私有协议等技术排他性,也是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使用的参数;目前在市场上至少有三个品牌满足上述参数,不存在质疑人所说的“变相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也不存在质疑人所说的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
3、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个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的规定,本项目采购人在作项目采购需求以及招标文件专家论证过程中,均综合考虑了技术和商务排他性的问题,保证本项目有三个及以上品牌满足。
综上所述,不存在质疑人所说的招标文件有“变相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以及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的情形,也不存在质疑人所认为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情形,所以,对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一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二:二、关于“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中的“(3)现场演示分”要求产品的现场演示亦为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进行提供样品,且该演示内容(1)通过灯头内嵌指南针调整太阳能板的正确朝向,太阳能支架要求水平、垂直方向多角度可调节;2。读取整灯参数和使用状态、切换亮灯模式演示(遥控器具有六种调试模式:关机模式、演示模式、光控模式、微波模式、定时模式、定时+微波模式))的是有针对性的产品,并非市面太阳能路灯的般规格,且内容均违反了桂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市财采(2018)2号文书的相关规定(详见附件3)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根据2018年4月28日贵司回复质疑人扬博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扬博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我司现质疑的内容都是针对”太阳能略灯6米杆)以及太阳能路灯(4米杆)技术参数都是变相指定产品,贵司回复“目前在市场上至少有三个品牌(如蓝晶易碳、深圳蓝霆、开元照明)具有上述参数,不存在质疑人所说的“变相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经我司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http://cpquery.sipo.gov.cn/)以及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http://epub.sipo.gov.cn/index.action进行查证以上三家公司未具本次项目采购的产品即具有“1通过灯头内嵌指南针调整太阳能板的正确朝向太阳能支架要求水平、垂直方向多角度可调节;2。读取整灯参数和使用状态、切换亮灯模式演示(遥控器具有六种调试模式:关机模式、演示模式、光控模式、微波模式、定时模式、定时+微波模式)”的产品性能,详见附件4查证结果内容,贵司提供以上三家的产品均未具有以上所述的性能产品知识产权;
【质疑答复】:1、提供现场演示与提供样品是不同的概念,现场演示只演示规定的内容,不封存样品,不对整个样品进行评价。而样品是对整个样品进行评价,并且需要封存样品,需要演示的参数有些无法书面描述清楚,这些都需要直观的判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进行演示,以便验证投标参数的真实性,并且演示的内容明确列出。
2、本项目并没有强制要求提供样品,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样机进行现场演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此条款不作为资格条件,仅作为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3、《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是针对桂林市本级:“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本次采购不在其列,另外,该负面清单中的“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并没有禁止设置现场演示,而是说“现场演示(含提供样品)分值设置与产品价格不相匹配的,合理设置”,希望质疑人在质疑前认真阅读“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市财采【2018】2号),以免造成对招标文件的误读。
4、贵公司质疑针对“太阳能略灯(6米杆)以及太阳能路灯(4米杆)技术参数都是变相指定产品,我司回复“目前在市场上至少有三个品牌(如蓝晶易碳、深圳蓝霆、开元照明)满足上述参数。贵公司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http://cpquery.sipo.gov.cn/)以及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http://epub.sipo.gov.cn/index.action进行查证以上三家公司未具本次项目采购的产品即具有“1.通过灯头内嵌指南针调整太阳能板的正确朝向太阳能支架要求水平、垂直方向多角度可调节;2.读取整灯参数和使用状态、切换亮灯模式演示(遥控器具有六种调试模式:关机模式、演示模式、光控模式、微波模式、定时模式、定时+微波模式)”的产品性能。
我司认为以上功能性参数至少有三个品牌能满足,包括但不限于蓝晶易碳、深圳蓝霆、开元照明。市场上的公司在产品性能上能够满足但并不一定要对这些功能性参数申请专利,因此质疑人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进行查证,不足以证明上述市场上的产品不能满足要求,该证据不充分,请质疑人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证明产品即具有“1.通过灯头内嵌指南针调整太阳能板的正确朝向太阳能支架要求水平、垂直方向多角度可调节;2.读取整灯参数和使用状态、切换亮灯模式演示(遥控器具有六种调试模式:关机模式、演示模式、光控模式、微波模式、定时模式、定时+微波模式)”的唯一性。
综上所述,不存在质疑人所说的招标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及《桂林市本级政府负面清单》的规定”的情形,所以,对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二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三:三、关于“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中的“④投标人或所投LED灯具产品生产厂家获得CE、FCC、ROSH认证证书的每项得1分(提供认证证书等证明文件)”,违反了桂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CE认证和ROHS认证(欧盟认证)禁止设置”。
关于“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中的“④所投LED灯具拥有专利的每个得1分(提供专利证书及内页原件)满分1分”,违反了桂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的”“要求提供专利证书的”的规定;并且要求提供所投产品的专利,更加验证了该项目“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质疑答复】:《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是针对桂林市本级:“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本次采购不在其列,另外,该负面清单中的“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并没有禁止设置“CE认证和ROHS认证(欧盟认证)”作为评分依据,希望质疑人在质疑前认真阅读“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市财采【2018】2号),以免造成对招标文件的误读。所以,对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三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四:四、关于“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中的“①投标人投标时能出具该项目实施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出具的现场踏勘证明,提供≈个乡镇证明得0.5分。满分5分”。
该项评分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相关条例招标文件要求各潜在投标人勘察出具该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十个乡、镇政府(包含兴安县十个乡镇:兴安镇、界首镇、溶江镇、严关镇、湘漓镇、高尚镇华江乡、崔家乡、漠川乡、白石乡)出具的现场踏勘证明作为加分项,因离时间投标时间有限,该评分标准有意排斥潜或阻碍投标人获得现场勘查证明减少投标得分率,因此采购人应当组织所有投标人统一去十个乡镇(包含兴安县十个乡镇:兴安镇、界首镇、溶江镇、严关镇、湘漓镇、高尚镇、华江乡、崔家乡、漠川丿乡、白石乡)进行先查踏勘,避免出现以不平等的方式对待某个投标人获取不了现场勘察证明以及根据桂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市财采(2018)2号文书“能够明确采购需求还组织现场踏勘的禁止设置”:该项目已经明确了采购需求,即“太阳能路灯(6米杆)560盏”以及“太阳能路灯(4米杆)300盏”,与负面清单禁止的内容相悖。
【质疑答复】:招标文件并没有“①投标人投标时能出具该项目实施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出具的现场踏勘证明,提供≈个乡镇证明得0.5分。满分5分”的条款,请质疑人在质疑前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以免造成对招标文件的误读。所以,对质疑人的质疑事项四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五:五、关于“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中的“5、售后服务分:四档(9.1~13分)综合评定优秀的,并且能够提供本地化售后服务能力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等,提供营业执照的以营业执照地址为准)”。该项评委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但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在广西区内设有工商注册的售后服务机构的,该评分项明显对外地潜在投标人进行排斥且有意倾向于项目所在地的当地企业,违背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相关法律条款条例。
【质疑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提供本地化售后服务能力证明材料是投标人证明其能够切实的给采购人提供优质、及时、周全的售后服务的有效保证。仅作为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不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因此,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答复日期: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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