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监管招标公告
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监管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 | 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监管 | 采购类型 | 其他服务 | ||||||||||||||||||||||||||||||||||||||||||||||||||||||||||||||||||||||||||||||||||||||||||||||||||||||||||||||||||||||||||||||||||||||||||||||||||||||||||||||||||||||||||||||||||||||||||||||||||||||||||||||||
采购人名称 |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财政预算限额(元) | ******* | ||||||||||||||||||||||||||||||||||||||||||||||||||||||||||||||||||||||||||||||||||||||||||||||||||||||||||||||||||||||||||||||||||||||||||||||||||||||||||||||||||||||||||||||||||||||||||||||||||||||||||||||||||
项目背景 |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7号)等法规规章,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按照上级工商部门部署,开展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监管工作。为了切实履行公示信息监管职责,进一步提高抽查工作质量,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规定,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委托专业机构对2018年被抽查商事主体公示的信息进行审查。 |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1.必须先行注册为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原件备查); 2.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具有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深圳市会计中介服务类供应商(要求提供《执业许可证》和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扫描件,原件备查); 3.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本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定期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注册有效的供应商进行集中查询,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服务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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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技术要求 | 人员要求 1.专业机构从业人数在40人以上,应根据审查工作实际情况指定包含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会计人员组成工作团队全程、专门负责提供服务,并为工作团队提供审查过程中所需的车辆保障。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及其下属单位不提供相关车辆保障。 2.专业机构所应为工作团队提供整体支撑,并做好协调、管理工作。工作团队成员不得与审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团队应指定一名注册会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与罗湖局相关人员对接,该负责人应有全面的资源组织和协调能力,在本项目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换。团队其他成员应相对固定,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更换前需至少提前一周通知罗湖局,并提供新换人员简历资料,更换后应确保工作妥善交接。 3.除项目负责人外,工作团队应由若干注册会计师、中级(或以上)会计师和具备会计专业知识人员组成,分别负责专项审计复核和驻点服务工作。其中专项审计复核人员应为注册会计师或中级(或以上)会计师(总数不少于6人),负责对抽查商事主体公示的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含不向社会公示的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实施审查,出具审计复核报告;驻点服务人员可为具备会计专业知识人员(总数不少于11人),在项目开展期间直接入驻罗湖局和辖区十个监管所负责企业联系、资料收取、项目说明、报告解读、指导修改、协助录入等工作事项,并需在项目结束与罗湖局达成一致后方可撤离。专项审计复核人员与驻点服务人员不可重复。 工作要求 (一)审查对象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结合商事主体后续监管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问题,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选定检查对象。原则上,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审查,对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完善的个体工商户,监管人员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审查,审查对象总量为3000-3500户(包括本数)。具体数量根据罗湖局实际下发任务量确定,中标价格为审查对象总量范围内的包干价。 (二)审查内容 负责对抽查商事主体公示的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含不向社会公示的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实施审查,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年度报告信息: (1)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信息: (1)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审查方式 按如下要求对商事主体报送的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实施审查,同时遵循相关会计准则。有未详尽之处,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解释并补充。 【专项审计】 对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中的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实施专项审计。 1.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信息 (1)获取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章程等有关资料,查阅股东认缴资本额的情况。 (2)获取验资报告、相关会计凭证,审查股东实缴出资额情况;若无验资报告,审查相关会计凭证的实际出资人名称、款项用途、实缴时间等信息是否与公示信息相符。 (3)审查实缴资本的筹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出资协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企业章程。 (4)在资本所有权转让时,审查转让是否经过其他出资人同意,手续是否齐备。 (5)审查股东是否有通过假验资虚列实缴资本、注册完毕抽逃资本、虚假评估虚列实缴资本等行为。 (6)审查应收(含应付)款项分户明细账和清单,检查应收对象中是否有投资人欠款存在。如存在,则应获取该款项发生时的入账凭证及相关资料,查明欠款性质。 (7)出资者如有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入,应审查投入财产现存状况;如其中涉及须办理权证过户变更手续的,则应进一步获取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计价依据及股东会决议等相关资料。 (8)以外币出资的,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实缴资本折算汇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9)对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以来的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是否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进行逐一检查。 2.股权变更信息 (1)获取修订后企业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相关股东会决议。 (2)获取股权变更登记备案机读材料。 (3)审查股权转让的有关会计凭证。 (4)对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以来股权变更信息是否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进行逐一检查。 【复核】 对年报和即时信息中的其他信息实施复核。 1.有关财务信息 获取商事主体年报年度财务报表及会计科目余额明细清单、相关帐簿、纳税申报资料以及账面记录等;复核收入和应交税金项目,核对纳税相关资料,核实纳税总额信息;核对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及所有者权益合计等需要上报的公示信息。 2.从业人数信息 核对年报年度末发放工资人数与公示的从业人数是否一致。 3.对外投资信息 (1)获取商事主体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股权的协议或合同、股东会决议等相关资料,复核商事主体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股权的账目、相关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与公示信息核对。 (2)获取被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股权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信息。 4.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 (1)获取由企业关于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真实性、完整性的《声明书》,明确企业责任。 (2)获取企业编制的年报年度对外保证担保的明细清单,由其签字盖章确认后,与公示信息进行核对。 (3)获取企业对外提供保证担保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并与明细清单的各项内容逐一进行核对。 5.存续状态信息 核实商事主体存续状态。开业状态的,获取财务报表、税单等相关材料;歇业状态的,获取税务零申报材料;清算状态的,获取股东会决议、清算组备案等相关文书。 6.行政许可信息 获取行政许可相关证件复印件,并就有关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是否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进行逐一检查。 7.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获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有关文书,并就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是否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进行逐一检查。 8.行政处罚信息 获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文书,并就行政处罚信息是否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进行逐一检查。 9.其他信息 核实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四)审查结果 专业机构对审查对象实施审查后,应当出具审计复核报告,并编制工作底稿。审计复核报告和工作底稿应同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五)工作流程 1.制定审查标准及报告模板。专业机构根据审查内容和填写要求,针对各审查事项制定审查标准和审计报告模板。 2.获取被抽查对象信息。专业机构通过罗湖局获取抽查对象名单及指定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及《商事主体公示信息监督检查告知书》。 3.核查抽查对象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能否取得联系。专业机构通过现场检查、电话联系双核查方式,核查抽查对象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及年报中的住所信息是否真实。 4.获取审查所需材料。专业机构派出专职工作人员入驻监管所,对可以取得联系的抽查对象,工作人员向监管所获取抽查对象年度年报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并通知企业到监管所配合抽查,送达《商事主体公示信息监督检查告知书》,获取审查公示信息所需的章程、会计财务等相关资料。 5.实施公示信息审查。专业机构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审查工作相关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抽查对象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进行审查,并出具《专项审计复核报告》。 6.向抽查对象反馈审查结果。专业机构应在完成公示信息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抽查对象出具《商事主体公示信息审查结果反馈表》,告知其公示信息审查结果。抽查对象收到反馈表后三日内对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的,由专业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修改报告。对审查不一致的信息,专业机构应指导抽查对象修改。 7.向监管部门反馈审查结果。专业机构应按抽查进度分批反馈审查结果,向罗湖局移交《专项审计复核报告》(纸质版、电子版)、工作底稿、《商事主体公示信息审查情况汇总表》、《商事主体公示信息审查情况记录表》等材料,并根据项目整体开展情况提供简要分析报告。相关资料应根据罗湖局要求统一装订、打包、移交。 8.协助后续工作开展。专业机构协助监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开展文书送达、数据录入、修改内容确认、审计工作答疑等后续工作。对《专项复核报告》内容存在错误的,专业结构应重新出具《专项复核报告》或就错误内容出具审核结果及情况说明。 (六)质量监督 专业机构应按照《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准则》的有关要求,对出具的审计复核报告及相应的工作底稿实施必要的现场复核和内部复核,确保工作质量。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将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对专业机构移交的审计复核报告和工作底稿进行抽查复核。对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审计复核报告和工作底稿,专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重新出具符合规范的审计复核报告和工作底稿。对审计复核报告和工作底稿存在问题较多的专业机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有权要求专业机构赔偿违约金。对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提出的整改要求,专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就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协议。 (七)其他要求 1.按照审查对象的辖区分布情况,配合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审查时间表,开展审查工作。并对每一个列入审查对象的商事主体出具审查复核报告,随附工作底稿及支持审查作出有关结论的证据、材料,按要求填报相关工作报表。 2.对审查中发现股东出资、资产财务信息存在问题的企业,向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提供专业审查意见,有关审查意见将作为处理企业登记管理违法行为的证据。 3.专业机构对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审查对象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及获知的商业秘密、政府工作以及工作结果负有保管、保密责任,不得向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审查对象以外任何第三方披露。审查结果未经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同意,专业机构不得擅自对外进行公布。 | ||||||||||||||||||||||||||||||||||||||||||||||||||||||||||||||||||||||||||||||||||||||||||||||||||||||||||||||||||||||||||||||||||||||||||||||||||||||||||||||||||||||||||||||||||||||||||||||||||||||||||||||||||
商务需求 | 项目要求 (一)服务和完成期限 工作团队组建、人员沟通衔接等工作应于中标后十五天内完成。审查对象的审查工作需在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项目进度安排 具体进度另行安排。 (三)培训要求 专业机构向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免费提供支持服务和帮助,包括: 1.协同市场监管部门完成送达文书、整理归档材料等工作。 2.对审查报告中涉及的与市场监管工作有关的问题解答、释疑。 3.为调查处理因抽查工作而发现的违法行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四)售后服务要求 1.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委托内容,向专业机构递交书面的变更说明,专业机构不同意变更委托内容的,本委托协议终止。 2.在完成委托项目过程中,专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协议,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专业机构承担: ⑴违反职业道德或被国家有关部门处罚的; ⑵工作质量未达到委托要求的; ⑶未按时提交结论性文书且无正当理由的; ⑷将委托事项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⑸隐瞒审查对象涉嫌违法违规等行为的; ⑹提供结论性文书内容虚假,或存在导致委托方作出错误决定的; ⑺泄露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提供的有关数据及工作秘密、审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完成委托项目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以及审查结论、工作结果的; ⑻损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审查对象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以上行为给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造成损失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罗湖局有权要求专业机构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专业机构有义务按照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的要求全程参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行政复议或诉讼,并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5.委托费用包括专业机构在工作中支付的办公用材费、交通费、食宿、人工费、审计复核报告工本费等审查相关费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改变委托内容的,有关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 (五)验收要求 1.按时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安排的每项工作内容。 2.专业机构按要求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审计复核报告并提交工作底稿。 3.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组织对审计复核报告和工作底稿进行抽查复核的,专业机构需完成抽查复核发现问题的整改。 五、项目服务期限及付款方式 (一)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限到2018年12月30日。 (二)付款方式 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15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30%)。 2.剩余尾款。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七十(70%)可根据工作完成进度分阶段支付,具体阶段支付标准及时间由罗湖局视情况决定,全部尾款需待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 ||||||||||||||||||||||||||||||||||||||||||||||||||||||||||||||||||||||||||||||||||||||||||||||||||||||||||||||||||||||||||||||||||||||||||||||||||||||||||||||||||||||||||||||||||||||||||||||||||||||||||||||||||
评标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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