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石梁镇建成区景观塘及楼宇亮化工程合同
天长市石梁镇建成区景观塘及楼宇亮化工程合同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天长市石梁镇建成区景观塘及楼宇亮化工程】
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天长市石梁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天长市石梁镇建成区景观塘及楼宇亮化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 1 月 20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 2 月 19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人民币(大写)伍拾捌万壹仟捌佰壹拾肆元零贰分(人民币)(¥581814.02);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捌仟肆佰壹拾陆元捌角叁分 (¥8416.83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陆万贰仟元整(¥62000.00)。
承包人项目经理:陈斯伟。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18年 1月 19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天长市石梁镇政府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略)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4月3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总经理以上管理者(或双方工地代表人)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详见监理合同;
资质类别和等级:详见监理合同;
联系电话:详见监理合同;
电子信箱:详见监理合同;
通信地址:详见监理合同。
1.1.2.5设计人:
名称:详见设计合同;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建设范围内。
1.1.3.9永久占地包括:规划定位范围。
1.1.3.10临时占地包括:建设范围内。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3天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贰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施工图。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进度计划、其他国家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工程开工前7日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各两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材料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自收到文件3日内 。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壹份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方办公室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方项目负责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现场指挥部办公室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建造师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工地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监理员 。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现场条件为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现场条件为准。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所有。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且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有误、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项目或数量的增减,均按实调整合同价格。。
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工程变更签证、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已具备施工条件。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承包人已认真踏勘现场,确认现状已具备进场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水、电以投标时现场踏勘条件为准,费用由承包人自理,水电安装的申请、协调工作由发包人协助解决。施工现场内其他需做的与施工有关的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电讯线路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3日内完成。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3日内完成。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承包人代为办理施工所需的批件、证件的申请报批,发包人予以积极配合。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3日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工程开工前3日。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国家、安徽省有关规定办理。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
(10)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 。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资金已落实。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及其他应交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并满足实际验收需要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并满足发包人实际需要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具备电子资料条件的,同时提供电子资料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 名: 陈斯伟 ;
身份证号: ****************14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皖********0668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181*****338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不得签署与工期、质量、价款有关的补充协议,2.不得擅自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3.不得签证放弃承包人在工程结算或工期顺延方面的权利,4.不得私自收受工程款,5.保留其它应由承包人行使的权利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1)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 20天,每周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4天,按要求进行指纹考勤,发包人及有关部门随时抽查。若发现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每周在施工现场时间少于4天的,直接处罚承包人1000元/次。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第二次更换项目经理的通知后28天内仍未更换的,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在暂停施工后的7天内仍未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 2天内(或按通用条款第3.3.1项执行—即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提供)。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第二次要求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通知后28天内仍未更换的,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在暂停施工后的 天内仍未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于1天前报监理人批准,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中标价×10%。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第一次付款一并付清(不计利息)。
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执行合同通用条款并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执行合同通用条款并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施工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办公场所各一处,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详见监理合同;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工程开工日期的确定、顺延工期的确定;
(2)工程款支付节点的确定 ;
(3)工程验收时间的确定。
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至少24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建筑场地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负责垃圾的管理,并负责向场外的清运,垃圾清运费包含在报价中。恢复为便于施工对进场道路和周边环境所做的临时性的改建和改造工作,竣工清理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同时满足相邻单位的合理、合法要求 。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合同、标书、设计图纸及文件和有关施工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现场实际条件编制。内容应包括:施工部署、施工方案、保证质量和安全的保障体系与技术措施、必要的专项施工设计、以及环境保护、交通疏导等。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开工7天前,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4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和非承包人的责任停工的,工期顺延。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施工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完成的,业主单位根据拖延工期的严重程度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3.1督促施工单位采用突击方法赶工期;
3.2按拖延工期每天按合同价款的3‰罚款,并直接从施工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3对严重拖延工期,经业主多次督促,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业主单位报经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天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审计局等单位联席会议批准后,可中止施工合同,并和施工单位进行清算。同时按原中标价格另选同样资质的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原施工单位须无条件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另选的施工队伍施工,不得向业主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社会普遍认可的恶劣气候条件;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2)/;
(3)/。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不奖励。
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所有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需要报送样品。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
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无。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无。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根据国家规定,满足本项目需要。
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发生下列情况的,项目工程量应按实调整:
1、设计变更引起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增减 。
2、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单价的调整:
一、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应按以下方式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
二、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工程项目、暂定综合单价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已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如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按工程所在地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或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一、人工费调整和施工机械费调整执行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调整文件。
二、材料价格调整
1、可调价的材料:详见招标前附表调整基数:以控制价材料表中的材料数量和单价为调整基数。增减工程量引起可调价格材料数量变化,按实计算。
2、调整幅度:在工程合同工期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材料信息价上涨超过控制价材料表中单价的5%(含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5%以外分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平均下跌超过控制价材料表中单价的5%(含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材料信息价上没有的材料(或业主指定品牌材料),以实际市场价格调整为准。
三、施工机械费调整
1、调整基数:招标文件中注明的种类,并以控制价中相应的数量和单价为调整基数。增减工程量引起的数量变化,按实计算。
2、调整幅度:在本工程合同工期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信息价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上涨超过控制价中单价的10%(含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信息价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下跌超过控制价中单价的10%(含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10%以外部分依据安徽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结合《滁州市工程造价信息》基数或施工现场签证价为准。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范围内的单价及有关费用的报价,不再调整,一次性包干。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结算价=中标价±工程量变更造价×(1-投标让利幅度)±人工机械费政策性调整±可调价材料价格调整±合理工程索赔-暂列金额±暂估价调整±施工技术措施费调整×(1-投标让利幅度)。(投标让利幅度=(1-中标价/控制价)×100%,中标价和控制价均不含暂列金额和暂估价部分) 。
在合同工期内,国家政策性调整按有关文件执行。
工程量变更造价调整时,其他费用按投标报价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通用条款。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12.4.1.1、工程预付款:无。
12.4.1.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价款的70%,工程审计结束后付至工程审计价款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2年后一次性付清(无息)。
12.4.1.3上述付款方式中的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12.4.1.4质保期二年,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12.4.1.5、乙方应及时支付各方面的工资、费用及材料等款项,如有投诉拖欠,甲方将从下一次工程款中扣除,并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投诉方,纳入乙方总工程款中结算。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照发包人要求格式编制。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承包人延误工期执行。。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限:执行通用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本工程质保期2年(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最终按决算审定工程总价款3 %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该保证金无息;
(3)其他方式:/。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一般情况须在48小时之内,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须在4小时之内。
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7)其他:/。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15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14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和自身需要,以承包人或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名义投保有关险种,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国家、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若无相关规定,由承包人确定,并自担风险。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天长市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2乙方应及时支付各方面的工资、费用及材料等款项,如有投诉拖欠,甲方将从下一次工程款中扣除,并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投诉方,纳入乙方总工程款中结算。
21.3因施工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完成的,业主单位根据拖延工期的严重程度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1)督促施工单位采用突击方法赶工期;
2)按拖延工期每天按合同价款的3‰罚款,并直接从施工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对严重拖延工期,经业主多次督促,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业主单位报经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天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审计局等单位联席会议批准后,可中止施工合同,并和施工单位进行清算。同时按原中标价格另选同样资质的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原施工单位须无条件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另选的施工队伍施工,不得向业主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4)现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必须满足业主的施工进度要求。若承包人进度不能满足业主要求,则承包人必须按业主要求增加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业主不予补偿。
21.4本工程投标人必须安排投标文件里承诺的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进场施工,项目经理及五大员必须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到场,严禁转包、违规分包,一经查实,自动中止合同,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按《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21.5工程档案要求
1、本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将工程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等所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资料、材料及文件进行收集和整理,最终形成工程档案。2、收集和整理标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28-201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标准执行。3、建设工程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前,要进行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工程资料验收认可文件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最终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移交给建设单位。
21.6按照“一卡通”管理规定,按月按比例专项拨付工程款等内容以后请按《关于进一步强化“一卡通”管理的通知》的内容注明:建设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完成的工程量,按市政工程20%的比例将农民工工资汇入乙方(总承办方)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一卡通”专户。
21.7承包人必须按滁州市相关规定办理农民工工资一卡通,且合法用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如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造成负面影响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支付。所有现场工作人员需有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要按月发放,并将有关合同及工资发放资料进行档案管理(现场留复印件)。
21.8本条款中所有处罚皆以现金方式交纳到石梁镇财政所,对于拒不交纳罚款的承包人予以不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办理工程计量、验收、决算、移交等相关手续,并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1.9工程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对方责任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行为。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天长市石梁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璜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天长市石梁镇建成区景观塘及楼宇亮化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内容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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