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首钢滦南马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城铁矿采选工程1#回风井(A标段)开拓系统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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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首钢滦南马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城铁矿采选工程1#回风井(A标段)开拓系统 招标文件 招标人编号:ZS12Y-2018-XBMC1#-001 招 标 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二零一八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 1.1 项目概况8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8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8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8 1.5 费用承担8 1.6 保密8 1.7 语言文字9 1.8 计量单位9 1.9 踏勘现场9 1.10 投标预备会9 1.11 偏离9 1.12分包9 2.招标文件澄清9 3. 投标文件10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10 3.2 投标编制要求10 3.3 投标有效期10 3.4资格审查资料10 3.5备选投标方案11 4. 投标11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1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11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1 5. 开标11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11 5.2 开标程序12 5.3 开标异议12 6. 评标12 6.1 评标委员会12 6.2 评标原则12 6.3 评标12 7. 合同授予13 7.1 定标方式13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13 7.3 中标通知13 7.4 履约担保13 7.5 签订合同13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3 8.1 重新招标13 8.2 不再招标13 9. 纪律和监督14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14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14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14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14 9.5 投诉14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4 第三章 评标办法15 1、评标办法15 1.1评标原则:15 2. 评分标准15 3.评分办法16 4. 评标程序16 4.1 初步评审16 4.2 详细评审16 4.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17 4.4 评标结果17 5.评审标准17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20 一、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及内容20 二、劳务分包作业期限20 三、劳务作业质量标准20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20 五、劳务分包人资质21 六、合同文件构成21 七、承诺21 八、附则2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23 1. 一般约定23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23 1.2 标准和规范24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24 1.4 图纸24 1.5 联络24 1.6 保密25 2. 承包人25 2.1 承包合同的提供25 2.2 劳务作业现场和工作条件25 2.3 承包人项目经理25 3. 劳务分包人25 3.1 劳务分包人的一般义务25 3.2 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26 3.3 劳务作业管理人员26 4. 劳务作业人员26 4.1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6 4.2 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26 4.3 劳务作业人员管理27 5. 作业安全与环境保护27 5.1 作业安全27 5.2 职业健康28 5.3 环境保护28 6. 作业期限及进度28 6.1 劳务作业方案28 6.2 开始工作29 6.3 作业期限延误29 6.4 劳务作业暂停29 6.5 工作配合30 6.6 提前完工30 7. 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30 7.1 机具、设备和材料供应计划30 7.2 大型机械、主要材料和周转性材料31 7.3 低值易耗材料31 7.4 劳务分包人的保管义务31 7.5 承包人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31 8. 劳务作业变化31 8.1 劳务作业变化的情形31 8.2 劳务作业变化的通知32 8.3 劳务作业变化估价32 8.4 劳务作业变化引起的作业期限调整32 8.5 临时性用工劳务32 9.劳务作业价格调整33 9.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33 9.2 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33 10. 合同价格形式33 10.1 单价合同33 10.2 总价合同34 11. 劳务作业计量与支付35 11.1 劳务作业的计量35 11.2 预付款35 11.3 进度款支付35 11.4 支付账户36 12. 验收与交付36 12.1 劳务作业质量36 12.2 参加检验与验收36 12.3 完工日期的确定36 12.4 劳务作业整改37 12.5 劳务作业交付37 13. 劳务作业完工结算与支付37 13.1 完工结算申请37 13.2 完工结算审核37 13.3 完工结算支付38 14. 违约38 14.1 承包人违约38 14.2 劳务分包人违约38 14.3 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39 15. 不可抗力39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39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39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39 16. 保险40 16.1 承包人应获得或办理的保险40 16.2 劳务分包人应办理的保险40 16.3 保险事故的处理40 17. 索赔40 17.1 配合索赔40 17.2 劳务分包人索赔41 17.3 承包人索赔41 17.4 与违约责任的竞合41 18. 合同解除42 18.1 合同解除的情形42 18.2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42 19. 争议解决43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44 1. 一般约定44 1.2 标准和规范44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44 1.4 图纸44 1.5 联络44 1.6 保密45 2. 承包人45 2.2 劳务作业现场和工作条件45 2.3 承包人项目经理45 3. 劳务分包人46 3.1 劳务分包人的一般义务46 3.2 劳务分包人项目负责人46 3.3 劳务作业管理人员46 3.4禁止转包和再分包46 4.3 劳务作业人员管理47 5. 作业安全与环境保护47 5.1作业安全47 5.2 职业健康47 5.3安全文明及安全风险抵押金48 6. 作业期限及进度49 6.1 劳务作业方案49 6.2 开始工作49 6.3 作业期限延误49 7. 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50 7.1 机具、设备和材料供应计划50 7.3 低值易耗材料50 7.4 劳务分包人的保管义务50 7.5 承包人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50 8. 劳务作业变化52 8.1 劳务作业变化的情形52 8.3 劳务作业变化估价52 8.4 劳务作业变化引起的作业期限调整52 8.5 临时性用工劳务52 9. 劳务作业价格调整53 10. 合同价格形式53 11. 劳务作业计量与支付55 11.1 劳务作业的计量55 11.2 预付款、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6 11.3 进度款支付56 12. 验收与交付57 12.1劳务作业整改57 12.2劳务作业交付57 13. 劳务作业完工结算与支付57 13.1 完工结算申请57 13.2 完工结算审核57 13.3 完工结算支付57 14. 违约58 14.1 承包人违约58 14.2 劳务分包人违约58 15. 不可抗力59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59 16. 保险59 16.1 承包人应获得或办理的保险59 16.2 劳务分包人应办理的保险59 17. 索赔59 17.4 与违约责任的竞合59 18. 合同解除60 18.1 合同解除的情形60 18.2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60 19. 争议解决60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65 封面65 一、投标函及清单报价6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7 四、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表69 五、人员配备计划表70 六、附 件71 七、工程承诺书72 八、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73 九、施工组织设计7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2">现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对首钢滦南马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城铁矿采选工程1#回风井(A标段)开拓系统 进行公开招标,现邀请有良好业绩的投标单位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3">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招 标 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规模:1、-240m回风水平主要工程内容有:回风石门、回风天井等井巷工程,开凿工程量约1420/4.53万M3,支护形式根据围岩条件采用喷射混凝土、喷锚网、钢拱架等方式。 2、-540m凿岩水平主要工程内容:包括石门、上盘联络巷、穿脉及风机站硐室、风机变电硐室、采区溜井、通风天井等开拓工程及出矿穿脉、出矿横穿、堑沟拉底巷、底部集矿堑沟等采切工程,开凿工程量约10246m/万M3,支护形式根据围岩条件采用喷砼、喷锚网、钢拱架等方式。 建设地点: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工 期: 1#标段:2018年6月30日开工,2020年08月15日前竣工,总工期1140 日历天;(暂定) 质量标准: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2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1、-600m回风水平主要工程内容有:回风石门、回风天井等井巷工程,开凿工程量约2.4万M3,支护形式根据围岩条件采用喷射混凝土、喷锚网、钢拱架等方式。 2、-840m凿岩水平主要工程内容:石门、上盘联络巷、穿脉、风机站硐室、风机变电硐室等开拓工程及采场联络巷和凿岩硐室等采切工程,开凿工程量约10万M3。 3、-900m水平主要工程内容有:包括石门、上盘联络巷、穿脉及风机站硐室、风机变电硐室、采区溜井、通风天井等开拓工程及出矿穿脉、出矿横穿、堑沟拉底巷、底部集矿堑沟等采切工程,开凿工程量约17万M3,支护形式根据围岩条件采用喷砼、喷锚网、钢拱架等方式。 2.3招标编号: 2.3.1招标人编号:ZS12Y-2018-XBMC1#-001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劳务分包标段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应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劳务或专业分包资质; (3)投标人应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4)投标人应为一般纳税人,具备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 (5)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应具有建筑工程或机电工程或矿业工程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以上,同时须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并在投标人单位执业,具有承担过类似工程项目的业绩,且不得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并且本人不在因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期内。 (6)投标人近五年至少完成1个合同额¥2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有色工程或工业管道业绩; (7)投标人拟设置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配备要求专业设置及搭配合理; (8)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财务状况良好,且在最近五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9)本项目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2材料采购标段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经营范围符合并包含投标报价材料; (3)投标人应为一般纳税人,具备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 (4)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财务状况良好,且在最近五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本项目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投标人经营范围可以为单独标段提供报价,多个标段材料经营范围,投标控制范围不超过两个标段。 ********0">4.报名信息及招标文件获取信息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06月21日至2018年06月25日,在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工程科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 4.2如招标文件电子版与书面招标文件有差异,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4.3获取招标文件应满足以下条件: 4.3.1投标单位代表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同时还需携带下列资料: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拟派项目经理相关证件、相关业绩及相关体系认证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套。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注明所报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手机号、邮箱等信息。 ********4">5.投标文件递交 ********5">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5.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同“开标地点”。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开标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开标地点: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兰州办公楼会议室。 7.发布媒体: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首钢滦南马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城铁矿采选工程1#回风井(A标段)开拓系统 的唯一招标机构,我公司仅在中国铝业公司电子采购交易系统(网址:http://ec.chalieco.com)发布了有关该项目的招标信息,未授权任何公司及个人转载相关信息。在此,我公司郑重提醒各投标人注意:与该项目相关招标事宜均须与我公司指定人员联系,我公司对任何转载信息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7">8. 招标联系人、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达济 、郝亭民 手 机:185*****817 、151*****499 电子邮箱: ********9@qq.com">********1@qq.com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6">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0">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责令停业的; (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4)在最近五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4">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1.7 语言文字 ********6">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1.9 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7">1.10 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1.12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不得将中标项目进行再分包。如需劳务分包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2.招标文件澄清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分册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投标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项目管理机构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其他资料 七、工程量清单 第二分册技术部分 八、施工组织设计 3.2 投标编制要求 3.2.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2.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2.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2.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3 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资格审查资料 3.4.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施工经理资格等材料的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单位的公章。 3.4.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4.3“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4.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小组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提供凭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社保缴纳证明原件,监标人核实投标人身份。 (5)监标人核实投标保证金。 (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7)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8)公布标底; (9)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10)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11)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2)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招标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和服务予以适当的增加或减少。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评标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办法和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目的评标定标办法。 1.1评标原则: 1.1.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1.1.2报价合理、业绩信誉优良; 1.1.3根据投标单位的商务部分、投标报价、技术部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总值进行排序,择优选择中标人。 2. 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部分(50分)+商务部分(15分)+技术部分(35)=100分
注:评委打分及投标人得分均保留两位小数。 3.评分办法 3.1 本工程评标经评委评审,评委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采用百分制方法评标,最后由评委按照本办法独立评分,计算出全体评委的算术平均得分,算术平均得分排序前三名的单位为第一、第二及第三中标候选单位,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3.2、评标人员必须在评分表和汇总表上签字。 3.3、总分=商务部分得分+投标报价部分得分+技术部分得分。 4. 评标程序 4.1 初步评审 4.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4.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发现串标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纳入分包商黑名单。 4.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4.2 详细评审 4.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4.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4.2.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4.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4.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4.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4 评标结果 4.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4.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5.评审标准 5.1技术评审标准 技术评审标准
5.2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
备注: 1.任职资格的评价因素主要为执业资格、职称等内容。 2.其他主要人员指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外的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但必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发的上岗证。 3.“或相当于”的获奖项目须提供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被颁发奖项的材料说明文件。 4.类似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5.3 信誉评审 信誉评审标准
5.4 价格评审 本次招标报价满分得分为50分。 5.4.1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基本分45分(招标人在开标时公布的标底价为评标基准价)。与基准价相比,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的1%,在基本分的基础上加0.5分附加分,最多加5分,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超过10%不得附加分,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10%(不含10%)每再低1%,在45分的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与基准价相比,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的1%,在基本分45分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内插法计算,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保留2位数) 5.5 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得分=商务部分得分+投标报价部分得分+技术部分得分。 5.6 特别声明 (1)招标人不保证低价中标,严格按照5.5综合评审公式执行。 (2)招标人有权调整不平衡报价。 (3)本次报价不随任何因素进行调整(详见工程量清单相关说明)。 (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及内容 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及内容:。 二、劳务分包作业期限 计划开始日期:2018年月日 计划完工日期:20年月日 作业总日历天数为:日历天。作业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始、完工日期计算的天数不一致的,以作业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劳务作业质量标准 劳务作业质量应符合 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并符合承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 1.暂定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不含税金额(¥元), 税额(¥元), 税率__%;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 元) 2.分包合同价格形式:。 3.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税率为__%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发票送达至承包人,承包人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原劳务分包人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承包人要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凭承包人退还不合格增值税发票的原件,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至承包人,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五、劳务分包人资质 资质证书编号: 营业范围: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中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型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劳务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劳务分包工作,确保劳务作业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再分包,并按时足额的向劳务作业人员发放工资。 2.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作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附则 1.合同订立时间:2018年月日 2.合同订立地点:山西省太原市胜利街280号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大楼。 3.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该协议必须加盖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加盖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等印章签订协议的,均无效;签订该协议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人)须为本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其他人员签字一律无效。 4.本合同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人执4份,劳务分包人执2份。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 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与专业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或者总承包人与专业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1.1.3 劳务分包工作: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劳务作业范围对应的劳务分包工作。 1.1.4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 承包人:是指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签订承包合同的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或者专业分包人,以及取得上述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劳务分包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7 劳务分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劳务作业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8 签约合同价:是指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9 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劳务作业范围内全部劳务作业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10 基准日期:承包人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劳务分包人的,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承包人直接选定劳务分包人的,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11 完工日期:包括计划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按照第12.3款【完工日期的确定】执行。 1.2 标准和规范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的标准和规范应与承包合同约定一致。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4 图纸 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1.5 联络 1.5.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令等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5.2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并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5.3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6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劳务分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劳务分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 承包人 2.1 承包合同的提供 承包人应提供承包合同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承包合同的副本或复印件,但有关承包合同的价格和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2.2 劳务作业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劳务作业条件的劳务作业现场。 2.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负责提供劳务作业所需要的劳务作业条件,包括: (1)将作业所需的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必需的条件接至劳务作业现场内; (2)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作业所需要的进入劳务作业现场的交通条件; (3)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作业所需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2.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的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 3. 劳务分包人 3.1 劳务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图纸、标准和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劳务作业方案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并负责成品保护工作; (2)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工作期限延误、安全事故等责任; (3)履行承包合同中与劳务分包工作有关的劳务分包人的义务,但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应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除外; (4)其它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劳务分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3.2 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 劳务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劳务分包人授权后代表劳务分包人履行合同。 项目负责人应是劳务分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分包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项目负责人应常驻劳务作业现场,每月在劳务作业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 劳务分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劳务作业管理人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劳务作业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人现场劳务作业管理机构及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等,并同时提交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与劳务分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劳务分包人派驻到劳务作业现场的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劳务分包人更换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4. 劳务作业人员 4.1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分包人应当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承包人提供上月劳务分包人在本工程上所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工资核算支付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的书面记录。除上述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劳务分包人承诺在本工程不存在其他劳务用工行为。 4.2 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劳务分包人应当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并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于每月25日之前将上月的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支付情况书面提交承包人。否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最近一期及以后各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劳务分包人未如期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及法定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劳务作业人员投诉或引发纠纷的,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劳务分包人从尚未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中代劳务分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并扣除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剩余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向劳务分包人支付。书面通知应载明代付的劳务作业人员名单、代付的金额,劳务分包人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天内确认或提出异议,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承包人代付。 4.3 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4.3.1 劳务分包人应当根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应当包括劳务作业人员数量、工种、进场时间、退场时间以及劳务费支付计划等,劳动力安排计划应当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 4.3.2 劳务分包人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和符合本合同劳务作业要求的劳务作业人员投入工作。劳务分包人应当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管理、工资支付管理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3.3 承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劳务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否则承包人有权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进入劳务作业现场。 4.3.4 承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劳务作业人员,劳务分包人应当撤换。劳务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作业安全与环境保护 5.1 作业安全 5.1.1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劳务作业。对于承包人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的指示,劳务分包人有权拒绝。 5.1.2 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作业,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1.3 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负责其生活区的管理工作。 5.2 职业健康 5.2.1 劳动保护 劳务分包人应当服从承包人的现场安全管理,并根据承包人的指示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劳务分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劳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受到伤害的,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劳务分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5.2.2 生活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至迟应于开始工作日期7天前为劳务分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应达到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和要求对劳务作业人员的宿舍和食堂进行管理。 劳务分包人应按照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暂住证等一切所需证件。 5.3 环境保护 在合同履行期间,劳务分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劳务作业现场环境。对劳务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劳务分包人应当遵守承包人关于劳务作业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 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劳务作业暂停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6.作业期限及进度 6.1 劳务作业方案 6.1.1 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如下内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与成本控制措施等,在劳务作业过程中,施工组织设计修订的,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劳务分包人。 6.1.2 劳务分包人应当根据承包人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修订劳务作业方案,劳务作业方案应包括劳动力安排计划、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计划等。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作业方案的时间。 6.2 开始工作 6.2.1劳务作业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如下劳务作业准备工作: (1)承包人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 (2)劳务分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劳务作业方案,组织劳务作业人员。 6.2.2劳务作业通知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劳务作业所需的许可。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工作日期7天前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劳务作业通知,作业期限自劳务作业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6.3 作业期限延误 6.3.1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完工违约金的上限。劳务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后,不免除劳务分包人继续完成劳务作业及整改的义务。 6.3.2不利作业条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利作业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指示,采取措施继续进行劳务作业,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承包人承担。不利作业条件包括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不利作业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及劳务分包人在劳务作业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作业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及劳务分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6.4 劳务作业暂停 6.4.1劳务分包人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6.4.3 劳务作业暂停后的复工 劳务作业暂停后,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消除劳务作业暂停的影响。在复工前,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确定劳务作业暂停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复工条件。当复工条件具备时,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的要求复工。 劳务分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劳务分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因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6.3.1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的约定办理。 6.5 工作配合 6.5.1 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承包人或劳务作业现场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6.5.2 承包人或劳务作业现场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指示予以配合。 6.6 提前完工 承包人要求劳务分包人提前完工的,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下达提前完工指示,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提前完工建议书,提前完工建议书应包括劳动力安排计划、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承包人接受该提前完工建议书的,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协商采取加快工作进度的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劳务分包人认为提前完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异议,承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 7. 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 7.1 机具、设备和材料供应计划 7.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之日起14天内,向承包人提交机具、设备、材料供应计划。 7.1.2 上述供应计划经承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运入场地。 7.1.3 承包人提供的机具、设备应在安装调试完毕,确认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在进场时应由劳务分包人负责验收,如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均由承包人承担。 7.2 大型机械、主要材料和周转性材料 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提供或采购大型机械、主要材料,以及提供或租赁周转性材料。 7.3 低值易耗材料 7.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自行提供部分低值易耗材料以及小型机具的,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上述材料的范围给予明确。 7.4 劳务分包人的保管义务 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承包人供应的机具、设备、材料,并接受承包人随时检查其机具、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因劳务分包人保管不善、不合理使用造成机具、设备、材料丢失、损毁的,劳务分包人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作业期限延误等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大型机械、主要材料及周转性材料由承包人负责保管。 7.5 承包人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所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率,劳务分包人在上述损耗率的范围内对设备、材料进行合理使用。超出约定损耗率范围之外的设备、材料用量,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8.劳务作业变化 8.1 劳务作业变化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影响劳务作业的,应按照本款约定进行调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劳务作业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劳务分包人不得擅自调整劳务作业范围。 8.2 劳务作业变化的通知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调整,承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劳务作业变化通知,并提供调整后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8.3 劳务作业变化估价 8.3.1 劳务作业变化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劳务作业变化导致价格调整的,劳务作业变化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作业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工艺复杂程度、劳动力市场状况以及原单价的相应组价比例认定; (3)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作业单价。 本项约定的项目单价是指按照第10条【合同价格形式】确定的工作量清单劳务费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载明的项目单价或合同当事人另行约定的项目单价。 8.3.2 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程序 劳务分包人应在收到劳务作业变化通知后7天内,先行向承包人提交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承包人应在收到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承包人对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劳务分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承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劳务分包人提交的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 因劳务作业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8.4 劳务作业变化引起的作业期限调整 因劳务作业变化引起作业期限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作业期限。合同当事人应结合劳务作业特点及技术难度,并参考工程所在地定额标准确定增减作业期限天数。合同当事人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增减作业期限天数的方法。以及当地劳动力市场供应情况 8.5 临时性用工劳务 承包人要求劳务分包人提供临时性用工劳务的,承包人应当提前3天向劳务分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的指示按时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进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承包人承担。 劳务分包人应在临时性用工劳务过程中,每天向承包人提交投入该项劳务工作的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费用汇总,承包人审核、确认后,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临时性用工劳务是指未包括在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范围之内的零星用工。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临时性用工劳务的工种工日单价。 9.劳务作业价格调整 9.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费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系数进行调整。但劳务分包人对人工费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在作业期限延误期间出现市场价格波动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第2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9.2 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劳务分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9.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作业期限延误时,作业期限应予以顺延。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在作业期限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0. 合同价格形式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0.1 单价合同 (1)工作量清单劳务费综合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作量清单及其劳务费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劳务费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9.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按第9.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 (2)工种工日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不同工种用工天数及各工种单日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种工日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9.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按第9.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 (3)综合工日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用工天数以及综合工日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工日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9.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按第9.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 (4) 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以及每单位建筑面积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9.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按第9.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 (5)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单价形式。 10.2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9.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按第9.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 11. 劳务作业计量与支付 11.1 劳务作业的计量 11.1.1 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 劳务作业工作量计算规则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作业工作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1.1.2 计量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作业工作量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每月22日前向承包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作量报告,并附具进度款付款申请单、已完的工作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交的工作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工作量报表的审核并书面答复劳务分包人。承包人对工作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检测。劳务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检测的,承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作量视为劳务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11.2 预付款 11.2.1 预付款的支付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2.2预付款的抵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劳务作业完工验收前,提前解除劳务分包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11.3 进度款支付 11.3.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月进行。 11.3.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如下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3)根据第8条【劳务作业变化】应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4)根据第17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5)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1.3.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1.1.2项【计量程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承包人提交,并附上有关资料。 11.3.4 进度款审核与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7天内审核确认并书面答复劳务分包人, 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审核确认劳务分包人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之日起7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进度款。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11.4 支付账户 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都应当支付至协议书中约定的劳务分包人的账户。 12. 验收与交付 12.1 劳务作业质量 12.1.1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劳务作业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有作业规范要求的,劳务分包人的劳务作业还应当满足承包人的作业规范要求。 12.1.2 承包人有权随时对劳务分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劳务作业质量,并对存在的质量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当及时完成整改。 12.2 参加检验与验收 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书面指示,参加与其劳务作业有关的材料检验,并及时提出检验意见。 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书面指示,参加与其劳务作业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并承担相应部分的整改责任。 12.3 完工日期的确定 12.3.1 承包人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负责组织劳务分包工作的完工验收。 12.3.2 劳务分包人完成全部劳务作业后,应向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承包人验收。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完工报告后对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成果进行验收。 12.3.3 总包工程竣工且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视为劳务分包人的劳务作业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12.3.4劳务作业经承包人验收合格的,以劳务分包人提交完工报告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劳务作业未经完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承包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 12.4 劳务作业整改 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表明劳务作业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整改,作业期限不予延长,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承包人损失。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整改的,承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劳务单位完成,产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劳务分包人整改后质量仍不合格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5 劳务作业交付 劳务作业经验收合格后,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指示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承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承包人。合同当事人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劳务作业交付的具体条件或日期。 13.劳务作业完工结算与支付 13.1 完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应自劳务分包作业完工并经承包人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完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完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完工结算合同价格; (2)承包人已支付劳务分包人的款项; (3)根据合同应当扣减的款项; (4)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的合同价款。 13.2 完工结算审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交的完工结算申请单之日起28天内审核确认,并向劳务分包人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承包人对完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劳务分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完工结算申请单。 13.3 完工结算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劳务分包人的完工付款。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14. 违约 14.1 承包人违约 14.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未按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 (2)承包人未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已完工作量的; (3)承包人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条件,影响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的;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机具等,影响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的;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14.1.2 承包人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行为给劳务分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并支付劳务分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4.2 劳务分包人违约 14.2.1 劳务分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劳务分包人违约: (1)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组织符合工程要求且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劳务作业人员进场的; (2)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的; (3)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4)劳务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 (5)劳务分包人未每月向承包人提供上月劳务分包人在本项目上所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的; (6)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14.2.2 劳务分包人违约责任 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劳务分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4.3 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一方合同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5.2.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通报受损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承包人通报一次损失情况。 15.2.2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5.3.1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作业期限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影响劳务分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作业期限延误的,应当顺延作业期限,由此导致劳务分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作业期限延误,承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劳务分包人在停作业期限间按照承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5.3.2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保险 16.1 承包人应获得或办理的保险 承包人应当为运至劳务作业现场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或获得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办理保险的时间及承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 劳务分包人应办理的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应当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劳务作业现场内自有人员、自有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劳务分包人办理保险的时间及劳务分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3 保险事故的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7. 索赔 17.1 配合索赔 17.1.1 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承包合同的约定。 17.1.2 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且承包人认为可以根据承包合同向发包人提起索赔的,则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和(或)延长作业期限,劳务分包人应予以配合。 17.2 劳务分包人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劳务分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作业期限的,应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劳务分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劳务分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作业期限的权利; (2)劳务分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14天内,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作业期限,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并应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4)承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于35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17.3 承包人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的,应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得到赔付金额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赔付的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劳务分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并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4)劳务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5)劳务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天内未予答复或未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的,视为认可该项索赔。 17.4 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约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按照违约责任条款执行。 18. 合同解除 18.1 合同解除的情形 18.1.1 出现下列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8.1.2 出现下列情形的,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的; (2)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无法整改的; (3)劳务分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作业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工作的质量、安全、作业期限,且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改正的; (4)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劳务作业暂停持续超过56天不复工的,或虽未超过56天但已经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劳务分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劳务作业人员支付报酬,导致引发1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的; (6)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8.1.3 出现下列情形的,劳务分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超过56天的;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劳务作业暂停持续超过56天不复工的,或虽未超过56天但已经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8.1.4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8.2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18.2.1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与劳务分包人办理合同结算支付手续。 18.2.2 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作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承包人要求撤出劳务作业现场。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8.2.3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违约条款的效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8.2.4 合同解除退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前7天向劳务分包人发出撤场通知,劳务分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撤离劳务作业人员并办理好相关手续。若劳务分包人逾期撤离劳务作业人员,则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9. 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因合同或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2 标准和规范 适用于合同的标准规范包括: (1)《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6) 《工程测量规范》 (7)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8) 其他与之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合同当事人对于解释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4 图纸 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3天 ; 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1份; 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5 联络 1.5.2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首钢马城铁矿;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郝亭民。 劳务分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首钢马城铁矿; 劳务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6 保密 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关于保密事项的约定:未经承包人事先书面同意,禁止复印或向其他单位借阅。未经承包人许可,劳务分包人不得以任何载体形式复制本工程图纸及相关资料,并不得自行使用于本合同文件以外的其他用途及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上述图纸与资料,否则,劳务分包人须向承包人缴纳人民币2万元的违约金。(该禁止不仅限于施工期间,而且适用于工程竣工后的任何时间。 2. 承包人 2.2 劳务作业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关于承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劳务作业条件的劳务作业现场期限要求: 开工前3天。 2.2.2 关于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劳务作业所需要的劳务作业条件,包括: 施工现场“三通一平”。 2.3 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施工现场管理和周边环境维护,现场治安管理工作以及相关工程资料的审批审核;2、根据国家规范、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范围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全面负责,劳务分包人接受承包人及监理方的监督、管理、检查、协调等;3、审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据此监督执行;4、检查验收劳务分包人工作及全过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情况;5、核实工程量,做好经济、技术签证;6、审核审批劳务分包人交工验收资料、工程结算书,并签署开、竣工报告;7、其他与施工相关的管理工作。 3. 劳务分包人 3.1 劳务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服从承包人施工安排,及时足额支付入场的农民工工资。存在有争议和不可预见的问题时,双方主动协商解决。由于一方的原因造成了另一方的事故或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 3.1.2 劳务分包人必须服从管理,按照法律法规、业主、承包人的施工标准化要求进行施工。 3.2 劳务分包人项目负责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3.2.1劳务分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承包范围内工程合同会签、所有业务洽谈、预结算、账务处理、现场施工管理、签证变更等全部事宜。 3.2.2劳务分包人未提交项目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或者没有提供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的违约责任:未提供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3.2.3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劳务作业现场的时间要求及违约责任:每月在现场天数不得少于30天,有特殊情况需向承包人项目经理请假并批准,否则每缺勤1天,处1000元的违约金。 3.3 劳务作业管理人员 本合同签订前,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现场劳务管理机构及劳务作业核心人员名单并配备到位,有调整变化的要在当天向承包人报备。 3.4禁止转包和再分包 3.4.1 劳务分包人转包分包工程的违约责任:一经查实,承包人立即终止合同,并对劳务分包人已完合格工程按照完成量的60%作为最终结算付款。 3.4.2 劳务分包人违法分包工程的违约责任:一经查实,承包人立即终止合同,并对劳务分包人已完合格工程按照完成量的60%作为最终结算付款。 4. 劳务作业人员 4.1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劳务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劳务作业人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承担由此带来的工期延误的所有损失,并承担承包人因追赶工期额外增加投入的费用 。 劳务分包人未按时补足劳动力的违约责任:劳务分包人必须以施工组织设计中审定的劳动力人数为准,并根据现场实际进行调整,及时补足,如未按时补足,由承包人自行补足,所发生费用从承包人应付由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中双倍扣除;若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不具备提供充足劳动力的能力,可直接将未完工程划分给第三方完成,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 5.作业安全与环境保护 5.1作业安全 5.1.1劳务分包人要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接受承包人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管,贯彻落实承包人的管理理念、承包人确定的安全管理底线《中国铝业公司—施工现场安全底线标准(试行)》及其补充意见。 5.1.2劳务分包人要建立安全班组,对现场员工实施班组化管理。劳务分包人要派驻安全负责人、安全员(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5.1.3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执行中铝公司《安全底线标准》、中铝国际《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图集》要求。 5.1.4确保安全投入符合承包人《安全投入保障管理制度》规定。 5.1.5劳务分包人要定期参加承包人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配合承包人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做好现场安全、环保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5.1.6配合承包人做好汛期、冬期等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工作。 5.1.7承包人按照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对劳务分包人进行考核。 5.2 职业健康 5.2.1入场人员应该符合职业健康要求。 5.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包括:临时生产、生活及施工用水、用电承包人只提供接口,水、电表及水电管线、设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费用并安装计量,用水、用电及其他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按发包人公布的价格在劳务分包人每月的进度款中扣回。 关于承包人为劳务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期限要求:承包人不向劳务作业人员提供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由劳务分包人负责为劳务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发现生活条件不达标的,劳务分包人应无条件整改。 5.3安全文明及安全风险抵押金 5.3.1安全文明施工: 1)①文明施工部分: 进入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承包人现场施工区域已有的围墙、施工场地大门、门卫室、标养室、厕所、临时办公室、休息室、洗车池、施工区域硬化道路及场地、施工场区内统一标识及广告宣传等安全文明设施劳务分包人有义务维护、保养及清理。 劳务分包人承担四口五临边(楼梯口、电梯口、电梯井道、预留洞口、通道口与入口处防护及围护;沟、坑、槽和深基础周边;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安全围护设施的搭拆及维护等全部实施操作过程及相关工作内容。 楼层施工用电的布设及临时用电照明(标准须符合承包人要求)等由劳务分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洗泵管的排污管道、沉淀池、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施工区域扬尘控制、车辆出场冲洗以免带泥上路、主楼内外的工完料清及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等由劳务分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场内外、楼内外、料场、机具厂、加工棚等的清洁维护及安全文明由劳务分包人按其所承包范围,公共部分各出入口道路卫生清洁、道路清洗维护、公共厕所等的卫生清洁及维护由劳务分包人清理。 ②其他费用: 由于施工措施或防护不当造成的关联工程问题处理的费用;满足本工程工期条件及本工程工期超出国家定额工期的赶工措施费;材料、设备场内外运输超定额规定运距增加的费用;为保证工程质量,劳务分包人所采取的各种质量保证措施费用;因迎接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的检查、参观学习、考察等因素干扰施工而发生的费用。 2)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不可竞争费用,劳务分包人在投标报价中按照规定列出使用,并根据承包人要求和省市建委要求、合同附件约定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省级安全文明工地标准要求。如劳务分包人不能满足其要求和履行职责,该费用由承包人代其进行实施和支配,承包人有权直接在其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3)劳务分包人安全目标及相关要求:①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遏制一般事故,实现零工亡,千人负伤率控制在0.1以下;②安全文明施工评价达标率100%。 5.3.2劳务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应按相关规定向承包人缴纳万元安全风险抵押金(合同签署后7日内缴纳,否则承包人有权延迟支付劳务分包人工程款直至缴纳到位;若延迟付款数额超过安全风险抵押金应缴纳数额,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劳务分包人须无条件同意上述条款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或索赔。),安全风险抵押金作为本工程安全风险防范的资金专项存储,用于本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安全风险抵押金待双方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全部施工完成,并全部退场后,全施工期无工亡及轻伤事故,未发生违章、违纪,安全达到的承包人要求,将无息返还安全风险抵押金;承包人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环保评价书,作为劳务分包人结算“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的依据。 6. 作业期限及进度 6.1 劳务作业方案 6.1.2 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作业方案的时间:开工前7天。 6.2 开始工作 6.2.1 劳务作业准备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劳务作业准备工作:现场“三通一平”,向劳务分包人提供施工的工作面,根据分包人提供的甲供材计划表随工程进度需求提前备料。 关于劳务分包人应完成的劳务作业准备工作:施工机具、料具、劳务作业人员到位,本施工内容所需的所有轴线、点及标高均由分包人自行测量,承包人复核。完成各种施工方案、组织相应的人力物力并积极组织作业人员参加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培训等。 6.3 作业期限延误 6.3.1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迟延一天支付承包人1000元违约金 。 6.3.3 不利作业条件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同意以下情形为不利作业条件: (1)不可抗力; (2)恶劣天气; (3)。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同意以下情形为不利物质条件: (1); (2); (3)。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同意以下情形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2); (3)。 7. 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 7.1 机具、设备和材料供应计划 7.1.1 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机具、设备、材料需求计划:提前25天 7.1.2劳务分包人自备施工机具为:分包人自备符合施工质量要求的机具 7.1.3劳务分包人自购材料有:除甲供主材以外的所有辅材 。 7.3 低值易耗材料 7.3.1 关于劳务作业所需的低值易耗材料的提供人的约定: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提供且自购前需向承包人提供相应的样品。 7.3.2 关于劳务分包人自行提供劳务作业所需低值易耗材料或小型机具的范围:除钢材由承包人提供外,其他材料均由劳务分包人自购 。 7.4 劳务分包人的保管义务 大型机械、出库的主要材料、周转性材料由劳务分包人负责保管。 7.5 承包人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 承包人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率:承包人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率按定额执行,限额领料,超领材料按承包人采购价在分包结算中双倍扣除;若劳务分包人合理利用材料,材料如有结余,节约材料形成的利润由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5:5比例划分,此笔金额在最终结算时兑现,价格按信息价计算。变更签证时发生的承包人供材数量相应增减。承包人所供材料不计保管费。甲供材废料归承包人所有,不作为劳务分包人结余量,劳务分包人应将废料收集并及时通知承包人材料管理人员进行处理,劳务分包人不得擅自处理。 凡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甲供材在出库时需做好领取登记,同时双方要认真检查、核对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和外观方面,进行确认并签字移交。若承包人通知劳务分包人参加甲供材的清点而劳务分包人不能或拒绝参与清点时,从承包人通知劳务分包人之时起,劳务分包人自动承担甲供材的保管责任;劳务分包人领取甲供材的人员必须由劳务分包人的授权委托,且在承包人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不予出库或交接,劳务分包人领取甲供材出库后需承担相应的保管、维护工作,若发生丢失、损毁及不合理使用等情况,按照承包人实际采购价格(若采购价格为多个价格,取其加权平均值)的2倍在工程款中扣除。 劳务分包人用于施工的建筑用材料应堆放整齐、有序,并设置明显的状态标牌。砂、石料成方;砌块成垛,码放整齐、稳固;模板、钢管等周转材料及加工的产品,其下部设不低于150mm高的支垫物并按品种、规格分类码放整齐、稳固;拆除下来的周转材应及时整理,余料及垃圾及时清运出场或按指定地点堆放,指定地点堆放的垃圾应定期清理。 劳务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承包人的要求,劳务分包人所采购的材料在进场时须经承包人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场,入场后在指定地点堆放并按承包人要求做好标识牌(承包人不定时抽查,每发现一次未标识,处以劳务分包人300元/次的违约金),否则劳务分包人须无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费用自理且劳务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索赔。承包人对材料的检查不免除劳务分包人采购材料存在的质量的问题,若后期因劳务分包人采购材料引发的质量问题,劳务分包人须无条件返工直至符合施工要求,相关费用自理。 劳务分包人用于施工的器具及机械设备要保证数量充足,性能良好,具有可靠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以确保合同要求的作业标准及安全需要,劳务分包人用于施工的器具及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自备,须经安全教育后持证上岗,费用自理。凡达不到要求的器具及设备不予进入现场,凡入场后三日内在现场不能恢复能力的设备应撤离现场并由劳务分包人自费予以更换。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分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 劳务作业变化 8.1 劳务作业变化的情形 1)关于劳务作业变化的情形的约定: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因劳务分包人不能按约满足现场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工期等方面的要求或发生其他违约、损害承包人权益情况时,承包人保留对其进行清退的权利,延误的工期及其他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且劳务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或索赔; 3)如果劳务分包人有正当理由提出清单中的部分工作内容劳务分包人不能满足承包人的施工要求,可以提前向承包人申请割除该范围内的工作。在施工该范围工作前20天,双方经协商后承包人认为理由合理,可以予以割除,割除的部分由承包人直接进行分包。 8.3 劳务作业变化估价 8.3.1 劳务作业变化估价原则 关于劳务作业变化估价原则的约定: 如因设计变更等引起的施工内容发生变化,固定表中有适用的固定单价,按固定单价表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表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以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款;综合单价表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由劳务分包人按照报价时的计价方法、标准、原则,提出变更工程综合单价,报送承包人,经劳务分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8.4 劳务作业变化引起的作业期限调整 关于因劳务作业变化引起作业期限调整时,确定增减作业期限天数的方法为:结合劳务作业特点及技术难度,并参考工程所在地定额标准双方协商确定增减作业期限天数。 8.5 临时性用工劳务 临时性用工劳务的工种工日单价:。 9. 劳务作业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第2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不予调整。 10. 合同价格形式 计价方式:工作量清单劳务费综合单价合同 (详见附件) 以上计价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完成承包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履行本分包合同应由乙方完成的全部责任所应支付的全部价格;(2)本合同下分包价格一次包死,不受天气变化、市场价格、职工生活费用增加、甲方相关工程施工进度、国家政策性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如遇不可抗力,双方协商解决;(3)本合同下分包价格包含了停电、停水等甲方原因造成的停、窝工损失费用;(4)本合同下分包价格包含了分包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保险、试验费和施工方案中一切措施费用(5)不大于合同总价之2±%内的设计变更费用、其他变更费用以及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量增减费用。该工程量增减费用为扣除甲供材料和设备价款后的纯工程量增减费用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已要求乙方将上述风险范围内的费用计入综合单价(承包总价),一次包死,施工期间不再调整(如何计取由乙方自行考虑)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设计变更及合同以外工程结算方式: 变更的估价原则 由于发包人(或设计)原因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及工程量清单变化导致项、量变化,其综合单价确定原则如下: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子目,参照该子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的子目,其综合单价确定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执行,按以下方法进行结算。 ①定额 2010年《冶金矿山井巷工程预算定额》(直接费部分、辅助费部分) 2010年《冶金矿山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2010年《冶金工业矿山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六册《费用定额》 2010年冶金矿山定额不含部分执行《2003年河北省系列定额》 ②执行冶金2010 定额时,机械一类费按定额价执行,不作调整;人工费按72元/工日调整,72元/工日与定额规定48元/工日之差属价差,不参与取费。 ③执行《2003年河北省系列定额》部分,定额中人工单价调整执行冀建质【2008】280号文件。机械费按定额价执行,不作调整。 ④若发生500m以外的矸石、矿石倒运,执行《2003年河北省系列定额》。 ⑤材料调价范围及价格。 材料调价范围: 钢材(不含摊销材料); 木材及木制品(含木轨枕)(不含摊销材料); 水泥、水泥制品; 标准砖、砂、碎石等地材; 炸药、雷管; 施工机械费中的电、风等二类费材料; 井下安装工程中未计价材; 井下安装工程辅助费中施工机械费二类费材料。 材料调价方法: 由于发包人(或设计)原因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及工程量清单漏项需要重新组价的部分: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并结合市场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确定。材料价格不应包含增值税,有关 “营改增”的调整按冶建定(2016)9号、10号文件执行。 ⑥机械费除按冶建定(2016)9号、10号文件进行调整有关“营改增”的内容外,不作其他调整。 ⑦安全生产费按冶建定(2016)9号、10号文件进行调整。 ⑧执行冶金2010年定额时,措施费不计取二次搬运费。 ⑨对于以上有关“营改增”的未尽事宜可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件执行。 ⑩按投标时工程造价下浮费率进行下浮【投标下浮费率=15%+(招标控制价与合同价之差与预算全价之比)】(暂列金额不参与计算)。 2.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1)乙方在确认发生可进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以后3天以内向甲方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书面报告,并附有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由甲方工程管理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由甲方经营计划部审核确认。 (4)由甲方经营计划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5)由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由经营计划部留存,待竣工结算时一并结清 。 11. 劳务作业计量与支付 11.1 劳务作业的计量 11.1.1 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 劳务作业工作量计算规则: (1)依据施工图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据实计算工程量。其中治水工程量依据现场签证计量。 (2)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承包人对其发生的工程量不予确认。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 20日前 。 11.1.2 计量程序 关于劳务作业工作量计量的约定:经发包方、监理和承包方确认验收 。 (1)劳务分包人报送工作量报告的期限:分包人应在每月 20日前按本合同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 六 份。 11.2 预付款、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1.2.1 预付款的支付 承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数额或比例:/ 。 承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期限:/ 。 关于支付预付款的其他约定:/ 。 关于预付款抵扣的约定:/ 。 11.2.2 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的方式:银行保函或者现金 。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金额的 5% 。 履约担保的期限:至合同执行完毕且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后终止 。 11.2.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7日内,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体缴纳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2)% 劳务分包人拖欠其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或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扣除分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以向其雇佣人员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不足部分从分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并进行等额罚款,罚款从其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11.3 进度款支付 11.3.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工程进度结算,分包人每月20日前报送进度款,监理单位审核后,上报发包人审批支付。分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0%),发包人先挂账后支付。支付金额为经双方核定的该部分价款的65 %(甲供材费用不作为计算基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审核完毕付至竣工结算额的85%,质保期到期后,质量符合要求,支付质保金5%,审计完后支付剩余款项。 所有付款均以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 11.3.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 六 份 。 11.3.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关于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约定:分包人应在每月 20日前 。 11.3.4进度款审核与支付 (1)承包人审核确认并书面答复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期限:3天 。 (2)承包人支付劳务分包合同进度款的期限:发包方付款后次月5日-25日 (3)若业主方未及时向甲方支付工程款,从而影响到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乙方须予以理解和配合,不能据此向甲方提出停工而影响继续生产。 11.3.5 进度款支付的其他约定:分包人结算经承包人审核后,分包人按承包人审批结算金额以及承包人的要求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发票,发票抬头必须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分包人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承包人有权延迟支付应付款项直至分包人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承包人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分包人需自行办理开具发票所需的相应手续。 12. 验收与交付 12.1劳务作业整改 劳务分包人整改后质量仍不合格,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按总包合同。 12.2劳务作业交付 关于劳务作业交付条件与日期的约定:实际竣工日期以验收合格日为准 。 13. 劳务作业完工结算与支付 13.1 完工结算申请 劳务分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完成后28天内提交6份竣工申请单 ; 劳务分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按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要求填写; 劳务分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的份数:按承包人要求; 完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要求填写。 13.2 完工结算审核 承包人完成完工结算申请单审核确认并签发完工付款证书的期限:按总包合同。 13.3 完工结算支付 承包人完成完工结算支付的期限:在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28天内提交6份竣工付款申请单 。 14. 违约 14.1 承包人违约 14.1.1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应在解除合同后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合同内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计价,设计变更和签证执行合同专用条款第15条“变更”; (2)分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和其他物品的价款:承包人提供发票,发包人按原价收回(已经过使用的材料和其他物品不予考虑) (3)分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分包人人员的款项:按照滦南县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遣散人员一个月工资,施工设备给予搬迁、撤场费用; (4)违约金无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无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分包人造成的损失:无 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分包人在约定时间内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14.1.2 承包人违约责任 关于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的约定:/ 。 14.2 劳务分包人违约 14.2.1 劳务分包人违约的情形 (6)劳务分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4.2.2 劳务分包人违约责任 关于劳务分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的约定: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后果。。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6. 保险 16.1 承包人应获得或办理的保险 关于承包人办理保险的时间及承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16.2 劳务分包人应办理的保险 关于劳务分包人应办理的保险的约定:按总包合同。 关于劳务分包人办理保险的时间及劳务分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总包合同。 17. 索赔 17.4 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关于索赔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约定: 中标通知书下发后30日内,分包人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并完成进场工作,达到开工条件。因分包人原因超过规定时间,延迟1天扣履约担保金3 万元,直至扣完为止。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发包人原因(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调整及不可抗力原因除外)造成的窝工、停工每次连续8小时以上时,人工工日单价按50元/工日给予承包人补偿;机械台班按定额规定折旧费计入;涉及窝工、停工人员及机械台班的界定以发包人、监理及承包人三方认可的数量为准。 分包人的工期延误 (1)由于分包人原因,连续3个月不能完成进度计划时,承、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对施工设备有权无偿使用或限期拆除。 (2)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1天,按合同额的5‰扣罚违约金,最低不低于1万/天,最高不高于3万元/天,总额不超过合同额10%;工期惩罚按月进行核算,年终予以考核,竣工完成结算。分包人在总承包工期内,通过采取措施追回相应工期的,则将追回工期部分违约金返还承包人。 (3)爆破手续由分包人自行办理,因爆破手续未办好影响爆破作业,每延误1天,罚款1万元人民币。 18. 合同解除 18.1 合同解除的情形 18.1.1 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 18.1.2 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延迟开工1个月,取消分包人的工程承包资格,清除出场。 18.1.3 劳务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 18.1.4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退出离场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对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按照完成量的60%作为分包人的最终结算支付价款。 18.2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18.2.4 合同解除退场 承包人发出撤场通知的期限要求:一个月内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 劳务分包人逾期撤离劳务作业人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拖期一天,扣款5万元。 发包人继续使用乙方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乙方文件和由乙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发包人无偿使用直至工程竣工。。 19. 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0、补充 1 监控系统要求 分包方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善的提升系统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井口信号房、提升绞车房、提升人员进出场所(井口、施工吊盘、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的视频监控,并符合安监部门的相关要求。 2 带班制度要求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分包方必须严格落实国务院国发(2010)23号令的要求,切实执行好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3 作业制度要求 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分包方必须实行3班作业。 4 地下涌水量 ①全矿山巷道期涌水量按所承包区域100M3/h考虑,且涌水量变化合同综合单价不调整; ②巷道单个工作面(迎头10米内)涌水量按 30 M3/h界定,当≤ 30 M3/h时,其探治水和排水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当>30 M3/h时,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其治水及超出30 M3/h部分的排水费用均由发包人承担,探治水、排水费用以现场签证工程量为依据,按合同约定计价调整;若治水后工作面涌水量仍超出 30M3/h时,再次发生的治水和排水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涌水量不作为合同综合单价调整的依据。 5 其他 1、分包方遵循发包人工程总体网络计划的要求,确保关键线路工程按计划完成,发生不按计划施工部分,不予报量结算。甲方根据发包人对项目总体进度安排及分包方的施工进度,有权增减分包方承担的工程量,增减工程量的数量不论大小合同综合单价均不予调整。 2、工程完工后,分包方按发包人的要求组织撤场,费用由分包方承担。在限期内完不成撤场,拖期一天罚款3万元,并且发包人有权组织拆除,费用仍由分包方承担。 3、井建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对施工设备和设施有权决定租用或限期拆除。 4、合同价款中:(1)已考虑巷道滴水情况;(2)已考虑交叉作业影响。 5、分包方承诺严格执行发包人关于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6、工程实施过程中,分包方严格按照发包人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处理。 7、发包人根据投产前实操培训安排,有权对分包方承担范围内的部分采切工程调整为自行施工,分包方必须配合。 8、承诺施工合同范围内所有措施工程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再对措施工程进行调整报价。 9、副产矿石应运到发包人指定地点,如过程中发生流失,每发生一次罚款10000元,交接前丢失的矿石量分包方按照市场价的10倍进行赔偿。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承包人(全称): 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甲方) 分包人(全称):(乙方)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和双方利益,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承包方式: 第二条 承包合同期限: 第三条 承包内容及施工区域: 第四条 安全生产职责 4.1 甲方安全生产职责 4.1.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及组织机构,设置专职安全员对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4.1.2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根据制度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4.1.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作业场所。 4.1.4组织开展对现场及施工过程中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负责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评审工作。 4.1.5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交底工作,组织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 4.1.6监督检查分包人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4.1.7负责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管,对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进行审批。 4.1.8负责组织对现场人员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如乙方因管理和生产需要甲方协助其培训或提供其它安全服务时,应给予支持。 4.1.9组织做好事故、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4.2 乙方安全生产职责 4.2.1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2.2保证提供的安全证件真实有效,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2.3 应指定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管理? 4.2.4 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派驻到项目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按甲方公司规定执行。 4.2.5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专项方案的编制、评审工作,配合甲方做好危险源识别及评价工作。 4.2.6乙方应对施工班组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本单位施工区域内进行安全管理和检查,执行甲方的安全管理指令。对现场人员做好安全教育。 4.2.7乙方必须对进入现场人员进行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4.2.8接受甲方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监督,服从甲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指令,严格按照各级管理制度做好现场安全工作。 4.2.9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要求执行。 4.2.10乙方其他职责: 第五条 双方共同责任和义务 6.1 存在有争议和不可预见的问题时,双方主动协商解决。 6.2 由于一方的原因造成了另一方的事故或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因乙方未按照甲方安全管理指令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3在双方对责任有争议时,可请当地安监部门仲裁。 第七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 7.1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项目竣工后终止。 7.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文本,补充文本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封面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一、投标函及清单报价 投 标 函 致: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1、根据你方招标编号为的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上述招标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本投标文件中 费率投标报价,并按上述要求,完成本工程的全部施工和现场服务,并承担全部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阅读全部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包括有关附件。 3、我方上述投标报价为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为完成本工程发生的所有费用,投标报价是为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其应包括完成本工程发生的所有费用。我方在中标后提出的任何调整标价或增加合同款项用以调整标价的要求,招标人均不予接受。 4、我方同意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投标文件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文件始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5、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期/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6、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不将中标工程任何部分再次分包。 7、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我方承诺投标函附表是投标函的重要组成部分。 9、我方完全理解你方不受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投标人的约束。 投 标 人: 单位地址: 单位负责人: (签字/盖章) 电话: 日 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 别: 年 龄:职 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四、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表 工程名称:
五、人员配备计划表 工程名称:
注:其它人员可以自行填写。 六、附 件 1、公司资质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无单位公章视为无效。 2、2016年1月-2017年12月业绩表(附合同主要页、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XXX公司历年业绩情况
七、工程承诺书 我公司郑重承诺: 一、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参与投标,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施工廉洁、高效、优质、安全。 二、我公司已充分了解该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执行。对本工程施工过程管理风险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如施工过程中出现停工、窝工等现象不在要求总承包调整工程报价。 三、我公司保证工程进度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不让农民工到总包方工作单位进行堵门、滋事等事情发生。若有发生我公司自愿扣除该工程总价的5%工程款。 承诺人单位名称(法人公章): 承诺人单位地址: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年 月 日 八、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致: XXX: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以 (投标公司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本企业如果中标承建XXXXXXXXXX项目XXXX合同段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3、本公司同意:在合同执行期间由总包方方每月扣留工程计量款的1%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总包方视我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据实结算返还剩余的保障金。 投标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名) 日期:X年X月X日 九、施工组织设计 |
技术标准:计量方式:付款方式:送货地点:工程部位:收料人姓名: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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