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液相色谱仪采购项目审核前公示

大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液相色谱仪采购项目审核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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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液相色谱仪采购项目审核前公示

大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拟申请政府采购进口设备一套,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1. 采购内容:液相色谱仪

2. 申请理由

液相色谱仪采购申请理由:

(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3﹞15号)的规定,组织了本次拟采购进口设备的专家论证会。

(2)为单位按《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3﹞15号)的规定,于2018年06月21日下午14时30分组建了由4位技术专家及1位法律专家组成的5人制论证专家组,并对专家组各成员的资格进行了审查,论证专家组成员如下:

序号

专家名称

专家单位

职称

1

和亚宇

大理市教育局

中高

2

周兴朝

大理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工程师

3

杨焱

大理市工信局散办

经济师

4

宋文瑾

大理市人社局

会记师

5

张燕

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3)论证情况综述

论证会议于2018年06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开始,在大理市洱河北路大关邑388号五楼会议室进行。论证会议开始前,论证专家经讨论一致推荐袁子明为专家组组长。论证专家对拟采购设备进行了论证和分析,填写了论证意见表,出具了论证报告。

论证程序如下:

1)论证采购进口产品的合法性、合规性;

2)技术论证;

3)结论。

(4)论证程序

4.1 论证采购进口产品的合法性、合规性。

论证专家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并对照了《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版)》(发改产业﹝2011﹞937号)、《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7号),本次拟采购仪器及设备不在以上目录内,且符合海关进出口监管的规定,本次采购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具有合法性、合规性。

4.2 论证专家组根据采购单位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申请理由、采购需求,按照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描述,对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的优劣方面进行对比分析,技术专家出具了采购进口产品的合理性、必要性的论证意见如下:

目前液相色谱仪有国产和进口,相对进口设备来说,国产液相色谱仪对有机污染物的检测精度低,检测灵敏度不高,检测种类偏少,系统稳定性差和扩展性不强等劣势,为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灵敏度和稳定性,满足采购方的使用需求,建议采购进口产品。

4.3 结论

综合以上论证程序论证专家组的意见,论证专家组一致认为本次拟采购设备建议采购进口产品。

现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异议方在公示期内将阐明详细理由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的书面异议函(原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委托授权代理人持经过公证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送至我单位,由我单位进行答复。另外,请异议方将书面异议函送一份至大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采购单位:大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

联系电话:180*****458

财政监督部门:大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联系电话:****-*******

大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

2018年6月29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审核 液相色谱仪 安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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