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2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2号)

荔府征房〔2018〕2 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市荔湾区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芳村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规划局印发的《关于对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线路、站位规划及相关附属设施规划选址方案意见的复函》(穗规函〔2013〕1082号)附图红线确定(详见附件1)。

二、征收房屋地点:芳村大道中:1号自编20号、 227号、229号、244号、246号、227-1、227-2、227-3、227-4、227-5、227-6、229-1、229-2、229-3、229-4、229-5、229-6、225号、248号、169号。

民治大街:十巷3号、十一巷1号、十一巷2号、十一巷3号、十一巷4号、十一巷5号-2、十一巷6号、十一巷8号、十一巷10号、4号、6号、8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3号、23号之一、25号、民治八巷7号之一、民治十巷12号、民治十巷6号、民治十巷12号后空地、民治十巷14号、民治十一巷5、7号、民治十一巷12号、民治十一巷14号、民治十一巷16号、民治十巷9号、民治八巷13号。

花地大道北:7号、9号、11号。

芳村大道:172号。

陆居路: 46号、46-1号。

吉寿巷:14号、16号、18号、20号、22号、33以及35号、37号、39号、41号、43号、45号、47号、49号、51号、51号旁。

国魂中街:16号。

凤翔巷:5号。

下涌新巷:8号、9号、10号。

西约二巷:12号。

中市庙前8巷16号、18号、20号。

中市庙前直街:34号、34号之一(芳村大道中1号自编17、19号)、36号、38号。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荔湾区花地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为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相关资料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索取。

征收实施单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新隆沙西1号

联系电话:********

联系人:梁剑文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对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线路、站位规划及相关附属设施规划选址方案意见的复函》(穗规函〔2013〕1082号)

2.陆居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查询网址:http://www.lw.gov.cn

2018年 6 月 28 日


请点击下载:

1.1*******/files/b82fa737d6374b6eaffeb079dceb848c.doc">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前期工作预审意见的复函.doc

1.2 *******/files/50250d2a97084c00ae1d5934a5b64040.pdf">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pdf

2.*******/files/9ee19942c1b84790bcadb30282d0046b.doc">陆居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房屋 土地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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