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招标公告

公务用车招标公告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对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所需的公务用车进行公开询价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以电话传真方式提交报价。
一、询价文件编号:JLZC2006-549
二、采购项目名称:公务用车
三、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一览表:
汽车品牌型号及配置、颜色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别克GL8陆尊XT导航版,钛银色。1台10月1日前需方自提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在吉林省长春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报价文件构成: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有效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公务用车报价一览表”(见格式一)。如果供应商是第一次提交报价并且被评定为成交供应商,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制造厂商出具的特许经销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见格式二)。
六、报价方式: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应一次性报出拟提供车辆的价格,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在本邀请书指定地点交货、由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的全部价格。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市场销售价格,否则为无效报价。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报价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报价文件予以拒绝。
七、提交传真报价的时段:传真报价的起始时间为2006年9月20日9:00时,传真报价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9月20日9:20时,请于截止时间前将报价传真回复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逾期不回复视为自动放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接收传真报价的电话号码为****-*******
八、评定成交供应商的方法:公务用车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定成交供应商。如果两个以上(含两个)供应商的报价相同,按照交货日期先后评定成交供应商;如果供应商的报价和交货日期都相同,由采购人决定成交供应商;如果供应商交货时间不同,在交货时间相差不超过3天(含3天)的情况下,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评定成交供应商,否则,按照交货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九、订立采购合同:按照《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务用车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订立(见格式三)。
十、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王博 联系电话、传真:****-*******

格式一:
公务用车报价一览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文件编号:JLZC2006-
序号汽车品牌型号及配置、颜色数量单价(元)合计(元) 交货时间
(合同订立后 天)交货地点

报价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格式二: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的 公司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吉林省政府采购 项目提交报价以及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完成和保修等全权负责,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并长期有效,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地址: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代理人)签字:
格式三: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公务用车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JLZC200 -
签订地点: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48号新发大厦
签订日期:二○○ 年 月 日
采购计划通知书编号:
(需方)需求的公务车辆经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编号为JLZC200 -
的采购文件公开询价采购,询价小组评定 (供方)为成交供应商。供需双方和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经协商,就供方向需方提供公务用车订立如下合同:
1.合同标的:
汽车品牌及型号详细配置数量单位单价(元)小计金额(元)
2.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3.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3.1交货时间:2006年 月 日前。
3.2交货地点:在长春市供方车库交货。
3.3交货方式:需方凭本合同向供方提车(需方自提)。
4.付款条件和方式:
财政付款:采购中心在收到供需双方共同签署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销售发票(复印件)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吉林省财政厅国库处,采用银行转帐方式将合同价款一次性支付给供方。
5.技术资料: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车辆的全套技术资料及附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操作手册、维修工具等。
6.质量保证:
6.1供方所交付的车辆必须是原厂商制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型号、配置、性能和质量要求的产品。供方应保证所交付的车辆在正常使用和保养的情况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本合同项下车辆的质量保证期按照制造厂商的规定执行。
6.2质量保证的特别约定:需方在提车后七个工作日内,如果发现供方所交付的辆存在质量问题(系制造或材料缺陷而非使用原因),供方无条件给予调换新车。
7.验收:供方交付的车辆由需方负责验收,或者由需方聘请合同交货地质检部门进行检验。需方验收后,与供方共同在《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如果供方交付车辆的规格型号及配置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车辆是有缺陷的,需方有权根据检验结果或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索赔。
8.违约责任:
8.1供方违约责任:(1)供方不能交货,应向需方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赔偿费;(2)供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应向需方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误期赔偿费;(3)供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地点交货,需方有权拒绝接收,或由供方承担因改变交货地点所增加的费用。
8.2需方违约责任:(1)需方无故拒收车辆,应向供支付拒收车辆价款总额2%的违约赔偿金;(2)需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车,应向需方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误期赔偿费;(3)需方要求改变交付地点的,应承担因变更交付地点所增加的费用。
9.争议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合同执行中的争议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一份,采购方两份,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需方: 供方:
地址:长春市文化街48号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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