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戒毒康复中心改扩建工程(第二次)招标公告
西昌市戒毒康复中心改扩建工程(第二次)招标公告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西昌市戒毒康复中心改扩建工程(第二次)(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西昌市戒毒康复中心改扩建工程(第二次)(项目名称)已由西昌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西发改经信[2018]176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西昌市公安局,建设资金来自其他来源:西昌市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西昌市公安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西昌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西发改经信[2018]176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HG********003)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西昌市小庙乡小庙村5组;
2.2建设规模:新建公寓占地面积1356.7平方米,建筑面积6848.75平方米;新建厂房占地面积645.18平方米,建筑面积1935.54平方米;修建长约375米,宽5.5-6.5米的环形路和长约110米,宽6米的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4780平方米;修建高5米的围墙671米;修建高4米长105米的挡土墙1260立方米;以及绿化、给排水、消防、电气、监控系统等附属配套设施工程;
2.3招标范围: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及后续服务工作;
2.4标段划分:本工程勘察设计划分为1个标段;
2.5计划工期:30日历天;
2.6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四川省现行有效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7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近5(0-5)年已完成不少于1(0-3)个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所承担的工程范围、工程内容、责任、权利和义务;(2)联合体组成不得超过2家;(3)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并配备除勘察负责人以外的主要人员;(4)已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也不得分别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5)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投标报名、投标保证金缴纳、递交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等相关事宜。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06月21日 00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至2018年06月25日 23时59分(不少于五日)在《四川建设网》通过《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报名并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等)(联系电话:***-********)。
4.2 招标文件获取手续费/元。
4.3 本次招标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07月16日 14时00分,地点为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凉山州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7号)。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四川建设网(发布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西昌市公安局
地址:西昌市航天大道一段25号
邮编:615000
联系人:邹拉练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账号:/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388号8栋8层818号
邮编:615000
联系人:黄祖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帐号:/
2018年06月19日
注:(1)招标人应对本招标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招标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以及选择项外,不得有任何的增加或改动,以及《省进一步要求》以外的删减。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允许(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在评标时也不得作为废标处理。
(4)本项目只有一个标段(合同段)的,删除3.3。
条、款、项、目,在同一章内重复或引用的,不再标明“章”的名称,只直接写条、款、项、目,下同。
(5)招标文件中条、款、项、目编号完全一致的,为可选择项(条、款、项、目),招标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下同。
(6)1.2、3.2中的选择(□表示可选择项)为单项选择。招标人必须在可选择项中任选其一(对选择有规定的要从其规定)。没有选择的项,删除。是单项选择的,以下都予以注明;注明“单项选择”的要求,下同。
1.2选择自行招标的,“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比选指定媒介四川日报网的项目编号 )的招标代理机构是”一句删除。
3.2选择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句删除。
没有选择的项后面相应的内容删除,下同。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可以删除,下同。
(7)《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期间20日的计算方法为:从发布招标文件公告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发布招标公告的当日)不算在期间内。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08年12月21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22日。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如某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22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至少在2008年12月6日及之前。时间不够但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应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出售招标文件定为五日,从2008年12月2日就应当出售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为2008年12月2日、2008年12月3日、2008年12月4日、2008年12月5日、2008年12月6日。
以日为期间的计算方法是指日历天,并不是指工作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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