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智慧城市顶层设计(总体规划)服务项目

菏泽市智慧城市顶层设计(总体规划)服务项目

菏泽市智慧城市顶层设计(总体规划)服务项目(二次)质疑回复及变更

质疑一:招标文件中类似业绩部分设置不合理,本条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也就是说,磋商性文件中存在的质疑如下:

1、业绩分值高低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水平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2、业绩分值高低不代表方案水平的高低;

3、业绩供需11份,明显超过常规设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且分值共计14分设置过高,不符合与“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4、是对中小企业或新成立企业的歧视,不合理条件。

答复一:磋商文件中类似业绩部分设置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1-7项规定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理由如下:

1、磋商文件业绩部分设置情形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说明;

2、财政部已于2017年6月23日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四百六十三号)有过类似判例。业绩做为评分项,而不是资格项,评分项的设置符合项目实施和履约的需要,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3、质疑人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适用错误,条例要求为评审因素必须是可以量化的;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也应该作对应的量化,评审因素的评价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应量化到区间,本磋商文件完全满足条例要求,此处见财政部9号指导案例。

质疑二:本磋商文件没有体现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优惠内容,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

答复

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6%的扣除;计算方法是:

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4%,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开标时,供应商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2、给予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6%的扣除;计算方法是:

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4%,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开标时,供应商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有前述两款组合情形的,不进行累计加分和给予价格扣除。

&nbsp

质疑三:评分办法中“项目组成人员构成”涉及组成人员的业绩、经验等评分因素,违反了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财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做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起诉待遇。

答复三:质疑人适用法规办法不正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是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人规模条件的约束,且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企业规模标准根据的是企业从业人员数量、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而本磋商文件要求项目成员构成并非企业从业人员数,并且磋商文件要求重点是项目成员素质,故该质疑与磋商文件的要求不相关。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菏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岛佳易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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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招标文件下载地址:http://ggzyjy.hzsggzyjyzx.gov.cn:10050/tpframe/TempFile/7df06cf9-ba1b-45a2-be17-f8b06a1385be/招标文件.pdf

联系人:郝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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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总体规划 顶层设计 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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