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盯卯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教学设备及图书采购(WDM2017GH027(D标重))项目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名称:泰州市中泰教学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庆汉
委托代理人:邹建新
地址:泰州市高港科创园创业大道北侧、高新区科技孵化器内7号楼
邮政编码:225324
联系电话:
133*****028贵公司关于教学设备及图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WDM2017GH027(D标重))的质疑函,我们于2018年06月27日收悉,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1、质疑:在中标公告中资格不通过的原因: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截止之日前半年内投标人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纳税的依法缴纳税费证明”的相关证明材料为电子缴款凭证(国),该凭证右下角有如下文字注明“本缴款凭证仅作为纳税人记账核算凭证使用,电子缴税凭证需与银行对账单电子划缴记录核对一致方可有效。纳税人如需正式完税证明,请凭税务登记证或身份证明到办税服务厅开具。”该投标人没有提供银行对账单电子划缴记录或完税证明。认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电子缴款凭证已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文件组成中“投标截止之日前半年内投标人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纳税的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37号文件的要求。
2、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对我公司提供的电子缴款凭证有异议的,理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指出我公司投标文件无效的理由纯属虚构,没有事实依据。
3、质疑:我公司报价最低,中标供应商的中标总报价比我公司总报价高750多万元,认为中标结果不符合国家政府采购法,有违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节约财政资金的目的。
质疑事项一答复:1、质疑人投标文件提供的电子缴款凭证中右下角明确注明:“本缴款凭证仅作为纳税人记账核算凭证使用,电子缴税凭证需与银行对账单电子划缴记录核对一致方可有效,纳税人如需正式完税证明,请凭税务登记证或身份证明到办税服务厅开具”,该说明清晰表明电子缴款凭证“仅作为纳税人记账核算凭证使用”且“需与银行对账单电子划缴记录核对一致方可有效”,质疑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随电子缴款凭证一起提供银行对账单电子划缴记录证明,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2018年第8号,第三十条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管理“(三)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后,银行为纳税人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上开票系统自行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不属于税收票证的范畴,但是,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可以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核算凭证。”的相关规定,只有取得税收票证才能证明是依法缴纳税费的依据。质疑人没有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评标委员会无法核对其一致性,即是无效证明。因此质疑人未通过本项目资格审查事实依据清晰,本项质疑无事实依据,驳回质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提供“投标截止之日前半年内投标人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纳税的依法缴纳税费证明”是资格要求,质疑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电子缴款凭证是否符合本项资格要求清晰明了,不存在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无须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本项质疑无事实依据,驳回质疑。
3、本项目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评分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以招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技术性能、产品品质、安装实施、售后服务、信誉业绩等方面内容按百分制打分,以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整个评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评审流程合法合规。质疑人的投标文件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未通过资格审查,因此不能进行评分,本项质疑无事实依据,驳回质疑。
质疑事项二:中标标的信息中很多同一货物(编号、型号投标参数一致),单价报价却不一致,投标报价具有选择性,未就所投项目的全部内容做完整唯一报价,未实质行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做废标处理。质疑事项二答复: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包括产品、软件(教学资源)、配件、产品运输、产品分发、损耗、产品安装调试、税费、资金占用、投标费用(文件制作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合理利润、技术培训费、售后服务费等费用的总和。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本项目未设定项目总金额的最低限价以及最高限价,也未设定单项货物的最低限价以及最高限价,只设定了采购预算总金额,只要是不超过采购预算总金额的报价都是有效的。对于同一货物,投标人可根据自己对招标文件要求的理解来计算成本分摊到每项货物中,最终确定投标报价,不同的核算成本方式可造成不同的报价,比如同一货物使用地点不同,送货地点不同、安装调试人员数量不同等因素,都可造成成本费用的差异,进而造成投标价格的差异。中标供应商针对招标货物全部内容既每一项号的货物都做了完整的唯一的报价,投标总报价也是完整的唯一的报价,且报价都没有附加条件,没有违反招标文件中第11.2点的规定。本项质疑无事实依据,驳回质疑。
质疑事项三:在中标标的信息中,除了多媒体设备外,其它基本所有设备的品牌均为“奥斯乐”,山东奥斯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标的中的“蓄电池”要求有生产许可证、环保认证,“挂图”要求有图书出版许可证,“高压消毒锅”要求有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设备合格证,“影像资料”需要文化局审查批准,“耐酸碱手套”属于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生产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山东奥斯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上述产品的资格,应按无效投标处理质疑事项三答复:本项目的资格审查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及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纪要[2017]9号文件之规定,由采购人授权本单位代表对投标人的资格文件按招标文件P22页10.1.2资格文件组成要求进行审查(资格文件组成要求的第(1)~(6)项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提交,否则投标无效。),本次教学设备及图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WDM2017GH027(D标重))招标文件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招标公告P4页第六条)及投标人应具备的特定条件(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P15页条款号3.2)以及技术参数附件中都没有要求提供货物生产厂家“蓄电池”的生产许可证、环保认证,“挂图”的图书出版许可证,“高压消毒锅”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设备合格证,“影像资料”的文化局审查批准材料,“耐酸碱手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以及生产许可证,招标文件也未规定不提供以上产品的资质属无效投标。本项质疑无事实依据,驳回质疑。
如你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万盯卯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公章)
日 期: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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