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朵村高效节水灌溉招标公告
关朵村高效节水灌溉招标公告
天祝县炭山岭镇关朵村高效节水灌溉
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SXDZWW-2018-051
招标人:天祝藏族自治县炭山岭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人:陕西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
- 1 -
目录
第一卷............................................................................................................ - 3 -
第1 章预审公告........................................................................................ - 4 -
第2 章投标人须知.................................................................................... - 4 -
1. 总则........................................................................................................ - 11 -
2. 招标文件................................................................................................ - 13 -
3. 投标文件................................................................................................ - 14 -
4. 投标........................................................................................................ - 15 -
5. 开标........................................................................................................ - 16 -
6. 评标........................................................................................................ - 17 -
7. 合同授予................................................................................................ - 17 -
8. 重新招标或不再招标............................................................................ - 18 -
9. 纪律和监督............................................................................................ - 18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9 -
第3 章评标办法...................................................................................... - 25 -
第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 34 -
通用合同条款.............................................................................................. - 34 -
专用合同条款.................................................................................... - 72 -
合同附件格式.................................................................................... - 79 -
第5 章工程量清单.................................................................................... - 81 -
第二卷.......................................................................................................... - 85 -
第6 章图纸(招标图纸)......................................................................- 85 -
第三卷........................................................................................................ - 101 -
第7 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02 -
第1 节一般规定...................................................................................... - 102 -
- 2 -
第2 节施工临时设施.................................................................................... 183
第3 节施工安全措施.................................................................................... 187
第4 节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192
第5 节施工导流工程.................................................................................... 199
第四卷.................................................................................................................157
第8 章投标文件格式.................................................................................... 158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6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62
三、授权委托书................................................................................................ 163
四、联合体协议书(无)................................................................................ 164
五、投标保证金................................................................................................ 165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66
七、施工组织设计............................................................................................ 167
八、项目管理机构表........................................................................................ 174
九、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75
十、资格审查资料............................................................................................ 177
十一、原件复印件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183
- 3 -
第一卷
- 4 -
第1 章预审公告
天祝县炭山岭镇关朵村高效节水灌溉项目预审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天祝县炭山岭镇关朵村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已由天祝藏族自治县水务局以天水发
【2018】132 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为申请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涉农资金)等多渠道
筹措解决。项目法人及招标人为天祝藏族自治县炭山岭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为陕西鼎正项目
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
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修建进水闸1 座,沉砂池1 座,埋深PVC-U 输水管道11.53Km,其中铺DN225PVC-U 管道3.695Km,
铺设DN110PVC-U 管道7.77Km,DN110 钢竖管0.78Km;修建各类建筑物450 座,其中分水井80 座,
出水口370 座。
2.2 招标范围: 工程施工
2.3 标段划分:1 个施工标段
2.4 计划工期:150 日历天,2018 年8 月1 日~2018 年12 月28 日。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近3 年财务状况良好;近3 年无介入诉讼仲
裁案件,信誉良好。具有控股关系的母子公司或被同一投资主体所控股的关联公司不得就本招标项
目共同参与投标,否则招标人有权将该等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2 投标单位须具备主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并持有有效的安
全生产许可证;近5 年有3 项(或3 项以上)类似工程施工经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
有承担本工程相应的能力;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水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拟派驻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须为投标单位注册在职人
员(在申请文件中提供该人员在该企业社会保险缴存凭证),项目经理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
级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并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有三年以上类似工
程施工经历(开标时项目经理持身份证原件和资质证原件必须到场);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
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有五年以上类似工程施工经历;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施工员、安全员、质
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应持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应持
- 5 -
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财务会计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3.3 所有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须持有效的在甘肃省水利建设管理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专栏《招
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信用信息备案,同时持有有效的《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
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登记备案核准证》。
3.4 投标人必须提供企业所在地(或业务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
函,并说明未发生行贿犯罪行为。
3.5 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本次预审不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借或以任何
方式挂靠、借用他人资质预审申请。同时,欢迎参与本次招投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及社会各界
就此进行监督、举报。
3.6 凡被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内的单位无资格参与本项目投标。
3.7 信誉要求:参与投标的建筑企业须提供武威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是否拖
欠证明。(《建筑企业参与武威市招投标活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证明表》已上传至武威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专区,各建筑企业自行下载使用,并按要求填写。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招标对潜在申请人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方法:采用有限数量制。(该项目将按照水利部
发布第14 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由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
门和代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并推荐资格预审通过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公示时间:2018 年6 月6 日0 时0 分至2018 年6 月15 日23 时59 分
报名时间: 2018 年6 月16 日0 时0 分至2018 年6 月20 日23 时59 分
下载预审文件时间:2018 年6 月16 日0 时0 分至2018 年6 月20 日23 时59 分
此项目只接受网上报名、网上下载预审文件、网上缴纳投标保证金。请登录武威市公共资源交
易网(www.wwggzy.com)进行网上报名。同时在线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详情请咨询代理机构。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 预审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8 年6 月27 日09 时00 分
6.2 预审文件递交地址:武威市云翔国际酒店七楼会议室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预审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预审公告同时在甘肃经济信息网、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8、联系方式
- 6 -
招标单位:天祝藏族自治县炭山岭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邢勇强联系电话:151*****361
单位地址:天祝县炭山岭镇
代理单位:陕西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联系人:张生全联系电话:138*****892
陕西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2018 年6 月4 日
- 7 -
第2 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天祝藏族自治县炭山岭镇人民政府
1.1.3 招标代理机构陕西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1.1.4 项目名称天祝县炭山岭镇关朵村高效节水灌溉项目
1.1.5 建设地点天祝县
1.1.6 现场管理机构天祝藏族自治县炭山岭镇人民政府
1.1.8 监理人招标确定
1.2.1 资金来源申请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涉农资金)等多渠道筹措解决
1.2.2 出资比例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详见招标公告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15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18 年8 月1 日
计划完工日期:2018 年12 月28 日
1.3.3 质量要求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信誉
资质要求:投标单位须具备主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
上(含叁级)资质,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财务要求:近3 年财务状况良好;
业绩要求:近5 年有3 项(或3 项以上)类似工程施工经历(业
绩证明材料应为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
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相应标段施工的能力;
信誉要求:近3 年无介入诉讼仲裁案件,信誉良好。
项目经理资格:项目经理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以上(含
贰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并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
称,有三年以上类似工程施工经历(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为
准;
技术负责人资格: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
上职称,且有五年以上类似工程施工经历;
五大员资格: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
- 8 -
员、资料员应持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
书;财务会计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在工程施工期间,
上述人员必须按规定全部到位、持证上岗、履职尽责,非不可抗
力因素不得随意减少、更换或调动。确需调动或更换的,应按不
低于约定资质、能力、业绩等条件,书面报请监理单位审核,项
目法人批准,考核合格后上岗。
其它要求:
1、所有投标人必须提供企业所在地(或业务所在地)检察
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并说明未发生行贿犯
罪行为。
2、所有参与本工程的投标人须在甘肃省水利建设管理平台
及企业信用信息专栏《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中进行信用信息备案,持有有效的《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
场准入登记备案核准证》。
1、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任何单位
或个人出借或以任何方式挂靠、借用他人资质投标。同时,欢迎
参与本次招投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及社会各界就此进行监
督、举报。
4、拟派驻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须为投标单位注册在职人员
5、信誉要求:参与投标的施工建筑企业须提供武威市劳动
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针对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是否拖欠证明。(《建
筑企业参与武威市招投标活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证明表》已上
传至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专区,各建筑企业自行下
载使用,并按要求填写。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
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
标。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9 踏勘现场
招标人定于2018 年7 月8 日上午9:30 在天祝藏族自治县
炭山岭镇人民政府集合组织踏勘现场,下午15 时在天祝藏族自
治县炭山岭镇人民政府会议室召开投标预备会。
投标单位可自愿参加,食宿自理,安全自负,造成的一切后
- 9 -
果自行承担。
1.10 投标预备会
定于2018 年7 月8 日下午15 时在天祝藏族自治县炭山岭镇
人民政府会议室召开投标预备会。
投标单位可自愿参加,食宿自理,安全自负,造成的一切后
果自行承担。
1.10.3 投标截止时间2018 年7 月24 日上午8:45
1.11 分包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不允许偏离
3.2.3 最高投标限价
概算控制价为人民币:贰佰陆拾万捌仟陆佰元整(¥:260.86
万元)
凡投标报价价高于概算控制价者按废标处理,低于概算控制
价10%(含10%)者也按废标处理。
3.3.1 投标有效期送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后60 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元)。
缴纳方式:在成功下载招标文件后至开标前缴纳,必须是投标人
基本账户以网银、电汇或支票转账的方式缴纳至陕西鼎正项目管
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专用账户(禁止用现金缴纳)。并在用途
栏或备注栏内填写:炭山岭高效节水保证金。
户名:陕西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开户行:甘肃银行武威新区支行
账号:6101 3100 7000 04158
行号:********0125
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前一天18:00 分
之前到达指定账户。
开标时,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由代理机构提供依据。
中标候选人确定后,投标保证金由代理机构相关人员退付,投标
人不再到场退付(未中标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
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
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卫生大厦对面原海关大厦综合业务
楼)3 楼开标五厅
- 10 -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18 年7 月24 日08 时45 分
地址: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卫生大厦对面原海关大厦综合
业务楼)3 楼开标五厅
5.2 开标程序
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副本分别密封包
装;按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的逆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 人,专家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等监督下,在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水利评
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 位评委专家,抽取结果由项目法人代表或
授权委托人、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全部予以保密。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担保或银行保函。若现金担保则必须
是投标人基本账户以支票转账或电汇的方式汇至项目法人专用
账户,待签订完合同后将做为质量保证金,以后付工程款中将不
在另外扣取质量保证金。若是银行保函,则必须真实有效。待签
订完合同后将做为质量保证金,以后付工程款中将不在另外扣取
质量保证金。并且有效期为: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
期之日起至项目质保期满之日,并收到天祝藏族自治县炭山岭镇
人民政府确认该项工程质保期满并通过验收的函件后方可终止。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金额的3%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类似项目
指中标价(或工程规模)300 万元以上的类似工程性质、
地质条件、工程地形地貌和复杂程度的项目。
10.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1 份;格式:Excel 2003 U 盘储存
10.3 原件在开标前提供
10.4 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无
10.5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单位需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同约定支付招
标代理服务费
- 11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
标条件,现对本项目项目工程施工及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12 -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
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
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
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投标预备会。
1.10.2 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 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
- 13 -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书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预审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
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7 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
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
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24 小时内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
澄清通知。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所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下载招标文
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24 小时内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
- 14 -
修改通知。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需要)
(4)投标保证金;(如需要)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
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凡投标报价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者按废标处理,低于最高投
标限价10%(含10%)者也按废标处理。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
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人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未中标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投标单位
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 15 -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
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3 年财务状况”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
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3.5.3 “近5 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工程竣工证书副本)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
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3 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
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
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
认为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招标人可以接受备选
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
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
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采用不退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投标文
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其余每一页均
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还应
加盖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
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 投标文件正本1 份,副本3 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
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报价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 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
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 投标
- 16 -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外,封套还应写明以下内容:
(1)所投标段名称和招标项目编号;
(2)招标人的名称;
(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
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
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1.10.3 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是否在场;
(3)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
- 17 -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
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它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
(7)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
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
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
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3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
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
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
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 18 -
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8. 重新招标或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 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
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
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
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
评标工作。
- 19 -
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行为。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
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
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本节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0.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及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
- 20 -
附表。
10.3 原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按第8 章投标文件格式
中“十、原件的复印件”所列清单提交原件。原件经查验后退回投标人。
10.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
- 21 -
附件一: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编号:
(招标人名称)
经过仔细阅读(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
予以澄清: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
- 22 -
附件二: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
2、………
……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 章附件四格式在年月日前回
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件二与附件三内容合并发出。
- 23 -
附件三: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
2、………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 章附件四格式在年月日前回复
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适用于本格式。
- 24 -
附件四: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
编号:
(招标人名称)
你方年月日发送的(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招标文件问题(澄清通知/修改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
到,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年月日,(文件名称及编号),共(页码总数) (条款总数);
……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收到招标文件澄清通知或修改通知后,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确认函时,适用于本格式。
- 25 -
第3 章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
(8)
形式评审
其它标准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2 章投标人须知第3.7.3 款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8 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的唯一性只能有一个报价
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符合第2 章投标人须知第3.7.4 款规定
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符合第2 章标人须知第3.7.5 款规定
2.1.2
(12)
资格审查
其它标准
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2 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款规定
财务状况财务状况符合第2 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款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业绩符合第2 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款规定
信誉信誉符合第2 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款规定
项目经理符合第2 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款规定
企业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技术负责人符合第2 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款规定
“五大员”
符合第2 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款规定,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
其他要求符合第2 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款规定
2.1.3
(9)
响应性评
审其它标
准
投标范围符合第2 章投标人须知第1.3.1 款规定
计划工期符合第2 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款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第2 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款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2 章投标人须知第3.3.1 款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2 章投标人须知第3.4 款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合同第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工程量清单符合第5 章工程量清单填写的有关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7 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 分)
施工组织设计:18 分
项目管理机构:8 分
投标报价:70 分
其它评分因素:4 分
- 26 -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招标人不提供标底
按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数确定评标基准价
详见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3.4.1
详细评
审标准
投标人最终得分的技术方法
最终得分=施工组织设计得分+项目管理机构得分+投标报价得分
+其它评分因素得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
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
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采用有效报价的平均数确定评标基准价:
式中S——评标基准价;
ai——投标人的有效报价(i=1,2,…,n),有效报价约定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n——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个数;
M——最高的投标人有效报价;
N——最低的投标人有效报价。
凡投标报价价高于概算控制价者按废标处理,低于概算控制价10%(含10%)者也按废标处理。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S=
- 27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2.2.4 评分标准
本项目评标方法采取综合评审法。评审标准及分值如下:
序号
评分因素分
值
评分标准赋分
100
一
施工组织设计
18
1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
水平
1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完整、严密、科学,能针对工程
特点及工期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的得1 分,否则不得
分;
2
施工方案与
技术措施
2
2.1 主体工程施工方案
及技术措施2
根据主体工程设计制定施工方案,采取适当的施工工
艺,合理安排施工工序,有技术、质量保证措施的得
2 分,否则酌情扣分;在关键施工方案制定上,不采
用机械施工的不得分;
3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
施
4
3.1
质量计划1
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健全,质量保证措施细化,工程质
量计划能达到优良的得1 分,否则不得分;
3.2
材料采购1
主要材料采购厂家明确,使用信誉好、质量稳定的优质
产品、材料采购储备计划满足施工要求的得1 分,否则
不得分;
3.3
过程控制及检验
1
施工程序控制合理、对工程各位有详细的检测措施且
满足工程质量控制要求的得1 分,否则不得分;
3.4
分项措施的针对性
1
能正确分析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重点、难点,有针对
性预防保证措施的得1 分,否则不得分。
4
安全管理体
系与措施
4
4.1
安全体系建设2
针对本工程特点制定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可操作
的安全控制措施,明确安全生产项目经理负责制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 28 -
4.2
安全预案可靠性2
针对本工程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有可靠的安全生
产应急预案的得2 分,否则酌情扣分,无应急预案的不得
分;
5
环境保护管理措施1
环境保护措施到位,对生活区、生产区及周边环境的
影响分析是否准确,并有实质性保护及改善措施的1
分。
6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
施3
6.1 进度计划1
工程总进度计划符合工期要求,各阶段工程工期安排
合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得1 分,否则不得分;
6.2 逻辑关系1
人员、设备及材料供应与工程量、计划工期之间逻辑
关系合理,能确保工程按时完工的得1 分,否则不得分;
6.3 措施保证计划1
对该工程可能影响工期的关键问题分析准确,有保证
措施的得1 分,否则不得分;
7
资源配备计
划3
7.1 设备配备计划1
根据工作量,配备的设备数量能满足施工要求,且有
备用设备的得1 分,否则不得分;
7.2
劳动力配备
计划1
根据工作量,配备的劳务数量能满足施工要求,且有
备用劳务队伍的得1 分,否则酌情扣分;
7.3 资金使用计划1
资金使用计划科学,资金周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得1
分,否则不得分;
二项目管理机构8
1
项目经理学历、专
业、职称和业绩
2
项目经理为水工建筑专业,且取得水利中级职称三年以上
的得1 分,每不满足其中一项条件扣0.5 分;
近三年在三项以上同类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的得1
分,否则每少一项扣0.3 分;
2 技术负责人学历、专
业、职称和业绩
2
技术负责人为水工建筑专业,且取得水利中级级职称三
年以上的得1 分,每不满足其中一项条件扣0.5 分;
- 29 -
近五年在三项以上同类工程中担任技术负责人的得1
分,否则每少一项扣0.3 分;
3
质量管理人员学历、
专业、职称和业绩1
质量管理人员取得水利中级职称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在
三项以上同类工程中从事过质检岗位的得1 分,每不满
足其中一项条件扣0.5 分;
4
安全管理人员(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学历、专业、职称和业
绩
1
安全管理人员近三年在三项以上同类工程中从事安全
管理岗位的得1 分,否则每少一项扣0.3 分;
5
人员配备1
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中,中级职称人数不少于3 人、
初级职称人数不少于4 人的得1 分,否则每少一人扣
0.3 分,少3 人以上的不得分(不以合计总人数计算);
6
其它人员1
根据工程规模及建设任务,所配备的各类管理人员数量能
满足该工程施工管理要求,主要技术人员有同类工程施工
经历的得1 分,否则不得分;
三
投标报价70
此次评标采用无业主标底方式,评标基准价为投标人报价
平均值。若投标人有效报价超过五家(包括五家),按去掉一
个最高报价和去掉一个最低报价计算投标人平均报价。
投标报价最高得70 分。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
70 分;若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扣
2分(以70分为基础分);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每降低一
个百分点扣1 分(以70 分为基础分); 增减比率不足一个
百分点时,采取内插法处理(保留两位小数)。凡投标报价
价高于概算控制价者按废标处理,低于概算控制价10%
(含10%)者也按废标处理。
四其它因素4
1
投标人的业绩
3
近五年在甘肃省境内有类似工程施工经历,每提供一份
中标通知书和有关奖项的得1.5 分,否则不得分,
本项最高得分为3 分
2
投标人的信誉
1
在近三年类似工程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无售后、设
备质量等原因的诉讼事件,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30 -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 项、第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
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
员会依据本章第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 项、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
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
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
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
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
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
补正。
(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
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
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 31 -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 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
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 32 -
附件一: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
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函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
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
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年月日
- 33 -
附件二:
投标文件澄清函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 34 -
第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
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
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
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
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
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
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 35 -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
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
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
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
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
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
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
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
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
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 36 -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
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
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
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
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的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
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 3 款
- 37 -
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
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
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 项、第1.6.2 项、第1.6.3 项
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
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
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
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
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
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
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
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38 -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
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
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
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
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
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
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
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
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
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
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 39 -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
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
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 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
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
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
离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
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
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
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
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
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
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
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
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
- 40 -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
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
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
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
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
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
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
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
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 款、第6.2 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
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
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
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 41 -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
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
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
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
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
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
工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
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
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
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
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
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
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
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 42 -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
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
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4.3.7 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
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
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
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
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
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
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
并在采取措施后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
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
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
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
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
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
- 43 -
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
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
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
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
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
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
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
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
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
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
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 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
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
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
- 44 -
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
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
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
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
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
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
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
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
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
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
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
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
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
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
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
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
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
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
- 45 -
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
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
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
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
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
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
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人施工场地
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
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
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
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
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
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 46 -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
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
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
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
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
签订后的14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的28 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 天内
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
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
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
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
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
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
- 47 -
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
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
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
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
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
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
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
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
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且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
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
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
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
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
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
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
- 48 -
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
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人,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
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
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 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
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
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
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
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
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
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
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
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
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
- 49 -
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
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
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
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
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
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
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
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
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
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 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
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 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
- 50 -
示,在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
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抖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
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
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 3 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
第11.5 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
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 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
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
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年月
工程预付
款
完成工作
量付款
质量保证
金扣留
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还其他应收款累计应收款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
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
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
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
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
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 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
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 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
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 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
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 51 -
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
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
同条款第12 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
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
同条款第21.3 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
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
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
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
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
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励费用)
12. 暂停施工
- 52 -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
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
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
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 小
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
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
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
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
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
应按第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不认
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 款的规定办理。
- 53 -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
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
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
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
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
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
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
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
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
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
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
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
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
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
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
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 54 -
承包人按第13.5.1 项或第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
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
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
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
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
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
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
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
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
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
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
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
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
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
- 55 -
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
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
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
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
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
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
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
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
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
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
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 56 -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
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
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
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
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 款约定情
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
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
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
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
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
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
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
- 57 -
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
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
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
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
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
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
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
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
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
其它费用列人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
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
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
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
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
- 58 -
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
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
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
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
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
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
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
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
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
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
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 59 -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
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
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
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
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 天内将各子
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
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人进度付款
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
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无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
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
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 60 -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
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
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 天内完成核查,
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
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
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
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
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
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 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
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 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
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5 竣工结算(完工)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
- 61 -
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
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
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
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
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
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
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
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 ( 2 )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
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
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
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
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
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
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
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
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 62 -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竣工验收(验收)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8.1 验收工作类别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
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
请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
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
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
申请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
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人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
申请报告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
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
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
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
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
- 63 -
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
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
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
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
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人
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 款或第18.3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
工期投人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
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
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
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
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
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
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
- 64 -
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
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
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如下内容: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
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人使用,
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人使用,其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人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
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
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
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
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
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
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
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人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
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 65 -
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
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
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
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
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
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
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
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
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 66 -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
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
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
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
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
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
情形除外。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
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
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
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
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
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 67 -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
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
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
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
人应按照第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
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
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 款或第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人施
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
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
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
- 68 -
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
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
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
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
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
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
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
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
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
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
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
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
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 69 -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
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
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
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 项暂停施工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
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
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
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
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
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
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70 -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
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
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
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
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
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
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
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
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
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
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
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
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
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
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
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 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
后的14 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
- 71 -
的14 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 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
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 条的规定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
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
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
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
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
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 天内,邀请双方
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
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
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
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
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
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72 -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天祝藏族自治县炭山岭镇人民政府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
1.1.2.6 监理人: (待发包人确定后书面通知) 。
1.1.4 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 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 图纸;
(8)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 其他合同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天祝藏族自治县炭山
岭镇人民政府。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签订协议书时商定。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施工场地由承包人自行选择,以荒地为主。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按第10.1 款及10.2 款约定,批准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批准修订进度计划;
(2)按第12 款约定,发布影响全局进度的工程暂停指示;发出暂停施工后的复工通知;
- 73 -
(3)按第17 款约定,确定结算工程量;
(4)按第17.2 条约定,确定支付预付款;
(5)按第17.5 条约定,签发完工付款证书、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6)按第15 款约定,确定变更的范围;因变更调整单价或合价;
(7)按第11.3 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8)按第15.6 条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
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
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 款的规定增
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它义务
(1)据实(投标书及附件标明应予)投入和定期报告实施本合同工程的(人力、设备、资金等)
资源配置情况;
(2)随时接受并配合合同监理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测和验收;
(3)维护发包人提供的各种基本设施,并保持完好;
(4)及时返还发包人的费用,自行补救违约造成的损失;
(5)积极防灾、抗灾、规避合同风险;
(6)合法使用专利技术或产品,避免发生侵权;
(7)无偿提交完整的工程归档资料,修复任何工程(包括非责任)缺陷;
(8)服从现场统一指挥,遵守现场规章制度;
(9)承包人应勤勉和守信,按照合同的各项约定和在竞争本合同时所作的投标承诺全面、忠实
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10)凡有上级单位来现场视察、参观或指导工作,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前无偿做好现场
环境卫生的打扫、整理、条幅及宣传汇报资料的准备工作。条幅及有关材料的内容应提前送交发包
人审核后方可正式印刷使用;
(11)在发包人组织开展各类庆典、庆祝仪式时,承包人应无偿开展各类现场搭台、会场布置
工作,并配合发包人完成其他有关方面的工作。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
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74 -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工程材料。
5.2.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出入施工场地的畅通,
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临时设施的权利。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事宜。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的3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
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3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
监理人审批。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 由
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
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度汛预案:新建堤防堤、堤防加固工程。
9.7 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约定:施工工地规整,财物堆放整齐,做到工完场清。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50mm 的雨日连续超过3 天; `
(2)风速大于10.8m/s 的6 级以上大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天气连续大于3 天;
(4)日气温低于-20℃的严寒天气连续大于3 天;
- 75 -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mm 及以上;
(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竣工日期违约金(元/天)
1 全部工程年月日合同额0.3%
2
3
4
(2)全部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 。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承包人提前完工,发包人不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 承包人承担的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未得到发包人、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 发包人承担的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无。
13.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
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
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
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优良标准为:单位工程质量全部
合格。其中7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工程施工期及试运
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
料。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协同发包人和现场
监理共同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
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
- 76 -
不得用于工程中。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
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项目工程总量的15%。关键项目:新建堤防、
堤防加固工程,单价调整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删除15.5.2 条,全文代之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或者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酌情给
予一定奖励。
15.8 暂估价
15.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入) ;发包人组织
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无。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无。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不调整。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 政府发布或市场信息。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无。
17.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无工程预付款。项目财政资金到位后,工程款按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的月进度工程的100%支付。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资金延后下达,影响工程款按时结算支付的,发包中不承担相关现任;承包人
对此应充分理解,并据此情况考虑是否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最终结算价的3%。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6 份。
17.6 最终结清
17.6 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6 份。
- 77 -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包括:竣工验收。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无,由监理人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无。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无;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无。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发包人;费用承担:承包人。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 个月。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自行投保,其费
用已包括在投标总价中(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投保内容:本标段主体工程和临时工程。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工程的全部重置成本(包括修复损坏的附加费用);
保险期限:从承包人进点直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后一年的期限。
保险费率:执行现行法定费率。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发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执行现行法定费率,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商定。
20.5 其他保险
- 78 -
删除本款,相关内容详见20.1 款。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合同签订后20 天。
保险条件: 符合合同约定的范围及金额,其它由承包人承担。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全部;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无。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
议解决方式:申诉方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
法院起诉。
- 79 -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以下称发包人)拟修建工程,接受
了(以下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年月日
签订了本合同。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工期为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2 条所列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补遗、答疑及澄清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代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
诺的一切文件。
3、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4、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双方各执份,副本份,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月日
附件二:
- 80 -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
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递交的(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
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
止。
3. 在本但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
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但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 81 -
第5 章工程量清单
说明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
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2 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
据招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
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
1.3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
定。
1.4 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1.5 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序号
第一段数字为分组号,代表单位工程序号;第二段数字为专业工程序号,与技术标准和要求(合
同技术条款) 中各章的章号一致; 第三段数字为该专业工程下属的子项序号; 第四段数字为第三
段数字所指工程子项的下属孙项序号。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由以下表格组成:
1.投标总价。
2.工程项目总价表。
3.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4.计日工项目报价表。
5.工程单价汇总表。
6.工程单价费(税) 率汇总表。
7.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8.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9.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10. 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 费汇总表。
11. 总价项目分解表。
12. 工程单价计算表。
- 82 -
13.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2.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
1.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
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
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各标段备用金,作为暂列费用,必须按要求比例填写
报价, 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的不响应;备用金不作为合同金额,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扣除。
2.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
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到风险因素。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
确定工程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
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
3. 投标金额(价格) 均应以人民币表示。
4. 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
5. 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组号和工程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按分组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
写。
6. 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按招标文件分组工程
量清单报价表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合价。
7. 计日工项目报价表的序号、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型号规格以及计量单位,按招标文件
计日工项目清单报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并填写相应项目单价。
8. 辅助表格填写:
(1)工程单价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价格(费率) 填写;
(2)工程单价费(税) 率汇总表, 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费(税) 率填写;
(3)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按基础单价分析计算成果的相应内容、
价格填写, 并附相应基础单价的分析计算书;
(4)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按表中工程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附抗渗、抗冻
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相应材料用量和单价填写, 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
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混凝土材料单价一致;
(5)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按招标人供应的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供应价格
填写,并填写经分析计算后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填写的预算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
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若招标人提供);
(6)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
位和填写的预算价格,填写的预算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
- 83 -
(7)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 费汇总表,按招标人提供的机械名称、型号规格和招标
人收取的台时(班)折旧费填写;投标人填写的台时(班)费用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
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 费单价一致(若招标人提供);
(8)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
用和二类费用填写,填写的台时(班) 费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
费单价一致;
(9)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编制总价项目分解表,每个总价项目一份,项目编号
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10(10)投标金额大于或等于投标总标价万分之五的工程项目,必须编报工程单价计算表。工程
单价计算表,按表中的施工方法、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填写,填
写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基础价格,必须与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基础材料单价汇总表、主要材料预
算价格汇总表及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中的单价相一致,填写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企业
利润和税金等费(税)率必须与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中的费(税)率相一致;
(11)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应按人工费单价计算表的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的人工费单价计
算表。
(12) 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确定工程单价。除另行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
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
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
- 84 -
工程量报价清单
天祝县炭山岭镇关朵村高效节水灌溉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造价工程师
及注册证号: (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时间: .
- 85 -
投标总价
工程名称:天祝县炭山岭镇关朵村高效节水灌溉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 .
投标总价(小写): .
(大写): .
投标人: (单位盖章) .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
(或委托代理人)
编制时间: .
- 86 -
工程项目总价表
招标项目编号: .
工程名称:天祝县炭山岭镇关朵村高效节水灌溉项目.
组号项目分组名称金额(元) 备注
01 建筑工程
02 安装工程
03 设备安装
04 临时工程
05
06
07
投标总报价合计(大写):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 87 -
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招标项目编号: .
工程名称:天祝县炭山岭镇关朵村高效节水灌溉项目.
编号工程项目及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
一管道工程KM 11.47
1 土方开挖(机械) m3 42191
2 土方回填m3 41847
二进水闸及沉淀池座1
1 砂砾石开挖m3 410
2 砂砾石回填m3 365
3 现浇c25 钢筋混凝土m3 10
4 现浇c20 混凝土m3 80
5 钢筋制安KG 801
6 伸缩缝(聚氯乙烯胶泥) m2 5
7 启闭机拦污栅制作KG 110
8 闸房m2 12
三出水口座370
1 土方开挖m3 2146
2 混合砂砾石回填m3 2109
3 预制c20 混凝土m3 55
4 现浇c20 混凝土m3 12
四分水闸阀井座80
(一) 阀门井座21
1 土方开挖m3 945
2 土方夯填m3 651
3 砂砾石垫层m3 48.3
4 c15 混凝土垫层m3 13.44
5 c30 混凝土现浇(井壁、底板) m3 115.08
6 C30 混凝土预制盖板m3 13.65
7 c20 混凝土支墩m3 1.26
8 砂浆抹面m3 113.4
9 钢筋制安kg 12474
- 88 -
10 复合材料井盖套21
(二) 分水井座59
1 土方开挖m3 2242
2 土方夯填m3 1593
3 砂砾石垫层m3 88.5
4 c15 混凝土垫层m3 23.6
5 c30 混凝土现浇(井壁、底板) m3 165.2
6 c30 混凝土预制盖板m3 18.29
7 c20 混凝土支墩m3 1.77
8 砂浆抹面m2 165
9 钢筋制安kg 22892
10 复合材料井盖套59
五镇墩
1 土方开挖m3 483
2 混合砂砾石回填m3 414
3 c20 砼现浇m3 51.75
第二部分:安装工程
一管道工程
1 主管PVC-u 管dn225 0.8Pma m 3695
2 主管PVC-u 管dn110 0.63Pma m 7770
3 竖管(DN110 钢管) t 10.06
二配件
1 闸阀(ARX02-10/16-200) 个21
2 减压阀YB43-16T DN200 个4
3 高速进排气阀(FGPX-16 型)dn50 个7
4 PVC 法兰球阀DN110 个80
5 PVC 活塞法兰dn225 个39
6 PVC 活塞法兰dn110 个185
7 PVC 堵头(dn110) 个80
8 异径三通(DN225*110)90 度个80
9 异径三通(DN225*160)90 度个7
10 等径三通(dn110) 个370
- 89 -
11 给水栓(村质:铁;dn110) 个370
12 PVC225 弯头个25
13 不锈钢法兰盘dn110 个370
14 PVC 法兰盘dn110 个370
三第三部分:设备安装
1 LQ-5KN 平推电线杆式启闭机台1
2 PGZ800*800 单向止水小型铸铁闸门扇1
四临时费用元1.50%
按1-3 部分的
1.5%计
合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 90 -
工程单价汇总表
招标项目编号: .
工程名称: .
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
使用费
措施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合计
一建筑工程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 91 -
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招标项目编号: .
工程名称: .
序号工程类别
工程单价费(税)率(%)
备注
措施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
一建筑工程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 92 -
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招标项目编号: .
工程名称: .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
使用费
合计备注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 93 -
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招标项目编号: .
工程名称: .
序号工程部位
混凝土
强度等级
水泥
强度等级
级配水灰比
预算材料量(kg/m3)
单价
(元/m3)
备注
水泥砂石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 94 -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招标项目编号: .
工程名称: .
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预算价格(元) 备注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 95 -
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招标项目编号: .
工程名称: .
单位:元/台时(班)
序号机械名称规格型号
一类费用二类费用
合计
折旧费维修费安拆费小计人工柴油电小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 96 -
总价项目分解表
招标项目编号: .
工程名称: .
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 合价(元) 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 97 -
工程单价计算表
招标项目编号: .
工程名称: .
单价编号: 定额单位:
施工方法: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
单价
(元)
合价
(元)
1 直接费
1.1 直接工程费
1.1.1 人工费
1.1.2 材料费
1.1.3 机械使用费
1.2 措施费
2 间接费
3 利润
4 税金
合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签名)
年月日
- 98 -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招标项目编号: .
工程名称: .
序号工种单位单价(元) 备注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 99 -
第二卷
- 100 -
第6 章图纸(招标图纸)
(不提供图纸)
- 101 -
第三卷
- 102 -
第7 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1 节一般规定
1.1 综合说明
1.1.1 工程主要任务
该项目主要保护对象为是年引水量3.31 万m3,在6-7 月缺水时段补充705 亩中药材灌溉用水。
灌溉保证率为75%灌溉水利用系数0.85。
1.1.2 主要建设内容
修建进水闸1 座,沉砂池1 座,埋深PVC-U 输水管道11.53km,其中铺设DN225PVC-U 管道3.695km,
铺设DN110PVC-U 管道7.7km,DN110 钢竖管0.78km;修建各类建筑物450 座,其中分水井80 座,出
水口370 座
工程从关朵沟上游约3km处右岸设进水闸取水,在闸后设沉砂池,接输水管道至田间,主管沿
山坡耕地边缘垂直于等高线布设,支管平行于等高线沿地埂布设,支管间距与现状地块相同。
1.1.3 工程总体布置和建筑物设计
基本同意工程总体布置和建筑物设计。
(一)修建进水闸1 座,沉砂池1 座,埋深PVC-U 输水管道11.53km,其中铺设DN225PVC-U 管道
3.695km,铺设DN110PVC-U 管道7.7km,DN110 钢竖管0.78km;修建各类建筑物450 座,其中分水井
80 座,出水口370 座。
(二)工程从关朵沟上游约3km 处右岸设进水闸取水,在闸后设沉砂池,接输水管道至田间,主
管沿山坡耕地边缘垂直于等高线布设,支管平行于等高线沿地埂布设,支管间距与现状地块相同。
(三)进水闸设计。进水闸位于沟道右岸,采用无坝取水为开敞式C20 砼结构,孔口尺寸为0.8m
×0.8m(宽×高),闸墩高1.0m,厚0.5m,底板厚0.3m,闸室长1.5m 闸门,闸门采用钢结构单向止
水铸铁闸门,启闭机采用螺杆式启闭。闸室的上下游设1,0m 的齿墙以增加闸室抗滑稳定,闸前设
拦污栅,闸后接矩形槽与沉淀池连接。闸室上、下游沟道修建重力式护岸16m(上游10m,下游6m),
护岸设计顶宽0.3m,底宽1.0m 墙高2.0m;闸室上部修建管理房11.36m2
(四)沉砂池设计,沉砂池位于进水下游,池身采用矩形现浇C20 砼结构,池宽2.0m,池长18m,
池深2.55m,侧墙底板厚0.3m,盖板采用厚0.2m 预制C25 钢筋砼,池壁管道进口处设过滤网。在
池长15m 处设置墙,将池分为两部分,前池长15m,用于沉淀蓄水,后池长2.5m,用于安装闸阀等
设备,为便于管理,在沉淀池上部设置进入孔,进口设置拦污栅
(五)分水阀门井设计。井身采用壁厚0.2m 矩形现浇C30 钢筋砼结构,井内尺寸为2.785m×1.3m,
底板厚0.25m,底部设置0.1m 厚C15 砼垫层,垫层下铺设0.3m 砂砾石,进入孔盖采用直径0.8m 的
轻型复合材料
(六)分水井设计。井身采用壁厚0.2m 方形现浇C30 钢筋砼结构,井内尺寸为1.4m×1.4m,底板
- 103 -
厚0.25m,底部设置0.1m
1.1.4 工程防洪标准和级别
工程等别为V 级小(2)型,主要建设物按5 级设计;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为10 年一遇。根据《中
国地震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该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2g,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0.45s,
相应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
工程布置及设计内容
同意初步设计报告提出的工程布置及建设内容
1.1.5 施工总体安排
1.1.6 环境保护设计和水土保持设计
1.1.7 劳动安全与卫生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管理单位对灌区居民进行卫生教育,保护灌溉水源,以防
造成污染。同时应加强运行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在施工过程中会引起诸多环境因素变化,施工期产
生的废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会影响施工区的卫生环境和当地居民及施工人员的健康,
对产生的废弃物应统一进行处理。
1.1.8 合同项目和工作范围
1.1.9 施工辅助设施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⑴本工程施工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
修自建的所有用电设施。
⑵施工供水
施工期生产及生活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⑶承包人规划、自建的施工交通;
⑷施工供风;
⑸施工照明;
⑹混凝土生产系统
⑺综合加工及机械修配厂;
⑻仓库和临时生产管理及生活设施;
⑼为实现本工程承包人认为必须的其它临时工程。
承包人应承担上述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以及完工后的拆除和清理等工作。
1.1.10 临时设施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服务
⑴施工道路;
⑵施工供电。
1.1.11 其他
⑴承包人在任一单元工程申请现场验收时应清洁工作面,并用明显的标记标示桩号、高程等特
性值,保证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 104 -
⑵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局部地形或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需进行修改设计时,承包人
应协助进行补充测绘和放样等工作。
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建设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录入。
⑷施工生产用地、生活用地、生活用房的申请、使用必须满足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1.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⑴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
1.2.1 条签定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
⑵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
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
再另行收取费用。
1.2.2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份数
⑴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7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定
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⑵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
⑶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
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⑷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8 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
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
1.2.3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
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
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28 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2、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14
天提供给承包人。
3、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
工前14 天提供给承包人。
1.2.4 施工图纸的修改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 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
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14 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
充时,应在接件后7 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
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前
14 天及时签发修改后的施工图。
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
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
- 105 -
1.3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
1.3.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书后14 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
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
人。提交计划应说明文件的名称和提交时间,文件的项目内容应包括以下第1.4.2 条至第1.4.5 条
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本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他文件。
1.3.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设计文件
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按监理人指示,在该项目开始施工前21 天,提交该项
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设计依据、计算资料和试验成果,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
和文件,提交监理人审批。
1.3.3 施工总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 款要求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
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并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
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
⑴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⑵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
⑶持续时间;
⑷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⑸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
⑹总时差和自由时差;
⑺关键路线项目的施工强度曲线;
⑻附需要资源和说明。
1.3.4 施工总布置
⑴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
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3 天内批复承包人。
⑵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
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 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
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
⑶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 章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 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
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
1.3.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
⑴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7 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
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3 天内批复承包人。
- 106 -
⑵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
图等施工文件。
1.3.6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
⑴同意按此执行;或
⑵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⑶修改后重新提交;或
⑷不予批准。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
件后14 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承包人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
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对审批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提交”的文件经修改后应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
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
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 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
1.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4.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其他材料。
1.4.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工程设备。
1.5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⑴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
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
证书、化验单以及其他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
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
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
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
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
⑵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
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
⑶代用材料
- 107 -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
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⑷材料贮存
材料的贮存方式应不损害材料的性能指标,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材料堆存前应清理好堆存场
地,贮存的材料应置于方便取货的地点。
⑸材料采购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制订材料采购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在每月20 日
前报下月材料采购计划。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时,则相应调整材料的采购计
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
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
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
1.5.3 承包人施工设备
⑴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3 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
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
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
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⑵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
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⑶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
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
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
⑷不论承包人采用何种方式取得的施工设备,都应对施工设备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负
全部责任,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
及时予以调整和更换。
⑸大型起重设备、压力容器、载人卷扬机等特种设备在安装、使用前应由承包人向当地技术监
督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证书,严禁无证安装和使用。
1.5.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
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 108 -
2. 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
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6 进度计划的实施
1.6.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1.4.3 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
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
⑴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
⑵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
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
⑶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
⑷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
⑸其它说明。
1.6.2 年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2 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⑴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⑵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
⑶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
⑷提出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
⑸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他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
⑹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
⑺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
1.6.3 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
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
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6.4 月、周进度报告
⑴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
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 109 -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
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⑵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
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
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⑶承包人在上报月进度报告的同时,应单独提交合同新增项目的报告。
⑷承包人在上报月进度报告的同时,应单独提交质量月报、安全月报、水保月报和环保月报,
质量月报包含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记录,以及处理结果;安全月报包含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安全事
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水保月报应包括工程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环保月报
应包括工程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水保月报、环保月报同时报送水保、环保监理。
⑸上述报告应提交电子文档,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建设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录
入。
1.6.5 进度会议
⑴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
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他承包人的相互干
扰和矛盾。
⑵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
1.7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
1.7.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⑴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应
包括:
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
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
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
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
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
⑵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
⑶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作好质量事故检
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 110 -
1.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⑴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
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
⑵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
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
1.7.3 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
⑴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
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
⑵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
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
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1.8 验收
1.8.1 专项验收
(1)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通
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
(2)专项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
1.9.3 条的要求进行。
1.8.2 阶段验收
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段验收:
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⑵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1.8.3 工程竣工验收
⑴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 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
工程验收规程》(SL223)的规定。
⑵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
⑶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
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
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
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
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
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
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
- 111 -
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
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
⑷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
部合格,并己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 年内进行。
⑸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
1.9 工程量计量方法
1.9.1 说明
⑴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 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
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
⑵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
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
⑷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
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
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
效工程量为准。
⑸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
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
1.9.2 重量计量
⑴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
⑵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
1.9.3 面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
1.9.4 体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1.9.5 长度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
1.10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
1.10.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
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
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
- 112 -
1.10.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09 年底,应用时执行
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
1.11 工程保险
1.11.1 投保险种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 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
⑴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由投标人投保);
⑵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⑶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⑷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⑸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1.11.2 保险费用
⑴承包人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⑵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基本医疗险
和基本养老险,缴纳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基本医疗险和基本养老险的费用应摊入工程间接费
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⑶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投保,费用应摊入工程间接费中,发包人不另行
支付。
⑷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
1.12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1.12.1 单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
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
1.12.2 一般总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
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
1.12.3 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
(1)进场费
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
以总价形式列报,由发包人在合同计划开工日期7 天前支付。
(2)退场费
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围性材料等所需费用, 由承包
人根据合同要求规定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在监理人检查确认承包人完成
全部清场撤退后由发包人予以支付。
- 113 -
(3)保险费
发包人按本节第1.12 节的规定支付。
(4)其它费用
承包人按本节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 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关项目的工程
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2 节施工临时设施
2.1 一般规定
2.1.1 应用范围
1.本章适用于水电工程施工辅助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
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
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综合加工及机械修
配厂、仓库、存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
2.本合同工程施工辅助设施包括: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
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混凝土生产系统、综合加工及仓库、存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
和生活建筑设施等。
2.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 与2.3 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
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 节所列的各项施工辅助设施,
并在各项主体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辅助生产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
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 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
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包括场内的道路、桥涵、停车
场,及必要的场外临近交通设施等)。
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 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电、供水、供风、通信等施
工辅助设施系统(包括其设备的采购、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0~2.19 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
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等的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其设备的采购、配置、安装、运行
和维护等)。
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 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辅助设施的规划、布置、设
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
2.1.3 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 条的规定,编制施工辅助设施的设计文件,并应在每项施工辅
- 114 -
助设施开工前14 天,根据批准的施工总布置和本章相关规定,编制各项施工辅助设施的施工措施
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施工措施计划内容主要包括:
⑴施工辅助设施施工布置图;
⑵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⑶施工设备和劳动力安排;
⑷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
⑸施工进度计划等。
2.1.4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3.《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布置设计导则》DL/T5192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2015
2.2 现场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 款的规定执行。
2.3 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 款、14.3 款的规定执行。
2.4 施工交通
2.4.1 场内施工道路
1.除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
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维护(包括
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以及为满足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而必须采取的改、扩建和
临时加固措施。
承包人在使用发包人提供的道路、桥梁时,车辆荷载不允许超过设计荷载标准,否则应由承包
人向监理人申报并自行负责解决运输安全问题。由于车辆荷载超标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2.运送超宽、超长或重型设备时,事先应组织专人对沿途弯道、坡度、桥梁和其它障碍物进
行调查分析,确认可靠方可运输。
3.承包人修建道路的标准为重丘四级;承包人负责养护本标段的临时施工道路。
2.4.2 场外公共交通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7.5 款的规定执行。
2.5 施工供电
本工程施工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
自建的所有用电设施。
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
- 115 -
2.6 施工供水
施工期生产及生活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7 施工供风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
理和维护。
2.8 施工照明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
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
2.9 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设施
承包人设置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设施的费用,包括其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设施的设计、
施工、设备配置、安装、运行、维护及拆除等所需的全部费用,均应摊入有关工程项目的费用中,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0 仓库和堆、存料场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要求,负责修建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
工前28 天,将全部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图纸和
文件后的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2.11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 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图,并根据其施工生
产管理和全员职工生活的需要,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施工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设计图纸
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的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2.12 砂石料加工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砂石骨料,由商业砂砾石料场购买成品料满足施工
需要。因此无需自建砂石料生产系统,设置堆存料场满足其高峰用量要求。
(2)承包人提供的各种砂石料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符合各工程建筑
物专项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标准。
2.13 混凝土生产系统
(1) 承包人应负责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拌和、运输以及材料、
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2) 混凝土生产必须满足混凝土的质量、品种、出机口温度和浇筑强度等级要求。
(3)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相关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
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2.14 临时工厂设施
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要求,负责修建以下综合加工及机械修配厂:
- 116 -
⑴钢、木加工厂;
⑵设备保养站;
⑶机械修配厂;
⑷汽车保养站。
2. 承包人应在上述综合加工及机械修配厂开始施工前28 天,将综合加工及机械修配厂设计图
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的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3. 承包人应负责上述综合加工及机械修配厂的设计和施工及其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
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等全部工作。
2.15 仓库和堆、存料场
(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
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
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2.16 弃渣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
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
2.17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⑴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
装、管理和维护等。
⑵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 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18 发包人提供施工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2.19 计量和支付
本章所列的各项临时设施,应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分项列报。各项目总价中
应包括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所需人工、材料和试验检验以及临时设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等全
部费用。
2.19.1 现场施工测量
工程施工期的施工放样,以及检查验收测量等费用均包括在各工程项目的施工费用内,发包人
不另行支付。
2.19.2 现场试验
⑴承包人修建现场试验室的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费用包含在临建设施工费中。
⑵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进行工程现场试验的全部费用包括在各项目的施工费用内,发包人不再
- 117 -
另行支付。
2.19.3 施工交通设施
⑴承包人修建场内施工交通设施的费用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总价支付。
⑵场内施工交通设施维护费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总价支付。
⑶承包人场内外的交通运输费用,应包括在相应项目的费用中,发包人均不另行支付。
2.19.4 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
承包人施工用电的建设费用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总价支付。总价中应包括从发包人指
定的施工电源接口输出端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
装置(包括事故备用电源)的设计和施工,设备和装置的摊销、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及完工拆除
等全部费用。
2.19.5 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
承包人施工用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费用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总价支付。总价中包
括承包人从发包人指定的取水位置提(引)水、储水和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及拆除等全部
费用。
2.19.6 施工供风设施
承包人施工供风不单独计量支付,其费用已包含在相应项目的单价中。
2.19.7 施工照明设施
施工照明包括照明系统的设计、施工、设备配置、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及拆除等全部工作,
其费用按照《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计量支付。
2.19.8 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设施
承包人设置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设施的费用,包括其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设施的设计、施
工、设备配置、安装、运行、维护及拆除等所需的全部费用,均应摊入有关工程项目的费用中,发
包人不另行支付。
2.19.9 砂石料生产系统
本标段工程所需的砂石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由此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
的单价中。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储存和供料平衡,并应满足高峰
用量的要求。承包人提供的各种砂石料应符合各专项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标准。
2.19.10 混凝土生产系统
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时,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总价支付。总价中应包括混凝土
生产系统的设计、施工、混凝土生产系统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及拆除等所需的全部费用。
混凝土系统的生产运行费用及设备摊销费包括在相应项目的费用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9.11 附属加工厂
承包人修建各综合加工及机械修配厂的全部费用,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总价支付,总
- 118 -
价中包括综合加工及机械修配厂的设计、施工、安装、拆除等全部建设费用。
2.19.12 仓库和存料场
承包人修建仓库或存料场的全部费用,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总价支付,总价中包括各
仓库或存料场的设计、施工、安装、拆除等全部费用。
2.19.13 弃渣场
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在相应项目的费用
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9.14 施工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⑴承包人修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全部费用,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总价支付,总价
中包括生产和生活建筑设施的设计、施工、拆除所需的全部费用。
⑵若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其所需的维护和管理费用包括在相应
项目的费用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⑶除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外,未列入本章的其他临时设施项目的建设费用及其相关
费用均已包括在各永久工程项目的费用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15 其它临时设施
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
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 119 -
第3 节施工安全措施
3.1 一般规定
3.1.1 应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管理、安全技术及文明施工等:包括现场施工安全防
护、施工通道、安全用电、机械设备、火工材料、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通、消防施
工作业保护、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文明作业等的施工安全文明措施。
3.1.2 承包人责任
⑴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 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398)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
⑵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
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⑶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 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
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⑷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
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24 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⑸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
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⑹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
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
⑺承包人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和监督体系,并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⑻承包人所指派的项目经理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包人还应配备一位项目
副经理负责此项工作。
⑼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策划和实施细则,严禁乱建乱搭临时设施,凡
未经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搭设者,均限期拆除或改正。
⑽承包人要制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在抓好安全生产的同时,必须做好现场文明施
工的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习惯,在过程中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思想教育、行政措施、经
济手段来维护施工现场文明生产秩序。
⑾施工区严禁发生打架斗殴现象、酒后闹事、打群架,一旦发生,责令责任人离开工地。
⑿各承包人应加强现场管理,严禁非施工人员和非工程车辆进入承包人的施工现场。
⒀施工过程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工程垃圾及时回收,工程完工退场后要恢复到原样或达
到监理人要求。
3.1.3 主要提交件
⑴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7 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 120 -
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
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 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
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⑵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
工程安全措施计划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
3.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⑴《水利水电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⑵《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1.5 引用标准
⑴《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⑵《安全标志》GB2894;
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⑷《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
⑸《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399;
⑹《水电水利工程爆破安全监测规程》DL/T5333;
⑺《水电水利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L/T5373;
⑻《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714;
⑼《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GB/TD81;
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
⑾《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
3.2 施工安全措施
3.2.1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承包人按本章第3.1.3 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
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
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
其附录H、I、J 的规定。
- 121 -
3.2.2 劳动保护
⑴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劳动者必需的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
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
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
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
3.2.3 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
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
⑵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
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⑶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
⑷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⑸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
3.2.4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398 第8.3.3 条、第8.3.4 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
理应遵守SL398 第11.5 节的规定。
3.2.5 照明安全
⑴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
⑵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
业区以及道路、桥涵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
①各区的最低照明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最低照明度的规定数值
表3.2-1
序号作业内容和地区照明度
1 一般施工区、开挖和弃碴区、场内交通道路、堆料场、运输装载平台30
2 混凝土浇筑区、加油站、现场保养场50
3 室内、仓库、走廊、门厅、出口过道50
4 一般施工辅助工厂110
5 室内、仓库、走廊、门厅、出口过道50
6 特殊的维修车间200
②动力线与照明要按规程分开架设,不得有随意爬地、绑扎成捆的现象。
③施工现场严禁出现长明灯现象,局部照明用的小型灯具白天要及时收回。
④线路要进行标识。
⑤严禁使用碘钨灯。
⑥自建供电线路:低压全部采用电缆或绝缘导线输电,不允许采用裸导线;室外、明敷线缆必
- 122 -
须具备防碰撞、防挤压、防拉扯措施。
⑦投标人的自建配电设施的配电负荷必须严格按照申报的类型、容量配置,不得随意变化负荷
类型比例、容量大小。
3.2.6 接地及避雷装置
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398 第4.2 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
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
3.2.7 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承包人应遵守SL378 第11 .3 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
3.2.8 爆破作业安全
⑴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GB6722-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
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2) 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
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
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⑶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他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
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
⑷承包人应加强对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承包人应制定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设立专职的安全
检查人员、一切爆破作业必须经专职安检员检查同意后才能进行爆破。
⑸参加爆破作业的人员,均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考试和现场操作考核,合格者才准
上岗。
⑹承包人应加强对爆破材料使用的监管。爆破材料的采购、验点入库、提领发放、现场使用,
以及每次爆破后的剩余爆破材料的回库等进行全面监管和清点登记,严格防止爆破材料丢失。
⑺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在指定的地段设置防护栏或防护墙,以尽量减少爆破飞石或
滚石影响其他工程部位的施工。
⑻建筑物岩石基础部位的开挖不得采用集中药包进行爆破。
3.2.9 消防
⑴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
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⑵承包人应按SL398 第3.5 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
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
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
⑶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
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⑷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
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
- 123 -
3.2.10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⑴承包人应做好沟道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
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⑵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
第3.6 节、第3.7 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
3.2.11 安全标志
⑴承包人应按GB2894 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
1) 禁止标志;
2) 警告标志;
3) 指令标志;
4) 提示标志。
⑵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
1)承包人应完善所承建各级项目相应安全设施。
2)施工道路的安全设施主要包括道路限高栏、防护墩、减速坎、反光镜、限高标志、防碰撞
警示线等。安全设施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要求设计、制作,摆放美观,定期进行维护。
3)作业平台、安全通道及防护、警示、各类信号装置、消防等设施齐全、规范。各设备严格
按维护保养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对特种设备严格按特种设备管理技术要求取证、年检。
3.2.12 施工安全监测
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相关章节规定。
3.3 应急救援措施
3.3.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⑴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
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
⑵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
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
3.3.2 伤亡事故处理
⑴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
条款第9.5 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
⑵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
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
⑶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
3.3.3 预防自然灾害措施
⑴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暴雨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
- 124 -
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⑵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
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
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⑶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并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
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
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
3.4 计量和支付
⑴承包人按本章第3.2 节、第3.3 节要求进行的、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
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
由发包人按项审批支付。
⑵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
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 125 -
第4 节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4.1 一般规定
4.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
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
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
4.1.2 承包人责任
⑴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
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
⑵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
(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
污染施工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
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
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
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
⑷各承包人应在发包阶段和开工前制订标段的环境保护施工总策划,其中包含各个系统、各类
设施的设计、管理方案和采取的措施,单独报监理人审批;在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拿出详细设
计并单报监理人批准后实施,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对于工程量清单中需要增列的项目说明增加的
理由、具体方案,在报价书中补充列报。
⑸承包人所指派的项目经理为现场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与监理人、发包人共同形成现场施
工环境管理体系。
⑹发包人行使现场环境保护监督、指导职能,发包人各标段的项目专责及各标段监理人具体负
责现场管理及考核工作,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对现场环境保护的管理。
⑺承包人要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和管理制度,在抓好安全生产的同时,必须做好环
境保护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习惯,在过程中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思想教育、行政措施、
经济手段来维护施工现场环保工作秩序。
⑻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报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24h
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⑼承包人应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环保检查,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环保人员。
4.1.3 主要提交件
⑴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
划,提交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
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
- 126 -
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
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
7)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
8)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等)、工程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
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
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
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的措施。
⑵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7 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
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⑶验收报告和资料
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 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1.5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
- 127 -
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
9)《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
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
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
4.2 施工环境保护
4.2.1 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
⑴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规定。
⑵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污水综合排
放标准》GB8978-1996 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
供水系统的污染。
4.2.2 生产废水处理
(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
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
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 值接近中性时排放。
(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
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
(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
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
(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
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
(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
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
4.2.3 施工区粉尘控制
⑴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
⑵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
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⑶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
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SL398 表3.4.2 规定范围内。
⑷承包人在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SL398 第3.4.3 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
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
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
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
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
- 128 -
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
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
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蓬运输
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
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
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
4.2.4 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
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 第3.4.4 条的规定,
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
(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SL398 表3.2.8 的规定。
4.2.5 固体废弃物处理
(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
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
(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
(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
(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
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
4.2.6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SL398 第11.3 1 条、第11.3.2 条的规定。
4.3 生态环境保护
4.3.1 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
(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
(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
妥善保护。
(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
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
4.3.2 景观与视觉保护
(1)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
受工程施工的影响。
(2) 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
- 129 -
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
4.4 水土保持
4.4.1 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
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
整治。
4.4.2 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
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
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
(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
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
(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
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4.5 环境清理
4.5.1 环境清理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订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其内容应包括:
(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
(2)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
(3)植被种植措施。
4.5.2 环境清理
(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
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
(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
其他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的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
(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
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他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
(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 第7.2.2 条2 款规
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
(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
田复耕。
- 130 -
4.6 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
4.6.1 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
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
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
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
3)施工质量检查纪录;
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
料。
4.6.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本章第4.2 ~4.5 节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
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
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
(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
(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
4.6.3 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
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
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
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保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
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
(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纪录和质量鉴定成果;
4.7 计量和支付
4.7.1 环境保护
1、生活污水、废水处理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总价支付。
2、生产废水处理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总价支付。
3、施工区粉尘和空气污染控制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总价支付。
4、噪声污染控制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总价支付。
5、固体废弃物处理应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总价支付。
4.7.2 生态环境保护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动植物及资源保护费用不单独计量支付,应包含在各相关项目的费用中。
- 131 -
4.7.3 水土保持
1、弃渣场防护和较大型的施工场地排水不单独计量支付,应包含在各相关项目的费用中。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一般施工场地排水、场地清理与整治及临时防护措施等项目不单独计
量,其所需费用包括在相应项目的费用中。
- 132 -
第5 节施工导流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临时导流和沟道水流控制工程,本章的主要工程项目包
括(但不限于):
(1)跨沟道建筑物的施工导流;
(2)建筑物的基坑排水;
(3)导流建筑物拆除;
(4)工程区沟道防洪。
上述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材料、设备的供应和试验检验;设备的安
装、运行和维护;临时建筑物及其设施和设备的拆除以及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本技术条款第1 章中附有施工导流设计所需的基本资料,供承包人参考。
5.1.2 承包人的责任
⑴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导流标准的选定、导流方案的制定以及导流建筑物的布置、设计和施工;
施工导流所需的材料、设备的供应和试验检验;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临时建筑物及其设施和
设备的拆除以及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⑵承包人应负责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导流布置方案、施工导流标准、导流工程建筑物详细设计和
施工文件,其中包括导流布置图、导流建筑物的结构计算和有关图纸、基坑排水措施、防护措施和
安全度汛等。上述文件均应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的批准,并不免除
承包人应对上述导流和截流工程及其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应负的责任。
⑶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要求,负责排干基坑和其它建筑物部位的积水,保证主体工程在旱
地施工;负责提供其所需要的人工、材料和设备,以及质量检查和检验等工作。
5.1.3 主要提交件
5.1.3.1 施工导流工程布置和建筑物设计
在导流工程开工前14 天,提交一份施工导流布置以及导流工程建筑物结构设计成果及其说明,
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⑴施工导流布置图;
⑵导流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包括防渗结构);
⑶导流工程建筑物结构设计计算成果和设计报告;
⑷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5.1.3.2 施工措施计划
在导流工程开工前7 天,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导流布置和本章第5.2.1 条至第5.2.2
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交一份施工导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 133 -
5.1.3.3 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在每项导流工程建筑物施工前14 天,向监理人提交按本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导
流工程建筑物施工图纸(包括布置图、结构图、体形图和细部设计图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5.1.3.4 安全度汛措施计划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在每年汛期前28 天,按本章第2.6 节的规定,提交该年度安全度
汛措施计划及分阶段工程度汛形象面貌图,报送监理人审批。
5.1.4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⑴《防洪标准》GB50201;
⑵《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
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
⑷《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
⑸本章各专项施工技术涉及的其它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
5.2 施工导流建筑物设计标准
5.2.1 设计洪水标准
本合同工程区沟(河)道的洪水资料见技术条款第一章相关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现场考察结合
工程施工具体布置,根据有关规范确定临时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并进行导流防洪工程建筑物的设计
和施工。
5.2.2 施工导流布置的复核
⑴承包人应对施工导流工程建筑物的地形和地质进行复测和复勘,并对合同图纸提供的施工导
流布置进行复核。承包人可根据其现场复测和复勘成果以及其自身施工的需要修改和完善施工导流
布置,但承包人对施工导流布置的任何修改均应经监理人批准。
⑵承包人对施工导流布置的修改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 不降低合同规定的施工导流洪水标准和建筑物安全度汛的标准;
2) 不改变永久建筑物布置型式和主要尺寸及高程;
3) 不降低围堰和导流泄水建筑物的设计标准;
4) 按合同规定满足各施工期通航、排冰凌和下游供水要求。
5.3 围堰和导流建筑物
5.3.1 围堰和导流建筑物设计
⑴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5.1.3.2 款规定提交的、并已经监理人批准的导流建筑物布置和结构设
计,对围堰和导流建筑物的轴线位置和结构型式,以及围堰的防渗设施和导流流建筑物等进行详细
设计,并应负责提交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
⑵承包人应保证导流建筑物在设计洪水工况下的泄流安全。
5.3.2 围堰和导流建筑物的施工
⑴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围堰和导流建筑物的施工,各种围堰和泄水建筑物的
- 134 -
施工技术要求,应执行本技术条款各有关章节的规定。
⑵围堰施工的上升速度应满足安全度汛标准及挡水的施工断面要求,并应保证围堰的施工断面
在各种运行工况下处于稳定和安全状态。
5.3.3 围堰拆除
⑴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以不妨碍永久或临时建筑物的安全运行为前提,提交围堰拆除措施
报送监理人审批。
⑵承包人应按本章第5.2.2 条规定的期限,及时拆除围堰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
5.4 施工排水
5.4.1 施工排水措施
承包人按本章第5.1.3.2 款的规定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应对本合同工程施工场地的临时排水
作出详细规划,针对施工区域的以下范围和内容编制施工排水措施,并报送监理人审批。
⑴施工区内冲沟、山洪和地下水的引排措施;
⑵永久边坡开挖的施工排水和保护措施;
⑶施工排水系统的布置图;
⑷施工排水设备配置计划。
5.4.2 基坑排水
⑴承包人应负责基坑内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所需的排水(包括排除降雨、堰体和基坑渗漏水、
地下水和施工废水等)。
⑵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施和设备,并负责这些设备和设施的安装、运
行和维修,应保证排水设备的持续运行,必要时应配置应急的备用设备和设施(包括备用电源),
以避免施工场地造成积水而影响工程正常施工。
5.5 安全度汛和排冰凌
5.5.1 安全度汛措施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5.1.3.4 款的规定,编制安全度汛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
⑴截至汛前的工程施工面貌;
⑵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防护措施;
⑶防汛器材设备和劳动力配置;
⑷施工区和生活区安全防护措施;
⑸发生暴雨洪水时的应急度汛措施。
5.5.2 防汛准备
承包人应在每年汛前根据批准的安全度汛措施,备足防汛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并在紧急情况下,
作好防汛劳动力安排。除超标准洪水度汛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外,在设计洪水标准以内的度
汛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 135 -
5.6 质量检查
本工程的围堰等的土石方开挖、土石方填筑工程、地基防渗工程、砌体工程、混凝土工程的质
量检查,应按本技术条款中有关章节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5.7 计量和支付
本章工程项目为总价支付。总价支付的项目有(但不限于):围堰及其基础防渗处理、施工期
的基坑排水、安全度汛和防护工程、防冰凌、导流建筑物拆除和清理等,均按《工程量清单》所列
项目的总价进行支付。
总价支付应包括上述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试验、工程运行和维护以及质量检查、导流工程
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等一切费用。
- 136 -
第四卷
- 137 -
第8 章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人: .
年月日
- 138 -
评标要素索引表(目录)
序号评审内容
投标文件
页码范围
一商务
1 ……… P ~P
2 ……… P ~P
3 ……… P ~P
… ……… P ~P
… ……… P ~P
二技术
1 ……… P ~P
2 ……… P ~P
3 ……… P ~P
… ……… P ~P
… ……… P ~P
… ……… P ~P
- 139 -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
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
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2 章“投
标人须知”第1.4.3 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我方承诺:若我方中标,愿以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__日
- 140 -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 项目经理1.1.2.4 姓名:
2 工期1.1.4.3 天数: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 1.1.4.5
4 分包4.3.
…… …… …… ……
…… …… …… ……
…… …… …… ……
- 141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月日
- 142 -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
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
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 143 -
四、联合体协议书(无)
- 144 -
五、投标保证金
:
我单位已按招标公告中的规定,向你处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
. 元),由陕西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相关科室提供依据。
投标单位将缴纳保证金证明复印件粘贴此处。
- 145 -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146 -
七、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
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
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
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
管理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配图见下表(不限于,仅供参考):
序号名称备注
1
主体工程施工方法说明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
工期计划等)
2
材料采购(黄砂、碎石、块石的产地、矿名等均应明示,钢材、水泥的生产厂家,转
运方案:卸料、短驳、运输、道路维护等)
3 混凝土施工方法说明及附图
4 混凝土生产运输系统说明及附图
5 施工临建工程布置说明及工程量
6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7 施工进度计划说明及附图
8 建筑与装修工程施工说明书(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9 工程质量管理方案
10 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11 防汛度汛
12 文明工地建设措施,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的措施等
13 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14 其他有关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进度计划
15 有关施工建议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 147 -
附件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工
部位
备注
- 148 -
附件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时
数
用途备注
- 149 -
附件三:
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150 -
附件四:
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
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 151 -
附件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
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 152 -
附件六:
临时用地表
用途面积(平方米) 位置需用时间
- 153 -
八、项目管理机构表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社会保险
- 154 -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年龄学历
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施工管理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
其它主要人员。
- 155 -
九、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等级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主要内容预计造价(万元) 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
- 156 -
十、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 157 -
(二)近3 年财务状况表
(近3 年指2015 年7 月至2018 年7 月)
1 财务状况表
财务状况表
名称单位年年年
一、注册资金
二、净资产
三、总资产
四、固定资产
五、流动资产
六、流动负债
七、负债合计
八、营业收入
九、净利润
2、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
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格式)
(投标人名称):
我方拟投入(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流动资金为万元,
资金来源于,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附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一、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资金来源填写银行存款、银行或其它形式。
- 158 -
(三)近5 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近5 年指2013 年7 月至2018 年7 月)
合同名称
合同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合同项目描述
备注
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
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
定书有关验收结论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一、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 159 -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合同名称
合同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完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合同所属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
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一、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 160 -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近3 年指2015 年7 月至2018 年7 月)
序号诉讼及仲裁内容诉讼及仲裁中
的地位
缘由结果备注
一诉讼事项
二仲裁事项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一、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 161 -
(六)资格审查自审表
序号审查因素审查标准证明材料
引用的证明
材料对应页码
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证书及等级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银行开户许可证
有效的《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
场从业单位登记备案核准证》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财务状况
类似项目业绩
信誉
项目经理资格
联合体协议书—— ——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技术负责人资格
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
……
- 162 -
十一、原件复印件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一)原件复印件
序号名称备注
营业执照副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证书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银行开户许可证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有效的《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登记备案核准证》
近3 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含流动资金来源证明)
近5 年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工程完工证
书或工程竣工证书副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
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联合体(如有)的有关证明材料——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险证明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
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质量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
法律文书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
认证体系证书
其他
(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招标
|
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