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按以下标准进行价格扣除后进行评审。 <1>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凡参加此次投标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其报价部分给予6%的价格扣除优惠,但必须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①中小企业声明函。②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格式附后)。③若同一合同包内的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报价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报价产品不给予价格扣除。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出台的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 2) <2>节能(非强制类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部分价格扣除(如有)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非强制类产品)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 | 价格扣除 | 20%(含20%)以下 | 价格扣除5% | 20%—50%(不含20%含50%) | 价格扣除8% | 50%(不含50%)以上 | 价格扣除10% |
同一合同包内的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 | 价格扣除 | 20%(含20%)以下 | 价格扣除5% | 20%—50%(不含20%含50%) | 价格扣除8% | 50%(不含50%)以上 | 价格扣除10% |
注:供应商所报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的,必须是节能清单内产品。 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内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应于响应文件中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如从发布以上清单目录的权威媒体网站上下载的网页公告等)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注:①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和环保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②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部分扣除只对属于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扣除,强制类产品不给予扣除;③若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不给予扣除。获得上述认证的产品在投标时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3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残疾人就业单位以联合体投标的不累计加分,以联合体各方中加分最高的为准。 5 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