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创建关于幼儿玩具教学设备采购(WZZC2018-J1-20006-GXCJ)项目的质疑答复函

广西创建关于幼儿玩具教学设备采购(WZZC2018-J1-20006-GXCJ)项目的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航宇职务:法人

联系人:刘航宇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30号1单元3108房

邮编:543002 电话:180*****512

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于北京时间2018年6月29日10时20分(落款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收到贵公司以邮寄形式送达的关于“幼儿玩具教学设备采购(WZZC2018-J1-20006-GXCJ)”的质疑函一份。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本公司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进行了认真审查。受岑溪市糯垌镇中心幼儿园的委托,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针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质疑“该项目采购文件P11有1处规定违反《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标投标行为的通知》(桂财采〔2016〕42号)“三(二)”的规定。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一)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事实依据为该项目采购文件P11有以下规定:为保证设备的可靠性服务, 若报价人为非生产厂家时报价时必须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

答复: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本项目采购的是教学设备供于学校使用,采购人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要求供应商为保证设备的可靠性服务, 若报价人为非生产厂家时报价时必须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原件、供货证明原件、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为合理合法要求,且此项要求为商务技术要求,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填写技术响应、偏离情况说明表,并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和偏离,谈判小组可对供应商递交的竞标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进行谈判,并没有将生产厂家授权作为投标人资格要求,并没有违反《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标投标行为的通知》(桂财采〔2016〕42号)“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中第(二)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指标列为资格要求;将除进口货物外的生产厂家授权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的规定。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驳回质疑。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如质疑人对我公司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岑溪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投诉,地址:岑溪市大中路51号5楼。联系电话:****-*******

广西创建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7月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教学设备 幼儿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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