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档案馆关于开展档案征集工作的公告

灵台县档案馆关于开展档案征集工作的公告


档案是真实反映历史面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凭据,是人类的宝贵财富。为进一步加强档案资源建设,充分发挥档案资政育人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甘肃省档案条例》,县档案局(馆)决定在新档案馆建成之后举办大型档案精品展,现向全社会征集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反映灵台历史变迁、地形地貌、人文环境、物产资源、自然灾害、风土民情、民族宗教、方言谚语、奇闻轶事等各种手谕、电报、嘉奖令、委任状、公报、告示、报纸、刊物、图书、地图、图表、往来文书、印章,各种族谱、家谱、墓志、碑文、契约、证照、货币、证券、票证、传单、照片、奖章、旗帜、牌匾或其它实物等

(二) 灵台历代编修的地方志、专业志、村镇史、典章制度等。

(三) 文革期间群众组织形成的文件材料以及印章、报纸、刊物、大小字报、海报、号外、传单、录音、旗帜、臂章等。

(四)灵台籍或曾经在灵台工作过的享有较高声望的教授、专家、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全国劳模、战斗英雄、革命烈士及担任省部(军)级以上领导职务的领导在工作、生活及社会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手稿和信函、笔记、论著、艺术作品、印刷出版物、证书、奖品、照片、音像、实物等。

(五)我县各行业、各单位和个人荣获全国荣誉称号和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先进模范或标兵等锦旗、奖牌、证书、奖章、奖状等。

(六)反映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

(七)灵台籍作家创作的小说、散文、诗歌、戏曲等各类文学作品的正式出版物及手稿。

(八)灵台籍书法家、画家、摄影家创作的书画摄影作品。

(九)其它珍贵档案资料。

二、征集方法

(一)无偿捐赠。存有上述珍贵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县档案馆捐赠原件或复制件,凡捐赠进县档案馆的档案资料,经过鉴定后由本馆永久保存。

(二)捐赠复制件。个人不愿捐赠原件者,可提供复印(复制)件由本馆保存。

(三)寄存保管。对暂时不愿意向档案馆捐赠、移交档案资料的或是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个人保存确有困难的,经本人同意,本馆可提供寄存服务,代为保管。寄存期间,其档案资料所有权仍属于寄存人,本馆不收管理费,并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

三、说明事项

(一)凡向本馆捐赠、提供复制、寄存档案资料的个人,对其档案资料享有优先权,并可对其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县档案馆将对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

(二)凡征集进馆的珍贵档案,县档案馆将在新馆建成后,在精品档案展览厅中展出。

(三)对捐赠或寄存档案资料者,我们将提供指导服务;数量较大的,派业务员上门指导捐赠档案的整理、编目、造册、复制等服务。

四、联系方式

地址:灵台县档案局(馆)(东大街52号、老县政府院内)

联系人:景晓娟

电话:****-*******

邮箱:ltda3621620@163.com

标签: 征集 档案 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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