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ZGC2018264赣州蓉江新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答疑纪要

GZGC2018264赣州蓉江新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答疑纪要


各潜在投标人:
问1:招标文件里写到:外省来赣的施工单位应按江西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实行信息登记管理的通知》(赣建办[2017]14号)要求,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上办理好有效的企业信息登记和本项目单项工程投标登记,投标人及本项目拟派的注册建造师、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在 “省外进赣企业信息公示”中可以查询,并且提供网上查询结果打印纸质材料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投标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注:安防工程资质企业及人员不属于住建厅或住建部管理范围,可不按赣建办[2017]14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和投标人员登记)。 提问:请问项目经理、施工人员已经在省住建厅里做了备案,是否还需要携带原件。具体请教一下,施工人员中的材料员、质检员等八大员,已经在省住建厅入库备案,现场开标时未携带原件到开标现场,是算废标,还是仅仅不得分。
答:项目经理、施工人员已按赣建办[2017]14号文要求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里办理了有效的企业信息登记和本项目单项工程投标登记的,仍需要携带相关人员证件原件到开标现场给评标专家核验。若投标人拟派的施工人员中的建造师、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及安全员已经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了登记,但现场开标时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第38页2.2.4.4条“施工团队组成情况”-“其他施工管理人员”中要求的携带相关人员证件原件到开标现场的,此项评分不得分,但不作废标处理。
问2:1、各款项支付办法(1):设计费支付方式:以各单项工程单独计取费用,各单项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支付设计费的90%,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P20页)。建议修改为:各款项支付办法(1):设计费支付方式:以各单项工程单独计取费用,各单项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合格后支付设计费的90%,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 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8)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P23页)。请问:承诺即可? 3、评标办法:...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P40页)。请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4、请问:施工图设计要求到什么程度? 5、请问:投标报价时需要提交分项明细报价? 请予以答复,谢谢!
答:1、按招标文件执行;2、不需要承诺,开标时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网站对各投标人进行查询,若存在以上问题,取消其投标资格;3、本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推荐3家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4、施工图设计应满足招标人的需求、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深度的规定并满足项目施工需求; 5、不需要。
问3:该项目属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按理说,应该选择上规模有实力的公司;凡是这样的公司资产负债率平均在50%左右,但本项目评分标准中“财务状况”分值设为6分,仅靠一项资产负债率作为唯一的评分标准,且资产负债率介入10%到15%;而其他专项大部分分值设为1.5分。这样存在非常明显的排他性,很容易推测出是哪家公司在操盘本项目。财务状况并不适宜作为评分因素,是将供应商财务状况作为资格条件设置与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文件规定的第二十条有所违背。要体现采购活动公平、公正。
答:招标文件第38页第2.2.4.4条“财务状况”评分标准更改为“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则为联合体牵头人)的资产负债率小于10%得6分,10%(含10 %)至15%得4分,15%(含15%)至25%得2分,25%(含25%)以上得1分;(提供2017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核查,资产负债率是期末负债总额除以期末资产总额的百分比,即:资产负债率=总负债 /总资产)”。
问4:蓉江新区于2017年5月正式成立,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几乎都是空白状态,另外,新区规划中还计划对区内现有道路和村庄进行全面改造,而招标材料中,在各板块中的专项理解评分中,需要投标人对现状的进行描述,那么请招标方给予明确所谓现状所指是什么吗?需要我们明确描述到何种程度?
答:现状指蓉江新区现在的相关建设状态,描述的程度不限制,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问5:请澄清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以及项目经理是不是必须由投标牵头单位拟派,还是只要由投标联合体中任何一方中具备资格的人出任即可?
答:只要由投标联合体中任何一方中具备资格的人出任即可。
问6:在公共信息平台专项关键技术能力的评分中,要求投标公司提供关于数据控制系统、数据交换平台、分布式数据访问平台、分布式系统管理软件等4项软件著作权,我认为这样的关键技术能力的评定指标分得过细,现有公共信息平台并不一定需要分得这么细,就已经能完全满足所有的功能要求,所以这样的关键能力评测,带有明显的排它性,不能体现采购的公平、合理性。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7:我单位依法于2018年6月29日领取了《赣州蓉江新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以下称《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单位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如下:一、质疑事项一(一)质疑内容《招标文件》第10页第1.4.1条“(2)施工资质要求:同时具备①和②: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②安防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3条公平性原则和第32条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之设定的资格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二)事实与理由蓉江新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涉及大量的电力、电子、网络、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工程,仅涉及少量的市政及房屋建筑的工程内容,所以不应该仅设置“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条件,应该增加“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和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一级”,变更为“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和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一级”,让更多的有实力的专业企业也能参与竞争。 二、质疑事项二(一)质疑内容《招标文件》第10页第1.4.1条“②安防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指代不清,容易产生误解引发争议,应指明是公安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一级。(二)事实与理由业界有二个安防资质版本,一个新版本的是公安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另一个旧版本是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新版本已于2017年6月1日启用,同时旧版本取消。三、质疑事项三(一)质疑内容《招标文件》第38页第2.2.4.4条综合素质前三款均限定“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则为联合体牵头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3条公平性原则和第32条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之设定的资格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二)事实与理由蓉江新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涉及大量的工程施工、信息系统的开发和集成工作,应该充分发挥联合体的综合优势完成该工程。建议取消“(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则为联合体牵头人)”限制,允许联合体任何一方具备条件均可。四、质疑事项四(一)质疑内容《招标文件》第38页第2.2.4.4条“财务状况,投标人的资产负债率小于10%得6分,10%(含10%)至15%得4分,15%以上(含15%)不得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3条公平性原则和第32条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之设定的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二)事实与理由适当负债经营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体现企业较强的融资能力、盈利能力、运营管理能力,低负债率企业不一定是优质企业。绝大多数有资格有实力承接蓉江新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央企、国企、上市企业的负债率都大于15%以上,明显是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它们参与蓉江新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本条款应删除,变更为“授信机构和银行授予的“AAA信用等级”。五、质疑事项五(一)质疑内容《招标文件》第38页第2.2.4.4条“投标人项目保障体系”的条件设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3条公平性原则和第32条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之设定的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二)事实与理由蓉江新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涉及大量的信息系统的开发和集成,“投标人项目保障体系”应增设“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一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甲级、CMMI软件开发能力5级、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资质一级、信息安全应急处理资质一级”等加分条件为蓉江新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信息系统的开发和集成的提供保障。六、质疑事项六(一)质疑内容《招标文件》第20页第3条各款项支付办法第(2)款“工程建设费支付方式:以可运行的各单项工程单独计取费用,采取工程节点的付款方式,完成合格工程量的50%时支付至工程预算价的35%,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工程预算价的65%”之“单项工程”和“合格工程量的50%”难以界定,容易造成理解歧义引发争议。(二)事实与理由 “单项工程” 难以界定,而“分部分项工程”在业界有成熟的界定方法,“合格工程量的50%”更难界定,因此,建议将“以可运行的各单项工程单独计取”修改为“以可运行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计取”,将“完成合格工程量的50%时支付至工程预算价的35%,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工程预算价的65%”修改为“完成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的50%时支付至工程预算价的35%,分部分项工程通过初步验收后支付至工程预算价的65%”。七、质疑事项七(一)质疑内容给予新的潜在投标人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够,要求延长时间30天以上,保障新的潜在投标人与提前介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竞争的权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二)事实与理由《招标文件》第32页第2.2.4.1条技术方案均有对“蓉江新区现状描述清晰、详细,需求分析准确、合理”的要求,要达到如此要求,至少需要30天的调研时间。
答:一、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招标文件中的安防工程资质是指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或公安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均可;
三、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招标文件第38页第2.2.4.4条“财务状况”评分标准更改为“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则为联合体牵头人)的资产负债率小于10%得6分,10%(含10 %)至15%得4分,15%(含15%)至25%得2分,25%(含25%)以上得1分;(提供2017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核查,资产负债率是期末负债总额除以期末资产总额的百分比,即:资产负债率=总负债 /总资产)”;
五、招标文件第38页第2.2.4.4条“信息技术服务”评分标准更改为“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则为联合体牵头人):1、具有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有得1分,无得0分(提供证书原件);2、具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一级及以上得1分,一级以下得0.5分,无得0分(提供证书原件)”;
六、招标文件中的“单项工程”是指本项目建设规模中的单个智慧专项中的某个单项工程,例如智慧教育专项中的某个学校就是招标文件中指的一个单项工程,“合格工程量的50%”是指本项目建设规模中的单个智慧专项中的某个单项工程的合格工程量的50%”;
七、按招标文件执行。


赣州蓉江新区蓉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施工总承包 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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