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7月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信访事项(第35-1)交办函》落实情况的公告

关于《7月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信访事项(第35-1)交办函》落实情况的公告


市环保督察“回头看”工作协调联络组:

2018年7月6日,市协调联络组向嘉荫县转办第35-1批次,共1件举报案件,其中标注“*”案件1件,受理编号 4195号,为正在查处案件,尚未结案。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受理编号4195:“自2012年春季以来,常胜乡农村合作社张某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勤俭村海南泡子私自开垦15公顷草地种植黄豆。2017年,举报人多次到县国土举报未果。2018年3月,举报人向自然资源部举报后,县国土局开始进行调查,但该局在办案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具体如下:一是县国土局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立案调查,超期办案,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二是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的处罚存在事实不清和处罚额度过低问题;三是对涉刑的土地违法案件未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四是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的处罚决定书没有依法送达。举报人要求进一步依法查处张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被举报私自开垦的土地位于嘉荫县常胜乡勤俭村,对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确认该宗土地原为未利用地(国有未利用地中的其他草地)。被举报人张金钢称与嘉荫县常胜乡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由其开发水田,于2009年开垦为耕地,但张金刚未能提供合同及有关依据,证明其开垦行为合法。经调查,该地块总面积15.4公顷,目前累计非法开垦面积13.6公顷,我县已对2018年4月9日立案查处的9.3公顷非法开垦土地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对6月3日立案查处的4.3公顷新增非法开垦土地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在7月1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若被举报人6个月之内拒不履行我县行政处罚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诉,我县将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核实处理情况

接到市联络组转办件后,嘉荫县将此件确定县政府县长徐铁成、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董丽、县政府副县长许志国为包案责任人,2018年7月6日由县政府副县长许志国带领县环保、国土等部门进行了现场核实,2018年7月10日县政府县长徐铁成、县政府副县长许志国带领县环保、国土部门和常胜乡有关负责人再次赴现场进行了核查。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张某某非法开垦耕地情况属实,但举报人称“县国土局在办案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不属实)。

一是关于“县国土局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立案调查、超期办案,存在程序违法问题”。经调查,举报人2017年11月2来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情况,县国土部门组织人员于11月14日到现场进行了详细调查。张金钢(被举报人)称该地是于2009年与常胜乡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由其开发水田,但张金刚未能提供合同及有关依据,证明其开垦行为合法。县国土部门认为该地块性质属于林地,其开垦行为应由林业部门查处,告知了当事人到林业部门提起申诉,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故县国土部门认为11月2日不属于案件受理。

2018年3月26日,当事人再次来到县国土资源局反映,县林业部门通过现场调查、GPS落图后,参照2007年省林业勘察设计院二类调查森林资源小班调查光电卡片,确认该地块不在林业版图内,不在林业部门受理范围内。为此,县国土部门经与县林业部门沟通后,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进行核实、查处。《查处规程》规定,举报人举报案件有明确违法行为的,经执法监察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后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经现场核查后于4月8日形成核查报告,4月9日正式立案,并没有超出法定时效。按照《查处规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完成,县国土部门于5月22日给张金钢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张金钢于5月25日提出听证,6月1日张金钢又撤销了听证要求,并于当日签收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县国土部门没有超时超期,不属于违规办案。同时,县国土部门于4月9日立案调查后,于2018年4月16日接到伊春市国土部门转来的“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登记表,并非举报人所称:“向自然资源部举报后才开始立案调查。”综上,县国土部门不存在“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立案调查、超期办案和程序违法问题”。

二是关于“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的处罚存在事实不清和处罚额度过低问题”。经调查,县国土部门在2018年4月9日立案后,5月8日聘请第三方进行测量,确定实际开垦为耕地的面积为9.3公顷。后来,县国土部门查处发现张金钢存在继续扩大种植面积的行为,于6月3日立案调查,7月7日聘请第三方测量其实际开垦面积增加至13.6公顷,并对新增非法开垦的4.3公顷土地开展了调查。同时,举报人王胜利对以上两次测量结果无疑义,均在现场签字确认。后经案件审理,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2条及《黑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相关规定,我县已对9.3公顷非法开垦土地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在7月13日对新增4.3公顷非法开垦土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金钢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处以2000元/公顷罚款的决定。若被举报人6个月之内拒不履行我县行政处罚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诉,我县将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综上,不存在事实不清和处罚额度过低问题。

三是关于“对涉刑的土地违法案件未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问题。经县国土部门对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确认该宗土地为未利用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范畴之内,不在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范围内。对未利用土地开垦耕地的行为,县国土部门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2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所以不需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四是关于“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的处罚决定书没有依法送达”问题。县国土部门于5月22日给张金钢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张金钢于5月25日提出听证。6月1日,张金钢又撤销听证并于当日签收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举报人非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与本案没有利益关系,故未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举报人,因此程序不违法。

中共嘉荫县委

2018年7月11日


标签: 信访 举报 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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