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服务招标公告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服务招标公告




内江市东兴区环境保护局东兴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服务采购项目征求意见的公告

内江市东兴区环境保护局拟采购内江市东兴区环境保护局东兴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服务采购项目,现就此事项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三个工作日,从2008年7月13日至7月17日止。

一、采购项目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环境保护局东兴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服务采购项目

二、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三、采购人

内江市东兴区环境保护局

四、项目概况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102号)、《关于做好第三方机构参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7]11号)、《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的通知》(国污普[2018]3号)、《关于印发内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府办发[2018]22号)、《关于印发内江市东兴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东区府办发[2018]85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全面扎实推进和完成东兴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污普”)工作,摸清辖区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东兴区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全区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为准确判断全区当前环境形势,加强东兴区污染源监管、防控环境风险,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服务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污染普查难度大、任务重,涉及工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源及移动源等众多污染源。且普查专业性强要以环境监测数据、入户调查数据、历史资料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校核数据等资料为基础。对普查对象污染因素进行判定,结合国家污染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核算及校核技术工作,并根据普查数据编制专业技术分析报告,为污染源监管、环境质量、环境风险、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切实完成一项重大国情调查工作。

为提高普查效率,东兴区环保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愿意承接东兴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服务的第三方技术供供应商。

五、服务内容及要求

第一包:入户调查

(一)基本要求

1、调查范围、对象:

(1)调查范围:东兴区27个乡镇(街道),一个工业园区

(2)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3)普查对象:区域内的污染源的单位。

①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工业园区。

②农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③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农业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含污水排放口情况)。

④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⑤移动源。普查对象为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⑥其它污染源。完成国家其它相关污染源普查要求。

2、调查内容

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1)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2)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3)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农业污染源: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1)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2)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建成区和乡镇建成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1)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2)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1)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2)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3)固体废物: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3、有关要求

(1)入户调查

根据入户调查对象名录,按清查建库阶段的普查分区实地逐户入户调查,完成入户调查所有规定表格,基础资料收集,按要求开展阶段性普查统计核算,将普查数据录入国家污普平台系统。调查过程中应对各级普查部门的质量核查做出充分响应。对所有污染源开展入户调查,做到不重不漏。

(2)数据录入

普查数据录入系统与入户调查同时进行。数据录入完成后,向采购人提交入户调查表档案资料,阶段性工作报告和入户调查成果报告。调查成果为普查名录纸质件及其分区统计表,录入普查软件系统的电子件,以及其他国家要求普查的入户调查阶段应当采集的相关数据、相关成果及其评估报告等。

入户调查成果须通过专家评审并经上级污普办审定确认;数据录入电子件须获国、省、市、区污普系统平台联通确认。

(二)技术及服务要求

1、选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根据《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7]10号)要求及辖区相关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及数据审核员,并对其做好内部人员各类技术、制度、安全培训等其他准备工作。聘请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必须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同时,为落实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在普查过程中的责任,全面完成各项普查任务,成交供应商须制定详细的内部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包括人员的具体分工安排、工作要求、人员管理、奖惩机制等。

2、物资准备。入户调查工作所需物资准备,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手机、电脑、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宣传手册、调查表、工作证、办公设备及办公耗材、手持GPS定位仪、入户手持终端、录像设备、其他设备如网络设备、笔、文件夹等,以上设备须由成交供应商提供。

若上级普查部门增加新的工作任务,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增加相应的办公及交通设备,成交供应商须按要求增加。(其中,手持终端必须符合国家提出的参数要求,并按照普查部门的要求正确使用、妥善保管)。

以上设备所需耗材、维修等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办公设备出现故障可先行维修,若经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须在3天内更换新设备,并且不得低于须更换设备档次。成交供应商要确保电脑所安装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以及必备的办公软件均为正版软件,若因使用了非正版软件,导致数据泄漏、丢失等造成采购方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数据和资料整理。入户调查阶段均需建立污染源普查台账,做好普查日报、周报工作,每日向区普查办上报普查日报,每周向区普查办提交普查工作简报。对普查数据、资料等进行汇总整理,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4、项目服务团队和人员要求。(1)供应商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较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数据泄密等各类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2)成交供应商需为本项目设置专项工作组,工作组设项目负责人1人(需要具有环保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备注册环评工程师资质),项目负责人有组织或参与过国家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经验的,优先考虑。(提供个人履历、项目经验及证明人、联系方式)在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如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需更换的,必须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更换的原因、替代人员的简历等,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投标时提供承诺函)。

(3)参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国污普〔2017〕10号)文件中相关规定,每10个工业污染源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配备1名普查员;每20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5个行政村配备1名普查员;每30个生活污染源配备1名普查员;每10名普查员原则上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据目前现有资料估算,成交供应商需配备一支不少于70人的具有环保相关教育经历或环保工作经历的普查员、至少7人的具有环保工作经历1年以上的普查指导员队伍。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参考《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7〕10号)开展,保证在整个普查期间为本项目提供的普查指导员流动率不得超过15%、普查员流动率不得超过30%。

(4)当国家、内江市等上级普查部门临时下达任务或者任务紧急出现现有人员无法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完成清查任务时,成交供应商无条件增配相关人员,确保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完成普查任务。

(5)指派具有环保工作经历的2人普查期间常驻东兴区,全面跟进污普工作的开展;同时在区环保局周边租赁不小于100平米的办公场所和配备相应办公设备。

5、工作质量要求。(1)按照国家环保部、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等四级普查部门要求及技术规范完成入户调查工作,获得采购单位认可,并按要求通过国家环保部、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等上级普查部门的质量抽查和核查。

(2)在项目服务期间,要做好调查数据的备份,并确保在出现数据或数据库故障或丢失时能较为直接的进行数据恢复。

(3)在项目服务期间,成交供应商除必须接受区普查办的监督指导、质量抽查、核查,对提出的意见进行核实修改外,还要接受国家、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普查部门不定时的检查、抽查,对此,成交供应商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和控制体系,对调查对象提供和填报的资料、数据等一定要严格把关,在数据核算、录入、审核过程中一定认真负责,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减少在国家、省、市、区普查部门抽查核查时出现问题的几率,顺利完成入户调查任务。

6、安全责任。中标人工作人员在入户调查等户外工作期间发生的任何伤亡事故和其他事件,其责任及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7、其他要求: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约定。

(三)商务要求

1、付款方式:

1.1本项目为东兴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作为预付款;

1.2在入户调查完成后,工作获区级、市级普查办评估通过后,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的40%;

1.3普查成果报告获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普查办评估通过后,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20%

2、工期:

2.1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完成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工作;

2.2合同生效后七日内,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及内部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报区普查办审核备案;

2.3合同生效后十日内,完成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入户调查培训工作;

2.4按照上级普查办时限要求,完成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的普查工作,并提交阶段性普查成果及阶段性工作报告

2.5本包服务需在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并通过上级相关部门的审核为准。

3、报价要求

3.1本项目报价为人民币报价,报价包括但不仅限于:员工工资、各类保险费、加班费、服装费、通讯费、固定资产折旧费(项目用设备、维修等)、应急突击费、管理费、税费、合理利润和各种风险等在内的一切费用。

3.2中标价就是包干价,供应商应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与自身现实情况,并充分考虑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导致的风险自行填报。若因响应供应商原因造成的漏报、错报而导致本项目无法履行的,由响应供应商负责,采购人不会承担任何费用。

4、质量保证及无偿服务

4.1服务质量需达到采购人的要求。

4.2成交供应商应在保证服务期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为采购人提供服务,服务中的一切风险(包括人员安全事故责任、与第三方的劳务纠纷、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纠纷及人员伤害等)均由成交供应商独自承担责任。

5、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要求

5.1培训次数不少于3次,每次培训时长不得少于2小时。培训后需进行考核。

5.2指导员需参与内江市市级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5.3普查员需参与东兴区区级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5.4未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指导员和普查员不得发证上岗。

6、售后服务要求

6.1售后服务期限: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6.2在售后服务期限内提供相关成果内容咨询、协调等支持。

6.3包含以下内容:

(1)专员支持服务:安排维护专员为本项目售后技术支持,并提供其联系手机、电话、传真、Email;保证采购方在工作日内能及时联系到维护专员;如人员需要调整应及时通知采购方;

(2)其它支持服务:成交供应商应配合采购方进行与本项目相关、合理的服务工作。

7、验收标准和方法

入户调查工作完成后,提供完整的调查成果(包括调查表、汇总表、名录库、电子和纸质文件及相关图片、数据等)及其评估报告,并通过区污普办及上级部门的验收。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8.1保密:成交供应商对采购人所提供的资料及本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接触或产生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公布或泄露相关数据。如果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发生任何有损于其保密性的事情,成交供应商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且须向采购人赔偿损失。

8.2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采样、照片、菲林、光盘、电子等)留存本项目中属于采购人所有的相关图文资料(包括半成品、成品),上述资料应在完成委托事项或合同解除后的五天内全部移交采购人或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销毁。

8.3成交供应商须执行《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二包:现场监测

(一)监测内容

1.入河排污口监测。监测规范依据《川污普【2018】10号文》。

2.工业源、农业源、集中式处理设施的废水和废气按10%的比例进行补充监测。

3.上级污普办质量抽查所需要的其他补充监测。

4、负责现场采样,出具有效的监测报告 。

(二)监测指标及方法

1. 工业污染源。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监测污染因子属性监测方法
工业污染源监测(废水)
化学需氧量(CODCr)废水《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28-2017)
氨氮废水《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
总氮废水《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6-2012)
总磷废水《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893-1989)
石油类废水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2012
挥发酚废水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3-2009
氰化物废水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 484-2009
废水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4-2014
废水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2014
废水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2014
废水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2014
废水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4-2014
工业污染源监测(废气)
二氧化硫废气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57-2017
氮氧化物废气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3-2014
颗粒物废气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2014
废气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2009
废气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2009
废气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2013
废气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2013
废气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2013
废气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2013


2.农业污染源。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监测污染因子属性监测方法
农业污染源监测(废水)
氨氮废水《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
总氮废水《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6-2012)
总磷废水《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893-1989)
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废水《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28-2017)
水产养殖业化学需氧量废水《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28-2017)
农业污染源监测(废气)
畜禽养殖业氨废气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2009
种植业氨废气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2009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201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2013


3.生活污染源。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监测污染因子属性监测方法
生活污染源监测(废水)
化学需氧量(CODCr)废水《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28-2017)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废水《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
氨氮废水《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
总氮废水《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6-2012)
总磷废水《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893-1989)
动植物油废水《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2)
生活污染源监测(废气)
二氧化硫废气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57-2017
氮氧化物废气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3-2014
颗粒物废气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2014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监测污染因子属性监测方法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源监测(废水)
化学需氧量(CODCr)废水《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28-2017)
氨氮废水《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
总氮废水《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6-2012)
总磷废水《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893-1989)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废水《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
动植物油废水《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2)
挥发酚废水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3-2009
氰化物废水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 484-2009
废水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4-2014
废水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2014
废水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2014
废水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00-2014
废水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4-201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源监测(废气)
二氧化硫废气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57-2017
氮氧化物废气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3-2014
颗粒物废气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
废气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2009
废气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2013
废气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2013
废气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2013
废气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57-2013


(三)商务要求

1、负责现场采样,出具有效的监测报告 。

2、承诺其提供的数据真实有效且中标后必须全力配合第三包中标人,以便更好的完成采购需求工作内容,如有争议以采购人意见为准。

3、完成期限及支付方式

3.1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如有政策性变动,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3.2付款方式:分两次支付,签订合同后支付成交金额的50%,项目完成后支付成交金额的50%,完成时限以通过上级相关部门的审核为准。

第三包:质量评估

(一)基本要求

1、普查全过程技术支持。组建有污染源普查经验的技术团队,提供东兴区污染源普查全过程的技术支持服务。

2、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分别采集并计算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阶段东兴区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差错率”,填写笫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质量核查结果明细表,并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质量评估。

3、数据汇总阶段。分别采集并计算数据汇总阶段东兴区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数据汇总的“遗漏率”,并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质量评估。

4、编制技术报告。按照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分别编制五大源的分报告,每个分报告内容包含普查工作概况、普查技术路线和方法、清查工作的开展及评价、普查质量保证、普查结果的分析(普查源的汇总与分析、地区总体情况评价)、主要环境问题、对策及建议。并在分报告的基础上编制东兴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总报告、技术报告、质量评估报告。编制污普一张图。编制污普成果报告。

(二)技术及服务要求

1、技术团队。成交供应商需为本项目设置专项工作组,工作组设项目负责人1人(需要具有环保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备注册环评工程师资质)。在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如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需更换的,必须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更换的原因、替代人员的简历等,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投标时提供承诺函)。

2、人员要求。成交供应商需配备一支不少于10人的专业团队。其中,至少有2名环保类高级工程师提供东兴区污染源普查全过程的技术支持服务;参与现场指导普查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须持有环保类工程师以上职称);数据审核人员不少于3人(须持有环保类工程师以上职称),技术评估团队不少于3人(须持有环保类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2.1驻点指导:中标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派驻工作人员至少2人(具有环保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环保工作经历)应当在采购人所在地有常驻办公场所(区环保局周边租赁不小于50平米的办公场所和配备相应办公设备)并有常驻办公人员,解答技术问题,负责普查工作开展、实施和质量把控。

2.2现场响应:中标人应当建立项目经理、派驻人员及指导员与采购人沟通联系方式和机制。采购人遇到各分项阶段服务问题,中标人应派专人在2小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确保现场响应及时。

3、数据审核及评估。监督、评估第一、第二中标人的工作质量,对最终污普数据库进行确认、确保通过上级污普办的审核;对所有录入系统的数据均需要进行校核,并进行合理筛查核定,确保符合普查技术规定。

4、质量控制。对所有数据,均应保证一定程度的抽查比例(暂按15%),对需修改的数据,全程督导修改情况,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保证数据可溯源。

5、按照国家环保部、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等四级普查部门要求及技术规范完成全过程技术支持与质量评估工作,获得采购单位认可,并按要求通过各级普查部门的质量抽查和核查。

6、在项目服务期间,要做好普查数据的备份,并确保在出现数据或数据库故障或丢失时能较为直接的进行数据恢复。

7、完成时间要求。收到经上级认定合格的入户调查成果后3个月内完成技术评估报告、普查工作报告,以及其他约定增值服务报告。东兴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报告按照国家要求的日期,提前一周提交。

8、物资准备。普查工作所需物资准备,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手机、电脑、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办公设备及办公耗材、手持GPS定位仪、入户手持终端、录像设备、其他设备如网络设备、笔、文件夹等,以上设备须由成交供应商提供。

以上设备所需耗材、维修等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办公设备出现故障可先行维修,若经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须在3天内更换新设备,并且不得低于须更换设备档次。成交供应商要确保电脑所安排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以及必备的办公软件均为正版软件,若因使用了非正版软件,导致数据泄漏、丢失等造成采购方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9、项目服务团队和人员要求。供应商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较好的社会信誉,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数据泄密等各类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三)商务要求:

1、付款方式

1.1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作为预付款;

1.2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质量评估报告在通过专家评估和上级审核确认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

1.3普查成果正式交付并通过验收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

2、工期

2.1合同生效后五日内,组建有污染源普查经验的技术团队,提供东兴区污染源普查全过程的技术支持服务;

2.2按照上级污普办规定时限,提交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各类数据汇总材料、工作报告和其它技术分析、评估报告。

2.3本项目需在2019年2月28日前完成。

2.4其他要求

具体进度根据东兴区普查办要求进行适当调整。服务期间,成交供应商必须服从东兴区普查办对每项工作任务的时间节点及具体内容作出的调整安排。

3、报价要求

3.1本项目报价为人民币报价,报价包括但不仅限于:员工工资、各类保险费、福利费、加班费、服装费、通讯费、固定资产折旧费(项目用设备、维修等)、应急突击费、管理费、税费、合理利润和各种风险等在内的一切费用。

3.2中标价就是包干价,供应商应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与自身现实情况,并充分考虑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导致的风险自行填报。若因响应供应商原因造成的漏报、错报而导致本项目无法履行的,由响应供应商负责,采购人不会承担任何费用。

3.4质量保证及无偿服务

(1)服务质量需达到采购人的要求。

(2)成交供应商应在保证服务期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为采购人提供服务,服务中的一切风险(包括人员安全事故责任、与第三方的劳务纠纷、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纠纷及人员伤害等)均由成交供应商独自承担责任。

4、售后服务要求

4.1售后服务期限: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4.2在售后服务期限内提供相关成果内容咨询、协调等支持。

4.3包含以下内容:

(1)专员支持服务:安排维护专员为本项目售后技术支持,并提供其联系手机、电话、传真、Email;保证采购方在工作日内能及时联系到维护专员;如人员需要调整应及时通知采购方;

(2)其他支持服务:成交供应商应配合采购方进行与本项目相关、合理的服务工作。

5、验收标准和方法

在上级污普办规定时限内,出具污染源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管理和评估报告、成果报告以及其他约定增值服务报告,普查一张图;所编制《东兴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东兴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通过专家评审;通过区普查办及上级部门的普查验收。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1保密

成交供应商对采购人所提供的资料及本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接触或产生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果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发生任何有损于其保密性的事情,成交供应商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且须向采购人赔偿损失。

6.2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采样、照片、菲林、光盘、电子等)留存本项目中属于采购人所有的相关图文资料(包括半成品、成品),上述资料应在完成委托事项或合同解除后的五天内全部移交采购人或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销毁。

6.3成交供应商须执行《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

六、其他要求(实质性要求)

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国污普(2017)11号,要求“同一区域内的入户调查、现场监测和质量评估不应委托给同一家第三方机构承担。”所以同一投标人只能报名一个项目包。

七、供应商资质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6、供应商单位、现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投标人具有环境影响评价乙级(含)以上资质(仅限第三包适用);

8、投标人2016年至今未受到全国各级环保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证明材料或承诺(仅限第三包适用);

9、投标人具有省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仅限第二包适用)。

八、其他事项

希望社会公众提出有效意见,并在公示期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同时反馈至采购人。逾期提出的异议将不再受理。

采购人:内江市东兴区环境保护局

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兴盛路78号;

联系人:伍先生 联系电话:****-*******

内江市东兴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3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普查 污染源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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