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盛学校中小学特种教室设备及仪器招标公告
齐盛学校中小学特种教室设备及仪器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方案 采购单位: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中心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东成建设咨询限公司 项目名称:张店区齐盛学校中小学特种教室设备及仪器采购项目 编制时间:2018年7月13日 一、项目概况及预算情况 1、项目实施的背景及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了满足教学需要,计划进行张店区齐盛学校中小学特种教室设备及仪器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本项目划分为1个包。 2、前期调研及组织论证:本需求方案于2018年6月28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论证,各位专家均提出了论证意见。 3、预算安排: 本项目预算为*******.8元;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 二、采购标的具体情况 1、项目名称:张店区齐盛学校中小学特种教室设备及仪器采购项目 2、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有效证件;(注:2018年1月1日起,企业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加载注册号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供应商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应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采购货清单及参数:见附件。样品:要求样品物件需携带样品。未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将退回,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将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封存。(样品作为评审及后期供货验收的依据,未提供样品的,质量分值样品部分得零分;其他情况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酌情扣分。) 4、其他要求: 1、交货期、交货地点 供货时间:15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具体供货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供货地点:张店区齐盛学校。 2、验收 2.1 货物运抵现场后,采购人将对货物数量、质量、规格等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规格或者两者都与合同不符,采购人有权根据检验结果要求中标供应商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 2.2 货物由中标供应商进行安装,完毕后,采购人应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安装完毕七个工作日内,证明货物以及安装质量无任何问题,由采购人组成的验收小组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 3、质量保证期 3.1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24个月,国家主管部门或者行业标准对货物本身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供应商亦可提报更长的质保期。质保期内产品的一切质量问题,包括更换部件及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全部由供应商自行负责,且做到随叫随到上门服务,以保证用户的正常使用;质保期外为货物提供终身维护,中标供应商有责任在必要时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并按成本价提供零部件。 3.2 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中标供应商应立即免费维修或者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者部件,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以及性能要求。中标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弥补缺陷,采购人可自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采购人同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的权利。 4、售后服务 4.1 中标供应商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售后服务,应保证每月至少一次上门回访、检修。 4.2 中标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通知2小时内作出响应,8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维修完毕,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好的要免费提供备品(机)备件。 4.3 中标供应商免费为采购人提供中文操作手册并培训操作人员,其中包括讲解产品的结构以及原理、产品的使用以及维护保养,直至操作人员能够独立的操作。 4.4中标供应商必须提供安装过程中所需要的配件以及设备必需的配件,保证项目完成时可以正常交付使用,根据每种设备的特点和具体使用情况,提供出详细的培训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 4.5在设备供货时,如出现不正常情况(如设备仪器损坏、故障、达不到良好的效果、达不到技术规范或机器本身说明书的指标等),中标供应商应在不延误供货时间的情况下从速免费替换。货物交付产生的运输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支付,途中造成的货物损坏由中标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4.6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产生因第三方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果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须在报价中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相关证明文件,如因第三方提出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之诉,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4.7本次采购货物的性能指标、参数要求、质量标准等均应满足国家相应标准及相应的安全性标准。验收标准依次序对照适用标准为: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或行业技术规范标准;②符合招标文件和响应承诺中采购人认可的合理最佳配置、参数及各项要求;③货物按照现行国家、省及行业标准。上述标准必须是有关官方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8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由多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只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且报价最低者为有效供应商,如出现两家以上相同最低报价的,以提供服务更优者为有效供应商。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由多个供应商参加竞争,只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且报价最低者为有效供应商,如出现两家以上相同最低报价的,以提供服务更优者为有效供应商。 4.9中标后中标供应商须提供原生产厂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及质保函原件,若提供不了原件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4.10各供应商应选择满足或高于技术要求的货物进行报价。如有不一致的地方,供应商应逐一列在规格性能偏离表中。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拟提供材料的具体参数值。 6、政策功能: (一)优采强采节能环保产品 (1)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清单中强制的采购节能产品的,在资格条件中明确,则不需要进行加分。属于节能产品目录中不需要强制采用节能产品的,则需要进行加分。 (2)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对所投产品属于最新一期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提供属于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未提供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及属于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加分,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3)在价格评审项中,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加分(加分=价格评标总分值×5%×节能、环保产品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比例)。 (4)在质量评审项中,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加分(加分=质量评标总分值×5%×节能、环保产品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比例)。 本项计分以供应商单独提供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投标清单”及最新一期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为准,否则不给予价格、质量评审加分。 (二)小微企业 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6%的扣除;计算方法是: 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4%,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开标现场,供应商须单独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及《从业人员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原件及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原件,复印件附于响应文件中,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小微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三)监狱企业 给予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6%的扣除;计算方法是: 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4%,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开标现场,供应商须单独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附于投标文件中,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给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6%的扣除;计算方法是: 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4%,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供应商如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条件,须在开标现场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注: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或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进行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论证意见
四、公示时间 本项目采购需求公示期限为3天:自2018年07月14日起,至2018年07月16日止。 五、意见反馈方式 本项目采购需求方案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及潜在供应商的监督。 请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项目需求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请于2018年07月1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或者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就有关问题通过采购文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六、项目联系方式 1.采购单位: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中心学校 联系人:赵主任 联系方式:****-******* 2.代理机构: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淄博高新区张桓路77号天行健大厦五楼 联 系 人:薛彬 联系方式:****-******* 发布人: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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