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危桥改造项目S303线K561+370处甘河子桥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危桥改造项目S303线K561+370处甘河子桥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危桥改造项目S303线K561+370处甘河子桥改造工程已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以新公管养〔2018〕8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及招标人为昌吉公路管理局,资金来自2018年公路养护计划危桥改造资金中列支,招标代理为新疆新纪元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本项目S303线K561+370甘河子桥为6-20m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桥,板底部有较多纵向裂縫、部分铰缝勾缝砂浆脱落、渗水碱蚀、全桥支座有不同程度老化剪切变形明显。经第三方桥梁定检单位鉴定为3类桥。改造方案:封闭板底裂缝,修复铰缝脱落及渗水碱蚀,顶升更换全桥板式橡胶支座。

计划工期:2018年8月15日开工,2018年10月30日完工,总工期77日历天。

2.2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本次招标项目为一个标段。招标范围为:封闭板底裂缝,修复铰缝脱落及渗水碱蚀,顶升更换全桥板式橡胶支座等工程。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并取得了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对投标人的财务、业绩、人员和信誉等具体要求及评标办法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附件(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办法)。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或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 //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或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的投标人须已被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系统中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请于2018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22日(节假日不休息),每日上午10时00至14时00分,下午15时00分至19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新疆新纪元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沙区扬子江路西后巷14号新纪元大厦402室)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售价1000元,图纸售价2000元,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7日11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10时00分至11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地址:乌鲁木齐市金银大道妇女儿童发展中心10楼)。

5.3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新疆信息网(http://www.xj.cei.gov.cn)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昌吉公路管理局

招标代理:新疆新纪元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昌吉市延安南路140号

地 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西后巷14号新纪元大厦402室

邮 编:831100

邮 编:830000

电 话:****-*******

电 话:****-******* 185*****272

联系人:陈玉萍

传 真:****-*******

联 系 人:王莹莹

昌吉公路管理局

2018年7月18日

招标公告附件一: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同时具备: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并取得了独立法人资格;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

3.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1. 投标人2017年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不小于1.0;

2. 投标人2015年~2017年的年平均营业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3. 投标人出具的用于本项目的银行信用额度不小于100万元人民币。

(注: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在此信贷额度内)

注:1.投标文件中应提供2015年~2017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或财务报表附注)的复印件。

2.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近年独立完成的业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近年内至少完成1座及以上大桥工程(新建或危桥改造项目)施工业绩。

2、近年内至少完成1座及以上大桥工程桥梁维修加固(需包含同步顶升更换支座、梁体裂缝处置的施工内容)施工业绩。

注:1.投标人须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填列其用于资格审查的工程业绩,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glxy.mot.gov.cn/BM/)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须保证查询路径的准确性,如需要用户名或密码,须一并提供)。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2.若“近年内至少完成1座及以上大桥工程桥梁维修加固(同步顶升更换支座、梁体裂缝处置的施工内容)施工业绩” 在网页截图复印件中未体现“同步顶升更换支座、梁体裂缝处置的施工内容”的,投标人需提交①合同协议书;②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并且证明材料中应反映出符合要求和标准的相关施工内容,否则业绩不予认定。

3. “近年”是指201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的期间。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投标人不存在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处罚期未满的情形。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在岗要求

项目经理

1

(1)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 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3) 持有有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4) 至少担任过1座及以上大桥工程(新建或危桥改造),且至少担任过1座及以上大桥工程桥梁维修加固(同步顶升更换支座、梁体裂缝处置的施工内容)施工业绩的项目经理;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项目总工

1

(1)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 持有有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3) 至少担任过1座及以上大桥工程(新建或危桥改造),且至少担任过1座及以上大桥工程桥梁维修加固(同步顶升更换支座、梁体裂缝处置的施工内容)施工业绩的总工或技术负责人。

注:1.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2.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须保证查询路径的准确性,如需要用户名或密码,须一并提供)或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由业主或派出机构出具的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并加盖出具证明单位章))。如投标人提供以上要求相关业绩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3.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4.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

招标公告附件二:评标办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双信封形式,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1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相等的,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评价结果中被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3)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 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7)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评标价:10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计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除按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计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对所有大于或等于评标价平均值85%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计算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不包括已被去掉的一个最高值评标价和一个最低值评标价),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下浮0.5、0.7、0.9、1.1、1.3、1.5、1.7、1.9、2.1、2.3、2.5个百分点(具体值在开标现场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投标人代表由投标人现场抽签确定,每个标段抽取一个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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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D—评标基准价

Di—所有大于或等于评标价平均值85%的投标人的评标价(不包括按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包括未被开标现场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一个最高值评标价和一个最低值评标价);

x—开标现场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的下浮百分点;

n—评标价参与第二次算术平均值计算的投标人家数(不包括按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人,不包括已被去掉的一个最高值评标价的投标人和一个最低值评标价的投标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3位小数

2.2.4

评标价得分

10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2。

其中: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E1、E2,但E1应大于E2。

本项目E1=2;E2=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本项目招标采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1项(1)目规定的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本章第3.3.2项和第3.3.3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第3.3.2项至第3.3.5项内容不适用本项目。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如需要)。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3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3.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 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 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 价。

3.3.3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 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 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己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 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3.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4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即评标价得分)。

3.4.2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5.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 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釆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6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7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8评标结果

3.8.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8.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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