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宣传服务(HZZFCG2018-F-116)项目的质疑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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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宣传服务(HZZFCG2018-F-116)项目的质疑答复书一、质疑人情况及项目名称质疑人:贺州市广益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地址:贺州市太白西路21号法定代表人:黎声益电话: 132*****151质疑项目名称: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宣传服务二、质疑事项2018年7月10日我公司收到贺州市广益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宣传服务(HZZFCG2018-F-116)项目的《质疑函》。质疑事项:(1)质疑我公司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密封条款要求对供应商的磋商文件进行密封性合格检验,我公司以及业主与贺州市幸福广告有限公司、贺州市四叶草广告有限公司、贺州市千禧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串通串标行为。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去开标,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开标程序流程进行,属于违规。(2)质疑我公司对供应商有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质疑人对其由于未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表示质疑。(4)质疑我公司发布的中标结果未公布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三、质疑答复(1)根据现场情况,我公司及采购人代表在接收各供应商的磋商文件之时就已对各供应商的磋商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经我公司核验,各供应商磋商文件袋无明显缝隙露出袋内文件且封口处有签字或盖章。在检验磋商文件密封完整性检查阶段,我公司工作人员按照开标程序让各供应商上台检验各磋商文件的密封完整性,检查无异议后签字确认。检查完毕后,我公司工作人员对各供应商的磋商文件密封情况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进行一一询问,各供应商以及质疑人也当场确认无异议并进行签字确认。质疑人对其余三家磋商文件密封完整性提出质疑时,我公司按按照开标程序已对磋商文件进行拆封并唱标结束,质疑人质疑的事项并不符合采购文件开标程序及政府采购法规定。质疑人质疑我公司以及业主与贺州市幸福广告有限公司、贺州市四叶草广告有限公司、贺州市千禧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串通串标行为及属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质疑人质疑我公司未按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去开标,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开标程序流程进行的行为属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2)我公司根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开标程序主持开标会议,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对各磋商人一一进行磋商,质疑人质疑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背竞争性磋商的原则、目的的,缺乏事实根据。(3)经核查,质疑人磋商文件开标一览表中“完成时间”未响应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以及磋商文件未提供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检察院为竞标人出具的竞标人、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行贿记录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复印件,且无任何的书面说明。根据采购文件竞标人须知第19.3条(7)和第21.1条(5)规定,本项目磋商小组对质疑人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响应程度,评定质疑人磋商文件不响应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故贺州市广益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进入下一步最终报价阶段。(4)本项目的采购内容为服务类采购,且相关内容已按规定在成交结果公告中做了简要说明。综上所述,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证实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驳回质疑人的上述质疑。四、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再次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特此函复。通讯地址:贺州市贺州大道55号邮政编码:542899联系人:周游电话:****-******* 采购单位: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购代理单位: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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