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溪区农业局通信专线接入招标公告

纳溪区农业局通信专线接入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

项目名称:纳溪区农业局渔业补偿资源远程监控系统构建项目通信专线接入

项目编号:LZZFCGZX(2018)4039


共同编制

泸州市纳溪区政府采购中心

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局

2018年7月

目录第一章竞争性谈判邀请…………………………………………………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第三章响应文件格式……………………………………………………22第四章供应商和所投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33第五章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34第六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35第七章评审办法…………………………………………………………36第八章政府采购合同(参考样本)…………………………………………47第一章竞争性谈判邀请

泸州市纳溪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受纳溪区农业局(采购人)委托,拟对渔业补偿资源远程监控系统构建项目通信专线接入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竞争性谈判要求的供应商参加。

一、项目编号:LZZFCGZX(2018)4039

二、项目内容:纳溪区农业局渔业补偿资源远程监控系统构建项目通信专线接入采购。

三、采购预算及资金来源:本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预算为144000元,其中财政预算资金144000元,自有资金0元。

四、采购项目简介:纳溪区农业局渔业补偿资源远程监控系统构建项目通信专线接入。

具体技术、服务等要求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章。

五、供应商邀请方式

发布公告方式:本次谈判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zgpc.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具有有线数据通信运营资质和能力的公司或其分支机构

(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

七、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四川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sichuan.gov.cn)和“信用泸州”网站(www.creditlz.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八、谈判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谈判文件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zgpc.gov.cn)提供免费下载,请潜在供应商自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23日09:30前(北京时间)登录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zgpc.gov.cn),成为注册用户,网上在线获取谈判文件(不提供现场购买或邮寄等其他方式)。谈判文件不收取费用。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8年7月24日09:3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泸州市纳溪区政府采购中心不予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和谈判地点: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楼四楼开标室(纳溪区人民西路三段2号)。

十、谈判时间:2018年7月24日09:30(北京时间)。

本项目报名、保证金交纳截止后,是否具备谈判条件的信息,请供应商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lzgpc.gov.cn)的“项目开标前状态”栏目查看。如果该栏目提示项目“达不到开标条件”,采购中心将不组织接收响应文件。

十一、联系方式

人: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局

地址: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局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38*****336

采购代理机构:泸州市纳溪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纳溪区人民西路三段2号

邮编:646000

联系人:政府采购服务股

联系电话:****-*******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本招标项目采购预算:144000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最高限价

本项目最高限价:144000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2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扣分(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5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4

评审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竞争性谈判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5

谈判保证金

一、谈判保证金的金额:2800元。

二、交款方式:以注册用户身份登录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zgpc.gov.cn),使用供应商帐户通过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缴费链接自主选择相应银行,以网银方式或转帐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保证金:

1.转款户名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转款账号必须与供应商网上注册的银行账号一致。

2.凡已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五家金融机构之一开通企业网银的,可采用“网上银行在线支付”方式缴纳谈判保证金。

3.如果供应商未开通上述网银(或网上银行在线支付不成功),则可选择“网银或柜面转账”方式(根据央行规定,跨行转账业务在每个工作日下午5点后或法定节假日期间停止运行),严格按照系统提示的收款人账号信息进行转账(仅限本项目本子包有效)。

4.供应商完成谈判保证金的缴纳后,应登录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系统内打印“谈判保证金缴纳回执”,并将该回执带至开标现场。如遇交费成功1小时后系统仍未显示“已交纳”信息等系统延迟情况,应在线及时查询付款进度并按提示联系技术人员作相应处理。

三、交款截止时间:2018年7月23日9时30分,并以系统显示到账为准。

6

履约保证金

交款时间、方式及金额:由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以非现金的形式将履约保证金足额缴入采购人指定的财政专户(履约保证金为政府采购合同的10%,最高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收款单位:泸州市纳溪区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泸州纳溪共同街支行。

银行账号:175*****0000540。

7

采购文件咨询

联系人:政府采购服务股。联系电话:4281600

8

开标、评审工作咨询

联系人:政府采购服务股。联系电话:4281600

9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泸州市纳溪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采购服务股领取成交通知书,不再另行通知。

联系人:政府采购服务股。

联系电话:4281600。

10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本项目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所有质疑均由采购人负责受理和回复,供应商如有质疑,应向采购人提出。

地址:纳溪区农业局

联 系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38*****336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11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泸州市纳溪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0)*******

地址: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综合楼5楼。

邮编:646300。

12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与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负责将政府采购合同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泸州市纳溪区财政局备案。

13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

2.有关定义

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竞争性谈判的采购人是纳溪区农业局。

2.2“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竞争性谈判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竞争性谈判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泸州市纳溪区政府采购中心。

2.3“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供应商”系指购买了竞争性谈判文件拟参加谈判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3.合格的供应商

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竞争性谈判文件。

4.谈判费用

供应商参加谈判的有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5.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谈判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审,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审的供应商,其他报价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2提供相同制造厂商不同品牌产品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制造厂商与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谈判,所投产品为不同品牌的,制造厂商所投产品所属品牌为该品牌的有效供应商,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谈判,所投产品为不同品牌的,所投品牌产品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审,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审的供应商,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5.3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4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5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三、竞争性谈判文件

6.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构成

竞争性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谈判的依据,同时也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竞争性谈判文件用以阐明竞争性谈判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竞争性谈判谈判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竞争性谈判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

(二)供应商须知;

(三)响应文件格式;

(四)供应商和所投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五)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采购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七)评审办法

(八)合同主要条款。

7.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本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7.2采购单位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7.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单位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网站公告提示等其中至少一种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报名成功的供应商(需要纸质文件的供应商自行到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领取),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zgpc.gov.cn)上发布更正公告,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7.4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变更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8.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8.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谈判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谈判文件中明确具体的时间和地点。

8.2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9.响应文件的语言

9.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9.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0.计量单位

除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谈判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报价货币

本次竞争性谈判项目均以人民币报价。

12.联合体(本次采购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谈判)

12.1允许联合体参与的,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谈判。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谈判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2.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联合体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单位。

12.3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谈判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谈判的一切事务,并承担谈判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12.4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2.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2.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3.知识产权

13.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3.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谈判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粘胶装订(活页装订无效)。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谈判小组资格审查,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用于供应商与谈判小组谈判。供应商分别按下列内容和顺序自编目录后装订成册,缺少下列任何一项文件,供应商将承担其谈判无效的风险,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响应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14.1资格性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

14.1.1封面(封面须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字样,并标明正、副本,格式见“第三章”)。

14.1.2目录(必须提供,每项目录内容均应标注页码)。

14.1.3谈判函(必须提供,格式见“第三章”)。

14.1.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提供,格式见“第三章”)。

14.1.5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提供,资格、资质证明文件要求见“第四章”)。

14.1.6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格性证明文件。

14.2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

14.2.1封面(封面须标明“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字样,并标明正、副本,格式见“第三章”)。

14.2.2目录(必须提供,每项目录内容均应标注页码)。

14.2.3项目报价明细表(格式见“第三章”)。

14.2.4技术参数响应及偏离表(必须提供,格式见“第三章”)。

14.2.5商务应答表(必须提供,格式见“第三章”)。

14.2.6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4.3其他部分。供应商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作出的其它应答和承诺。

15.响应文件格式

15.1供应商应执行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

15.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6.谈判保证金

16.1供应商谈判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数额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谈判的一部分。

16.2谈判保证金交款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3未成交人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人的谈判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合同编号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16.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

(1)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后撤回谈判的;

(2)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人以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3)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4)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

(7)谈判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17.谈判有效期

17.1本项目谈判有效期为谈判截止时间届满后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谈判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谈判有效期可以长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7.2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谈判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谈判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7.3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谈判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谈判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谈判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8.响应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8.1供应商获得本竞争性谈判文件后,应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所规定的格式、内容等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一式叁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封面上标注“正本”、“副本”字样);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一式叁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封面上标注“正本”、“副本”字样)。“副本”内容必须与“正本”内容保持严格一致(“副本”可用“正本”复印件装订),“正本”和“副本”之间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8.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3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

18.4(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5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6(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8.8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响应文件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供应商将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所有资格性响应文件副本、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正本、所有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副本分别装袋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标明:响应文件名称〔资格性响应文件(或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正(副)本、项目名称及编号、所投包号(如有)、供应商名称。封口处应密封,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谈判地点。采购单位收到响应文件后,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评审前开启响应文件。谈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或者未密封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采购单位将告知供应商不予接收的原因。

20.2递交响应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谈判供应商名称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响应文件实质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审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响应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0.3本次竞争性谈判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供应商在递交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1.2供应商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谈判须知第19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1.3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响应文件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成交22.评审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评审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3.成交通知书

23.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3.2供应商成交后,拒绝或放弃领取成交通知书的,采购单位可视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

23.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4成交人的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谈判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3.5成交公告发出后,成交供应商自行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泸州市纳溪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成交通知书。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4.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24.2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查询所需资料。24.3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25.签订合同

25.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5.2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5.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5.4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5.5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谈判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6.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6.1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6.2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6.3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7.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8.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29.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29.1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29.2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0.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1.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2.履行合同

32.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验收

33.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实施。

33.2采购人将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将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33.3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人凭验收报告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4.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支付程序为:

采购人在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95%,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5%。

七、谈判纪律要求

35.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35.1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谈判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35.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视为供应商相互恶意串通:

(1)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谈判事宜;

(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36.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九、其他

37.本谈判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谈判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谈判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正本或副本

一、封面格式(一)

资格性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LZZFCGZX(2018)4039

项目名称: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正本或副本

二、封面格式(二)

技术及服务性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LZZFCGZX(2018)4039

项目名称: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三、谈 判 函

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XX”项目(项目编号:XXXX)竞争性谈判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谈判。我方授权XXXX(姓名、职务)代表我方XXXX(谈判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谈判的有关事宜。

一、我方自愿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总谈判价为人民币XX万元(大写:XXXX)。其中所投产品XXXX为进口产品。

二、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我方同意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的惩戒。

四、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XX份,副本XX份。

五、我方同意本次竞争性谈判的谈判有效期为XX天。

六、我方愿意提供贵中心可能另外要求的,与谈判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通讯地址:XXXX。

邮政编码:XXXX。

联系电话:XXXX。

传真:XXXX。

日期:XXXX年XXXX月XXXX日。

四、承诺函

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具有有线数据通信运营资质和能力的公司或其分支机构。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有异议,已经在谈判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谈判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参加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参加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公司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评审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期:XXXX。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XXXX 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XXXX XXXX(供应商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XXXX” 项目(项目编号:XXXX)谈判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谈判、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日期:XXXX。



六、项目报价明细表

项目编号:XXXXXXX 项目名称:XXXXXX


序号

设备名称

品牌、型号

技术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1

2

3

合计金额:元(大写:圆整)

注:1.交货、安装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天交货(完工)。

2.各供应商只能投报一种品牌的一个型号,并在报价表中明确品牌、型号,不接受备选谈判方案,否则,视为谈判无效。

3.现场报价时各供应商按“交钥匙工程”的标准报价,成交后报价不作调整。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谈判日期:XXXX。



七、技术参数响应及偏离表


序号

所投产品要求参数

所投产品实际参数

符合/正偏离/负偏离

证明材料所在页码

1.1

1.2

……

……

……

2.1

2.2

2.2.1

……

……

……

(格子不够自行添加)

填写说明:

1.供应商应当根据各项产品参数的内容填报“技术参数响应及偏离表”,技术参数响应及偏离表的内容必须对其相对应的技术参数附件中的内容逐条予以填写。

2.供应商应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产品要求的主要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逐项、详细、真实的填写所投产品实际参数等,并附上实际参数的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未能有效提供所投产品的证明文件,不能有效说明其性能、技术参数、质量或无法保证质量以及导致评审专家理解上的误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3.报价对不能响应的技术参数,应如实的填写在响应及偏离栏目中,如果虚假响应,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日期:XXXX。

八、商务应答表

序号

包号

竞争性谈判要求

谈判应答

注: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谈判或成交资格。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谈判日期: XXXX。

九、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谈判日期: XXXX。

十、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售后服务人员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谈判日期: XXXX。

十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谈判日期: XXXX。

十二、第轮报价明细表

项目编号:XXXXXXX 项目名称:XXXXXX


序号

设备名称

品牌、型号

技术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1

2

3

合计金额:元(大写:圆整)

注:1.交货、安装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天交货(完工)。

2.各供应商只能投报一种品牌的一个型号,并在报价表中明确品牌、型号,不接受备选谈判方案,否则,视为谈判无效。

3.现场报价时各供应商按“交钥匙工程”的标准报价,成交后报价不作调整。

4.请各供应商多准备几份带到开标现场,便于二次或多轮报价。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谈判日期:



十三、无不良行为记录及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

泸州市纳溪区政府采购中心:

我公司承诺,在参加项目(项目编号:LZZFCGZX(2018)号)投标前三年内,在政府采购和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若我公司虚假承诺,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如取消投标、中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法定时间内禁止在本地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等)。

报价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日期:

注:承诺书必须按照格式要求签字、盖章、否则作无效报价处理。

第四章供应商和所投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一、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具有有线数据通信运营资质和能力的公司或其分支机构

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详见技术要求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2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五章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2017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如为截止开标时间新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则提供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加盖公章)。

3.2017年1月至今任一时段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证明复印件(免税单位除外,但必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如为截止开标时间新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则提供承诺函,承诺依法缴纳税收)(加盖公章)。

4.2017年1月至今任一时段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证明复印件(如为截止开标时间新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则提供承诺函,承诺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加盖公章)。

5.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格式详见第三章)(加盖公章)。

6.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有线数据通信运营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7.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分公司参与投标:参与投标的分公司,需提供本分公司或上级公司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上级公司授权参与本次纳溪区农业局渔业补偿资源远程监控系统构建项目通信专线接入政府采购处理投标活动一切事宜的相关材料。

二、应当提供的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详见技术要求。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四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投标人自愿以外,不能要求投标人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有权不予提供,且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投标人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第六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纳溪区农业局渔业补偿资源远程监控系统构建项目通信专线接入采够三条通信专线

二、设备技术参数及清单

1.接入点与带宽:根据网络租赁服务项目需求,每个点各提供上下行10Mbps速率对等的MSTP数据电路,共三个点。

2.平滑过渡原则: 要求竞标人提供光纤电路能保证所有接入点的宽带服务能持续使用,并提供可行性技术解决方案。

3.传输时延:最大时延<20ms平均时延<10ms抖动<50ms

4.丢包率:<0.3%

5.网络可用率>99.9%

6.提供并说明运营商接入的骨干数据节点路由设备的包交换能力、设备型号,及出口带宽情况。

7.吞吐量测试,以太帧长度为64字节时,测试15分钟,丢帧率应为0。

备注:以上参数要求均需提供技术参数证明材料

三、交货时间 、地点及付款方式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安装调试。

2、交货地点: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局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经过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公示、项目验收预公告和验收记录公示后,验收合格的,由采购人凭《泸州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记录》、《政府采购验收结算报告》、《发票》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95%,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5%。

四、服务要求

服务期限5年

注:以上服务要求为实质性要求,如出现负偏离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五、其他商务要求

1.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搭建相同网络环境进行各项参数进行测试,测试数据不满足要求需在一周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测试仍不符合条件视为供应商无法履约,采购方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并要求中标供应商承担一切损失。

2.安装通信线路及其维护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通信线路设备安装调式完毕后,乙方应保证通信信息的畅通,无断线、掉包、信号传输不流畅等现象。

3.投标人提供的通信线路应具有接通监控点到纳溪区农业局监控平台可视化通信功能外,还应具有从成都到纳溪的可视化通信信息走向功能。

六、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其他增值服务(如有请列出)。

注意:1本章的要求不能存在资格性条件要求且列入评标,如存在资格性条件要求,应当认定招标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缺陷,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

第七章评审办法

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

1.2评审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审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谈判小组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竞争性谈判文件;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等是否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采购单位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评审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评审评审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谈判小组评价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对于供应商而言,除谈判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2.评审程序

2.1熟悉和理解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谈判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等。

2.1.2谈判小组熟悉和理解竞争性谈判文件以及评审过程中,发现本竞争性谈判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竞争性谈判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竞争性谈判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竞争性谈判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竞争性谈判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出现本条3.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向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和谈判小组无法依法组建的情形外,谈判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审查。谈判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审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2.2.1是否属于禁止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2.2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

2.2.3是否按照规定交纳谈判保证金;

2.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谈判小组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并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谈判小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后,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供应商当场宣布。采购组织单位宣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2.3谈判。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通过资格审查且被确定为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2.3.1谈判的顺序以现场抽签或者其他能够给予供应商平等机会的方式确定。

2.3.2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谈判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

2.3.3谈判小组变动谈判文件的,应当将变动的内容书面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做好书面记录,同时要求供应商就变动的部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给予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合理时间。

2.3.4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谈判轮次。

2.3.5谈判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谈判小组。供应商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有效的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3.6供应商按照本项第3目规定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应当按照本项第5目规定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2.3.7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谈判结束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仍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谈判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4最后报价。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或者多轮报价后再最后报价。两轮(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算一轮)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谈判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复核。供应商最后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被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6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应当排序。谈判小组复核后,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7出具谈判报告。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出具谈判报告。谈判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7.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7.2谈判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2.7.3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报价情况和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2.7.4变动谈判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资料及记录;

2.7.5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情况及供应商变动响应文件有关资料及记录;

2.7.6谈判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谈判情况等;

2.7.7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及理由。

2.8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评审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审结果。

2.9评审争议处理规则。谈判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对于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对供应商响应文件做无效谈判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单位书面反映。采购单位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2.10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10.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响应文件实质性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

2.10.2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10.3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范围,不得以此让供应商实质改变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本项目下列内容不得澄清:

(一)按财政部规定应当在评审时不予承认的响应文件内容事项;

(二)响应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

(三)响应文件未提供的材料。

2.10.4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出现计算错误、明显人为工作失误的除外;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对不同语言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出现本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且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应作为无效谈判处理;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但未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应以单价汇总金额作为依据。

注:谈判小组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直接作无效谈判处理。

2.11低于成本价谈判处理。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12采购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12.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谈判小组拟出具评审报告前,采购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谈判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

(一)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二)供应商被无效处理错误的;

存在本条上述规定情形的,由谈判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单位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谈判小组采纳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单位书面建议未被谈判小组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单位认为谈判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2.1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

(一)谈判小组已经出具评审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二)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三)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采购单位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五)采购单位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3.采购活动终止3.1谈判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采购活动终止。(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活动终止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并公告采购活动终止的情形。供应商需要知晓导致采购活动终止情形的具体原因和理由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询问采购单位。

3.2对于评审过程中采购活动终止的采购项目,谈判小组应当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4.确定成交供应商

4.1确定原则:

(1)根据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由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本项目采取上述第(2)种确定方式。

4.2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取以下确定程序

4.2.1谈判小组将评审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4.2.2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4.2.3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结果按谈判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谈判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谈判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

注意,采购人按照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不能认为采购人只能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确定后一顺序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

4.2.4根据采购人确定的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成交公告,并自采购人确定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4.3采购单位不退回供应商响应文件和其他谈判资料。

5.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采购组织单位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受到的非法干预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六)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行《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单位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竞争性谈判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除因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服从评审现场采购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参考样本(货物类)

合同编号:XXXX。

签订地点:XXXX。

签订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XXXX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货物

货物品名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万元)

总价

(万元)

随机

配件

交货期

二、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即RMB¥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质量要求

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2.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3.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送交货物成品样品给甲方确认,在甲方出具样品确认书并封存成品样品外观尺寸后,乙方才能按样生产,并以此样品作为验收样品;每台货物上均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4.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

5.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四、交货及验收

1.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XX日内,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XX天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随即在XX日内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且最迟应在XX年XX月XX日前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如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交货验收时须提供产品质检部门从同类产品中抽样检查合格的检测报告。

2.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

(1)货物在乙方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日内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修复后试用相应顺延;试用期结束后日内完成最终验收;

(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招标与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4)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3.货物安装完成后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已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5.如货物经乙方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

五、付款方式

(一)适用于无预付款采购项目

1.按照服务分期付款: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服务期,服务期每满一年周期,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与票据凭证资料以后的 10日内,按照财政性资金支付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第一年服务款¥元,人民币大写元整,以后以此内推付款;

2.履约保证金退还:在货物验收安装调式合格满10日后,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以及由甲方确认本合同货物质量与服务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正式书面文件后的 10日内,递交结算凭证资料给银行并由其向乙方支付价款¥元, 人民币大写:元整;乙方履约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二)适用于有预付款采购项目(预付款建议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30%)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接到乙方通知和票据凭证资料以及乙方交给甲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计算款额¥元,人民币大写:元整)后的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的价款;

2.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与票据凭证资料以后的日内,提交支付凭证资料给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财政国库支付手续,并由其向乙方核拨合同总价的百分之款项:¥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3.履约保证金退还:在货物验收合格满后,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以及由甲方确认本合同货物质量与服务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正式书面文件后的日内,递交结算凭证资料给银行并由其向乙方支付价款¥元, 人民币大写:元整;乙方履约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六、售后服务

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5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到场, 24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货物经乙方 2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2.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3.通信线路设备安装调式完毕后,乙方应保证通信信息的畅通,无断线、掉包、信号传输不流畅等现象。乙方安装调式通信线路设备及维护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的违约金;

(2)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60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 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2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货款及其利息。

(3)乙方货物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方须在3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的赔偿金给甲方。

(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八、争议解决办法

1.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的协商解决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合同签约地法院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九、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专线接入 通信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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