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帐篷酒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1招标公告

第一期帐篷酒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1招标公告



文件编号H*******F********001001Z01
投标资格花海果香4A景区提升项目第一期帐篷酒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H*******F********见文件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8-08-15 10:30:00
投标有效期6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花海果香4A景区提升项目第一期帐篷酒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H*******F********见文件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资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24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花海果香4A景区提升项目第一期帐篷酒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H*******F********见文件
开标时间2018-08-15 10:30:00
开标地点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标方式花海果香4A景区提升项目第一期帐篷酒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H*******F********见文件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花海果香4A景区提升项目第一期帐篷酒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H*******F********


********5#_Toc********7">第一卷.....................................................................................................................................................................................................2

********5#_Toc********8">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2

********5#_Toc********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

********5#_Toc********8">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9

********5#_Toc********0">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6

********5#_Toc********4">第二卷................................................................................................................................................................................................119

********5#_Toc********5">第五章发包人要求....................................................................................................................................................................119

********5#_Toc********6">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123

********5#_Toc********7">第三卷................................................................................................................................................................................................124

********5#_Toc********8">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24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花海果香4A景区提升项目第一期帐篷酒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花海果香4A景区提升项目第一期帐篷酒店建设工程已由汉源县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汉发经政策【2018】23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汉源县盛祥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汉源县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汉发经政策【2018】23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HG********001)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花海果香4A景区提升项目第一期帐篷酒店建设工程。

2.2、建设地点:汉源县九襄镇。

2.3、建设规模:新建超五星野奢帐篷酒店12顶(包含无边际泳池、特色餐厅和酒吧)、对游客中心进行升级提升和改造,占地面积16500平方米,详见规划方案。

2.4、计划工期:180日历天(设计、施工总承包工期)(其中设计工期为:20日历天;施工工期为:160日历天)。

2.5、招标范围:

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

1、为投资方提供一套完整而极富创意的设计、概算编制、施工等方案,以及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期内的服务,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即EPC总承包模式)。

2、包含花海果香4A景区提升项目第一期帐篷酒店建设工程①总体规划方案设计②初步设计、③整体施工图设计、④景观绿化设计⑤室内装饰设计(完整的装饰主材、配饰物料的设计选样、家具、装饰灯具、软装配饰、五金洁具、建筑五金配饰的概念设计等)

3、按照确定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和定制采购。

2.6、标段划分:设计施工总承包(EPC)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工程专项设计甲级及以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设计方)近5年(2013年至今)已完成3个及以上的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单位不得超过家,联合体牵头单位为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工程专项设计甲级及以上的企业,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成员承包范围、职责分工。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投标报名、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

3.3 四川省省外企业须具备有效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或《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3.4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投标,但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不超过1个。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72400时00分至2018年730日23时59分,登录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ggzy.yazw.gov.cn),凭企业CA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此为获取招标文件唯一途径(联系电话:181*****131)。

投标人如未在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完成网上注册,请及时按照企业注册流程完成注册并领取企业CA数字证书。

4.2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8151030分,地点为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中心B区2楼)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招 标 人:汉源县盛祥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址:汉源县富林镇富林大道二段161号

邮编:625300

联 系 人:代先生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网址: /

开户银行:/

账号: /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1-1幢2层101号

邮编:610000

联 系 人:先生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网址: /

开户银行:/

账号: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汉源县盛祥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汉源县富林镇富林大道二段161号

联系人:代先生

电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四川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1-1幢2层101号

联系人:宋先生

电话:***-********

1.1.4

项目名称

花海果香4A景区提升项目第一期帐篷酒店建设工程

1.1.5

建设地点

汉源县九襄镇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企业自筹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1、为投资方提供一套完整而极富创意的设计、概算编制、施工等方案,以及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期内的服务,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即EPC总承包模式)。

2、包含花海果香4A景区提升项目第一期帐篷酒店建设工程①总体规划方案设计②初步设计、③整体施工图设计、④景观绿化设计⑤室内装饰设计(完整的装饰主材、配饰物料的设计选样、家具、装饰灯具、软装配饰、五金洁具、建筑五金配饰的概念设计等)

3、按照确定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和定制采购。

1.3.2

计划工期

180日历天(设计、施工总承包工期)(其中设计工期为:20日历天;施工工期为:160日历天)

1.3.3

质量标准

1.设计:符合国家现行行业规范且达到工程设计审查合格要求。

2.施工: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强制性检验检测标准及符合业主要求。

3.各项指标应满足招标文件和总承包合同要求,必须满足本项目立项批复及相关批复要求。

4.购置的设施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中相关要求,且不低于四星级酒店的设施材料标准和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工程专项设计甲级及以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财务要求:近3年(2015-2017)无亏损。(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须提供)。

业绩要求:投标人(设计方)2013年以来至少完成3个类似项目业绩。

类似业绩是指:建筑设计5000 m2及以上的设计业绩。

信誉要求: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项目总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近5年内完成2个及以上类似项目(同上)设计业绩。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

其他要求:1)主要人员(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其他主要人员包括施工员(具有岗位证)、材料员、安全员(具有有效的安考证)、资料员、质检员;拟投入本项目设计人员汇总表,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计人简历表,工作经历5年以上;

2)四川省省外企业须具备有效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或《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省外企业投标人在本项目配备的主要人员未提供在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材料的作无效处理。

3)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有效(联合体各成员分别满足)。

4)投标人(牵头人)需提供有检察机关出具的投标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行贿和犯罪记录证明的原件(全国联网,免费查询)。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单位不得超过二家。

2、联合体牵头单位为建筑装饰工程专项设计甲级及以上的单位,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成员承包范围、职责分工。

3、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本项目投标报名、投标保证金缴纳、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

1.4.3

限制投标的情形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3年(限定在1至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3年(限定在3至5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至少30%);

(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6)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不补偿

1.9.1

踏勘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1.11.1

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分包。

1.11.2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补遗书、澄清文件等(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0天前;即:2018年84日17时00分前。投标人凡对本工程《招标文件》等有疑问的,请以在线形式在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对各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统一作答,并在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发布。投标人登陆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凭CA数字证书获取澄清。

本次招标的澄清、修改和补遗全部通过网络送达,请投标人务必在开标截止日前,查询信息,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招标人不承担因投标人未收到相关澄清、补遗或修改文件而带来的对投标不利的任何责任。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8年8月15日10时3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3.2.4

报价原则

暂定投标最高限价:1200万元。

本项目采用设计和施工分别报价,投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和自身实力进行报价。

1、设计报价原则:

投标人参照《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规定,充分考虑该项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能力进行报价,投标报价按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的浮动幅度进行报价。招标人不接受上浮比例的报价。最终结算设计费以财政评审机构评审的招标控制价作为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计算。

2、施工报价原则: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书中只报下浮比例。关于下浮比例的解释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报价书》。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施工报价(修正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某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量化评审方法。

(1)对低于该项目(标段)最高限价90%(即下浮比例超过10%)并且低于该项目(标段)所有经初审合格的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值95%的投标报价(按下浮比例计算)作为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审对象。

(2)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3.3.1

投标有效期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

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委托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收退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4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应须在2018年8月13日17时00前(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个工作日前)到达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户名: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账号:100802640440010001*********

(9个星号为每个项目标段对应的虚拟号,账号包含虚拟号共27位数字)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南二路支行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电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

注意:①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请务必核实确认所投标段的保证金金额、虚拟账号及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以确保保证金的安全、有效、准确,如填写错误,系统将无法识别:

②账号信息请凭企业CA数字证书获取,每个招标项目每个标段对应一个虚拟账号。

(3)投标保证金不换取收据,当投标保证金按程序缴纳成功后,投标人即可通过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打印回执单。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依据,以开标时在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投标保证金缴纳一览表为准。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拒签合同”是指:

①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②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3.5.2

近年财务状况

近3年(2015-2017)(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须提供)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近5年(2013至今)(按1.4.1条要求提供)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近3年(2015至今)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投标文件若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5)以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的牵头人盖章即可(即除联合体协议书签字或盖章处由联合体各成员签字或盖章外。)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份,电子文档(U盘)一份。

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7.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

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招标人的地址:汉源县富林镇富林大道二段161号

招标人名称:汉源县盛祥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花海果香4A景区提升项目第一期帐篷酒店建设工程投标文件

20188151030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政务中心B区2楼)。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5.2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开标顺序:随机开启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共5人或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03]13号第九条、川府发〔2007〕14号第(二十一)条和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人。

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限定在1至3人。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需推荐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人数可少于需推荐的人数。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7.4.1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包括基本履约保证金和差额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基本履约保证金+差额履约保证金。

(2)基本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10%。

(3)差额履约保证金=0×{(投标最高限价×85%)-中标价净价}

履约担保的形式: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担保。履约保证金暂以1200万元为计算基数。

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招标人指定的开户行为雅安市商业银行汉源支行,账号为698140100100055366,户名为汉源县盛祥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中标人未按上述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按规定另行确定中标人,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日历天内全额(无息)退还。

银行担保函必须为中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并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编页码和

小签

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底),位置:页面底端。

编页码不作为废标条件。

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投标报价,按“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并已备案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文本)中确定的上(下)浮动幅度( 下浮20 %),计算出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10.3

压证施工制度

本工程实行项目施工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招标人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10.4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10.5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1)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招投标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2)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10.6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调整。

10.7

招标文件的解释

(1)对《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按照部门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10.8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9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0

按川发改招管(2011)1210号文第四条规定

任何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一旦查实,在全省范围内的投标活动将受到制约,在全省严格执行“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管理制度。

10.11

建设资金的拨付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10.12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及工伤保险

民工工资保证金:合同总价(暂以1200万元为计算基数)的5%。在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采用现金交纳或银行保函担保。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银行担保函必须为中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以现金方式交纳的,在工程主体完后,业主确认无农民工资拖欠行为的,退还保证金的60%;在工程交工验收后,经30日公示、业主确认无农民工资拖欠行为的,退还保证金余额。

10.13

压证施工的补充说明

中标人除了按照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3条款中的由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证件外,还须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1条款的规定提交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其中安全员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资料员上岗证。

10.14

其他说明

按《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17〕5号)规定:

一、规范投标文件的接收。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本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二、授权委托书”中“注”要求提供相应证件和资料备查。开标时,招标人及监督部门将对该相应证件和资料进行查验,查验合格者开启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将拒绝开启并退回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

二、依法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当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因不签订合同而选择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投标价之间的差额应包括在招标人的损失;如果投标人作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后(或因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而被确定为中标后),非因法定事由放弃中标、或拒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除由招标人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外,并承诺如果下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大于本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其差额由本投标人赔偿。如果发生中标人拒不按承诺赔偿损失的,招标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追偿,并将放弃中标履约的企业、建造师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依法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其他补遗文件、澄清材料签订合同文件。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招标文件必须规定,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才能签订合同,执业资格证书至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

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需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变更: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因管理不称职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五)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意外死亡的;

(七)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四、加强合同监管。

项目业主要建立健全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考勤考核制度,监督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管理制度和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点控制和协调管理,发现违约行为要及时责令整改到位,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涉及需进行行政处罚的,要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否则,由纪检监察机关对项目业主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非招标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停工达5天或工程进度延期达5天、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无力继续履约的、或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施工单位先自行退出施工场地,后结算已施工工程款项;招标人有权依法另行选择其他施工单位继续开展工程建设,并按照合同依法追究原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

五、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要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按投标文件承诺配备与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建造师)和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等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生产时间不得低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否则视为转包。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度,投标文件承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项目总监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低于本月施工时间的30%,各专业监理人员不得低于当月本专业施工时间的80%,否则,视为转让监理业务。

六、加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凡进行了地勘工作的项目,地勘资料与实际情况差异超过国家规范规定允许范围,造成工程开工后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的,勘察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按相关规定必须在勘察合同中明确。工程招标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由于设计不合理的原因改变设计,造成增加投资的,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责任约定为赔偿增加投资部分金额。

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严禁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的。

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或发现后没有及时报告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二)严禁挂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行为: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1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一经发现,中标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对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行为: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

中标人将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给他人,或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并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四)严禁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

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的;

3.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的;

4.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的;

5.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的;

6.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除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外,按照相关规定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特此说明:

1、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使用与管理还须结合雅府发〔2017〕5号、汉府办函〔2014〕137号、雅办发〔2017〕6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2、当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外的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1.总则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总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施工机械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因未及时上网查阅、下载澄清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因未及时上网查阅、下载修改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2.3.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均以网上发布的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价格清单;

(6)承包人建议书;

(7)承包人实施计划;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报价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结束后,招标人根据规定通过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原渠道退还到投标人基本账户。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如有要求)。

3.5.5“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4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暂以1200万元为计算基数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纪律和监督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

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

(上下浮动%)

设计质量标准

施工质量标准

工期

备注

签名

设计报价

施工报价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最高限价

/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月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月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工期:日历天〔其中:设计日历天、施工日历天〕。

质量标准:。

总项目负责人:(姓名)。

设计负责人:(姓名)。

施工负责人:(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月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年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要求

副本份数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总项目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设计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施工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项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成本

低于成本报价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5款规定进行认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资信业绩部分:28

技术标: 12

投标报价: 60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4(1)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28分)

资质(10分)

1、具备建筑装饰工程专项设计甲级得2分,同时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或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加2分;综合资质得5分。本项最高得5分。

2、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得2分,二级资质得3分,一级及以上资质得4分。最高得4分。

3、非联合体投标的加1分。

类似项目业绩

(4分)

投标人(设计方)2013年以来具有3个及以上已完类似项目业绩得(4分)。

人员配备(14分)

(注:所有拟配备人员不得兼任。)

1、项目总负责人: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得2分,同时具有建筑类高级技术职称加1分,最高得3分。

2、设计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得2分,同时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师或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分别加1分,最高加2分。本项最高得4分。

3、施工负责人: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得1分,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得2分。

4、工程造价专业负责人:具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得2分。

5、人员配备中具有1名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加1分。

6、其他施工主要人员:配有施工员、安全员、质检(量)员、材料员、资料员且每个人员均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岗位考核合格证得2分,满分2分。

2.2.4(2)

(满分12分)

依据大纲和对主题的理解,整体布局和总体理念(1分)

整体布局科学、合理,主题突出,符合汉源花海果香帐篷酒店主题特色,符合当地相关规划及市政要求;(得1分)

整体布局较为合理,能表达主题,能部分体现汉源花海果香帐篷酒店专题特色;(得0.5分)

整体布局不合理,主题不突出,无汉源花海果香帐篷酒店专题特色;(得0分)

对于传统酒店的突破和创新程度(1分)

重点突出,对整体方案思路及分析进行评分,思路清晰有新意且视觉新颖,造型独特,有很强的可行性及参与性;(得1分)

有一定的重点处理和较好的表现方式;(得0.5分)

无重点、亮点,没有好的表现手段。(得0分)

空间装饰及氛围的塑造(1分)

表现形式丰富多样,又能形成汉源花海果香帐篷酒店鲜明的形式特征,与周边环境、景区等相互协调、美观;(得1分)

表现形式虽丰富多样,但不能能形成汉源花海果香帐篷酒店鲜明的形式特征;(得0.5分)

表现形式不能丰富多样,又不能形成汉源花海果香帐篷酒店鲜明的形式特征;(得0分)

帐篷酒店的设计风格(1分)

对帐篷酒店设计风格不低于两种且能明确体现酒店客房智能家居,且对酒店内的餐厅、酒吧设计风格独特、新颖、配置合理配套设施完善。(得1分)

游客中心的设计提升改造方案(1分)

游客中心设计提升改造方案业态布局合理、整体改造特色突出、内容饱满、功能齐全,符合“人性化”设计理念,性能优,容易维护,内容与形式完美统一,符合当地相关规划及市政要求;(得1分)

游客中心设计提升改造方案效果一般,“人性化”设计理念贯彻不足,性能一般,内容与形式有一定结合;(得0.5分)

游客中心设计提升改造方案效果一般,不合理适用,缺乏“人性化”设计理念,性能差,难以维护,内容与形式单一。(得0分)

内容与形式的协调统一(1分)

主题突出,形式多样,能提供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创产品或饰品摆件,内容与形式完美统一;(得1分)

能表达主题,形式有一定变化,内容与形式基本统一;(得0.5分)

主题不突出,形式单一,内容与形式脱节。(得0分)

详细提出设计设施设备清单,材质,品牌要求(1分)

设计能明确建筑、装饰材料的品质并且室内设备设施的品质高端、风格独特,采用智能家居等。(得1分)

设计能明确建筑、装饰材料的品质及室内设备设施的品质。(得0.5分)

设计不能明确建筑、装饰材料的品质及室内设备设施的品质。(得0分)

绿化景观设计(1分)

能体现以花海为主题,周边用自然绿植围合将酒店隐藏在绿茵和花海之中充分保证其私密性并在不同的节点形成坡地艺术景观,道路布局合理;酒店区域内水景设计,能融合周边绿化及建筑物,形成独特的景观;酒店区域内灯光设计效果独具特色并能与酒店主题相呼应。(得1分)

总体规划方案设计(1分)

构思立意准确,布局合理,与花海果香景区高度协调一致,时代感强,制作工艺先进,艺术感染力强;(得1分)

有构思立意,布局一般,与花海果香景区基本协调一致,有一定的实时特征,制作工艺较好,有一定的艺术感染力;(得0.5分)

构思立意一般,布局不合理,与花海果香景区不协调一致,无实时特征,制作工艺差,无艺术感染力。(得0分)

施工组织方案

(3分)

项目整体方案、思路和分析,合理性、完整性、针对性、专业性以及超前性;施工方案与技术保障措施完善、合理;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完善、合理进行综合评定,优秀得1分,较好得0.5分,差不得分;

2.资源配备计划编制合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合理;对后期服务承诺进行酌情评分,优秀得1分,较好得0.5分,差不得分;

3.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合理进行酌情评分,优秀得1分,较好得0.5分,差不得分。

2.2.4(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60分)

设计得分

(20分)

投标人参照《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规定,充分考虑该项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能力进行报价,投标报价按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的浮动幅度进行报价。投标报价每下浮1%得1分,最高得20分。(不足1%按1%计算)

施工得分

(40分)

以通过初步评审的最低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比其低1%,扣2分,扣完为止。(不足1%按1%计算)

注:(1)评审标准中,列举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某条、款、项、目的规定和要求,既包括“投标人须知”规定和要求,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补充和细化的规定和要求,下同。

如2.12“合格的投标人”的“资格评审标准”为“没有第二章‘投标人’第1.4.3项限制投标的情形”,既包括“投标人须知”1.4.3项规定的12种情形,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对第1.4.3项补充和细化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又如2.1.1“编页码和小签”的“形式评审标准”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款规定”,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条“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具体内容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款。

(2)评标委员会如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的,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不符合要求),认定该项不符合相应的评审标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4)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废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废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在前附表中补充的限制投标的违法违规情形。

(5)评审“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评审委员会没有发现申请人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符合”,发现投标人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要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要详细、具体说明“不符合”的理由,附上相关的证据。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施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施工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l)投标人资质: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投标人资质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得分C;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十B十C。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总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订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

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10.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10.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承包人总项目负责人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总项目负责人签字。

4.5.4承包人总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

4.6.2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6.3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4.1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12进度计划

4.12.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3质量保证

4.13.1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13.3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5.1.2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

5.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设计审查

5.3.1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3.2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4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竣工文件

5.5.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5.3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6操作和维修手册

5.6.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7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材料和工程设备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2.1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6.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6.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6.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4实施方法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

6.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交通运输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场内施工道路

8.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场外交通

8.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测量放线9.1施工控制网

9.1.1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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