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南海区人民法院专项寄递服务)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南海区人民法院专项寄递服务)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南海区人民法院专项寄递服务)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行政区域 | 佛山市 | 公告时间 | 2018年07月24日16:21 |
预算金额 | ¥312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梁先生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采购单位地址 | 佛山市南海桂城海五路5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代理机构名称 | 广州市财贸建设开发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8号南海万达广场南3栋1515室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一、采购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二、采购项目编号:/
三、采购项目名称:南海区人民法院专项寄递服务
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00元
五、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含派出法庭)采用特快专递送达的主要诉讼材料主要有: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判决书、调解书、上诉须知等,近年来由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不断攀升,外省当事人较多,送达难度较大,需采购营业网点多,服务专业、规范、快捷、准确、方便,业务质量有保证的速递公司承接南海区人民法院专项寄递服务业务,以有效避免信件丢失、无人签收、边远市镇无法送达的情况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时应“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6.1、原因:
本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本项目属上述规定的第(1)种情形。
6.2、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时应“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根据《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专营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和通信秘密,保护个人隐私。《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其他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现受理案件的开庭传票、证据、判决书、裁定书等均属国家机关公文类别,目前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为国有邮政企业,有着成熟的寄递网络及查询回执系统,是其他快递公司无法具备的,因此符合案件材料速递业务条件。
鉴于以上综合原因,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是符合本项目采购的唯一供应商。
七、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7.1、供应商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7.2、供应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50号
八、专家论证意见:
(一)各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1、专家1姓名:马聪,工作单位:佛山口腔医学院,职称:教授
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时应“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的规定,该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建议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2、专家2姓名:刘建平,工作单位:佛山广播电视大学,职称:教授
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时应“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规定,该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建议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3、专家3姓名:梁士玲,工作单位: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职称:律师
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时应“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规定,该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建议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二)专家小组综合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时应“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规定,该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建议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九、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2018 年 07 月 24 日 至 2018 年 07 月 31 日 止。
十、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陈家翘 | 联系电话:****-******** |
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梁先生 | 联系电话:****-******** |
(二)采购代理机构 :广州市财贸建设开发监理有限公司 |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133号5楼 |
联系人:鲁慧民 | 联系电话:***-******** |
传真:***-******** | 邮编:510170 |
(三)采购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地址:佛山市南海桂城海五路5号 |
联系人:梁先生 | 联系电话:****-******** |
传真:****-******** | 邮编:528000 |
(四)财政部门: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 |
联系人: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 联系电话:***-******** |
发布人:广州市财贸建设开发监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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