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装具招标公告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装具招标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拟对一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装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A分标
项号 名称 参考型号规格或配置技术参数 数量 单一来源供应商
1 特警防暴服 一、投标产品必须符合公安部发布的《GA420-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二、每套防暴服包含盔甲服一套、防暴头盔一顶(符合公安部发布的GA294-2001警用防暴头盔标准)、T字型警棍一根﹙采用ABS工程塑料或同等级材料制作﹚、1.6米警棍一根﹙采用改性聚乙苯烯或同等级材料制作﹚、携行包一个﹙采用牛津布或同等级材料制作﹚。 310套 广州卫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一、要求:
1、单一来源供应商须在截标当天(截标时间之前),按照上述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提供与投标产品相同的样品1套,样品不允许有单一来源供应商或厂家的标识。单一来源供应商的投标送样样品将做为验收标准样板。
2、单一来源供应商必须是公安部印发的公装财〔2005〕173号通知中防暴服生产企业目录中的生产企业,必须提供能证明自己符合本次采购项目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公安部防暴服生产企业目录,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有效,原件随带备查),否则投标无效。
3、单一来源供应商所投产品应为自己生产,不允许在外加工或转包。
4、单一来源供应商应提供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09年度的符合以上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复印件或扫描映印件未重新加盖质检机构检验专用章无效)。单一来源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须与投标样品一致,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和承诺。
5、单一来源供应商在供货时的供货数量要比采购合同中所约定的供货数量多供三套,货物验收时验收人将在所交货物中随意抽取三套当场封存,送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据《GA420-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将视为货物验收合格,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单一来源供应商负责。
6、单一来源供应商必须提供有效的2008年度审计报告或当年的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售后服务:
1、按公安部要求,警服装具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90天内,如发现不合体的,生产厂家负责包修、包换。警服装具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内,如发现材料及质量问题,生产厂家负责包换。
2、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
3、交货地点:广西南宁市新民路34号区公安厅大院内。
B分标
项号 名称 参考型号规格或配置技术参数 数量 单一来源供应商
1 警用防弹防剌衣 一、防弹防剌衣必须符合公安部装财局暂定的防弹防刺服战术技术指标要求。
二、防护等级为;防弹防刺服战术技术指标二级(FDC-2),防弹性能达到GA141-3级技术标准,前后加插防弹钢板后,防弹等级达到5级。防刺性能达到GA68-2008技术标准。
三、防护层应覆盖人体主要内脏器官(包括前、后及侧面防护)防护面积不小于0.3㎡,防护层厚度≤20mm,防护层重量≤3.5Kg。
四、防弹性能符合GA141《警用防弹衣通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防刺性能符合GA68-2008《警用防刺服》的相关规定,耐浸水性能符合GA141《警用防弹衣通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气候环境适应性符合GA141《警用防弹衣通用技术条件》和GA68-2008《警用防刺服》的相关规定。
五、插板材料为钢质,厚度≥2.2㎜,重量≤1.45Kg(裸板),插板防护面积≥0.075㎡,同时,插板必须进行防止弹头迸裂造成二次伤害的技术处理。
六、每层防弹纤维布大小尺寸必须完全相同且完整,不得有接缝及夹杂(如零头拼凑等)。
七、防弹纤维布不得有多余一个的疵点、空洞,疵点的面积不得大于1mm*1mm,防弹纤维布不能有多余一条的缝隙,缝隙的宽度不得大于3mm。防弹材料层存在上述缺陷防弹纤维布的数量应小于总数的5%。
八、防弹材料采用高模量聚乙烯,
每层防弹纤维布必须是防弹材料供应商的原始材料,不得进行再加工,防弹材料层的缝制要求:对于机织防弹纤维布和无纬布的缝制,应在不
影响防护性能的情况必须进行合理的缝制(不允许用胶带粘贴)。
九、防刺材料必须是芳纶织物涂层材料,不能
用金属材料。
十、防弹防刺材料层的保护套应选用黑色涂层面料,必须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十一、防弹防刺衣外套材料为平纹或斜纹的涤纶或涤棉面料,里外两面应为同一面料,颜色为99式警服藏蓝色。防弹防刺衣外套前印中文“警察”字样、后印英文“POLICE”字样。
300件 重庆盾之王实业有限公司
一、要求:
1、单一来源供应商须在截标当天(截标时间之前),按照上述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提供与投标产品相同的样品1件,样品不允许有单一来源供应商或厂家的标识。单一来源供应商的投标送样样品将做为验收标准样板。
2、单一来源供应商必须提供有效的2008年度审计报告或当年的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单一来源供应商必须是公安部《警用头盔和警用防弹衣生产企业名录》中的软质防弹衣生产企业,并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随带备查)。
4、单一来源供应商必须是公安部单警装备生产企业中非金属芯片防刺服的入围企业,并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随带备查)。
5、单一来源供应商所投产品应为自己生产,不允许在外加工或转包。
6、单一来源供应商必须提供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09年度符合以上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原件(复印件或扫描映印件未重新加盖质检机构检验专用章无效)。单一来源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须与投标样品一致,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和承诺。
7、按公安部规定,每件产品在5年质保期内提供30万元的人生保险。
8、单一来源供应商在供货时的供货数量要比采购合同中所约定的供货数量多供五件,货物验收时验收人将在所交货物中随意抽取五件当场封存,送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合格将视为货物验收合格,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单一来源供应商负责。
二、售后服务:
1、按公安部要求,警服装具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90天内,如发现不合体的,生产厂家负责包修、包换。警服装具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内,如发现材料及质量问题,生产厂家负责包换。
2、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
3、交货地点:广西南宁市新民路34号区公安厅大院内。
一、公示时间为2009年11月24日至11月28日。公示期间,其他供应商若有异议,可以书面方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反映情况和问题。
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 (Fax)
联系人:刘 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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