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博物院通史展《巴蜀文明》短片拍摄项目质疑答复

关于四川博物院通史展《巴蜀文明》短片拍摄项目质疑答复


质疑人:四川九歌影视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河路157号南桥春天3-3-1304
邮编:610041
法定代表人:李晶晶 联系电话:158*****117
委托代理人:王颖 联系电话:155*****799

被质疑人:中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吉泰路118号天合凯旋广场3幢1602
邮编:610041
联系人:简小姐
联系电话:***-********
被质疑人:四川博物院
地址:成都市浣花南路251号
邮编:610031
联系人:林老师
联系电话:***-********
四川九歌影视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疑人)
因认为《四川博物院通史展《巴蜀文明》短片拍摄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活动的成交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于2018年7月24日向我单位提出了质疑,我单位于2018年7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
成都启行广告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经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决编号:(2017)川0116民初2224号)该公司“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并与2018年6月4日,由双流县人民法院予以执行(案号:(2017)川0116执7114号),根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三章第一条规定,该公司显然违反该条目的第5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感谢贵公司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以及提出的宝贵建议,经我方核查,现答复如下:
1)质疑人提供的成都启行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被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属实。
2)我单位查询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受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供应商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综上,质疑人质疑成都启行广告有限公司违反招标书第三章第一条第5点规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不属于违反磋商文件第三章第一条第5点规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本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质疑人对本次采购活动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采购人:四川博物院

采购代理机构:中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30日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短片拍摄 博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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