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树沟村农田灌溉配套工程维修加0固招标公告
柳树沟村农田灌溉配套工程维修加0固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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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祝县安远镇柳树沟村农田灌溉配套工程维修加固项目
招 标 文 件1
天祝县安远镇柳树沟村农田灌溉配套工程维修加固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GSZWJZB-WW2018-0705
招 标 人: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人民政府
代理机构:甘肃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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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1. 总则 ..............................................................12
2. 招标文件 ...........................................................14
4. 投标 ..............................................................16
5. 开标 ..............................................................17
6. 合同授予 ...........................................................18
9. 纪律和监督 .........................................................19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0
11.附件................................... ....................................21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2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33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33
1. 一般约定 ..........................................................33
2. 发包人义务 ........................................................37
3. 监理人............................................................38
4. 承包人............................................................40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 .44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45
7. 交通运输................................................ .........45
8. 测量放线............................................... ...........46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47
10. 进度计划..........................................................50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 .................51
12. 暂停施工..........................................................53
13. 工程质量..........................................................54.
14. 试验和检验........................................................57
15. 变更.............................................................58
16. 保险.............................................................68
3
17. 索赔.............................................................73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76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8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86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86
2. 投标报价说明.......................................................86
第六章 图 纸 ........................................................107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109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21
目 录...............................................................124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23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26
三、授权委托书 .......................................................127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8
五、施工组织设计 .....................................................129
六、项目管理机构 .....................................................137
七、资格审查资料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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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公 告 1.招标条件 天祝县安远镇柳树沟村农田灌溉配套工程维修加固项目已由天祝藏族自治县水务局以天水发【2018】236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多渠道筹措。项目法人(招标人)为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为甘肃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新建长36米截引工程一处,埋设DN315PVC-M输水管2.21公里,新建减压池1座,配套各类阀井5座(控制井2座、排气井1座、分水井1座)。 2.2计划工期: 总工期 90日历天, 2018年9月10日-2018年12月8 日。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单位须具备主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 以上资质,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近5年有3项(或3项以上)类似工程施工经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程相应施工的能力;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拟派驻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须为投标单位注册在职人员(在招标文件中提供该人员在该企业社会保险缴存凭证),项目经理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并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有三年以上类似工程施工经历;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有类似工程施工经历; 参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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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员、资料员应持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财务会计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无介入诉讼仲裁案件,信誉良好。 3.3所有参与本工程的投标人须在甘肃省水利建设管理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专栏《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信用信息备案,并持有有效的甘肃省水利厅颁发的《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准入登记备案核准证》。 3.4所有投标人必须提供企业所在地(或业务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并说明未发生行贿犯罪行为。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借或以任何方式挂靠、借用他人资质投标。同时,欢迎参与本次招投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及社会各界就此进行监督、举报。 3.6具有控股关系的母子公司或被同一投资主体所控股的关联公司不得就本招标项目共同参与投标,否则招标人有权将该等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7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予以否决。 3.8 信誉要求:参与投标的建筑企业须提供武威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针对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是否拖欠证明。(《建筑企业参与武威市招投标活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证明表》已上传至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专区,请各建筑企业自行下载使用,并按要求填写。) 4、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4.1公示时间:2018年 7月31日0时0分至2018年8月9日23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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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报名时间:2018年8月10 日0时0分至2018年8月14 日23时59分 下载招标文件时间: 2018年8月10日0时0分至2018年8月14 日23时59分 此项目只接受网上报名、网上下载招标文件、请登录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网上报名,同时在线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详情请咨询代理机构。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9月4日上午8:45,地点为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开标七厅。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定于 2018 年 8月 15 日上午9时整在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人民政府集合组织踏勘现场,下午14:45分在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人民政府会议室召开投标预备会, 投标单位踏勘现场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持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均可)、资质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必须踏勘现场。 所有投标单位需在现场领取踏勘现场确认函,开标时和投标文件一起上交,无确认函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如投标人逾期或未准时到场的则视为放弃投标,交通工具自备,食宿自理,安全自负。投标人如提供虚假资料的,将向省水利厅、市水务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报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我县水利项目投标工作。 踏勘现场时必须出具公司承诺函,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注明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及五大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相关证件注册证编号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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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诺本次踏勘现场人员及所带的相关证件均属实。 3、 承诺参加本次踏勘现场企业所提供便函的人员均与本次项目投标活动中投标文件所列人员相一致。并承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驻工地时间每月不少于 22 日历天。五大员常驻工地现场。(以上所属人员如有事须征得甲方同意) 4、 承诺本公司在投标及项目建设过程中无出借资质、 分包、 转包、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 5、公司认为需要承诺的其他事项。 6、 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我公司愿意接受甲方上报省水利厅将我公司列入黑名单。 注:承诺函必须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备注:报名开始时,踏勘现场确认函电子版将发送至各投标单位报名时所留邮箱,请各投标单位认真填写相关信息后务必于 8月15日回复至原邮箱。(********69@qq.com)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在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8、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及缴纳方式: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缴纳方式:在成功下载招标文件后至开标前一天缴纳,必须是投标人基本账户以网银、电汇或支票转账的方式缴纳至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人民政府专用账户(禁止用现金缴纳)。并在用途栏或备注栏内填写项目名称,不填写或填写错误为无效。 户 名: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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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2607 1070 2011 0077 05 开户行:天祝农商银行乌鞘岭支行 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到达指定账户。 数字证书办理须知: 为了规范交易平台的业务流程以及给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凡是拟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标人需先在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注册,并获取数字证书,方可办理业务。 获取数字证书后,投标人重新登录系统登记参与项目投标,免费下载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并按上述缴纳保证金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9、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王主任 电话:138*****045 招标代理机构: 甘肃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晓梅 电话:185*****708
甘肃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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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人民政府
地 址: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
联系人:王主任
电 话:138*****045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甘肃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301号
联系人:梁晓梅
电 话:185*****708
1.1.4
项目名称
天祝县安远镇柳树沟村农田灌溉配套工程维修加固项目
1.1.5
建设地点
天祝县安远镇
1.2.1
资金来源
多渠道筹措
1.2.2
出资比例
/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见招标文件(清单)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9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9月10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12月8日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 投标单位须具备主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 以上资质,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近5年有3项(或3项以上)类似工程施工经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相应施工的能力;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拟派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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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须为投标单位注册在职人员(在招标文件中提供该人员在该企业社会保险缴存凭证),项目经理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并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有三年以上类似工程施工经历;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有类似工程施工经历; 参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应持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财务会计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无介入诉讼仲裁案件,信誉良好。
3.所有参与本工程的投标人须在甘肃省水利建设管理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专栏《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信用信息备案,并持有有效的甘肃省水利厅颁发的《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准入登记备案核准证》。
4.所有投标人必须提供企业所在地(或业务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并说明未发生行贿犯罪行为。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借或以任何方式挂靠、借用他人资质投标。同时,欢迎参与本次招投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及社会各界就此进行监督、举报。
6.具有控股关系的母子公司或被同一投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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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所控股的关联公司不得就本招标项目共同参与投标,否则招标人有权将该等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予以否决。
8. 信誉要求:参与投标的建筑企业须提供武威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针对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是否拖欠证明。(《建筑企业参与武威市招投标活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证明表》已上传至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专区,请各建筑企业自行下载使用,并按要求填写。)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招标人定于 2018 年 8月 15 日上午9时整在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人民政府集合组织踏勘现场。投标单位踏勘现场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持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均可)、资质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必须踏勘现场。 所有投标单位需在现场领取踏勘现场确函,开标时和投标文件一起上交,无确认函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如投标人逾期或未准时到场的则视为放弃投标,交通工具自备,食宿自理,安全自负。投标人如提供虚假资料的,将向省水利厅、市水务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报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我县水利项目投标工作。 踏勘现场时必须出具公司承诺函,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注明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项目经理、技术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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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及五大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相关证件注册证编号及联系电话。 2、承诺本次踏勘现场人员及所带的相关证件均属实。 3、承诺参加本次踏勘现场企业所提供便函的人员均与本次项目投标活动中投标文件所列人员相一致。并承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驻工地时间每月不少于22日历天。五大员常驻工地现场。(以上所属人员如有事须征得甲方同意) 4、承诺本公司在投标及项目建设过程中无出借资质、分包、转包、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 5、公司认为需要承诺的其他事项。 6、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我公司愿意接受甲方上报 省水利厅将我公司列入黑名单。 注:承诺函必须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备注:报名开始时,踏勘现场确认函电子版将发送至各投标单位报名时所留邮箱,请各投标单位认真填写相关信息后务必于8月14日回复至原邮箱。(********69@qq.com)
1.10.1
投标预备会 2018年8月15日下午14;45在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人民政府会议室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天前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天前
1.11
分 包
不允许
1.12
偏 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对招标文件所做的补遗、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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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5天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8年9月4 日 08 时 45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的时间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收到该澄清通知。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的时间
投标人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收到该修改通知。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无
3.2.1
概算控制价
人民币:183.76万元 ;
大写:壹佰捌拾叁万柒仟陆佰元整
3.3.1
投标有效期
6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00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在成功下载招标文件后至开标前一天缴纳,必须是投标人基本账户以网银、电汇或支票转账的方式缴纳至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人民政府专用账户(禁止用现金缴纳)。并在用途栏或备注栏内填写项目名称,不填写或填写错误为无效。
户 名: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人民政府
账 号:2607 1070 2011 0077 05
开户行:天祝农商银行乌鞘岭支行
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到达指定账户。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15年-2017年
3.5.3
近年发生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2013年-2017年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2015年-2017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
签字或盖章要求
所有投标文件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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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或分公司章等其他形式的印章代替),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7.1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当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2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在正本和副本封套的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章。正副本合包包封后,按4.1项规定载明信息。
4.1.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人民政府
招标人地址:天祝县安远镇
招标项目:天祝县安远镇柳树沟村农田灌溉配套工程维修加固项目
2018年9月4日 08 时45分前不得开启
4.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七厅
4.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 七厅
6.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人,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等监督下,在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市水利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结果由项目法人代表、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全部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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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3名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武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7.3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合同金额的3%
履约担保形式:现金担保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补充条款
取费标准及定额依据
依据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颁发的《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水总[2005]389号文颁发的《水利工程概预算补充定额》及水建管[1999]523号文颁发的《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不足部分采用水建[1993]63号文颁发的《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进行补充
费 用
按合同约定:专家费、交易场地费、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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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2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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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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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1.12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3款和第2.3.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通知。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通知。
- 18 -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9)文件目录与内容要求一致 。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购买投标文件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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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3年财务状况”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3.5.3 “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工程竣工证书副本)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3.6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副本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还应加盖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 投标文件正本1份, 副本3份数。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外,封套上还应写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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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投标段名称和合同编号;
(2)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1.10.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场;
(3)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
(8)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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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等监督下,在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市水利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结果由项目法人代表、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评标委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全部予以保密。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3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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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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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招标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 24 -
附件一: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编号:
(招标人名称)
经过仔细阅读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
25
附件二: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
2、………
……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 章附件四格式在 年 月 日 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件二与附件三内容合并发出。
26
附件三: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 )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
2、………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 章附件四格式在 年 月 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适用于本格式。
27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
其它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审
其它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其它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
其它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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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施工组织设计20分
项目管理机构7分
投标报价70分
其他评分因素3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招标人不提供标底,以不超过本标段概算控制价为有效报价,依据本章第2.2.2项相关规定计算。有效报价为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的报价(算数错误修正后的报价)。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3.1.1
投标人最终得分的计算方法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3.2条相关规定计算
1 总则
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项目法人必须按照2007年国家九部委第56号令的规定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开展评标工作。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它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1)投标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2)所有投标文件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不得以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
29
合同专用章或分公司章等其他形式的印章代替),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还应加盖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定。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4)只能有一个报价;
(5)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6)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要求为具备主营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
(5)近五年有3项及以上(含3项)类似工程施工经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相应标段施工的能力;
(6)近三年无介入诉讼仲裁案件,信誉良好;
(7)项目经理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三级及以上(含三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有三年以上类似工程施工经历;
(9)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0)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有类似工程施工经历;
(11)参与本标段工程建设的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应持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财务会计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12)资格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30
(1)投标范围符合第2 章投标人须知第1.3.1 款规定;
(2)计划工期符合第2 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款规定;
(3)工程质量符合第2 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款规定;
(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2 章投标人须知第3.3.1 款规定;
(5)投标保证金符合第2 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条规定;
(6)权利义务符合第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5 章工程量清单的有关要求;
(8)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7 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9)响应性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它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采用有效报价的平均数确定评标基准价
?
?
?
?
?
?
? ?? ? ??
?
?
? ?? ? ?? ? ?
?
( 4)
( 5)
2
1 2
1 2
n
n
a a a
n
n
a a a M N
S
n
n
式中 S 评标基准价;
αi 投标人有效报价(i=1,2,…,n),有效报价约定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n 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个数;
M 最高的投标人有效报价;
N 最低的投标人有效报价;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方法: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2.4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按照本章附件三:评分标准。
31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1(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1(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1(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1(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 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2
3.4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3
评 分 标 准
附件: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一
施工组织设计
20
1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2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完整、严密、科学,能针对工程特点及工期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2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3
2.1
主体工程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
根据主体工程设计制定施工方案,采取适当的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工序,有技术、质量保证措施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在关键施工方案制定上,不采用机械施工的不得分(如砼预制块须采用振动台预制)。
2.2
设备安装工程
1
产品质量、型号达到设计要求得1分,否则不得分。
3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4
3.1
质量计划
1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保证措施细化,工程质量计划能达到优良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3.2
过程控制及检验
1.5
施工程序控制合理、对工程各部位有详细的检测措施且满足工程质量控制要求的得1.5分,否则酌情扣分。
3.3
分项措施的针对性
1.5
能正确分析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重点、难点,有针对性预防保证措施的得1.5分,否则酌情扣分。
4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2
4.1
安全体系建设
1
针对本工程特点制定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可操作的安全控制措施,明确安全生产项目经理负责制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4.2
安全预案可靠性
1
针对本工程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有可靠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5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1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健全,对生活区、生产区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分析准确,并有实质性保护及改善措施者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6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3
6.1
进度计划
1
工程总进度计划符合工期要求,各阶段工程工期安排合理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6.2
逻辑关系
1
人员、设备及材料供应与工程量、计划工期之间逻辑关系合理,能确保工程按时完工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34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6.3
措施保证计划
1
对该工程可能影响工期的关键问题分析准确,有保证措施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7
资源配备计划
2
7.1
设备配备计划
0.5
根据工作量,配备的设备数量能满足施工要求,且有备用设备的得0.5分,否则酌情扣分。
7.2
劳动力配备计划
1
根据工作量,配备的劳务数量能满足施工要求,且有备用劳务队伍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7.3
资金使用计划
0.5
根据进度计划,资金安排合理,资金流估算表明有备用应急资金的得0.5分,否则酌情扣分。
8
材料设备和服务承诺
3
材料采购储备计划满足施工要求得2分;生产企业生产能力、社会信誉和服务承诺优良者的1分,否则不得分。
二
项目管理机构
7
9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
2
9.1
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
1
项目经理为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且取得水利水电工程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得0.5分;取得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建造师的得0.5分;同时具备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9.2
业绩
1
近5年在2项同类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的得0.5分,3项以上(含3项)同类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10
技术负责人
任职资格
2
10.1
技术职称
1
技术负责人为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且取得水利水电工程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10.2
业绩
1
近5年在在2项同类工程中担任技术负责人的得0.5分,3项以上(含3项)同类工程中担任技术负责人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11
五大员资格
和业绩
2
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执业证或上岗证书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得1.5分,有承担过类似工程管理经验者得0.5分。
12
其他人员
1
根据工程规模及建设任务,所配备的各类管理人员数量能更好保障该工程施工管理要求,且主要技术人员有同类工程施工经历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三
投标报价
70
投标报价最高得分70分。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70分,若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 ,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扣2分(以70分为基础分);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以70分为基础分),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5%或
35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低于评标基准价的10%时,得0分;增减比率不足一个百分点时,采取内插法处理(保留两位小数)。
四
其它因素
3
13
企业财务能力
与资信
1
13.1
财务报表
0.5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完整,没有连续3年亏损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13.2
拟投入本项目的流程资金
0.5
拟投入的流动资金满足本工程要求,并附有证明材料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14
企业业绩
2
近5年内完成的类似工程项目在3项以上,每多完成1项类似工程项目加0.5分,最高得2分。
36
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
37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并应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38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39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
40
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图应标明用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42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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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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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布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分包工程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得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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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除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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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的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应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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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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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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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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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改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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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承包人应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构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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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事故处理
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承包人应对易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的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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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文明工地
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防汛度汛
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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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年
月
工程预付款
完成工作量付款
保留金扣留
材料款扣除
预付款扣还
其他
应收款
累计应收款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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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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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 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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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约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监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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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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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质量评定
13.7.1发包人应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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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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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的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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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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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1 计量
16.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算。
16.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6.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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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6.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6.2 预付款
16.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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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6.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6.3 工程进度付款
16.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6.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6.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6.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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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质量保证金
16.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止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6.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6.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6.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6.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6.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6.6 最终结清
16.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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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6.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6.7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6.8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7. 竣工验收(验收)
17.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7.2 分部工程验收
17.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7.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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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单位工程验收
17.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7.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7.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7.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7.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7. 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7.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7.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7.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7.5 阶段验收
17.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7.6 专项验收
17.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6.2承包应及时完成专项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7.7 竣工验收
17.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7.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7.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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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工作。
17.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7.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7.8 施工期运行
17.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7.9 试运行
17.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7.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7.10 竣工(完工)清场
17.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7.10.2承包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7.11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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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8.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2 缺陷责任
18.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8.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8.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8.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8.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8.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8.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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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 保险
19.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19.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19.3 人身意外伤害险
19.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19.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19.4 第三者责任险
19.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19.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19.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9.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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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9.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19.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9.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9.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19.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0. 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0.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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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0.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0.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0.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1. 违约
21.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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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1.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1.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1.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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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1.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1.2 发包人违约
21.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1.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1.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1.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1.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1.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1.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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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1.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7.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2. 索赔
22.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2.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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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2.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2.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2.4 发包人的索赔
22.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2.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2.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
23. 争议的解决
23.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3.3 争议评审
23.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3.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3.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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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3.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3.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3.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3.4仲裁
23.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3.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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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人民政府 。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
1.1.2.4 监理人: 委托 。
1.1.2.5 日期
1.1.2.6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自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 。
1.2 联络
1.2.1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人民政府) 。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签订协议书时商定 。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施工场地由承包人自行选择, 以荒地为主。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 按第 10.1 款及 10.2 款约定, 批准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批准修订进度计划;
(2) 按第 12 款约定, 发布影响全局进度的工程暂停指示; 发出暂停施工后的复工通知;按第15.6条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3) 按第 17 款约定, 确定结算工程量;
(4) 按第 17.2 条约定, 确定支付预付款;
(5) 按第 17.5 条约定, 签发完工付款证书、 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6) 按第 15 款约定, 确定变更的范围; 因变更调整单价或合价;
80
(7) 按第 11.3 款约定, 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8) 按第 15.6 条约定, 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尽管有以上规定, 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 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 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 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 监理人应按第 15 款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 并通知承包人。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1) 据实(投标书及附件标明应予) 投入和定期报告实施本合同工程的(人力、 设备、 资金等)资源配置情况;
(2) 随时接受并配合合同监理人进行现场检查、 检测和验收;
(3) 维护发包人提供的各种基本设施, 并保持完好;
(4) 及时返还发包人的费用, 自行补救违约造成的损失;
(5) 积极防灾、 抗灾、 规避合同风险;
(6) 合法使用专利技术或产品, 避免发生侵权;
(7) 无偿提交完整的工程归档资料, 修复任何工程(包括非责任) 缺陷;
(8) 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遵守现场规章制度;
(9) 承包人应勤勉和守信, 按照合同的各项约定和在竞争本合同时所作的投标承诺全面、 忠实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10) 凡有上级单位来现场视察、 参观或指导工作,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前无偿做好现场环境卫生的打扫、 整理、 条幅及宣传汇报资料的准备工作。
81
条幅及有关材料的内容应提前送交发包人审核后方可正式印刷使用;
(11) 在发包人组织开展各类庆典、 庆祝仪式时, 承包人应无偿开展各类现场搭台、 会场布置工作, 并配合发包人完成其他有关方面的工作。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 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 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工程材料。
5.2.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删去本款全文, 并代之以:
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2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 负责出入施工场地的畅通,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临时设施的权利。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事宜。
8 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的3天内, 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 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 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 测设施工控制网, 并在3天内, 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资料, 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度汛预案: 新建堤防堤、 堤防加固工程。 9.7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约定: 施工工地规整, 财物堆放整齐, 做到工完场清。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50㎜的雨日超过 3 天; `
(2)风速大于 10.8 m/s的 6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大于 3 天;
(4)日气温低于 -20 ℃的严寒大于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日降雪量 10mm 及以上;
(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83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竣工日期
违约金(元/天)
1
全部工程
年 月 日
合同额0.3%
2
3
4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 (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资金约定:承包人提前完工, 发包人不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未得到发包人、 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无 。
13 工程质量
13.7质量评定
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 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 监理、 设计、 施工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 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 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 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 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优良标准为: 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其中 7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 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 项目法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84
14. 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 承包人协同发包人和现场监理共同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 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 受潮、 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 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由施工单位制备, 记录应真实齐全, 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项目工程总量的 15 %,关键项目: 新建截引工程 ,单价调整方式: 双方协商确定。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删除15.5.2条,全文代之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或者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酌情给予一定奖励。
15.8 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入)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无 。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无。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不调整。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 政府发布或市场信息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无。
17.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预付款
85
无工程预付款。项目财政资金到位后,工程款按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的月进度工程的100%支付。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资金延后下达,影响工程款按时结算支付的,发包中不承担相关现任;承包人对此应充分理解,并据此情况考虑是否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最终结算价的3%。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6份。
17.6 最终结清
17.6 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6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包括:竣工验收。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无 ,由监理人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无。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无;
18.7 竣工验收
18.7.3本工程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无。
18.9 试运行
18.9.1试运行的组织:发包人;费用承担:承包人。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86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自行投保,其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总价中(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投保内容:本标段主体工程和临时工程。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工程的全部重置成本(包括修复损坏的附加费用);
保险期限:从承包人进点直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后一年的期限。
保险费率:执行现行法定费率。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发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执行现行法定费率,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商定。
20.5 其他保险
删除本款,相关内容详见20.1款。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合同签订后20天。
保险条件: 符合合同约定的范围及金额,其它由承包人承担。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全部 ;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无。
21.争议的解决
21.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申诉方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87
合 同 附 件 格 式
附件一: 合 同 协 议 书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以下称发包人)拟修建 工程,接受了 (以下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本合同。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工期为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补遗、答疑及澄清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代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3、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4、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帐号 开户银行: 帐号: : 年 月
88
附件二:
履 约 担 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89
第5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2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
1.3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1.4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2. 投标报价说明
2.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由以下表格组成:
1.投标总价。
2.工程项目总价表。
3.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4.计日工项目报价表。
5.工程单价汇总表。
6.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7.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8.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9.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 (若招标人提供) 。
10.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11.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若招标人提供) 。
12.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13.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
14.工程单价计算表。
15.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90
2.2 工程量清单填写规定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则视为已包括在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到风险因素。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确定工程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
3.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
4.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
5.工程项目总价表中一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相应名称填写,并按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6.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和合同技术条款章节号,按招标文件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合价。
7.计日工项目报价表的序号、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型号规格以及计量单位,按招标文件计日工项目清单报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单价。
8.辅助表格填写:
⑴ 工程单价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价格(费率)填写。
⑵ 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费(税)率填写。
⑶ 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按基础单价分析计算成果的相应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基础单价的分析计算书。
⑷ 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按表中工程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附抗渗、抗冻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坍落度、相应材料用量和单价填写,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混凝土材料单价一致。
⑸ 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按招标人供应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和供应价填写,并填写经分析计算后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填写的预算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若招标人提供)。
⑹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预算价填写,填写的预算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
⑺ 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招标人提供的机械名称、型号规格和招
91
标人收取的台时(班)折旧费填写;投标人填写的台时(班)费用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若招标人提供)。
⑻ 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和二类费用填写,填写的台时(班)费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
⑼ 投标人应对分组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总价项目编制总价项目分解表,每个总价项目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⑽投标金额大于或等于投标总标价万分之五的工程项目,必须编报工程单价计算表。工程单价计算表,按表中的施工方法、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填写,填写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基础价格,必须与人工费价汇总表、基础材料单价汇总表、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及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中的单价相一致,填写的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和税金等费(税)率必须与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中的费(税)率相一致。
⑾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应按人工费单价计算表的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的人工费单价计算表。
92
3、工程量清单
3.1工程量清单
天祝县安远镇柳树沟村农田灌溉配套工程维修加固项目(补充设计)工程量清单 序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总计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
一
截引枢纽工程
(一)
截渗枢纽坝体
座
1
岩石开挖
m3
217
砂砾石开挖
m3
3158
砂砾石回填
m3
224
反滤料
m3
1804
格宾石笼
m3
166
C25钢筋砼箱涵
m3
225
钢筋制安
t
14
橡胶止水带
m
82
钢筋滤水网
t
0.1
(二)
截引枢纽坝肩
m
58
1
左岸
m
29
砂砾石开挖
m3
200
砂砾石填筑
m3
161
C20砼基础
m3 13
C20砼护坡
m3
37
聚乙烯闭孔泡沫板
m3
1.5
93
聚乙烯胶泥
m3
0.03
2
右岸
m
29
砂砾石开挖
m3
200
砂砾石填筑
m3
161
C20砼基础
m3 13
C20砼护坡
m3
37
聚乙烯闭孔泡沫板
m3
1.5
聚乙烯胶泥
m3
0.03
二
输水管线
m
2214
砂壤土开挖
m3
10627
砂壤土回填
m3
10627
三
管道附属建筑物
(一)
阀井
座
5
砂壤土开挖
m3
95
砂壤土回填
m3
65
C15砼基础
m3
2
C25钢筋砼井壁
m3
18
C25钢筋砼底板
m3
1.4
预制C25钢筋砼井盖及支座
m3
2.0
钢筋制安
t
1.4
DN325mm柔性防水套管
套
5
(二)
镇墩
座
9
C20砼镇墩
m3
3
(三)
减压池
座
1
砂壤土开挖
m3
22
94
砂壤土回填
m3
6 10%水泥土垫层
m3 2.3
C25钢筋砼底板
m3
2.7
C25钢筋砼池壁
m3
3.7
C25钢筋砼盖板
m3 1
钢筋制安
t
0.5
DN325mm柔性防水套管
套
1 第二部分: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一 管道配件工程
PVC-M管 DN315,1.25MPa
m
2214 含运输安装费
PCV-M弯头 DN315
个
4 含运输安装费
PCV-M直接 DN315
个
10 含运输安装费
PCV-M变径 DN315×50
个
2 含运输安装费
活套法兰 DN315
个
10 含运输安装费
哈佛式抢修节 DN315
套
3 含运输安装费
胶圈 DN315
个
290 含运输安装费
钢法兰 DN315
个
10 含运输安装费
Z41H闸阀 DN315,P=1.6MPa
个
4 含运输安装费
CARX复合式排气阀 DN65
个
1 含运输安装费 第三部分:施工临时工程 一 施工导流工程 土石围堰
m3 1550 土工膜(800g/㎡长丝复合m2 180
95
土工膜) 二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办公及生活福利用房 m2
80 仓库 m2
100 三 其他施工临时工程 元 总价 第四部分:独立费用 元 一 工程保险费 元 总价 第六部分:环保水保部分 元 一 环境保护费用 元 总价 二 水土保持费用 元 总价
96
投 标 总 价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合同编号:
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
(¥): 元
97
投标报价汇总表(格式)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组 号
项目分组名称
报价金额(元)
备 注
合 计(A)
暂列金额(B) (由招标人填入)
投标总报价(A)+(B) (填入投标总价)
98
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组 号:___________ 分组名称:____________
序号
项目名称
单 位
工程量
单 价
(元)
合 价
(元)
备 注
合 计
(汇入投标报价汇总表)
99
计日工项目计价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人工
2
材料
3
机械
100
工程单价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人工费
材料费
机 械
使用费
其他直
接费
间接费
企业利润
税金
合计
一
建筑工程
二
安装工程
101
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号
工程类别
工程单价费(税)率(%)
备注
其他直接费
现场经费
间接费
企业利润
税金
一
建筑工程
二
安装工程
102
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
使用费
合计
备注
103
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号
工程部位
混凝土
强度等级
水泥
强度等级
级
配
水
灰
比
坍
落
度
预算材料量(kg/m3)
单 价
(元/m3)
备注
水泥
砂
石
104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号
材料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预算价格(元)
备注
105
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单位:元/台时(班)
序号
机械名称
规格型号
一类费用
二类费用
合计
折旧费
维修费
安拆费
小计
人工
柴油
电
小计
10 6
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单 价(元)
合 价(元)
说 明
10 7
工程单价计算表
工程
单价编号: 定额单位:
施工方法: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1
直接费
1.1
人工费
1.2
材料费
1.3
机械使用费
1.4
其它直接费
2
间接费
3
企业利润
4
税金
合计
10 8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 号
工 种
单 位
单 价
(元)
备注
10 9
第 二 卷
11 0
第6章 图纸(另册)
11 1
第 三 卷
11 2
第7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土方开挖回填
1 土方定义
⑴本章所指土方系指人工填土、表土、黄土、砂土、淤泥、黏土、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及软弱的全风化岩石,以及孤石(0.7m3 以下)或岩块等,无需采用爆破技术而可直接使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机械开挖的全部材料,孤石解爆费用计入报价中。
⑵土方明挖分为一般明挖和沟槽开挖。一般明挖系指在一般工作条件下,不需设临时支撑,进行的上述土方材料的大断面地面开挖;沟槽开挖系指施工图纸标明的、并需运用小型土方开挖器具或人工进行的小断面局部开挖。
2 开挖区域的临时道路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进结合施工开挖区的开挖方法和开挖运输机械的运行路线,规划好开挖区域的施工道路。
3 旱地施工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均应在旱地进行施工。
4 雨季施工
在雨季施工中,承包人应有保证基础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有效防止雨水冲刷边坡和侵蚀地基土壤。
5 校核测量
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校核测量开挖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上述校核测量成果,或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核测。
6 临时边坡的稳定
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开挖。对承包人自行确定边坡坡度、且时间保留较长的临时边坡,经监理人检查认为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但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额外费用。
7 坝基和岸坡开挖
⑴土方明挖应从上至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严禁自下而上或采取倒悬的开挖方法,施工中随时作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排水,开挖过程中应避免边坡稳定范围形成积水。
⑵基础和岸坡易风化崩解的土层,开挖后不能及时回填的,应保留保护层。
⑶岸坡的风化岩块、坡积物、残积物和滑坡体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开挖清理,并应在填筑前完成。禁止边填筑边开挖。清除出的废料,应全部运出坝基范围以外,堆放在监理人指定的场地。
8 弃土的堆置
不允许在开挖范围的上侧弃土,必须在边坡上部堆置弃土时应确保开挖边坡的稳定,并经监理人批准。在冲沟内或沿河岸岸边弃土时,应防止山洪造成泥石流或引起河道堵塞。
9 机械开挖的边坡修整
使用机械开挖土方时,实际施工的边坡坡度应适当留有修坡余量,再用人工修整,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坡度和平整度。
10 边坡面渗水排除 在开挖边坡上遇有地下水渗流时,承包人应在边坡修整和加固前,采取有效的疏导和保护措施。
11 边坡的护面和加固
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宜在解冻后进行。
12 开挖线的变更
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土方明挖及基础准备所揭示的地质特性,需要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执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39 条的规定办理。
⑵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变更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应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增加 的开挖费用应由承包人计入报价,招标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
13 边坡的应急措施土方明挖过程中,如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和采取应急抢救措施,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
11 3
情况,并做好记录。
14 质量检查和验收
(1)土方开挖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A 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B 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应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C 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2)土方开挖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定期测量校正开挖平面的尺寸和标高,以及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检查开挖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并将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
(3)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A 主体工程开挖基础面检查清理的验收
a 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b 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c 本款规定的基础面检查清理与坝体(或砌体)填筑前的基础清理作业是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15 计量和支付
(1)土方明挖的计量和支付应按不同工程项目以及施工图纸所示的不同区域和不同高程分别列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
(2)植被清理工作内容,其所需的全部清理费用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的土方明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再单独进行计量和支付。
(3)上述土方明挖的单价应包括土方的开挖、装卸、运输及其表土开挖、植被清理、边坡整治、基础和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地面平整等全部费用。
(4)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报监理人复核,并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批准的开挖线进行工程量的计量。承包人所有计量测量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人签认。规范允许范围内的超挖所发生的费用含在每立方米单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规范范围外的超挖量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工程量(砼回填、止水、 泡沫板等)一概不予计量,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于地质原因需要进行开挖处理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处理,发生的费用按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的工程项目单价进行计量支付。
(5)在施工前或在开挖过程中,监理人对施工图纸作出的修改,其相应的工程量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进行计算,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39 条规定办理。
(6)除施工图纸中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排水工程的设施外,一切为土方明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费用(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等),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土方明挖项目的单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7)承包人对土料场或砂砾料场进行复核和复勘的费用以及取样试验的所需费用,均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开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
(8)承包人为开采土料或砂砾料场,而使用开采设施和设备的全部人工和使用设备的费用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均应包含在本技术条款“土石方填筑工程”和“混凝土工程”章节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9)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料场开采结束后,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开采区清理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 所列项目的相应单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二)混凝土工程
1、 一般规定
1.1 应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 土)工程的施工。
(2)本章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伸缩缝和坝体排水施工;混凝土运输、浇筑以及温度控制和混凝土养护等。
(3)本章规定还包括混凝土工程各种类型的模板与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模板中包括钢筋混凝土
11 4
模板、钢模板、悬臂模板和特种模板等。
2.承包人责任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砂、石骨料的生产、运 输、贮存和使用。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工程的混凝土拌和厂,包括其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和拆除,并使其生产能力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
(3)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和维护、钢筋和锚筋的制作和 安装。
(4)承包人应负责进行混凝土的室内试验、现场试验,以选定混凝土的原材料、最优配合比、施工工艺和浇筑程序。
(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质量要求,负责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温度控制和养护。
(6)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预制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吊运、安装以及水下混凝土和碾压混凝土的施工。
3、 主要提交件
(1)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开工前,编制混凝土浇筑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场(仓)、拌和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温度控制设施,以及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设备配置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
2)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
3)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
4)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
5)混凝土温度控制的专项技术措施;
6)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方法等。
(2)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材料 的品质检查报表、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浇筑记录、质量检查和事故处理,以及混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
4、 引用标准
(1)《低热微膨胀水泥》 GB2938—2008;
(2)《通用硅酸盐水泥》 GB175—2007;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GBJ146—1990;
(5)《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 SL352-2006;
(6)《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 SL32-1992;
(7)《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 DL/T5207—2005;
(8)《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 DL/T5169—2002;
(9)《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DL/T5144—2001;
(10)《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 DL/T5110-2000;
(11)《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63-2006;
(12)《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 JGJ51—2002;
(13)《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 CECS40: 92。
5、 混凝土生产
5.1 混凝土材料
(1) 水泥。混凝土的水泥应遵守GB175-2007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 的有关规定。
(2)骨料。混凝土的骨料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5.2 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 的有关规定。
(3) 水。 混凝土浇筑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规定。
(4)掺合料。混凝土掺合料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5.3 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 的有关规定。
11 5
(5)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5.4 节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 JGJ/T10-1995 的有关规定。
(6)硅粉。配制水工硅粉混凝土的硅粉质量标准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
5.2 混凝土配合比选定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6 章的有关规定。
5.3 混凝土拌和
(1)混凝土拌和设备
1)拌和厂应选用高效、可靠的固定式拌和设备,并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计量设备配料,拌和厂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
2)拌和厂选用的所有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满足规定的精度求。承包人应及时校正称量设备的精度。
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要改变混凝土生产程序或设备,必须将改变后的设备生产能力、技术说明书以及混凝土生产流程等提交监理人批准。
4)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入河流。
(2)混凝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7.1 节的有关规定。5.4 普通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
(1)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11.2 节的有关规定。
(2)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
1)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符合 DL/T5144-2001 第 11.3 节的规定。
2)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
3)混凝土坍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 SL352-2006 的规定取样检测。
4)混凝土拌和温度、气温和原材料温度的检测方法应遵守 SL352-2006 规定执行。
5)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遵守 SL352-2006 的规定执行
6 模板
6.1 模板材料
模板材料应遵守 DL/T5110-2000 第 5 章的有关规定。
6.2 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
(1)混凝土模板的设计,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 DL/T5110-2000 第6 章的有关规定。
(2)各种混凝土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 DL/T5110-2000 第 7 章表 7.0.1 的有关规定。
(3)承包人应负责异型模板(蜗壳、尾水管等)、特种模板(包括滑动模板、移置模板和永久性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遵守 DL/T5110-2000 第 10 章的有关规定。
(4)曲面模板的设计和制作,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建筑物表面的曲度要求外,其允许偏差值应遵守 DL/T5110-2000 第 7.0.1 条的规定。
(5)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
(6)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
(7)模板安装应按混凝土结构物的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
(8)建筑结构物的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 GB50204-2002 第 4.2.7条的规定;大体积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 DL/T5110-2000 第 8.0.9 条的规定。
6.3 模板的清洗和涂料
(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和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涂剂。
(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石蜡或其他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性涂料进行保护。
6.4 模板的拆除和维修
(1)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如侧模、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本合同施工图纸和 DL/T5110-2000 第 9.0.1 条的规定;
(2)墩、台、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 3.5Mpa 时,方可拆除模板。
(3)特殊模板的拆除时限应由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
11 6
(4)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荷载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提前拆模。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
(5) 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避免施工期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
6.5 模板质量检查
(1)现场安装质量检查:
1) 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2) 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
3) 重复使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密实性和模板表面的光滑度,检查发现模板有损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更换或修补。
4) 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提 交监理人。
5)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检查模板的定线和定位;一旦发现偏差和位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模板拆除后的检查
拆模时间应经过验算。拆模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筑面质量是否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和平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7、 钢筋和锚筋
7.1 材料
(1)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锚筋的规格和质量应遵守 DL/T5169-2002 的规定。
(2)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 DL/T5169-2002 第 4.2.2 条的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按 DL/T5169-2002 第 4.2.3 条的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7.2 钢筋的加工和安装
(1)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2)钢筋的的弯折,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遵守 DL/T5169-2002 第 5.2 节、第 5.3 节的规定。
(3)钢筋的焊接应按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和要求,并遵守 DL/T5169-2002 第 6 章的规定。
(4)钢筋的气压焊接作业应遵守 DL/T5169-2002 第 6.2.8 条的规定。
(5)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遵守 DL/T5169-2002 第 7 章的规定要求。
7.3 钢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1)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 DL/T5169-2002 第 4.2.2 条的规定。
(2)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遵守 DL /T5169-2002 第 6.2 节的要求进行,其中气压焊应遵守/T5169-2002 第 6.2.8 条的规定;机械连接应符合遵守 DL/T5169-2002 第 6.2.9 条规定。
(3)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若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应予更换。
(4)在混凝土浇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及时校正,严禁在混凝土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
(5)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和验收,并作好记录,经监理人批准后中,才能浇筑混凝土。
8、 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设计及拌和应按本章 9.2 节的规定执行。
8.1 混凝土运输
混凝土运输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7.2 节的规定。
8.2 混凝土浇筑
(1)浇筑前准备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7.3.1 条至第 7.3.4 条的规定。
(2)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的浇筑混凝土浇筑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7.3 节的规定。
(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7.3.6~7.3.8 条的有关规定。
(4)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7.3.9 条的规定。
11 7
(5)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遵守DL/T5144-2001 第 7.3.11 条有关规定。
(6)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捣性能及气温等因素,详细确定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遵守 DL/T5144-2001 表 7.3.7 的有关数据选定。
(7)混凝土浇筑施工缝处理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7.3.14 条的规定执行。
8.3 混凝土养护
混凝土养护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7.5 节的有关规定。
8.4 混凝土温度控制
(1)一般要求
1)本节规定适用于现场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的温度控制工程,并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8章的有关规定,其他有温度控制要求的现浇混凝土应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2)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所设置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浇筑纵横缝、分层厚度、浇筑间歇时间、混凝土允许最高温度及其它温度控制要求,编制温度控制措施专项技术文件,提 交监理人批准。
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混凝土搅拌机出机口温度,以及运输、浇筑过程中的温度回升,混凝土允许浇筑温度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4)混凝土浇筑的纵横缝设置、分层厚度及浇筑间歇时间等,必须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图纸的要求。若改变分层厚度时需要专门论证,并提交监理人批准。
5)为提高混凝土抗裂能力,混凝土质量除应满足强度保证率要求外,还至少应达到DL/T5144-2001 表 11.5.11 中混凝土生产质量优良的等级水平。
(2)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8.2.1 条的有关规定。
(3)降低混凝土水化热温升在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混凝土各项指标(强度、耐久性、抗裂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混凝土单位水泥用量。(4)降低坝体内外温差
在低温季节前将坝体温度降至施工图纸要求的温度,以降低坝体内外温差,防止或减少表 面裂缝。
(5)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
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应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大体 积混凝土浇筑的最大高度和最小间歇时间遵守 DL/T5144-2001 有关规定执行。
(6)通水冷却
1)初期冷却:初期通水冷却应遵守 DL / T 5144 一 2001 第 8.2.2 条 3 款的规定。
2)中、后期冷却:初期冷却结束后,应加强温度检测,控制混凝土温度回升不超过 1 .5 ℃ ,通水冷却的水温、通水流量、最大降温速率以及不同区域坝体混凝土温度控制和温度梯度等要求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临理人指示确定。
(7) 混凝土表面保护措施
混凝土表面保护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8.2.4 条的规定进行保护。
(8)温度测量
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温度测量应遵守 DL/T5144-2001 条 8.3 节的规定。
(9)低温季节施工
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9 章的有关规定。
8.5 二期混凝土施工
(1)二期混凝土施工范围包括闸门槽混凝土、钢衬预留槽混凝土以及预留孔洞、坑、槽、沟等的混凝土浇筑。
(2)选用收缩性较小的原材料进行二期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原材料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批准。
(3)槽孔二期混凝土浇筑应采用小型振捣机或用手工棒或钎捣实,避免漏振。
(4)二期混凝土模板的拆除时间及其养护作业,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进行。 8.6 抗冲、抗磨蚀部位的混凝土施工
(1)本节规定的应用范围为高速水流过流的溢洪道、底孔与底孔进出口段等泄水建筑物。
(2)抗冲和抗磨混凝土的材料和配合比应遵守 DL/T5207-2005 第 6 章和第 7.1 节的规定。
11 8
(3)抗冲和抗磨混凝土的施工技术要求应遵守 DL/T5207-2005 第 7.2 节的有关规定。
8.7 止水、伸缩缝和排水
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施工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10.2 节的有关规定
8.8 埋设管路和埋设件
(1)坝内排水设施施工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10.2.5 条的规定。
(2)冷却水管与接缝灌浆管路埋设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10.3 节的有关规定。
(3)金属件埋设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10.4 节的有关规定。
8.9 质量检查和验收
(1)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 9.2.1 条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入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2)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 9.2.2 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过程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1) 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
2)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 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 DL/T5144-2001 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温度和坝体内温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4)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量,以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5)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的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4)完工验收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
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3)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
4)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完工资料。
9、 计量和支付
9.1 模扳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浇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混凝土或钢筋混 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
9.2 钢筋
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施工架立筋、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3 普通混凝土
(1) 普通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 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设计单体体积小于 0.1m3 的圆角或斜角,单体占用的空间体积小于 0.1 m3 的钢筋和金属件,单体横截面积小于 0.1 m2 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所占的体积,按设计要求对上述孔洞回填的混凝土也不予计量。
(3) 不可预见地质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除此之外,同一承包人由于其他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和由此增加的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1 9
(4) 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和、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性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混凝土试验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以总价形式支付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 止水、止浆、伸缩缝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以米(或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或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7) 混凝土温度控制措施费(包括冷却水管埋设及通水冷却费用、混凝土收缩缝和冷却水的灌浆费用,以及混凝土坝体的保温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 混凝土坝体的接缝灌浆(接触灌浆),按设计图纸所示要求灌浆的混凝土施工缝(混凝土与基础、岸坡岩体的接触缝)的接缝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9) 混凝土坝体内预埋排水管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三) 砌体工程
1 一般规定
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闸房、护坡等永久及临时建筑物的石砌体(包括浆砌石、干砌石砌体)工程、以及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和砖砌体工程
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砌体工程基础的场地清理、材料的加工制备、砌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砌体工程的各种石材胶结材料,以及砌体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3)承包人应负责砌体胶结材料及其配合比的试验和选择,以及砌筑工艺的选择。
1.3 主要提交件
(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将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施工布置图及其说明;
2)砌体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
3)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
4)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
5)施工进度计划等。
(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
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将各种材料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试验;
2)胶结材料的强度及其配合比选择试验。
(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以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1)砌体材料和砌筑胶结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
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3)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4 引用标准
(1)《烧结普通砖》 GB5101-2003
(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
(3)《烧结多孔砖》 GB13544-2000
(4)《浆砌石坝设计规范》 SL25-2006
(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 SL251-2000
12 0
(6)《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 SD120-1984
(7)《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52-2006
(8)《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63-2006
(9)《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JGJ/T14-2004
(1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程》 JGJ/T137-2001
(1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98-2000
2 石砌体工程
2.1 材料
(1)石料
1)一般石料的材料应遵守 GB50203-2002 第 7.1.1 条和第 7.1.2 条的规定。
2)砌石坝石料(包括毛石、块石、粗料石)应遵守 SL 25 一 2006 第 3.1.1 条的规定。
(2) 胶凝材料
1)砌体采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遵守本合同技术条款第 12 . 2 . 1 条的规定。
2)用于砌筑石砌体工程的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用水应遵守 JGJ63 一 2006 的有关规定。
3)胶凝材料应采用机械拌制,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后,方可使用;人工拌和时间应通过试拌确定。拌制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
4)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胶凝材料,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
2.2 浆砌石砌筑
(1)浆砌石坝胶结材料采用的砂和砾石应遵守 SD 120 一 1 984 第 2 章的规定。
(2)浆砌石坝砌筑体与基岩的连接应遵守 SD 120 一 1 9 84 第 4 章第 l 节的规定。
(3)浆砌石坝的砌筑应遵守 SD 上 20 一上 984 第 4.2.4 一 4.2.9 条的规定,砌体应密实、无架空和漏浆情况。其砌体容重和空隙率的控制应遵守 SD 120 一 1 9 84 第 4.2.21 条的规定。
(4)浆砌石坝的混凝土防渗体施工应遵守 SD 1 20 一 1 9 84 第 5.1.3 一 5.1.15 条的规定。
(5)浆砌石坝的水泥砂浆勾缝防渗应遵守 GB 5 0 203 一 2002 第 7.2 节和第 7.3 节的规定。
2.3 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
(1)砌体工程砌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砌筑体基础开挖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用于石砌体工程的水泥、水、砂、胶凝材料和砌石等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10 . 2 . 1 条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浆砌石砌体的容重和空隙率检查,应遵守 SD 120 一 1 9 84 第 4 . 2 . 21 条第 3 款的规定。
(4)有抗渗要求的部位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确定的部位进行钻孔分段压水试验检查,检查结果应提交监理人。
(5)浆砌石砌体的质量检查应遵守 GB 5 0203 一 2002 第 7 章的规定。
2.4 石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
石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石砌体工程各项石材的现场试验和检测记录;
(2)浆砌石砌体胶结材料配合比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
(3)石砌体工程建筑物开挖基面及基础垫层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
(4)石砌体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
(5)浆砌石坝容重(空隙率)和密实度(单位吸水率)的试验检验记录;
(6)浆砌石坝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
(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完工验收资料。
3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实体墙、砖空斗墙及带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配筋砖砌体,以及普通小砌块砌体和带钢筋混凝土芯柱或构造柱的配筋小砌块砌体。
3.1 材料
(1)砖:砖砌体工程采用的普通烧结砖分为粘土砖、页岩砖、煤砰石砖和粉煤灰砖。其外形尺
12 1
寸应按 GB 13544 一 2000 的规定执行;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简称小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碎石或卵石为粗骨料制作;轻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以浮石、火山渣、煤渣、自然煤研石、陶粒等粗骨料制作。
(3)砌筑砂浆:砌筑砂浆应遵守 GB 50203 一 2002 第 4 章的有关规定。
3.2 砖砌体施工
砖砌体施工应遵守 GB50203-2002 第 4.2 ~4.6 节和第 5 章的有关规定。
3.3 小砌块砌体施工
(1)小砌块砌筑应符合 JGJ/T14-2004 第 7.3 节至第 7.4 节的有关规定。
(2)钢筋混凝土芯柱施工应符合 JGJ/T14-2004 第 7.5 节的有关规定。
(3)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应符合 JGJ/T14-2004 第 7.6 节的有关规定。
3.4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质量检查
(1)砖砌体质量检查应按 GB50203-2002 第 5 章的规定进行。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工程检查应按 GB50203-2002 第 6 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3. 5 完工验收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各项材料的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和现场检测报告。
(2)各项砌筑砂浆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及其试块的检查检验记录。
(3)砌体基础面的检查验收记录。
(4)各项砌体建筑物及其细部结构尺寸和允许偏差以及外观的检查验收记录。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完工资料。
4 计量和支付
(1)浆砌石、干砌石、混凝土预制块和砖砌体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砌筑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砌筑工程的砂浆、拉结筋、垫层、排水管、止水设施、伸缩缝、沉降缝及埋设件等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砌体建筑物的基础清理和施工排水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四)文明施工
1 文明施工
甲方应统一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
(1)治安保卫
承包人应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做好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B 甲方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公治安,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施工安全
A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B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C 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
D 甲方或委托监理人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度汛工作。
2 环境保护
(1) 环境保护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 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2 2
(2)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A 承包人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行洪能力以及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B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C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D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E 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五)其他
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 年版)
12 3
第 四 卷
12 4
第8章 投标文件格式
12 5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2 6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管理机构表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原件的复印件
十、其他材料
12 7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换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2 8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1.1.2.4
姓名:
2
工期
1.1.4.3
天数: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
1.1.4.5
……
……
……
……
……
……
……
……
12 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3 0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13 1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3 2
五、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配图见下表(不限于,仅供参考):
序号
名 称
资料页码
1
施工围堰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加高、维护、拆除)
2
施工排水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降水方案、场地排水等)
3
材料采购(黄砂、碎石、块石的产地、矿名等均应明示,钢材、水泥的生产厂家,转运方案:卸料、短驳、运输、道路维护等)
4
土方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5
基坑支护、地基加固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6
主体建筑物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7
金属结构制造和安装计划、措施及附图
8
机电设备安装、调试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书
9
建筑与装修工程施工说明书(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10
工程质量管理方案
11
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12
防汛度汛
13
文明工地建设措施,为其它承包人提供方便的措施等。
14
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15
其它有关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进度计划
16
有关施工建议
13 3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13 4
附表一:
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工
部位
备注
13 5
附表二:
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
台时数
用途
备注
13 6
附表三:
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3 7
附表四:
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 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13 8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3 9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m2)
位 置
需用时间
14 0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社会保险
14 1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执业资格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施工管理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它主要人员。
14 2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等级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主 要 内 容
预计造价(万元)
已经做过的类似项目
14 3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14 4
(二)近3年财务状况表
(近3年指 2015年 7 月至2017年 7 月)
1、财务状况表
财务状况表
名称
单位
年
年
年
一、注册资金
二、净资产
三、总资产
四、固定资产
五、流动资产
六、流动负债
七、负债合计
八、营业收入
九、净利润
2、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
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格式)
(招标人名称):
我方拟投入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流动资金为 万元,资金来源于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附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资金来源填写银行存款、银行信贷或其它形式。
14 5
(三)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近5年指 2013年7月至 2017 年 7 月)
合同名称
合同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
合同项目描述
备注
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14 6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合同名称
合同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完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合同所属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14 7
(五)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
(近3年指 2015 年 7 月至 2017 年 7 月)
序号
诉讼或仲裁事项
诉讼或仲裁中的地位
缘由
结果
备注
一
诉讼事项
二
仲裁事项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14 8
(六)资格审查自审表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标准
证明材料
对应页码
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证书及等级
财务状况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银行开户许可证
类似项目业绩
有效的《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登记备案核准证》
信誉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项目经理资格
联合体协议书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技术负责人资格
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
14 9
九、原件复印件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一)原件复印件
序号
名称
份数
1.
营业执照
2.
安全生产许可证
3.
资质证书
4.
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5.
近5年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工程竣工证书副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
6.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7.
联合体(如有)的有关证明材料
8.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9.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10.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1.
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2.
质量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
13.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
14.
法律文书
15.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
16.
认证体系证书
17.
其它
15 0
十、其他材料
项目编号:GSZWJZB-WW2018-0705
招 标 人: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人民政府
代理机构:甘肃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7月31日
1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1. 总则 ..............................................................12
2. 招标文件 ...........................................................14
4. 投标 ..............................................................16
5. 开标 ..............................................................17
6. 合同授予 ...........................................................18
9. 纪律和监督 .........................................................19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0
11.附件................................... ....................................21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2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33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33
1. 一般约定 ..........................................................33
2. 发包人义务 ........................................................37
3. 监理人............................................................38
4. 承包人............................................................40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 .44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45
7. 交通运输................................................ .........45
8. 测量放线............................................... ...........46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47
10. 进度计划..........................................................50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 .................51
12. 暂停施工..........................................................53
13. 工程质量..........................................................54.
14. 试验和检验........................................................57
15. 变更.............................................................58
16. 保险.............................................................68
3
17. 索赔.............................................................73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76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8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86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86
2. 投标报价说明.......................................................86
第六章 图 纸 ........................................................107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109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21
目 录...............................................................124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23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26
三、授权委托书 .......................................................127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8
五、施工组织设计 .....................................................129
六、项目管理机构 .....................................................137
七、资格审查资料 .....................................................140
- 3 -
招 标 公 告 1.招标条件 天祝县安远镇柳树沟村农田灌溉配套工程维修加固项目已由天祝藏族自治县水务局以天水发【2018】236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多渠道筹措。项目法人(招标人)为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为甘肃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新建长36米截引工程一处,埋设DN315PVC-M输水管2.21公里,新建减压池1座,配套各类阀井5座(控制井2座、排气井1座、分水井1座)。 2.2计划工期: 总工期 90日历天, 2018年9月10日-2018年12月8 日。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单位须具备主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 以上资质,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近5年有3项(或3项以上)类似工程施工经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程相应施工的能力;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拟派驻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须为投标单位注册在职人员(在招标文件中提供该人员在该企业社会保险缴存凭证),项目经理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并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有三年以上类似工程施工经历;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有类似工程施工经历; 参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
- 4 -
材料员、资料员应持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财务会计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无介入诉讼仲裁案件,信誉良好。 3.3所有参与本工程的投标人须在甘肃省水利建设管理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专栏《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信用信息备案,并持有有效的甘肃省水利厅颁发的《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准入登记备案核准证》。 3.4所有投标人必须提供企业所在地(或业务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并说明未发生行贿犯罪行为。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借或以任何方式挂靠、借用他人资质投标。同时,欢迎参与本次招投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及社会各界就此进行监督、举报。 3.6具有控股关系的母子公司或被同一投资主体所控股的关联公司不得就本招标项目共同参与投标,否则招标人有权将该等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7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予以否决。 3.8 信誉要求:参与投标的建筑企业须提供武威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针对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是否拖欠证明。(《建筑企业参与武威市招投标活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证明表》已上传至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专区,请各建筑企业自行下载使用,并按要求填写。) 4、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4.1公示时间:2018年 7月31日0时0分至2018年8月9日23时59分
- 5 -
4.2报名时间:2018年8月10 日0时0分至2018年8月14 日23时59分 下载招标文件时间: 2018年8月10日0时0分至2018年8月14 日23时59分 此项目只接受网上报名、网上下载招标文件、请登录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网上报名,同时在线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详情请咨询代理机构。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9月4日上午8:45,地点为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开标七厅。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定于 2018 年 8月 15 日上午9时整在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人民政府集合组织踏勘现场,下午14:45分在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人民政府会议室召开投标预备会, 投标单位踏勘现场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持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均可)、资质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必须踏勘现场。 所有投标单位需在现场领取踏勘现场确认函,开标时和投标文件一起上交,无确认函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如投标人逾期或未准时到场的则视为放弃投标,交通工具自备,食宿自理,安全自负。投标人如提供虚假资料的,将向省水利厅、市水务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报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我县水利项目投标工作。 踏勘现场时必须出具公司承诺函,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注明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及五大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相关证件注册证编号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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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诺本次踏勘现场人员及所带的相关证件均属实。 3、 承诺参加本次踏勘现场企业所提供便函的人员均与本次项目投标活动中投标文件所列人员相一致。并承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驻工地时间每月不少于 22 日历天。五大员常驻工地现场。(以上所属人员如有事须征得甲方同意) 4、 承诺本公司在投标及项目建设过程中无出借资质、 分包、 转包、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 5、公司认为需要承诺的其他事项。 6、 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我公司愿意接受甲方上报省水利厅将我公司列入黑名单。 注:承诺函必须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备注:报名开始时,踏勘现场确认函电子版将发送至各投标单位报名时所留邮箱,请各投标单位认真填写相关信息后务必于 8月15日回复至原邮箱。(********69@qq.com)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在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8、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及缴纳方式: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缴纳方式:在成功下载招标文件后至开标前一天缴纳,必须是投标人基本账户以网银、电汇或支票转账的方式缴纳至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人民政府专用账户(禁止用现金缴纳)。并在用途栏或备注栏内填写项目名称,不填写或填写错误为无效。 户 名: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人民政府
- 7 -
账 号:2607 1070 2011 0077 05 开户行:天祝农商银行乌鞘岭支行 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到达指定账户。 数字证书办理须知: 为了规范交易平台的业务流程以及给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凡是拟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标人需先在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注册,并获取数字证书,方可办理业务。 获取数字证书后,投标人重新登录系统登记参与项目投标,免费下载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并按上述缴纳保证金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9、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王主任 电话:138*****045 招标代理机构: 甘肃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晓梅 电话:185*****708
甘肃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30日
- 8 -
第2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人民政府
地 址: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
联系人:王主任
电 话:138*****045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甘肃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301号
联系人:梁晓梅
电 话:185*****708
1.1.4
项目名称
天祝县安远镇柳树沟村农田灌溉配套工程维修加固项目
1.1.5
建设地点
天祝县安远镇
1.2.1
资金来源
多渠道筹措
1.2.2
出资比例
/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见招标文件(清单)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9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9月10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12月8日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 投标单位须具备主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 以上资质,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近5年有3项(或3项以上)类似工程施工经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相应施工的能力;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拟派驻
- 9 -
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须为投标单位注册在职人员(在招标文件中提供该人员在该企业社会保险缴存凭证),项目经理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并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有三年以上类似工程施工经历;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有类似工程施工经历; 参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应持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财务会计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无介入诉讼仲裁案件,信誉良好。
3.所有参与本工程的投标人须在甘肃省水利建设管理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专栏《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信用信息备案,并持有有效的甘肃省水利厅颁发的《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准入登记备案核准证》。
4.所有投标人必须提供企业所在地(或业务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并说明未发生行贿犯罪行为。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借或以任何方式挂靠、借用他人资质投标。同时,欢迎参与本次招投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及社会各界就此进行监督、举报。
6.具有控股关系的母子公司或被同一投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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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所控股的关联公司不得就本招标项目共同参与投标,否则招标人有权将该等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予以否决。
8. 信誉要求:参与投标的建筑企业须提供武威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针对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是否拖欠证明。(《建筑企业参与武威市招投标活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证明表》已上传至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专区,请各建筑企业自行下载使用,并按要求填写。)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招标人定于 2018 年 8月 15 日上午9时整在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人民政府集合组织踏勘现场。投标单位踏勘现场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持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均可)、资质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必须踏勘现场。 所有投标单位需在现场领取踏勘现场确函,开标时和投标文件一起上交,无确认函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如投标人逾期或未准时到场的则视为放弃投标,交通工具自备,食宿自理,安全自负。投标人如提供虚假资料的,将向省水利厅、市水务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报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我县水利项目投标工作。 踏勘现场时必须出具公司承诺函,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注明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项目经理、技术负
- 11 -
责及五大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相关证件注册证编号及联系电话。 2、承诺本次踏勘现场人员及所带的相关证件均属实。 3、承诺参加本次踏勘现场企业所提供便函的人员均与本次项目投标活动中投标文件所列人员相一致。并承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驻工地时间每月不少于22日历天。五大员常驻工地现场。(以上所属人员如有事须征得甲方同意) 4、承诺本公司在投标及项目建设过程中无出借资质、分包、转包、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 5、公司认为需要承诺的其他事项。 6、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我公司愿意接受甲方上报 省水利厅将我公司列入黑名单。 注:承诺函必须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备注:报名开始时,踏勘现场确认函电子版将发送至各投标单位报名时所留邮箱,请各投标单位认真填写相关信息后务必于8月14日回复至原邮箱。(********69@qq.com)
1.10.1
投标预备会 2018年8月15日下午14;45在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人民政府会议室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天前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天前
1.11
分 包
不允许
1.12
偏 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对招标文件所做的补遗、澄清
- 12 -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5天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8年9月4 日 08 时 45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的时间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收到该澄清通知。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的时间
投标人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收到该修改通知。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无
3.2.1
概算控制价
人民币:183.76万元 ;
大写:壹佰捌拾叁万柒仟陆佰元整
3.3.1
投标有效期
6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00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在成功下载招标文件后至开标前一天缴纳,必须是投标人基本账户以网银、电汇或支票转账的方式缴纳至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人民政府专用账户(禁止用现金缴纳)。并在用途栏或备注栏内填写项目名称,不填写或填写错误为无效。
户 名: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人民政府
账 号:2607 1070 2011 0077 05
开户行:天祝农商银行乌鞘岭支行
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到达指定账户。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15年-2017年
3.5.3
近年发生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2013年-2017年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2015年-2017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
签字或盖章要求
所有投标文件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13 -
(不得以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或分公司章等其他形式的印章代替),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7.1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当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2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在正本和副本封套的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章。正副本合包包封后,按4.1项规定载明信息。
4.1.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人民政府
招标人地址:天祝县安远镇
招标项目:天祝县安远镇柳树沟村农田灌溉配套工程维修加固项目
2018年9月4日 08 时45分前不得开启
4.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七厅
4.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 七厅
6.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人,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等监督下,在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市水利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结果由项目法人代表、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全部予以保密。
- 14 -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3名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武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7.3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合同金额的3%
履约担保形式:现金担保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补充条款
取费标准及定额依据
依据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颁发的《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水总[2005]389号文颁发的《水利工程概预算补充定额》及水建管[1999]523号文颁发的《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不足部分采用水建[1993]63号文颁发的《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进行补充
费 用
按合同约定:专家费、交易场地费、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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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2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 16 -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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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1.12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3款和第2.3.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通知。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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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9)文件目录与内容要求一致 。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购买投标文件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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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3年财务状况”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3.5.3 “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工程竣工证书副本)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3.6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副本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还应加盖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 投标文件正本1份, 副本3份数。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外,封套上还应写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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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投标段名称和合同编号;
(2)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1.10.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场;
(3)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
(8)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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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等监督下,在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市水利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结果由项目法人代表、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评标委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全部予以保密。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3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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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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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招标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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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编号:
(招标人名称)
经过仔细阅读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
25
附件二: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
2、………
……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 章附件四格式在 年 月 日 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件二与附件三内容合并发出。
26
附件三: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 )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
2、………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 章附件四格式在 年 月 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适用于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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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
其它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审
其它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其它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
其它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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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施工组织设计20分
项目管理机构7分
投标报价70分
其他评分因素3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招标人不提供标底,以不超过本标段概算控制价为有效报价,依据本章第2.2.2项相关规定计算。有效报价为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的报价(算数错误修正后的报价)。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3.1.1
投标人最终得分的计算方法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3.2条相关规定计算
1 总则
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项目法人必须按照2007年国家九部委第56号令的规定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开展评标工作。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它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1)投标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2)所有投标文件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不得以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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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章或分公司章等其他形式的印章代替),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还应加盖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定。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4)只能有一个报价;
(5)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6)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要求为具备主营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
(5)近五年有3项及以上(含3项)类似工程施工经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相应标段施工的能力;
(6)近三年无介入诉讼仲裁案件,信誉良好;
(7)项目经理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三级及以上(含三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有三年以上类似工程施工经历;
(9)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0)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有类似工程施工经历;
(11)参与本标段工程建设的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应持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财务会计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12)资格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30
(1)投标范围符合第2 章投标人须知第1.3.1 款规定;
(2)计划工期符合第2 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款规定;
(3)工程质量符合第2 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款规定;
(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2 章投标人须知第3.3.1 款规定;
(5)投标保证金符合第2 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条规定;
(6)权利义务符合第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5 章工程量清单的有关要求;
(8)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7 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9)响应性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它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采用有效报价的平均数确定评标基准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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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4)
( 5)
2
1 2
1 2
n
n
a a a
n
n
a a a M N
S
n
n
式中 S 评标基准价;
αi 投标人有效报价(i=1,2,…,n),有效报价约定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n 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个数;
M 最高的投标人有效报价;
N 最低的投标人有效报价;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方法: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2.4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按照本章附件三:评分标准。
31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1(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1(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1(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1(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 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2
3.4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3
评 分 标 准
附件: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一
施工组织设计
20
1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2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完整、严密、科学,能针对工程特点及工期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2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3
2.1
主体工程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
根据主体工程设计制定施工方案,采取适当的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工序,有技术、质量保证措施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在关键施工方案制定上,不采用机械施工的不得分(如砼预制块须采用振动台预制)。
2.2
设备安装工程
1
产品质量、型号达到设计要求得1分,否则不得分。
3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4
3.1
质量计划
1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保证措施细化,工程质量计划能达到优良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3.2
过程控制及检验
1.5
施工程序控制合理、对工程各部位有详细的检测措施且满足工程质量控制要求的得1.5分,否则酌情扣分。
3.3
分项措施的针对性
1.5
能正确分析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重点、难点,有针对性预防保证措施的得1.5分,否则酌情扣分。
4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2
4.1
安全体系建设
1
针对本工程特点制定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可操作的安全控制措施,明确安全生产项目经理负责制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4.2
安全预案可靠性
1
针对本工程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有可靠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5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1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健全,对生活区、生产区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分析准确,并有实质性保护及改善措施者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6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3
6.1
进度计划
1
工程总进度计划符合工期要求,各阶段工程工期安排合理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6.2
逻辑关系
1
人员、设备及材料供应与工程量、计划工期之间逻辑关系合理,能确保工程按时完工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34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6.3
措施保证计划
1
对该工程可能影响工期的关键问题分析准确,有保证措施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7
资源配备计划
2
7.1
设备配备计划
0.5
根据工作量,配备的设备数量能满足施工要求,且有备用设备的得0.5分,否则酌情扣分。
7.2
劳动力配备计划
1
根据工作量,配备的劳务数量能满足施工要求,且有备用劳务队伍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7.3
资金使用计划
0.5
根据进度计划,资金安排合理,资金流估算表明有备用应急资金的得0.5分,否则酌情扣分。
8
材料设备和服务承诺
3
材料采购储备计划满足施工要求得2分;生产企业生产能力、社会信誉和服务承诺优良者的1分,否则不得分。
二
项目管理机构
7
9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
2
9.1
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
1
项目经理为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且取得水利水电工程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得0.5分;取得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建造师的得0.5分;同时具备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9.2
业绩
1
近5年在2项同类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的得0.5分,3项以上(含3项)同类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10
技术负责人
任职资格
2
10.1
技术职称
1
技术负责人为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且取得水利水电工程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10.2
业绩
1
近5年在在2项同类工程中担任技术负责人的得0.5分,3项以上(含3项)同类工程中担任技术负责人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11
五大员资格
和业绩
2
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执业证或上岗证书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得1.5分,有承担过类似工程管理经验者得0.5分。
12
其他人员
1
根据工程规模及建设任务,所配备的各类管理人员数量能更好保障该工程施工管理要求,且主要技术人员有同类工程施工经历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三
投标报价
70
投标报价最高得分70分。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70分,若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 ,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扣2分(以70分为基础分);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以70分为基础分),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5%或
35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低于评标基准价的10%时,得0分;增减比率不足一个百分点时,采取内插法处理(保留两位小数)。
四
其它因素
3
13
企业财务能力
与资信
1
13.1
财务报表
0.5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完整,没有连续3年亏损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13.2
拟投入本项目的流程资金
0.5
拟投入的流动资金满足本工程要求,并附有证明材料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14
企业业绩
2
近5年内完成的类似工程项目在3项以上,每多完成1项类似工程项目加0.5分,最高得2分。
36
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
37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并应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38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39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
40
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图应标明用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42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
43
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4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布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分包工程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得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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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除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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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的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应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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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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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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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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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改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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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承包人应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构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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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事故处理
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承包人应对易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的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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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文明工地
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防汛度汛
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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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年
月
工程预付款
完成工作量付款
保留金扣留
材料款扣除
预付款扣还
其他
应收款
累计应收款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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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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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 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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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约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监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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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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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质量评定
13.7.1发包人应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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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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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的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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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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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1 计量
16.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算。
16.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6.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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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6.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6.2 预付款
16.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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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6.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6.3 工程进度付款
16.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6.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6.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6.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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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质量保证金
16.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止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6.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6.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6.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6.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6.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6.6 最终结清
16.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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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6.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6.7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6.8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7. 竣工验收(验收)
17.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7.2 分部工程验收
17.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7.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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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单位工程验收
17.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7.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7.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7.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7.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7. 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7.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7.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7.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7.5 阶段验收
17.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7.6 专项验收
17.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6.2承包应及时完成专项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7.7 竣工验收
17.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7.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7.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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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工作。
17.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7.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7.8 施工期运行
17.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7.9 试运行
17.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7.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7.10 竣工(完工)清场
17.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7.10.2承包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7.11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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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8.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2 缺陷责任
18.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8.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8.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8.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8.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8.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8.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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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 保险
19.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19.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19.3 人身意外伤害险
19.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19.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19.4 第三者责任险
19.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19.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19.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9.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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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9.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19.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9.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9.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19.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0. 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0.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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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0.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0.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0.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1. 违约
21.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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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1.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1.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1.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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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1.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1.2 发包人违约
21.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1.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1.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1.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1.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1.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1.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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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1.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7.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2. 索赔
22.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2.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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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2.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2.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2.4 发包人的索赔
22.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2.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2.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
23. 争议的解决
23.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3.3 争议评审
23.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3.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3.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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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3.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3.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3.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3.4仲裁
23.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3.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9
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人民政府 。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
1.1.2.4 监理人: 委托 。
1.1.2.5 日期
1.1.2.6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自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 。
1.2 联络
1.2.1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人民政府) 。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签订协议书时商定 。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施工场地由承包人自行选择, 以荒地为主。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 按第 10.1 款及 10.2 款约定, 批准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批准修订进度计划;
(2) 按第 12 款约定, 发布影响全局进度的工程暂停指示; 发出暂停施工后的复工通知;按第15.6条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3) 按第 17 款约定, 确定结算工程量;
(4) 按第 17.2 条约定, 确定支付预付款;
(5) 按第 17.5 条约定, 签发完工付款证书、 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6) 按第 15 款约定, 确定变更的范围; 因变更调整单价或合价;
80
(7) 按第 11.3 款约定, 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8) 按第 15.6 条约定, 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尽管有以上规定, 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 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 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 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 监理人应按第 15 款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 并通知承包人。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1) 据实(投标书及附件标明应予) 投入和定期报告实施本合同工程的(人力、 设备、 资金等)资源配置情况;
(2) 随时接受并配合合同监理人进行现场检查、 检测和验收;
(3) 维护发包人提供的各种基本设施, 并保持完好;
(4) 及时返还发包人的费用, 自行补救违约造成的损失;
(5) 积极防灾、 抗灾、 规避合同风险;
(6) 合法使用专利技术或产品, 避免发生侵权;
(7) 无偿提交完整的工程归档资料, 修复任何工程(包括非责任) 缺陷;
(8) 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遵守现场规章制度;
(9) 承包人应勤勉和守信, 按照合同的各项约定和在竞争本合同时所作的投标承诺全面、 忠实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10) 凡有上级单位来现场视察、 参观或指导工作,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前无偿做好现场环境卫生的打扫、 整理、 条幅及宣传汇报资料的准备工作。
81
条幅及有关材料的内容应提前送交发包人审核后方可正式印刷使用;
(11) 在发包人组织开展各类庆典、 庆祝仪式时, 承包人应无偿开展各类现场搭台、 会场布置工作, 并配合发包人完成其他有关方面的工作。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 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 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工程材料。
5.2.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删去本款全文, 并代之以:
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2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 负责出入施工场地的畅通,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临时设施的权利。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事宜。
8 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的3天内, 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 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 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 测设施工控制网, 并在3天内, 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资料, 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度汛预案: 新建堤防堤、 堤防加固工程。 9.7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约定: 施工工地规整, 财物堆放整齐, 做到工完场清。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50㎜的雨日超过 3 天; `
(2)风速大于 10.8 m/s的 6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大于 3 天;
(4)日气温低于 -20 ℃的严寒大于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日降雪量 10mm 及以上;
(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83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竣工日期
违约金(元/天)
1
全部工程
年 月 日
合同额0.3%
2
3
4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 (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资金约定:承包人提前完工, 发包人不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未得到发包人、 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无 。
13 工程质量
13.7质量评定
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 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 监理、 设计、 施工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 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 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 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 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优良标准为: 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其中 7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 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 项目法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84
14. 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 承包人协同发包人和现场监理共同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 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 受潮、 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 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由施工单位制备, 记录应真实齐全, 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项目工程总量的 15 %,关键项目: 新建截引工程 ,单价调整方式: 双方协商确定。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删除15.5.2条,全文代之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或者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酌情给予一定奖励。
15.8 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入)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无 。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无。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不调整。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 政府发布或市场信息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无。
17.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预付款
85
无工程预付款。项目财政资金到位后,工程款按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的月进度工程的100%支付。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资金延后下达,影响工程款按时结算支付的,发包中不承担相关现任;承包人对此应充分理解,并据此情况考虑是否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最终结算价的3%。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6份。
17.6 最终结清
17.6 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6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包括:竣工验收。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无 ,由监理人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无。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无;
18.7 竣工验收
18.7.3本工程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无。
18.9 试运行
18.9.1试运行的组织:发包人;费用承担:承包人。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86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自行投保,其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总价中(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投保内容:本标段主体工程和临时工程。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工程的全部重置成本(包括修复损坏的附加费用);
保险期限:从承包人进点直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后一年的期限。
保险费率:执行现行法定费率。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发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执行现行法定费率,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商定。
20.5 其他保险
删除本款,相关内容详见20.1款。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合同签订后20天。
保险条件: 符合合同约定的范围及金额,其它由承包人承担。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全部 ;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无。
21.争议的解决
21.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申诉方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87
合 同 附 件 格 式
附件一: 合 同 协 议 书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以下称发包人)拟修建 工程,接受了 (以下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本合同。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工期为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补遗、答疑及澄清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代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3、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4、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帐号 开户银行: 帐号: : 年 月
88
附件二:
履 约 担 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89
第5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2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
1.3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1.4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2. 投标报价说明
2.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由以下表格组成:
1.投标总价。
2.工程项目总价表。
3.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4.计日工项目报价表。
5.工程单价汇总表。
6.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7.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8.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9.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 (若招标人提供) 。
10.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11.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若招标人提供) 。
12.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13.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
14.工程单价计算表。
15.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90
2.2 工程量清单填写规定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则视为已包括在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到风险因素。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确定工程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
3.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
4.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
5.工程项目总价表中一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相应名称填写,并按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6.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和合同技术条款章节号,按招标文件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合价。
7.计日工项目报价表的序号、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型号规格以及计量单位,按招标文件计日工项目清单报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单价。
8.辅助表格填写:
⑴ 工程单价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价格(费率)填写。
⑵ 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费(税)率填写。
⑶ 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按基础单价分析计算成果的相应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基础单价的分析计算书。
⑷ 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按表中工程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附抗渗、抗冻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坍落度、相应材料用量和单价填写,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混凝土材料单价一致。
⑸ 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按招标人供应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和供应价填写,并填写经分析计算后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填写的预算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若招标人提供)。
⑹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预算价填写,填写的预算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
⑺ 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招标人提供的机械名称、型号规格和招
91
标人收取的台时(班)折旧费填写;投标人填写的台时(班)费用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若招标人提供)。
⑻ 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和二类费用填写,填写的台时(班)费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
⑼ 投标人应对分组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总价项目编制总价项目分解表,每个总价项目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⑽投标金额大于或等于投标总标价万分之五的工程项目,必须编报工程单价计算表。工程单价计算表,按表中的施工方法、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填写,填写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基础价格,必须与人工费价汇总表、基础材料单价汇总表、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及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中的单价相一致,填写的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和税金等费(税)率必须与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中的费(税)率相一致。
⑾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应按人工费单价计算表的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的人工费单价计算表。
92
3、工程量清单
3.1工程量清单
天祝县安远镇柳树沟村农田灌溉配套工程维修加固项目(补充设计)工程量清单 序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总计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
一
截引枢纽工程
(一)
截渗枢纽坝体
座
1
岩石开挖
m3
217
砂砾石开挖
m3
3158
砂砾石回填
m3
224
反滤料
m3
1804
格宾石笼
m3
166
C25钢筋砼箱涵
m3
225
钢筋制安
t
14
橡胶止水带
m
82
钢筋滤水网
t
0.1
(二)
截引枢纽坝肩
m
58
1
左岸
m
29
砂砾石开挖
m3
200
砂砾石填筑
m3
161
C20砼基础
m3 13
C20砼护坡
m3
37
聚乙烯闭孔泡沫板
m3
1.5
93
聚乙烯胶泥
m3
0.03
2
右岸
m
29
砂砾石开挖
m3
200
砂砾石填筑
m3
161
C20砼基础
m3 13
C20砼护坡
m3
37
聚乙烯闭孔泡沫板
m3
1.5
聚乙烯胶泥
m3
0.03
二
输水管线
m
2214
砂壤土开挖
m3
10627
砂壤土回填
m3
10627
三
管道附属建筑物
(一)
阀井
座
5
砂壤土开挖
m3
95
砂壤土回填
m3
65
C15砼基础
m3
2
C25钢筋砼井壁
m3
18
C25钢筋砼底板
m3
1.4
预制C25钢筋砼井盖及支座
m3
2.0
钢筋制安
t
1.4
DN325mm柔性防水套管
套
5
(二)
镇墩
座
9
C20砼镇墩
m3
3
(三)
减压池
座
1
砂壤土开挖
m3
22
94
砂壤土回填
m3
6 10%水泥土垫层
m3 2.3
C25钢筋砼底板
m3
2.7
C25钢筋砼池壁
m3
3.7
C25钢筋砼盖板
m3 1
钢筋制安
t
0.5
DN325mm柔性防水套管
套
1 第二部分: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一 管道配件工程
PVC-M管 DN315,1.25MPa
m
2214 含运输安装费
PCV-M弯头 DN315
个
4 含运输安装费
PCV-M直接 DN315
个
10 含运输安装费
PCV-M变径 DN315×50
个
2 含运输安装费
活套法兰 DN315
个
10 含运输安装费
哈佛式抢修节 DN315
套
3 含运输安装费
胶圈 DN315
个
290 含运输安装费
钢法兰 DN315
个
10 含运输安装费
Z41H闸阀 DN315,P=1.6MPa
个
4 含运输安装费
CARX复合式排气阀 DN65
个
1 含运输安装费 第三部分:施工临时工程 一 施工导流工程 土石围堰
m3 1550 土工膜(800g/㎡长丝复合m2 180
95
土工膜) 二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办公及生活福利用房 m2
80 仓库 m2
100 三 其他施工临时工程 元 总价 第四部分:独立费用 元 一 工程保险费 元 总价 第六部分:环保水保部分 元 一 环境保护费用 元 总价 二 水土保持费用 元 总价
96
投 标 总 价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合同编号:
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
(¥): 元
97
投标报价汇总表(格式)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组 号
项目分组名称
报价金额(元)
备 注
合 计(A)
暂列金额(B) (由招标人填入)
投标总报价(A)+(B) (填入投标总价)
98
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组 号:___________ 分组名称:____________
序号
项目名称
单 位
工程量
单 价
(元)
合 价
(元)
备 注
合 计
(汇入投标报价汇总表)
99
计日工项目计价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人工
2
材料
3
机械
100
工程单价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人工费
材料费
机 械
使用费
其他直
接费
间接费
企业利润
税金
合计
一
建筑工程
二
安装工程
101
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号
工程类别
工程单价费(税)率(%)
备注
其他直接费
现场经费
间接费
企业利润
税金
一
建筑工程
二
安装工程
102
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
使用费
合计
备注
103
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号
工程部位
混凝土
强度等级
水泥
强度等级
级
配
水
灰
比
坍
落
度
预算材料量(kg/m3)
单 价
(元/m3)
备注
水泥
砂
石
104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号
材料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预算价格(元)
备注
105
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单位:元/台时(班)
序号
机械名称
规格型号
一类费用
二类费用
合计
折旧费
维修费
安拆费
小计
人工
柴油
电
小计
10 6
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单 价(元)
合 价(元)
说 明
10 7
工程单价计算表
工程
单价编号: 定额单位:
施工方法: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1
直接费
1.1
人工费
1.2
材料费
1.3
机械使用费
1.4
其它直接费
2
间接费
3
企业利润
4
税金
合计
10 8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合同编号:(投标项目合同号)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序 号
工 种
单 位
单 价
(元)
备注
10 9
第 二 卷
11 0
第6章 图纸(另册)
11 1
第 三 卷
11 2
第7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土方开挖回填
1 土方定义
⑴本章所指土方系指人工填土、表土、黄土、砂土、淤泥、黏土、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及软弱的全风化岩石,以及孤石(0.7m3 以下)或岩块等,无需采用爆破技术而可直接使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机械开挖的全部材料,孤石解爆费用计入报价中。
⑵土方明挖分为一般明挖和沟槽开挖。一般明挖系指在一般工作条件下,不需设临时支撑,进行的上述土方材料的大断面地面开挖;沟槽开挖系指施工图纸标明的、并需运用小型土方开挖器具或人工进行的小断面局部开挖。
2 开挖区域的临时道路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进结合施工开挖区的开挖方法和开挖运输机械的运行路线,规划好开挖区域的施工道路。
3 旱地施工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均应在旱地进行施工。
4 雨季施工
在雨季施工中,承包人应有保证基础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有效防止雨水冲刷边坡和侵蚀地基土壤。
5 校核测量
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校核测量开挖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上述校核测量成果,或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核测。
6 临时边坡的稳定
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开挖。对承包人自行确定边坡坡度、且时间保留较长的临时边坡,经监理人检查认为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但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额外费用。
7 坝基和岸坡开挖
⑴土方明挖应从上至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严禁自下而上或采取倒悬的开挖方法,施工中随时作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排水,开挖过程中应避免边坡稳定范围形成积水。
⑵基础和岸坡易风化崩解的土层,开挖后不能及时回填的,应保留保护层。
⑶岸坡的风化岩块、坡积物、残积物和滑坡体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开挖清理,并应在填筑前完成。禁止边填筑边开挖。清除出的废料,应全部运出坝基范围以外,堆放在监理人指定的场地。
8 弃土的堆置
不允许在开挖范围的上侧弃土,必须在边坡上部堆置弃土时应确保开挖边坡的稳定,并经监理人批准。在冲沟内或沿河岸岸边弃土时,应防止山洪造成泥石流或引起河道堵塞。
9 机械开挖的边坡修整
使用机械开挖土方时,实际施工的边坡坡度应适当留有修坡余量,再用人工修整,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坡度和平整度。
10 边坡面渗水排除 在开挖边坡上遇有地下水渗流时,承包人应在边坡修整和加固前,采取有效的疏导和保护措施。
11 边坡的护面和加固
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宜在解冻后进行。
12 开挖线的变更
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土方明挖及基础准备所揭示的地质特性,需要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执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39 条的规定办理。
⑵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变更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应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增加 的开挖费用应由承包人计入报价,招标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
13 边坡的应急措施土方明挖过程中,如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和采取应急抢救措施,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
11 3
情况,并做好记录。
14 质量检查和验收
(1)土方开挖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A 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B 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应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C 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2)土方开挖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定期测量校正开挖平面的尺寸和标高,以及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检查开挖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并将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
(3)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A 主体工程开挖基础面检查清理的验收
a 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b 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c 本款规定的基础面检查清理与坝体(或砌体)填筑前的基础清理作业是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15 计量和支付
(1)土方明挖的计量和支付应按不同工程项目以及施工图纸所示的不同区域和不同高程分别列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
(2)植被清理工作内容,其所需的全部清理费用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的土方明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再单独进行计量和支付。
(3)上述土方明挖的单价应包括土方的开挖、装卸、运输及其表土开挖、植被清理、边坡整治、基础和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地面平整等全部费用。
(4)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报监理人复核,并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批准的开挖线进行工程量的计量。承包人所有计量测量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人签认。规范允许范围内的超挖所发生的费用含在每立方米单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规范范围外的超挖量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工程量(砼回填、止水、 泡沫板等)一概不予计量,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于地质原因需要进行开挖处理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处理,发生的费用按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的工程项目单价进行计量支付。
(5)在施工前或在开挖过程中,监理人对施工图纸作出的修改,其相应的工程量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进行计算,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39 条规定办理。
(6)除施工图纸中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排水工程的设施外,一切为土方明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费用(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等),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土方明挖项目的单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7)承包人对土料场或砂砾料场进行复核和复勘的费用以及取样试验的所需费用,均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开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
(8)承包人为开采土料或砂砾料场,而使用开采设施和设备的全部人工和使用设备的费用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均应包含在本技术条款“土石方填筑工程”和“混凝土工程”章节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9)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料场开采结束后,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开采区清理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 所列项目的相应单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二)混凝土工程
1、 一般规定
1.1 应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 土)工程的施工。
(2)本章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伸缩缝和坝体排水施工;混凝土运输、浇筑以及温度控制和混凝土养护等。
(3)本章规定还包括混凝土工程各种类型的模板与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模板中包括钢筋混凝土
11 4
模板、钢模板、悬臂模板和特种模板等。
2.承包人责任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砂、石骨料的生产、运 输、贮存和使用。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工程的混凝土拌和厂,包括其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和拆除,并使其生产能力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
(3)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和维护、钢筋和锚筋的制作和 安装。
(4)承包人应负责进行混凝土的室内试验、现场试验,以选定混凝土的原材料、最优配合比、施工工艺和浇筑程序。
(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质量要求,负责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温度控制和养护。
(6)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预制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吊运、安装以及水下混凝土和碾压混凝土的施工。
3、 主要提交件
(1)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开工前,编制混凝土浇筑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场(仓)、拌和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温度控制设施,以及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设备配置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
2)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
3)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
4)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
5)混凝土温度控制的专项技术措施;
6)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方法等。
(2)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材料 的品质检查报表、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浇筑记录、质量检查和事故处理,以及混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
4、 引用标准
(1)《低热微膨胀水泥》 GB2938—2008;
(2)《通用硅酸盐水泥》 GB175—2007;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GBJ146—1990;
(5)《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 SL352-2006;
(6)《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 SL32-1992;
(7)《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 DL/T5207—2005;
(8)《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 DL/T5169—2002;
(9)《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DL/T5144—2001;
(10)《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 DL/T5110-2000;
(11)《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63-2006;
(12)《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 JGJ51—2002;
(13)《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 CECS40: 92。
5、 混凝土生产
5.1 混凝土材料
(1) 水泥。混凝土的水泥应遵守GB175-2007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 的有关规定。
(2)骨料。混凝土的骨料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5.2 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 的有关规定。
(3) 水。 混凝土浇筑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规定。
(4)掺合料。混凝土掺合料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5.3 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 的有关规定。
11 5
(5)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5.4 节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 JGJ/T10-1995 的有关规定。
(6)硅粉。配制水工硅粉混凝土的硅粉质量标准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
5.2 混凝土配合比选定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6 章的有关规定。
5.3 混凝土拌和
(1)混凝土拌和设备
1)拌和厂应选用高效、可靠的固定式拌和设备,并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计量设备配料,拌和厂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
2)拌和厂选用的所有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满足规定的精度求。承包人应及时校正称量设备的精度。
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要改变混凝土生产程序或设备,必须将改变后的设备生产能力、技术说明书以及混凝土生产流程等提交监理人批准。
4)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入河流。
(2)混凝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7.1 节的有关规定。5.4 普通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
(1)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11.2 节的有关规定。
(2)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
1)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符合 DL/T5144-2001 第 11.3 节的规定。
2)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
3)混凝土坍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 SL352-2006 的规定取样检测。
4)混凝土拌和温度、气温和原材料温度的检测方法应遵守 SL352-2006 规定执行。
5)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遵守 SL352-2006 的规定执行
6 模板
6.1 模板材料
模板材料应遵守 DL/T5110-2000 第 5 章的有关规定。
6.2 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
(1)混凝土模板的设计,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 DL/T5110-2000 第6 章的有关规定。
(2)各种混凝土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 DL/T5110-2000 第 7 章表 7.0.1 的有关规定。
(3)承包人应负责异型模板(蜗壳、尾水管等)、特种模板(包括滑动模板、移置模板和永久性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遵守 DL/T5110-2000 第 10 章的有关规定。
(4)曲面模板的设计和制作,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建筑物表面的曲度要求外,其允许偏差值应遵守 DL/T5110-2000 第 7.0.1 条的规定。
(5)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
(6)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
(7)模板安装应按混凝土结构物的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
(8)建筑结构物的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 GB50204-2002 第 4.2.7条的规定;大体积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 DL/T5110-2000 第 8.0.9 条的规定。
6.3 模板的清洗和涂料
(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和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涂剂。
(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石蜡或其他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性涂料进行保护。
6.4 模板的拆除和维修
(1)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如侧模、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本合同施工图纸和 DL/T5110-2000 第 9.0.1 条的规定;
(2)墩、台、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 3.5Mpa 时,方可拆除模板。
(3)特殊模板的拆除时限应由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
11 6
(4)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荷载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提前拆模。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
(5) 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避免施工期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
6.5 模板质量检查
(1)现场安装质量检查:
1) 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2) 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
3) 重复使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密实性和模板表面的光滑度,检查发现模板有损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更换或修补。
4) 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提 交监理人。
5)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检查模板的定线和定位;一旦发现偏差和位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模板拆除后的检查
拆模时间应经过验算。拆模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筑面质量是否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和平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7、 钢筋和锚筋
7.1 材料
(1)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锚筋的规格和质量应遵守 DL/T5169-2002 的规定。
(2)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 DL/T5169-2002 第 4.2.2 条的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按 DL/T5169-2002 第 4.2.3 条的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7.2 钢筋的加工和安装
(1)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2)钢筋的的弯折,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遵守 DL/T5169-2002 第 5.2 节、第 5.3 节的规定。
(3)钢筋的焊接应按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和要求,并遵守 DL/T5169-2002 第 6 章的规定。
(4)钢筋的气压焊接作业应遵守 DL/T5169-2002 第 6.2.8 条的规定。
(5)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遵守 DL/T5169-2002 第 7 章的规定要求。
7.3 钢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1)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 DL/T5169-2002 第 4.2.2 条的规定。
(2)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遵守 DL /T5169-2002 第 6.2 节的要求进行,其中气压焊应遵守/T5169-2002 第 6.2.8 条的规定;机械连接应符合遵守 DL/T5169-2002 第 6.2.9 条规定。
(3)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若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应予更换。
(4)在混凝土浇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及时校正,严禁在混凝土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
(5)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和验收,并作好记录,经监理人批准后中,才能浇筑混凝土。
8、 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设计及拌和应按本章 9.2 节的规定执行。
8.1 混凝土运输
混凝土运输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7.2 节的规定。
8.2 混凝土浇筑
(1)浇筑前准备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7.3.1 条至第 7.3.4 条的规定。
(2)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的浇筑混凝土浇筑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7.3 节的规定。
(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7.3.6~7.3.8 条的有关规定。
(4)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7.3.9 条的规定。
11 7
(5)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遵守DL/T5144-2001 第 7.3.11 条有关规定。
(6)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捣性能及气温等因素,详细确定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遵守 DL/T5144-2001 表 7.3.7 的有关数据选定。
(7)混凝土浇筑施工缝处理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7.3.14 条的规定执行。
8.3 混凝土养护
混凝土养护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7.5 节的有关规定。
8.4 混凝土温度控制
(1)一般要求
1)本节规定适用于现场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的温度控制工程,并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8章的有关规定,其他有温度控制要求的现浇混凝土应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2)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所设置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浇筑纵横缝、分层厚度、浇筑间歇时间、混凝土允许最高温度及其它温度控制要求,编制温度控制措施专项技术文件,提 交监理人批准。
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混凝土搅拌机出机口温度,以及运输、浇筑过程中的温度回升,混凝土允许浇筑温度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4)混凝土浇筑的纵横缝设置、分层厚度及浇筑间歇时间等,必须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图纸的要求。若改变分层厚度时需要专门论证,并提交监理人批准。
5)为提高混凝土抗裂能力,混凝土质量除应满足强度保证率要求外,还至少应达到DL/T5144-2001 表 11.5.11 中混凝土生产质量优良的等级水平。
(2)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8.2.1 条的有关规定。
(3)降低混凝土水化热温升在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混凝土各项指标(强度、耐久性、抗裂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混凝土单位水泥用量。(4)降低坝体内外温差
在低温季节前将坝体温度降至施工图纸要求的温度,以降低坝体内外温差,防止或减少表 面裂缝。
(5)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
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应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大体 积混凝土浇筑的最大高度和最小间歇时间遵守 DL/T5144-2001 有关规定执行。
(6)通水冷却
1)初期冷却:初期通水冷却应遵守 DL / T 5144 一 2001 第 8.2.2 条 3 款的规定。
2)中、后期冷却:初期冷却结束后,应加强温度检测,控制混凝土温度回升不超过 1 .5 ℃ ,通水冷却的水温、通水流量、最大降温速率以及不同区域坝体混凝土温度控制和温度梯度等要求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临理人指示确定。
(7) 混凝土表面保护措施
混凝土表面保护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8.2.4 条的规定进行保护。
(8)温度测量
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温度测量应遵守 DL/T5144-2001 条 8.3 节的规定。
(9)低温季节施工
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9 章的有关规定。
8.5 二期混凝土施工
(1)二期混凝土施工范围包括闸门槽混凝土、钢衬预留槽混凝土以及预留孔洞、坑、槽、沟等的混凝土浇筑。
(2)选用收缩性较小的原材料进行二期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原材料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批准。
(3)槽孔二期混凝土浇筑应采用小型振捣机或用手工棒或钎捣实,避免漏振。
(4)二期混凝土模板的拆除时间及其养护作业,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进行。 8.6 抗冲、抗磨蚀部位的混凝土施工
(1)本节规定的应用范围为高速水流过流的溢洪道、底孔与底孔进出口段等泄水建筑物。
(2)抗冲和抗磨混凝土的材料和配合比应遵守 DL/T5207-2005 第 6 章和第 7.1 节的规定。
11 8
(3)抗冲和抗磨混凝土的施工技术要求应遵守 DL/T5207-2005 第 7.2 节的有关规定。
8.7 止水、伸缩缝和排水
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施工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10.2 节的有关规定
8.8 埋设管路和埋设件
(1)坝内排水设施施工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10.2.5 条的规定。
(2)冷却水管与接缝灌浆管路埋设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10.3 节的有关规定。
(3)金属件埋设应遵守 DL/T5144-2001 第 10.4 节的有关规定。
8.9 质量检查和验收
(1)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 9.2.1 条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入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2)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 9.2.2 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过程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1) 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
2)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 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 DL/T5144-2001 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温度和坝体内温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4)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量,以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5)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的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4)完工验收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
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3)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
4)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完工资料。
9、 计量和支付
9.1 模扳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浇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混凝土或钢筋混 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
9.2 钢筋
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施工架立筋、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3 普通混凝土
(1) 普通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 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设计单体体积小于 0.1m3 的圆角或斜角,单体占用的空间体积小于 0.1 m3 的钢筋和金属件,单体横截面积小于 0.1 m2 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所占的体积,按设计要求对上述孔洞回填的混凝土也不予计量。
(3) 不可预见地质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除此之外,同一承包人由于其他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和由此增加的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1 9
(4) 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和、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性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混凝土试验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以总价形式支付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 止水、止浆、伸缩缝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以米(或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或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7) 混凝土温度控制措施费(包括冷却水管埋设及通水冷却费用、混凝土收缩缝和冷却水的灌浆费用,以及混凝土坝体的保温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 混凝土坝体的接缝灌浆(接触灌浆),按设计图纸所示要求灌浆的混凝土施工缝(混凝土与基础、岸坡岩体的接触缝)的接缝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9) 混凝土坝体内预埋排水管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三) 砌体工程
1 一般规定
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闸房、护坡等永久及临时建筑物的石砌体(包括浆砌石、干砌石砌体)工程、以及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和砖砌体工程
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砌体工程基础的场地清理、材料的加工制备、砌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砌体工程的各种石材胶结材料,以及砌体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3)承包人应负责砌体胶结材料及其配合比的试验和选择,以及砌筑工艺的选择。
1.3 主要提交件
(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将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施工布置图及其说明;
2)砌体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
3)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
4)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
5)施工进度计划等。
(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
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将各种材料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试验;
2)胶结材料的强度及其配合比选择试验。
(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以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1)砌体材料和砌筑胶结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
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3)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4 引用标准
(1)《烧结普通砖》 GB5101-2003
(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
(3)《烧结多孔砖》 GB13544-2000
(4)《浆砌石坝设计规范》 SL25-2006
(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 SL251-2000
12 0
(6)《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 SD120-1984
(7)《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52-2006
(8)《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63-2006
(9)《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JGJ/T14-2004
(1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程》 JGJ/T137-2001
(1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98-2000
2 石砌体工程
2.1 材料
(1)石料
1)一般石料的材料应遵守 GB50203-2002 第 7.1.1 条和第 7.1.2 条的规定。
2)砌石坝石料(包括毛石、块石、粗料石)应遵守 SL 25 一 2006 第 3.1.1 条的规定。
(2) 胶凝材料
1)砌体采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遵守本合同技术条款第 12 . 2 . 1 条的规定。
2)用于砌筑石砌体工程的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用水应遵守 JGJ63 一 2006 的有关规定。
3)胶凝材料应采用机械拌制,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后,方可使用;人工拌和时间应通过试拌确定。拌制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
4)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胶凝材料,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
2.2 浆砌石砌筑
(1)浆砌石坝胶结材料采用的砂和砾石应遵守 SD 120 一 1 984 第 2 章的规定。
(2)浆砌石坝砌筑体与基岩的连接应遵守 SD 120 一 1 9 84 第 4 章第 l 节的规定。
(3)浆砌石坝的砌筑应遵守 SD 上 20 一上 984 第 4.2.4 一 4.2.9 条的规定,砌体应密实、无架空和漏浆情况。其砌体容重和空隙率的控制应遵守 SD 120 一 1 9 84 第 4.2.21 条的规定。
(4)浆砌石坝的混凝土防渗体施工应遵守 SD 1 20 一 1 9 84 第 5.1.3 一 5.1.15 条的规定。
(5)浆砌石坝的水泥砂浆勾缝防渗应遵守 GB 5 0 203 一 2002 第 7.2 节和第 7.3 节的规定。
2.3 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
(1)砌体工程砌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砌筑体基础开挖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用于石砌体工程的水泥、水、砂、胶凝材料和砌石等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10 . 2 . 1 条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浆砌石砌体的容重和空隙率检查,应遵守 SD 120 一 1 9 84 第 4 . 2 . 21 条第 3 款的规定。
(4)有抗渗要求的部位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确定的部位进行钻孔分段压水试验检查,检查结果应提交监理人。
(5)浆砌石砌体的质量检查应遵守 GB 5 0203 一 2002 第 7 章的规定。
2.4 石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
石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石砌体工程各项石材的现场试验和检测记录;
(2)浆砌石砌体胶结材料配合比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
(3)石砌体工程建筑物开挖基面及基础垫层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
(4)石砌体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
(5)浆砌石坝容重(空隙率)和密实度(单位吸水率)的试验检验记录;
(6)浆砌石坝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
(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完工验收资料。
3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实体墙、砖空斗墙及带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配筋砖砌体,以及普通小砌块砌体和带钢筋混凝土芯柱或构造柱的配筋小砌块砌体。
3.1 材料
(1)砖:砖砌体工程采用的普通烧结砖分为粘土砖、页岩砖、煤砰石砖和粉煤灰砖。其外形尺
12 1
寸应按 GB 13544 一 2000 的规定执行;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简称小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碎石或卵石为粗骨料制作;轻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以浮石、火山渣、煤渣、自然煤研石、陶粒等粗骨料制作。
(3)砌筑砂浆:砌筑砂浆应遵守 GB 50203 一 2002 第 4 章的有关规定。
3.2 砖砌体施工
砖砌体施工应遵守 GB50203-2002 第 4.2 ~4.6 节和第 5 章的有关规定。
3.3 小砌块砌体施工
(1)小砌块砌筑应符合 JGJ/T14-2004 第 7.3 节至第 7.4 节的有关规定。
(2)钢筋混凝土芯柱施工应符合 JGJ/T14-2004 第 7.5 节的有关规定。
(3)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应符合 JGJ/T14-2004 第 7.6 节的有关规定。
3.4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质量检查
(1)砖砌体质量检查应按 GB50203-2002 第 5 章的规定进行。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工程检查应按 GB50203-2002 第 6 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3. 5 完工验收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各项材料的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和现场检测报告。
(2)各项砌筑砂浆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及其试块的检查检验记录。
(3)砌体基础面的检查验收记录。
(4)各项砌体建筑物及其细部结构尺寸和允许偏差以及外观的检查验收记录。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完工资料。
4 计量和支付
(1)浆砌石、干砌石、混凝土预制块和砖砌体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砌筑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砌筑工程的砂浆、拉结筋、垫层、排水管、止水设施、伸缩缝、沉降缝及埋设件等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砌体建筑物的基础清理和施工排水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四)文明施工
1 文明施工
甲方应统一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
(1)治安保卫
承包人应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做好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B 甲方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公治安,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施工安全
A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B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C 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
D 甲方或委托监理人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度汛工作。
2 环境保护
(1) 环境保护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 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2 2
(2)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A 承包人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行洪能力以及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B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C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D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E 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五)其他
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 年版)
12 3
第 四 卷
12 4
第8章 投标文件格式
12 5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2 6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管理机构表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原件的复印件
十、其他材料
12 7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换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2 8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1.1.2.4
姓名:
2
工期
1.1.4.3
天数: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
1.1.4.5
……
……
……
……
……
……
……
……
12 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3 0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13 1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3 2
五、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配图见下表(不限于,仅供参考):
序号
名 称
资料页码
1
施工围堰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加高、维护、拆除)
2
施工排水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降水方案、场地排水等)
3
材料采购(黄砂、碎石、块石的产地、矿名等均应明示,钢材、水泥的生产厂家,转运方案:卸料、短驳、运输、道路维护等)
4
土方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5
基坑支护、地基加固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6
主体建筑物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7
金属结构制造和安装计划、措施及附图
8
机电设备安装、调试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书
9
建筑与装修工程施工说明书(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10
工程质量管理方案
11
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12
防汛度汛
13
文明工地建设措施,为其它承包人提供方便的措施等。
14
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15
其它有关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进度计划
16
有关施工建议
13 3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13 4
附表一:
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工
部位
备注
13 5
附表二:
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
台时数
用途
备注
13 6
附表三:
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3 7
附表四:
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 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13 8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3 9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m2)
位 置
需用时间
14 0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社会保险
14 1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执业资格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施工管理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它主要人员。
14 2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等级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主 要 内 容
预计造价(万元)
已经做过的类似项目
14 3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14 4
(二)近3年财务状况表
(近3年指 2015年 7 月至2017年 7 月)
1、财务状况表
财务状况表
名称
单位
年
年
年
一、注册资金
二、净资产
三、总资产
四、固定资产
五、流动资产
六、流动负债
七、负债合计
八、营业收入
九、净利润
2、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
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格式)
(招标人名称):
我方拟投入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流动资金为 万元,资金来源于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附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资金来源填写银行存款、银行信贷或其它形式。
14 5
(三)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近5年指 2013年7月至 2017 年 7 月)
合同名称
合同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
合同项目描述
备注
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14 6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合同名称
合同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完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合同所属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14 7
(五)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
(近3年指 2015 年 7 月至 2017 年 7 月)
序号
诉讼或仲裁事项
诉讼或仲裁中的地位
缘由
结果
备注
一
诉讼事项
二
仲裁事项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14 8
(六)资格审查自审表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标准
证明材料
对应页码
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证书及等级
财务状况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银行开户许可证
类似项目业绩
有效的《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登记备案核准证》
信誉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项目经理资格
联合体协议书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技术负责人资格
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
14 9
九、原件复印件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一)原件复印件
序号
名称
份数
1.
营业执照
2.
安全生产许可证
3.
资质证书
4.
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5.
近5年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工程竣工证书副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
6.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7.
联合体(如有)的有关证明材料
8.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9.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10.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1.
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2.
质量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
13.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
14.
法律文书
15.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
16.
认证体系证书
17.
其它
15 0
十、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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