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
罗财采〔2018〕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政局地名标志制作盒设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ZC2018-J1-0011-HCDH)”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郑州星光广告标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延军 办公电话:****-********
授权代表人:孙如月 联系电话:159*****010
地址:荥阳市郑上路天河名苑
被投诉人:广西华诚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工 联系电话:159*****422
地址:金城江区60米大道状元西苑旁,职教中心对面
二、基本情况
2018年7月13日,本机关收到郑州星光广告标牌有限公司投诉书,投诉人郑州星光广告标牌有限公司参加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政局地名标志制作盒设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ZC2018-J1-0011-HCDH)采购活动,对项目的采购结果相关质疑答复情况提出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人报价不响应招标文件之规定;涉嫌串标、更改报价”。
经审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政局地名标志制作盒设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ZC2018-J1-0011-HCDH)为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项目评审委员会在与各采购供应商谈判过程中按规定时间给采购供应商作了最终报价,程序合法。宿迁市维恒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最终报价为柒拾叁万捌仟伍佰元整,经评审委员会确认其报价大写金额有效,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在审查该项目采购评审过程未发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发生且投诉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给予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河池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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