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招标公告
送达公告(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招标公告
洪苑方:
你未经批准,在荔湾区花博园增滘地段自建大棚36、38号地块占用农用地1636.21平方米,且将上述地块水泥硬底化地面1112.89平方米,并在上述水泥硬底化地面上建设1幢1层部分2层简易结构房屋,基底面积45.68平方米,建筑面积87.86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上述1636.21平方米的土地给荔湾区海龙街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拆除简易房屋及水泥硬底化地面,并罚款21144.91元。
因你拒绝签收,现公告送达《催告书》(荔综土强催字〔2018〕第019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荔湾区宝源路95-1号二楼(电话:********)领取上述《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8月1日
标签: 行政执法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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