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西门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招标公告

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西门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招标公告






为了加快泾川县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步伐,改善人居环境,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县政府决定,对县城西门片区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法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起三元宫,西接泾崇路(含原城关镇政府、康复医院旧址),南至水务局住宅楼、教育局,北到烟草公司、农垦局。总占地51.8亩,该片区规划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列入征收范围,依法实施征收。

二、法律依据

本次房屋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和中共泾川县委办公室、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川县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泾川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泾川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四、征收期限及步骤

县城西门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从2014年8月11日开始,2014年11月30日完成,分为三个步骤:

(一)征求意见阶段(2014年8月10日前)。对棚户区用地性质、数量,居民住房面积、结构、建设年份、家庭人口、家庭收入、配套设施、房屋权证等情况进行摸底登记,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二)征收补偿阶段(2014年8月11日-11月30日)。筹集征收补偿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发布征收决定并公告;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公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发放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等费用,组织搬迁、拆除等工作。

(三)司法程序阶段(从2014年12月1日开始)。对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搬迁的,由征收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征收补偿办法

(一)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以产权调换为主,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具体的补偿方式签定补偿协议。其中经营性用房原则上依照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也可进行产权调换原地安置。

1、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屋评估机构提供的依据为准。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给付被征收人50%的房屋评估补偿款;被征收人按约定时限将腾空的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交征收单位,征收单位按补偿协议约定时限,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补助费、下剩50%房屋评估补偿款及协议中涉及的其它费用。

2、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砖混、砖木或者砖土木结构正规房按认定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其中砖混(框架)结构收1换1,砖木结构收1换0.95,土木结构收1换0.9。

(二)房屋补偿面积认定

1、补偿面积认定。房屋补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修建手续为准认定,房屋载证面积与现状面积不符的,以实际丈量的正规房面积进行认定。

2、正规房屋认定。正规房屋必须为砖混(框架)、砖木及砖土木结构;有基础;四周墙体为全围护结构,墙体为混凝土、砖或土坯等耐久性材料实砌的承重墙,厚度≥24厘米;有门、窗,满足居住采光和通风条件;屋面为木结构檩、椽、瓦顶,或者钢筋混凝土结构现浇及楼板等;房屋檐口高度≥2.2米;能满足基本安全居住需求。

(三)装修范围认定

满足房屋使用功能所需的门窗、水泥地坪、砖铺地面、厨房及卫生间地面墙面磁砖、厨房洗菜池、卫生间座便器、洗面池(台)、普通照明灯具等不属于装修补偿范围,其余装修按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四)房屋用途认定及权属处理。

1、房屋用途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用途的,由房屋所有人提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依据规划、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认定。

2、被征收房屋共有产权处理。对共有同一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共有人同意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的规定执行。

3、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或有产权纠纷处理。征收产权不明或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解决的,由征收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征收单位、所在街道社区一并申请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款由征收单位监管。产权明晰或纠纷解除后,按征收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解除监管,人民法院有裁定结果的按裁定结果解除监管。

4、被征收房屋抵押权处理。征收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定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征收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参照上述条款规定执行。

5、被征收房屋租赁关系处理。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合同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妥善解决各种问题。

6、被征收房屋无产权证处理。被征收房屋未办理产权证的,以实际丈量的正规房面积为准进行产权调换,或者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7、被征收房屋未经批准修建问题的处理。未经批准修建的房屋,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处理;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8、直管公房。直管公房征收一律不予补偿,公房院内违规修建的临设房不予补偿。

9、附属设施补偿。附属设施依照《泾川县城区棚户区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泾政办发〔2014〕84号)进行货币补偿;经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物,在其使用期限内的,按照剩余使用年限的建设成本给予补偿;违章修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没有规定期限但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土地收回。棚户区改造公告发布后,改造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持相应的产权证明到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收安置组申请登记,县国土资源部门对用地权属进行审核。房屋占地实行“地随房走”的原则无偿收回,房子以外的用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属于以合法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为基础,按剩余使用年限,参照本区域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六)其它政策

1、被征收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营业用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第三章规定执行。补偿标准按同区域市场房租均价按月进行补偿。补偿时间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时止。

2、公用设施迁移。对在征收范围内涉及的电力、通信、给排水、环卫、市政、绿化、广告牌、宣传牌等设施由所属部门自行改迁,费用自理。

3、征收公告发布后,国土、规划、房产、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的分户迁入、户主更名、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等一切手续。

4、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一律不予补偿安置;改变房屋面积和用途的,按变更前的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5、住户搬家交房时需签定《交房验收单》,注明交房日期,并结清住房相关费用。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煤、暖、有线电视及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6、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或拆走已按规定作了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其残值属于征收单位所有,由征收单位依法实施拆除,任何人不得私自拆除;未经征收单位许可,被征收人私自或委托他人拆除已补偿过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由征收单位在被征收人的补偿款中予以扣除相应价值;如私自拆除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关责任。

六、搬迁过渡方式及期限

(一)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照房屋载证面积或认定的正规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助50元。

(二)临时过渡费。临时过渡费按照被征收人户口在册人数,原则上以2013年12月底户口在册人口为准,每人每月发给临时过渡费2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先按12个月发放,最终以实际交房时间予以结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发放。发放后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七、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住户的积极性,快速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凡按规定期限提前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定并按期拆迁的住户,给予奖励。一是签约奖,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之前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按正规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二是交房奖,2014年11月30日前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限搬迁交房的,按正规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再奖励100元;超过期限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八、安置办法

(一)安置楼概况。西门片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楼工程位于泾崇路西侧(原城关镇政府和康复医院旧址),规划占地12亩,建设面积1.8万平方米,修建安置楼190套。以中小户型为主,适应不同的征收安置户需求,具体以设计图纸为准。以上区域安置楼不够安置时,可在该改造区域紧临泾崇路东侧选址建设安置楼,进行二次安置。

(二)建设方式。采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的方式,公开挂牌确定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设单位进行开发建设,建成后政府限价回购进行安置。

(三)安置楼建设标准。安置楼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户型、面积、套数比例及施工图进行修建,为六层框架结构。主要内容为进户防盗门、单元门及对讲系统、地暖,不安装内门;有线电视及网络等弱电系统预埋穿线管;卫生间内设坐便器及普通水嘴,厨房内接通给排水,只设普通水嘴;室内供电接通,装普通灯具;窗户采用塑钢中空双玻璃全封闭,卫生间墙面全高贴瓷砖,其余房间墙面均为混合砂浆压光;所有地面均为水泥压光;公用部分采用简装。屋面为双层屋面。附属设施配建绿化、亮化、硬化及物业用房、数字监控等管理设施,实施物业规范化管理。

(四)安置房回购限价及市场价。安置房实行政府限价,通过委托专业机构核算,参照县城同期开发建设的工程造价和当年房屋销售价格,适当下调,原则上确定多层安置楼回购限价每平方米2350元,高层安置楼回购限价每平方米3000元,多层安置楼市场价每平方米3700元,高层安置楼市场价每平方米4350元,并随当年工程造价和房屋销售市场价格变化,适时调整。

(五)安置房选择及差价结算。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面积确定补偿面积,原则上一宅一户,但补偿面积大于两个及两个以上标准安置房户型面积,可安置两套及两套以上安置住房,安置后剩余面积不足最小标准户型面积50%的,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选择两个及两个以上安置房的,采用就大不就小的原则,必须在原城关镇政府、康复医院安置区先选择一套最大户型安置房,下剩安置房在紧临泾崇路东侧改造区域随后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差额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货币结算。

2、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建筑面积,原则上被征收人只能就近上靠一个标准选择安置房户型,每户均一次性享受10平方米的回购限价优惠,回购限价优惠之外差额面积按市场价找补。

3、附属设施补偿费、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费及奖励费可以抵顶安置房差价。

(六)房号及楼层确定。按照先签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在征收组领取安置卡,优先选择安置房;二次安置按认定补偿面积分配两套及两套以上安置房的,按好中差搭配的原则确定楼层。

(七)安置楼楼层差。为保证楼层分配公平,多层安置楼设置楼层差价100元,以二五楼为基准2350元,三四楼价格2450元,一六楼价格2250元;高层安置楼设置楼层区间差价100元,18层以7-11层为基准3000元,2-6层2900元,12-17层3100元,1楼及顶层2800元;11层以4-6层为基准3000元,2-3层2900元,7-10层3100元,1楼及顶层2800元。

泾川县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房屋征收 棚户区改造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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