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歌舞娱乐场所招标公告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招标公告
关于杭州汇品汇餐饮有限公司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8月2日受理了杭州汇品汇餐饮有限公司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现将申请单位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名称 | 杭州汇品汇餐饮有限公司 | ||||||
经营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135号涌金广场第四层东北面402室 | ||||||
经营方式 | 卡拉OK | 经济性质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章杰 | 出生年月 | 1992.8 | 性别 | 男 | 籍贯 | 浙江省常山县 |
公告时间:2018年8月2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公示期10个工作日。
受理反馈意见部门:杭州市上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科
通讯地址:上城区秋涛路242-2号 邮编:310005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条款:
1、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2、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于行政区拘留的。
3、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4、新设立的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50米。
反映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单位名义反映意见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意见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若对本行政许可有异议,有权要求本机关组织听证,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杭州市上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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