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仪器及工作台招标公告
测量仪器及工作台招标公告
驻马店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黄淮学院采购测量仪器及工作台
项目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驻马店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黄淮学院的委托,就测量仪器及工作台项目实施政府采购,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 采购内容:驻政采招【2009】128号
详见附件
二、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及遵守以下要求的供应商可参加本次谈判: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在国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能力提供本次采购项目及所要求的安装调试、售后服务,且注册资金在100万元及以上。
3.所提供所有项目产品的品牌(或原制造厂商)数量不超过三个,且具有所有产品的原制造厂商对本采购项目的授权书(原件),清单序号1、2、11、14产品要求现场带样机演示。
3、参加谈判供应商应具备本采购项目所需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谈判文件发售:
1.购买谈判文件时间: 2009年12月7日至12月15日(节假日除外)
2.购买谈判文件地点及联系电话: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308房间(文明路北段1388号);联系电话:0396-*******。
3.谈判文件售价:100元/份(售后不退)
4.竞争性谈判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整(现金)于谈判开始前递交至驻马店市政府采购中心308房间。
四、递交谈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地点:2009年12月15日上午9:30分前,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309房间。
五、谈判开始时间、地点:2009年12 月15日上午9:30分整,驻马店市政府采购中心,届时请参加谈判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谈判。
六、采购方联系人: 冯先生 ****-*******
七、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 宋先生 电话:0396—*******
八、监督单位:
驻马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电话:0396—*******
驻马店市监察局公共资源交易监察室 电话:0396—*******
驻马店市政府采购中心
2009年 12月7日
附件:
测量仪器及工作台购置清单
序号 | 设备名称 | 性能指标 | 数量(台/套) | 备注 |
1 | *1、带宽:60MHz;实时采样率实时1GSa/s,等效采样率50GSPS;采样深度12Bit以上. | 14 | ||
2 | *1、函数波形:正弦波、方波、三角波、脉冲波、升斜波、降斜波、随机噪音、SIN(X)/X、任意波等(以上波形需独立显示); | 14 | ||
3 | 三路直流稳压电源 | 1、三路输出,其中两路可调电压输出:0-30V;最大输出电流不小于 | 14 | |
4 | 双路数显毫伏表 | *1、测量范围:30μV~300V交直流电压,分档显示; | 14 | |
5 | 实验台及配套电路 | 1、0-250V/ | 14 | 以上四种设备做在实验台上 |
6 | *1、带宽:200MHz -3dB 实时采样1GSa/s,等效采样50GS/s; | 1 | ||
7 | 高频毫伏表 | *1.电压测量频率范围:10kHz-1GHz; | 1 | |
8 | 信号源 | *1、函数波形:正弦波、方波、三角波、脉冲波、升斜波、降斜波、随机噪音、SIN(X)/X、升指数、降指数、任意波(以上波形需独立显示)等; | 1 | |
9 | 扫频仪 | *1、扫频范围:1~300MHz; | 1 | |
10 | 频谱分析仪 | *1、频率范围:9 kHz ~ 3.0 GHz; | 1 | |
11 | 集成电路测试仪 | *1、测试种类:可测试TTL、CMOS、GAL、RAM、EPROM、CPU及可编程器件; | 1 | |
12 | 扫频仪 | *1、扫频范围:0.1MHz~50MHz | 1 | |
13 | 数字计数器 | *1.测频范围:1Hz—3GHz; | 1 | |
14 | 晶体管图示仪 | 集电极峰值电压范围 | 1 |
备注:
1、供应商投标时必须提供所有产品的原制造厂商对本采购项目的授权书(原件)
2、序号1,2、11、14产品要求现场带样机演示,样机必须满足技术指标要求。
3、所有产品必须出示厂家正规彩图(或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证明材料)。
4、无样机或彩图(或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证明材料)将被认为非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
5、整包产品品牌(或原制造厂商)最多不超过三家。
6、加*号技术指标属于重要指标必须满足。
交货期限和地点:合同签订后30天内,黄淮学院。
付款方式: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付95%,余款正常使用一年后(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清。
售后服务:
供应商必须为交付的所有货物按照国家的相关法规提供免费保修。在产品保修期内,一旦发生质量问题,供应商保证在接到通知工作日的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维修、更换或退货,费用由供应商负责。如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工作日的24小时内没有答复或处理问题,则视为供应商承认质量问题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保修期间产品的一切质量问题,更换部件及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全部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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