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铜鼓县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PM10,PM25在线监测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铜鼓县]铜鼓县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PM10,PM25在线监测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2018-08-06]
铜财购 [2018]1号
一、投诉供应商姓名:江西优仪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华明授权代理人;付爱蓉 联系电话 158*****350
被投诉人:铜鼓县环境保护局、铜鼓县政府采购中心
二、收到投诉函的日期:2018年07月23日
投诉函项目名称及编号:铜鼓县环境空气自动监测PM10,PM2.5在线监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铜鼓采购中心-2018-024)
三、投诉事项、投诉事项调查:
投诉事项1、江西优仪实业有限公司投诉代理机构未在现场以书面形式确认修改报价流程,违背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现场二轮报价的程序。
投诉事项2、投标人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不足三家满足招标文件采购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求。
投诉事项调查1、本次项目采购,经我办调查核实:磋商小组与各投标供应商,进行了第一次磋商后,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要求都已经明确,采购人和磋商小组商议决定不进行第二轮磋商,并现场声明第一轮磋商后,投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提交的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且报价表上已经明确标注该报价为不得更改的最终报价,现场所有投标供应商在填写最终报价前未提出任何异议,各供应商授权委托代表均在最终报价表上签字并加盖手印。江西优仪实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最终报价参与评审。本次招标过程合理、合法、合规。
事实依据:见附件“江西优仪实业有限公司最终报价表”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投诉事项调查2、经我办查看四家标书,全部响应采购产品的技术参数标准。不存在满足参数要求不足三家的情况。
四、投诉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不受理;
(二)、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五、如投诉人对本决定不认可,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铜鼓县人民政府或宜春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鼓县财政局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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