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泥溪镇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泥溪镇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泥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泥溪镇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
《泥溪镇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泥溪镇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9日
泥溪镇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应对突发动物疫情,确保畜牧业持续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为全面做好我镇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准备工作,积极应对有可能发生的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泥溪镇镇域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部门联动、协调配合,依法应对、果断处置的原则。
(五)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1日内有10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或有30个以上疫点。
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有1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或有50个以上疫点。
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在我县发生,或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等疫病传入我县。
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1日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10个以上30个以下疫点。
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有8个以上15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30个以上50个以下疫点;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出现并发生流行。
小反刍兽疫疫情:在14日内有8个以上15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30个以上50个以下疫点。
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在1个潜伏期内,有20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或有30个以上疫点。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
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3.较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1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3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有2个以上8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5个以上30个以下疫点。
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在1个潜伏期内,有8个以上20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20个以上30个以下疫点。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有10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或有20个以上疫点。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4.一般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乡镇(街道)发生,或有3个以下疫点。
口蹄疫:在14日内有1个乡镇(街道)发生,或有5个以下疫点。
小反刍兽疫疫情:在14日内有1个乡镇(街道)发生,或有5个以下疫点。
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在1个潜伏期内,有8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20个以下疫点。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10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
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有1个以上乡镇(街道)呈暴发流行。
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注:1.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 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2.当市级划分疫情的地理范围包括我县时,我县动物疫情级别的划分不低于市级相应的级别。
二、组织指挥体系
镇成立突发动物疫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由镇长谭华任组长,分管领导叶建民任副组长,党委其他成员、各办公室主任、畜牧兽医站长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畜牧兽医站,由汪洋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及相关成员要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共同落实好防控措施。
三、职责分工
镇兽医站:加强对兽医及相关人员的自身防护;协助卫生部门加强对畜禽养殖、屠宰、加工等高风险人员的检测和医学观察,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疫应急处置工作;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研究制定我镇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强化规模养殖场监管,密切观察群体健康状况,发现异常及时上报;组织对我镇重大动物疫病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疫的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开展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镇卫生院:负责疫情分析、研判、评估;组织实施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和病原学检测,开展医疗救治的准备工作;及时向县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了解疫情信息,必要时依法发布我镇疫情防控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应急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品种目录和数量;根据情况适时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建议。
镇党政办:负责情况收集、协调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宣传。
镇综治办:协同当地派出所,负责疫区私出境人员的统计,密切注视社会动态,维护社会稳定,依法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镇财政所:负责保证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镇民政办:负责全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相关医疗费用及时核销,对困难群众的医疗和生活救助。
镇安监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汽车站点、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车辆传播,确保通过道路运输时,应急防治物资、器械和标本的运送。
镇经发办:协同兽医站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疫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各村(社区):负责搞好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联防联控工作,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做好各项防控人力、物力、技术力量准备,配合搞好防控工作。
四、工作原则
按照“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全面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准备工作,及时、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水平、应对能力和公众自我防护意识,采取综合防控措施,防范疫情的输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五、应急监测
各村(居)委,镇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监视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动态,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镇畜牧兽医站。
六、疫情报告和确认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畜禽疑似感染重大动物疫病并有疑似重大动物疫病临床特征的,应立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进行临床核查和流行病学调查,怀疑可能感染重大动物疫病的,在2小时内报至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采集临床样品送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中心。
七、应急处置
检测发现生重大动物疫病的,立即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启动重大(II级)应急响应机制,必要时启动特别重大(I级)应急响应机制,按规定开展处置工作。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1.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动物、动物产品、饲料、垫料、污水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2.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7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动物及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动物原产地或接触易感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3.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7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动物、动物产品、运输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易感染动物群体进行隔离观察。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饲养场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划为疫区。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2.封锁
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报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任务。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易感动物
销毁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
(2)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4)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进行消毒。
(5)禁止无关人员与易感染动物密切接触。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必要时,经专家评估,可扑杀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销毁相应的易感动物产品。
(2)禁止易感动物进出疫区及易感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3)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所有与易感染动物接触过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5)禁止无关人员与动物密切接触。
(6)必要时可使用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进行紧急免疫。
5.受威胁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开展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2)关闭疫点及周边13公里区域内所有动物交易市场和动物定点屠宰场。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追踪疫点内在发病期间及发病前7天内售出的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
(4)防止无关人员与易感动物近距离接触。
(5)必要时可使用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进行紧急免疫。
6.解除封锁
(1)解除封锁的条件
疫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21天以上,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完成相关场所和物品终末消毒。
(2)解除封锁的程序
经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验合格,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取消所采取的疫情处置措施。
(3)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翔实的记录,并归档。
7.人员防护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必要时服用抗流感药物。
八、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镇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做好诊断试剂、消毒用品、封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储备。
(二)资金保障
对应急处置所需隔离、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环境消毒等防控经费镇财政办予以充分保障。
(三)人员保障
镇村(社区)分别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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