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松坑木招标公告

马尾松坑木招标公告

项目编码 BJN-20****-*******
项目名称 马尾松坑木
采购部门 企管部
采购机构地址 淮南市洞山中路12号国投新集能源有限公司
联系人 王先生
联系电话 ****-*******
传真 ****-*******
采购需求 马尾松原木 4m×Ф30cm-Ф38cm 3925 立方米马尾松坑木 1.0m-1.2m×Ф10cm-Ф12cm 1200 立方米马尾松坑木 1.4m-1.6m×Ф14cm-Ф16cm 1200 立方米马尾松坑木 1.0m-1.2m×Ф12cm-Ф14cm 1200 立方米
发出时间
截止日期 2009-12-11
文件发出地点 淮南市洞山中路12号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资格条件 1、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只接受木材原产地专业一级经销商投标,具备相应生产能力,具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许可证、标志证书等相关证件。 3、投标人必须具备经营该批招标物资三年以上期限; 4、投标人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付款条件 无预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手续;发票进帐后,次月按合同履行价款的30%支付,第三个月支付合同履行价款的20%,第四个月支付合同履行价款的40%,按合同履行价款的10%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质保期为 1 年);
技术要求 执行GBl42-1995标准,满足需求方使用要求。
提供证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投标文件 6、其它
(一)原木检验 尺寸检量 标准
国家标准局1984年12月22日发布,1985年12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34-0-81
原木检验 尺寸检量标准 GB144.2-84

一、检尺长检量
1、检尺长是指按木材材种标准经进舍后的长度,通常简称长级。
2、检量原木的长度量至(cm)止,不足1cm的舍去。
3、原木的检尺长是在大小两端断面之间相距最短处取直检量。如量得的实际长度小于原木标准规定的检尺长,但不超过负偏差(公差)时,仍按标准规定的检尺长计算;如超过负偏差(公差)时,则按下一级检尺长计算。
4、原木断面偏斜或干形弯曲的,其检尺长应自大头断面斧口或锯口至小头断面检尺径拉成直线相距最短的长度。
5、原木端头打有水眼(指扎排水眼),应扣除水眼内侧至端头的长度,再确定其检尺长。
6、原木大小头的斧口砍痕(含运输磨损),如该端断面的短径,经进舍后不小于检尺径的,材长仍自大头端部量起;如小于检尺径的,应让去小于检尺径的长度。
7、原木兜部砍成尖削的,检尺长应自斧口上缘量起。
二、检尺径检量
1、原木检尺径是以小头通过断面中心的最小直径(短径)作为检尺径(经进舍后)。带树皮的应扣除树皮厚度。
2、原木检尺径是以2cm为一个增进单位,如实际尺寸不足2cm时,凡是足1cm的进级,不足1cm的舍去不计。
3、原木小头断面下锯偏斜,检量检尺径时应将尺杆与材长成垂直量取,不得顺斜面检量。
4、原木小头因打水眼而让尺或原木的实际长度超过检尺长者,其检尺径仍在小头断面量取,不能进入检尺长部位检量。
5、原木小头断面呈椭圆形(含各种不正形的断面)检尺径的量取,是通过小头断面的中心,先量短径,再通过短径的中心垂直量取长径(均量至厘米止,带皮者去皮厚),如短径不足26cm,其长短径之差自2cm以上者,或短径自26cm 以上,其长短径之差自4cm以上者,以其长短径的平均数经进舍后为检尺径。长短径之差小于上述规定者,均以短径经进舍后为检尺径。
6、原木小头断面有外夹皮,检量检尺径须通过夹皮处者,可用尺杆横贴原木表面检量。
7、双心材、三心材以及中间细两头膨大的原木,其检尺径均在树干正常部位(最细处)量取。
8、双桠材的两个干岔,如在同一检尺长范围者,以较大一个断面量取检尺径,不在同一检尺长范围者,以较长干岔的断面量取检尺径,另一个分岔按节子处理。
9、两根原木干身连在一起的,应分别检量其尺寸。
10、劈裂材(含撞裂)按下列方法检量;
(1)未脱落的劈裂材,不论劈裂厚度大小,裂缝宽窄均按纵裂计算。量取检尺径时,如须通过裂缝,须减去裂缝的垂直宽度。
(2)小头已脱落的劈裂材,劈裂厚度超过小头同方向原有直径10%的不计;如超过10%的应予以让尺,让径级或让长级。让径级,则先量短径,再通过短径垂直量取最长径,以其长短径的平均数,经进舍后为检尺径;让长级,检尺径在让去部分劈裂长度后的检尺长部位检量。
(3)大头已脱落的劈裂材,劈裂后所余部分的长短径平均数(量法同上述(2)的规定,但根节原木须扣除凸兜的肥大尺寸),经进舍后不小于检尺径的不计;小于检尺径的,以大头为检尺径,或让去小于检尺径的劈裂长度。
(4)小头断面存在两块以上脱落的劈裂材,让尺方法按上述(2)的规定进行。
(5)大小头同时存在劈裂的,应分别按上述(1)、(2)、(3)、(4)的各项规定进行。
(6)劈裂材让尺时,让径级或让长级,应以损耗材积较小的一个因子为准。
11、集材、运材(含水运)中端头或材身磨损,按以下方法检量:
(1)小头磨损厚度不超过同方向原有直径10%的,或大头磨损后,其断面长短径平均数经进舍后不小于检尺径的,这种磨损均不计;如小头磨损厚度超过同方向原直径10%或大头磨损后其断面长短径平均数经进舍后小于检尺径者,均应让尺。让径级或让长级均按劈裂材的让尺方法检量。
(2)材身磨损的原木,按外伤处理。


(二)原木检验 等级评定 标准
国家标准局1984年12月22日发布,1985年12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34-0-81
原木检验 等级评定标准 GB144.3-84
原木各种缺陷或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缺陷时,以降等最低的一种缺陷为准。
如缺陷超过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三等材标准限度规定者,均按等外原木处理,其中针叶树和杨木可用作造纸原料。各种缺陷的允许限度,按原木标准的规定执行。
检量各种缺陷的尺寸单位规定为:纵裂长度、外夹皮长度、弯曲水平长度、弯曲拱高、扭转纹倾斜高度、环裂半径、弧裂拱高、外伤深度、偏枯深度均量至厘米,不足厘米者舍去,其他种缺陷均量至毫米,不足1毫米者舍去。
一、节子(包括活节,死节和漏节)
1、不足3cm的节子和阔叶树的活节尺寸及个数均不计算。
2、检量节子尺寸是沿树干纵长方向垂直量取,衡量节子大小程度是以量得的最大节子尺寸与检尺径相比,用百分率表示。
3、原木节子未砍平留有短桩节的,应量其短桩基部尺寸为准;呈凸包形的应量凸包上部节子正常部位的尺寸为准。
4、针叶树活节周围的黑线不甚明显,检量节子尺寸时,应以颜色较深质地较硬部分(似黑眼珠)的尺寸为准。
5、计算节子个数是在检尺长范围内任意选择节子个数最多的1m中查定,但跨在1m长一端交界线上不足二分之一的节子和检尺长终止线上及断面上的节子不予计算;跨进交界线足二分之一的,则应计算。
6、原木断面上或检尺长终止线上漏节,腐朽节应计算。
7、针叶树原木材身上的活节、死节和漏节,阔叶树原木的死节、漏节,查定1m中的节子个数时应相加计算;衡量节子尺寸大小程度时应以最大的节子尺寸为准;评定等级时应以降等最低(最严重)的而定。例如针叶树加工用原木有一个漏节,其尺寸超过二等材允许限度40%,虽然只有一个漏节,但仍以降低最低(最严重)的为准,应评为三等材。
8、阔叶树材的活节,如中间有腐朽或空洞,应检量其腐朽或空洞尺寸,按死节计算;如空洞已引起树干内部腐朽,则应按漏节计算。
9、节子本身已腐朽或空洞,周围木材也发生腐朽,但未引起树干内部腐朽者,按边腐计算;如已引起树干内部腐朽者,按漏节和边腐降等最低(最严重)的一种缺陷计算。
10、断面上的节子腐朽,且已引起周围木质或树干内部腐朽的,按漏节或心腐降等最低(最严重)的一种缺陷计算。
11、原木材身上有漏节,同时在断面上又表现为心材腐朽的,按腐节或心腐两种缺陷降等最低(最严重)的一种缺陷计算。
12、原木材身上在很短的距离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漏节者,应分别计算。
13、原木大头连岔,如在大头断面上呈两个髓心并有两组年轮系统的,不论连岔上有无缺陷,均不计算;如不构成两组年轮系统或因一般节子形成的,则按节子计算。
14、漏节没有计算起点尺寸,只要认定是漏节,不论其尺寸大小,均应查定在全材长范围内的个数,同时,在检尺长范围内的漏节,还应计算其尺寸。
二、腐朽(包括边材腐朽和心材腐朽)
1、边材腐朽的程度,是以通过腐朽部位径向量得最大厚度(深度)尺寸与检尺径相比,用百分率表示。检量时尺杆要顺材长方向贴平材身表面,与尺杆成垂直径向量取。
2、原木材身上有多块边腐,则以弧长最大的一块边腐最宽处量得的腐朽深度为准。计算弧长时,应将该处在同一圆周线上的多块边腐弧长相加计算。
3、原木断面上各种形状的边腐,均须通过边腐部位以径向量得的边腐厚度为准。如断面上有多块分散边腐者,检量时以最大一块边腐径间量得的厚度为准。
根据边材腐朽在材身或断面上所占的弧长情况,计算边腐的方法规定如下:
A、腐朽弧长超过所在断面圆周长一半以上者,则以径向量得最大弧长处的边腐厚度(深度)与检尺径相比;
B、腐朽弧长不超过所在断面圆周长的一半者,则以径向量得最大弧长处的边腐厚度(深度)一半与检尺径相比;
C、同一断面有数块分散边腐的,应将各块边腐弧长相加,如超过所在断面圆周一半以上的,按上述A办法处理;如未超过所在断面圆周长一半的,则按上述B办法计算。
4、材身和断面均有边腐者,应分别计算边腐程度,以降等最低(最严重)的一种为评定依据;如材身上的边腐比断面上的边腐严重时,以材身上的边腐评定;如材身上的边腐贯通到断面上的,则应以断面量得的边腐厚度为准。
5、原木同一断面上有边腐和心腐者,应分别计算,以降等最低(最严重)的一种为准。如边腐和心腐相连一起的,应按边腐计算评等;如断面边腐部位的腐朽未露于材身外表的,按心材腐朽评定。
6、心材腐朽的程度是以量得心材腐朽面积与检尺径断面面积相比(指按检尺径计算的面积),用百分率表示。检量和计算心材腐朽必须按下列规定:
1)心材腐朽成圆形的,直接检量其直径作为心材腐朽直径。
2)不正形的心腐,可将腐朽部分调整成圆形,量其直径作为心腐的直径。
3)分散的心材腐朽,可相加合并调整成圆形,量其直径作为心腐直径。
4)心材腐朽成整圈环形的,则将腐朽合并成圆形,量其直径作为腐朽直径。
5)在同一断面内有多块各种形状的分散腐朽(空心,弧状,状状等)者,均合并相加计算。检量时,调整成相当于腐朽的实际面积与检尺径断面面积相比。
6)断面上边部的腐朽,如与边材有一圈优良木质隔开的,则按心材腐朽计算。双心材中有一个断面有腐朽的,仍按心腐检量。
7)同一断面上有心材腐朽和边材腐朽者,应分别计算,并以降等最低(最严重)的一种缺陷为准。如边腐和心腐相连,则按边腐计算。如该两种腐朽同属于三等原木限度者,应降为等外原木。
8)断面两端头者有心腐都,应分别计算,以降等最低(最严重)的一端心腐为准,例如有一根原木,两端头断面上都有心腐,一端头断面心腐评为二等材,另一端头断面心腐评为三等材,则这根原木应评为三等材。
9)已脱落劈裂面上的腐朽,如已贯通到材身表面的应按边腐计算,检量时用尺杆贴平劈裂径向量得的腐朽深度作为边腐厚度度(深度);未贯通材身表面上的,按心腐计算,检量时与材长方向垂直量取腐朽最大宽度作为心腐直径,并视为圆形面积与检尺径断面面积相比,用百分率表示。如腐朽露于断面的,则以断面上腐朽面积与检尺径断面面积相比,用百分率表示。
10)马尾松原木“闷腐”,即从心材向边材腐朽,这种腐朽往往无法识别和检量其程度,因此,一般按其他缺陷评定等级后,再降一等到处理。如腐朽严重的(腐朽中期或后期),应评为等外材。
三、虫眼
虫眼计算起点的尺寸规定:虫孔最小直径自3cm以上,深度自1 cm以上者,通常叫大虫眼,表皮虫沟和小虫眼均不计算。
1、检量虫眼直径是以量得最小孔径为准,深度以尺杆贴平材身表面垂直量得的深度为准。
2、评定材质时,虫眼是以个数计算,即在检尺长范围内任意选取其虫眼个数最多的1m 中查定。例如针叶树加工用原木缺陷允许限度规定:任意材长1m中的虫眼个数,一等材不许有虫眼,二等材允许有20个,三等材则不限。就是说,三等材超过20个虫眼,甚至40、50个虫眼也允许。
3、位于1m 长交界线上的检尺长终止线上的虫眼以及原木断面上的虫眼均不计算。
4、原木材身上如有白蚁蛀蚀,其深度不足1cm 的不计,深度自1cm以上的,按边腐计算;在断面上的按心材腐朽计算。
四、裂纹
原木中一般只计算纵裂纹即沿材长向裂纹长度。
裂纹在针叶树原木中,其宽度不足3mm、阔叶树原木中,其宽度不足5mm的不予计算。断面上产径裂、轮裂一般不计。
1、纵裂的程度是以沿材长方向的裂纹长度与检尺长相比,用百分率表示。
2、裂纹在检尺长范围内的最宽处不够计算起点的不计,够计算起点的则计算整根裂纹长度(即检尺长范围内的长度)。
3、原木材身上有两根或数根裂纹(裂纹宽度均够计算起点),彼此相隔宽度如自3mm以上者,应按其中最长的一根裂纹计算;如相隔宽度不足3mm 者,应合并成一根裂纹计算。
4、阔叶树原木断面径向开裂成三块或三块以上(似方向盘状),其中:有三条裂口的宽度足1cm以上者,叫炸裂。炸裂破坏木材的完整性,对木材使用影响较大,因此,在评定裂纹程度等级后,应再降一等到处理,但三等到的不再降等。例如有一根阔叶树加工用原木,小头直径18cm,断面径向炸裂,如按裂纹程度评为二等材,根据上述规定再降一等,这根原木应评为三等材。但如按裂纹程度已评为三等材者,则不再降为等外材,仍按三等材处理。
5、在检尺长范围外的裂纹,其宽度(指后备长度和不足长度进位而舍去不计的长度)够规定计算起点,但在检尺长范围内的裂纹宽度不够计算起点者不予计算。
6、沿原木材身扭转开裂的裂纹,按纵裂计算,检量时应与材长纵轴平等量其长度。
7、环裂、弧裂的程度,是以断面最大一处环裂 (开裂超过半环)半径或弧裂(开裂不超过半环)拱高与检尺径相比,用百分率表示。
8、裂纹两侧的木材发生腐朽,则分别计算裂纹和腐朽,以降等最低(最严重)的一种缺陷评定等级。如裂纹两侧腐朽露出材身上或与心腐、边腐相连,则按边腐、心腐和裂纹三种缺陷计算,以降等到最低(最严重)的一种缺陷评定等级。
9、松原木材身上的油线如引起木材开裂,且裂纹宽度够规定计算起点的,按纵裂处理。检量裂纹长度时应将油线长度一起计算。
五、弯曲
1、检量弯曲是从大头至小头拉成一直线(检尺长范围内),贴材身两个落线点间的距离为内曲水平长,与该水平直线垂直量取弯曲拱高。
2、计算原木的弯曲程度,是以量得最大弯曲拱高与内曲水平长相比,用百分率表示。
3、检量内曲水平长度时,如遇有未砍平的节子或树包时,应当让去取其正常部位。
4、原木如有数个弯曲,检量时应以其中最大弯曲拱高的弯曲为准;如有两处最大弯曲拱高尺寸相同,但所在内曲水平长不同,则以降等最低(最严重)的一处弯曲度为准。
5、双心、大兜、树腿、树瘤(树包)等造成的树干外形弯曲,均不按弯曲计算。
6、双丫材(是指两个岔)的原木,检量树干双丫材弯曲时,是以一个枝丫检尺径至原木大头一侧量其弯曲拱高。评定等级时,另一个分岔量其基部的尺寸,按节子计算。如已腐朽,腐朽部分按死节计算;如腐朽已深入树干内部,则按漏节计算。
六、扭转纹
原木的扭转纹只检量计算小头材长1m范围内的纹理倾斜高度,在小头断面上表面上表现为弦长。
1、计量原木扭转纹的程度,是检量靠近小头材长1m范围内纹理扭转起点至终点的倾斜高与检尺径相比,用百分率表示。
2、原木材身上扭转纹所占长度不足1m时,应以该部分长度的扭转纹程度计算其弦长,不须延长足1m平量取扭转纹。
3、原木材身上扭转纹开裂者,如裂纹宽度够计算起点的,可按最低(最严重)的一种计算。但检量取整根裂纹长度,不得沿扭转纹检量。
4、原木中断断续续的扭转纹,也要靠近小头1m长范围内量取其长度。
七、外伤
原木的外伤包括刀、斧、割脂、摔、烧、风折、磨伤(打枝、刨勾眼不计)等。外伤中除风折是查定个数,锯口伤限制深度外,其他各种外伤均量其损伤深度。
原木的外伤程度是将量得损伤深度与检尺径相比,用百分率表示。
八、外夹皮和偏枯
为了便于区别检量,原木材身上呈沟条(枯死)最宽处的两内侧之间或底部宽度(最小宽度)不超过检尺径10%者,按外夹皮计算;超进检尺径10%者,按偏枯处理。
1、原木外夹皮深度不足3cm的不予计算,深度自3cm以上的,则检量其夹皮全长。
2、原木外夹皮程度是将检量得外夹皮全长与检尺长相比,用百分率表示。
3、如外夹皮沟条处木质腐朽或腐朽深入树干内部的,则按外夹皮,边材腐朽、漏节降等到最低(最严重)的一种缺陷计算。
4、原木偏枯是检量其径向深度偏枯程度是将其量得的径向深度与检尺径相比,用百分率表示。
5、已腐朽的偏枯,按偏枯、边腐降低最低(最严重)的一种缺陷计算。检量偏估深度或边腐厚度时,应以尺杆横贴原木表面径向量取。
6、外夹皮或偏枯腐朽深入树干内部而作漏节计算时,如一条外夹皮或偏枯中有几处腐朽深入树干内部的,仍作一个漏节计算。
7、原木断面上外夹皮处木质腐朽,如腐朽位于沟条内侧或底部的,按外夹皮、心材腐朽降等最低的一种缺陷计算;如腐朽位于沟条外部的,按外夹皮边材腐朽降等最低的(最严重)一种缺陷计算。
九、其他
1、原木材身上的啄木鸟眼按虫眼或外伤计算。如已引起树干内部木质腐朽的,按漏节计算;引起树干外表木质腐朽的,按边腐处理。
2、树包(含树瘤)正常完好的不计,如形成空洞或腐朽的,按死节计算;如已引起内部木质腐朽的,按漏节计算。
3、风折木木质局部断裂,对木材的使用影响较大,因此,风折木不能作直接用原木,如作加工用原木,应评为三等材。

(三)直接用原木标准
国家标准局1984年12月22日发布,1985年12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34-0-81
直接用原木标准 GB142-84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作支柱、支架的原木。对其用料的尺寸、尺寸进级及缺陷限度作出规定。
1树种、用途、尺寸见下表。

树 种
用 途尺 寸
检尺长,m检尺径,cm
针叶、阔叶树种采掘坑木用料直接用:2.2,2.4,2.6,2.8,3.2
连二用:
4,5,612-24
针叶、阔叶树种房建檩条用料3.6-510-16

注:(1)拟赤杨、枫香、油桐、泡桐、漆树、青楷、花楷树种,不得用作采掘坑木用料。
(2)地方煤矿,经供需商定,允许生产供应检尺长自1.4m起,检尺径8-10cm的坑木用料,南方收购与供应的坑木用料允许3m长级。
2尺寸进级、公差
2.1检尺长:按0.2m进级。
2.2检尺径:按2cm进级。
2.3长级公差:允许+6cm-2cm。
3缺陷限度见下表


缺陷名称检量方法限度
漏节在全材长范围内不许有
边材腐朽在全材长范围内不许有
心材腐朽面积不得超过检尺径断面面积的: 1采掘坑木用料 2屋檩条用料小头 大头
不许有 不许有
4%
虫 眼在检尺长范围内不许有
弯 曲最大拱高不得超过该弯曲内水平长的: 1检尺长自3.2m以下的采掘坑木用料 2检尺长4,5,6m的采掘坑木用料 3房建檩条用料
3% 4% 5%
外伤、偏枯深度不得超过检尺径的20%
风折、炸裂在全材长范围内不许有
4东北林区生产的检尺长2-6m,检尺径8-16cm的云杉、冷杉、杨木及南方林区生产的2-6m,检尺径8-12cm的针叶树种,除虫眼、弯曲不计外,其他缺陷不低于本标准的房建檩条用料限度者,应供作造纸及人造纤维用料。
5本标准的尺寸检量方法按GB144.2-84《原木检验 尺寸检量》的规定执行,缺陷评定方法按GB144.3-84《原木检验 等级评定》的规定执行。


(四)针叶树加工用原木标准
国家标准局1984年12月22日发布,1985年12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34-0-81
针叶树加工用原木树种及主要用途标准 GB143.1-84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用途的针叶树加工用原木。对原木树种的主要用途作出规定。
1树种及主要用途
1.1落叶松:枕木、建筑、船舶、车辆维修、纺织机械部件,机台木。
1.2樟子松:建筑,胶合板,模具,船舶,车辆维修,罐道木。
1.3马尾松:枕木,建筑,造纸,体育器具,模具,船舶维修,罐道木。
1.4海南五针松、广东松:建筑,体育器具,模具,船舶维修,罐道木。
1.5云南松、思茅松、高山松:建筑,船舶,车辆维修,胶合板,枕木,机台木,造纸。
1.6鸡毛松:建筑,船舶维修,造纸,铅笔。
1.7红松、华山松:建筑、船舶维修、建筑、乐器、罐道木、工艺美术、纺织机械部件。
1.8云杉:乐器,造纸,人造纤维,车辆维修,跳板,枕木,罐道木,建筑。
1.9冷杉、铁杉:造纸,人造纤维,枕木,建筑。
1.10杉木:建筑,船舶,跳板,家具。
1.11柏木:装饰,家具,工艺雕刻,模具。
2、以上未列树种,根据各地使用习惯,由各省区林业部门规定其主要用途。
3、红松不用作割制普通枕木。


针叶树加工用原木尺寸公差标准 GB143.2-84
本标准适用于针叶树加工用原木,对原木的尺寸、尺寸进级及公差作规定。
1 尺寸
1.1检尺长:2-8m。
1.2检尺径:东北、内蒙古自治区自18 cm以上,其他地区自14cm以上。作胶合板作用的原木,检尺长为4m,5m,6m,检尺径自26cm以上。
2尺寸进级、公差
2.1检尺长:按0.2m进级
2.2检尺径:按2cm进级
2.3长级公差;允许+6cm-2cm
3. 本标准的尺寸检量方法按GB144.2-84《原木检验 尺寸检量》的规定执行。


针叶树加工用原木分等标准 GB143.3-84
本标准适用于针叶树加工用原木。对原木的分等及缺陷限度作出规定。
1针叶松加工用原木分为三个等级
2缺陷限度见下表
缺陷名称检量方法限度
一等二等三等
活节、死节最大尺寸不得超过检尺径的
任意材长1米范围内的个数不得超过15% 5个40% 10个不限 不限
漏节在全材长范围内个数不得超过不许有1个2个
边材腐朽厚度不得超过检尺径的不许有10%20%
心材腐朽面积不得超过检尺径断面面积的:大头允许1% 小头不许有16%36%
虫眼任意材长1米范围内的个数不得超过不许有20个不限
纵裂、外夹皮长度不得超过检尺长的:杉木 其他针叶20% 10%40%不限
弯曲最大拱高不得超过该弯曲内曲水平长的:1.50%3%6%
扭转纹小头1米长范围内的纹理倾斜高不得超过检尺径的20%50%不限
外伤、偏枯深度不得超过检尺径的20%40%不限
注:(1)上表未列缺陷不计,用作造纸、人造纤维的原料,其裂纹、夹皮、弯曲、扭转纹不计。
(2)作胶合板使用的原木为一、二等材。
3缺陷评定方法按GB144.3-84《原木检验 等级评定》的规定执行。

(五)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标准
国家标准局1984年12月22日发布,1985年12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34-0-81
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树种及主要用途标准 GB4813.1-84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用途的阔叶树加工用原木,对原木树种的主要用途作出规定。
1树种及主要用途
1.1樟木、桢楠、润楠:高级装饰,家具,胶合板,工艺雕刻。
1.2檫木:船舶维修,装饰,家具,模具,枕木,机台木。
1.3麻栎、柞木:体育器具,纺织机械部件,枕木,机台木。
1.4红维、栲木、槠木:船舶维修,体育器具,纺织机械部件,枕木,机台木。
1.5荷木:胶合板,文教用具,家具。
1.6水曲柳:胶合板,高级装饰,家具,乐器,体育器具。
1.7核桃揪、黄菠萝:高级装饰、枪托、体育器具,胶合板,家具。
1.8榆木:枕木,家具,胶合板,机台木。
1.9红青冈、白青冈:纺织木梭,体育器具,家具,机台木。
1.10槭木:纺织木梭,乐器,体育器具,文教用具。
1.11栗木:纺织机械部件,船舶、车辆维修,家具。
1.13山枣、桉木:船舶、车辆维修、家具,文教用具。
1.13椴木:胶合板,铅笔、火柴,工艺雕刻。
1.14拟赤杨:火柴、铅笔、胶合板、包装。
1.15杨木:火柴,造纸,胶合板。
1.16桦木:胶合板,枕木,手榴弹柄,机台木。
1.17泡桐:装饰,胶合板,乐器,体育用具,家具。
2以上未列树种,根据各地作用习惯,由各省区林业部门规定其主要用途。
3水曲柳不用作割制枕木,机台木和普通锯材,椴木不用作割制普通锯材。

阔叶树加工用原木尺寸公差标准 GB4813.2-84
本标准适用于阔叶树加工用原木。对原木的尺寸、尺寸进级及公差作出 规定。
1 尺寸
1.1检尺长:2-6m,但有7m长级。
1.2检尺径:东北、内蒙古自治区自18cm以上,其他地区自14 cm 以上。作胶合板使用的原木,检尺长为4m,5m,6m,检尺径自26cm以上。
2.尺寸进级、公差
2.1检尺长:按0.2cm进级
2.2检尺径:按2cm进级
2.3长级公差:允许+6cm -2cm
3.本标准的尺寸检量方法按GB144.2-84《原木检验 尺寸检量》的规定执行。

阔叶树加工用原木分等标准 GB4813.3-84

本标准适用于阔叶加工用原木。对原木的分等及缺陷限度作出规定。
1阔叶松加工用原木分为个三等级
2缺陷限度见下表
缺陷名称检量方法限 度
一等二等三等
死节最大尺寸不得超过检尺径的任意材长1米范围内的个数不得超过20% 2个40% 4个不限
不限
漏节在全材长范围内个数不得超过不许有1个2个
边材腐朽厚度不得超过检尺径的不许有10%20%
心材腐朽面积不得超过检尺径断面面积的:大头允许1% 小头不许有16%36%
虫眼任意材长1米范围内的个数不得超过不许有5个不限
纵裂、外夹皮长度不得超过检尺长的:20%40%不限
弯曲最大拱高不得超过该弯曲内曲水平长的:1.50%3%6%
扭转纹小头1米长范围内的纹理倾斜高不得超过检尺径的20%50%不限
外伤、偏枯深度不得超过检尺径的20%40%不限
注:(1)上表未列缺陷不计,用作造、人造纤维的原料,其裂纹、夹皮、弯曲、扭转纹不计。
(2)作胶合板使用的原木为一、二等材。
3缺陷评定方法按GB144.3-84《原木检验 等级评定》的规定执行。


木材统一送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成国家木材调运计划,明确产、运、需三方面的责任,严肃履行供货合同,简化木材发运手续,节约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实行统一送货的木材的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木单位)木材需用单位(以下简称用木单位),承担上述木材运输的铁路、交通部门(以下简称承运单位)和办理上述木款结算的有关银行,都必须按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统一分配的木材,通过铁路运输(整车)或水陆联运组织供应的,都必须实行统一送货;通过水路运输(船载、扎排)组织供应的,可参照本办法试行送货。

第二章 运输
第四条,供木单位应根据供货合同,结合货源、运力、装车条件编制月度木材运输计划,按照有关木材运输管理的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经过批准的运输计划,供木单位、用木单位和承运单位必须共同保证执行。供木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材树种、规格组织货源,准备足够的装车劳力、机具和捆绑器材,按时提出旬间要车计划,统一办理托运手续,均衡地及时装车;用木单位必须准备足够的卸车劳力和机具,按时卸车,不得积压运输工具;承运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运输计划和旬间装车计划,均衡地配给技求状态良好的车辆。
第五条,供木单位因货源发生变化或受运输能力的限制,不能按计划执行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供货地点。主管部门在调整供货地点的同时,应与当地承运单位共同究研按规定手续变更运输计划。变更后的计划,应及时通知用木单位。
用木单位临时要求变更到站或收货人时,应由用木单位的主管部门在计划月份开始四十天以前,提请供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承运单位的规定统一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交接验收
第六条,木材装车时,供木单位应严格按照铁道部“货物装载加固规则”(东北、内蒙古地区还应逐根检尺、评等,并按车填制检尺野帐;承运单位有义务进行装车的技求指导;装车后,承运单位应派员会同供木单位根据安全装载的规定,对所装木材的高度、宽度以及装载和捆绑状态(枕木按封顶标记)逐车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双方办理交接手续。供木单位必须把检尺野帐附在货物运单上,并在“发货人声明”栏内注明页数,由承运单位带交用木单位(但不能耽误开车),以便函用木单位按时验收木材和办理结算。
第七条,承运单位已经接运的木材车,应负责在铁道部规定的货物运到期限内,运交用木单位。用木单位如未按期收到木材时,可凭货物通知单位要求铁路到站负责查找,如在货物的运到期限后经过十五天仍未找到时按照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要求承运单位赔偿。承运单位如因发生运输事故,必须在途中卸车或换装整理时,对未能装完的剩余木材,应做出记录书面通知供木单位和用木单位,并将这部分木材负责及时运交用木单位。由于供木单位未使用规定的加固材料(铁线和车立柱)而致换装或整理时,换装或整理费用由供木单位负担。
第八条,承运单位与用木单位的交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铁路运输的木材车,应在双方商定的地点凭装载的捆绑状态(枕木按封顶标记)进行交接。用木单位对收到的木材车,经与货物运单所列内容核对无误后,应在货物运单上签字卸收,如发现装载和捆绑状态有异时,必须立即要求承运单位共同按检尺野帐进行卸车复查。复查后,数量如有短少,应由承运单位负责赔偿。
(二)水、陆联运的木材车,铁路车站和港口在转中港双方商定的地点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交接。如发现装载和捆绑状态有异状时,应做出记录,由中转港连同货物运单一并转交到达港,到达港与用木单位应在商定的地点,按上述记录进行交接。其余事项,均按铁道部交通部联合发布的“铁路和水陆货物联运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用木单位卸收木材后,应根据检尺野账按实验收,如发现数量和质量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误差限度时,应按车分别保管,并于货到后十天(从承运单位向用木单位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内,将误差情况通知供木单位派员复查,如在规定日期内未通知供木单位,即按无误处理。
第十条 供木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在途时间除外),必须派员前往复查,如逾期未派员前往,用木单位可按实际验收记录订正,并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供木单位复查结果,如超过规定的误差限度,即按实际数量、质量订正,价款多退少补;如未超过规定的误差,用木单位应负担复查人员往返的差旅费及拒付部分的货款利息。
第十二条木材检尺、评等的误差限度规定为:
(一)数量:材积不超过百分之一;
(二)质量:原木等级不超过百分之二,成材等级不超过百分之三,未分等级的木材,不合格品不超过百分之二,坑木不超过百分之三。
数量误差率的计算方法,以每车木材的原发材积与实收材积对比。质量误差率的计算立法,以每车木材各等级的原发数量与实收数量的差数,分别与该车原发总数量对比。
第十三条 用木单位收到不符合同的材树种而又确实不能使用权的木材,由供木供货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处理,并如数补发合乎合同规定原木材。

第四章捆车用具的回送和回收
第十四条装车用的捆车用具(包括车立柱、铁线、捆车器)统一由供木单位准备,用木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回送。
第十五条捆车用具回送回收标准;
(一)铁线:长度在三米以上;
(二)捆车器:无折损、断股、和能够继续使用的;
(三)车立柱:长度在三米以上,插眼一端未损坏,柱身未腐朽、折断、劈裂和无严重钱线勒痕的。
第十六条捆车用具回送、回收手续:
(一)供木单位装车后,应在货物运单“发货人发明”栏内切实注明使用的捆车用具名称、数量和要求回送的有关事项。
(二)用木单位在卸 收木材的次日,必须向铁路到站提出回送要求,并在卸车后七日内将回送的捆车用具整理绑好,并将绑车用具的名称、数量填入货物运单,交由承运单位免费回送供木单位,供木单位不得拒绝回收。超过两个月办理回送的,供木单位有权拒绝回收。
用木单位如发现收到的捆车用具的名称、数量与供木单位在货物运单“发货人声明”栏内注明的不符,应及时通知供木单位,并与供木单位协商处理。
(三)供木单位在收到回送的捆车用具后,应根据货物单位按实验收,对合乎标准的捆车用具,应在收到后七天内,将预收款扣除搬运费后的余款退给用木单位;对不合乎标准的捆车用具,应单独保管,并与用木单位协商处理。
供木单位验收回收的捆车用具时,如发现名称、数量与货物运单不符,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则输”的有关规办理。
第十七条 装车使用的捆车用具,统一按下例价格收取预付收款:
(一)铁线每公斤二元。
(二)捆车器每条四元。
(三)车立柱每根三元。

第五章结算(略)


第六章附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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