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执法电动车(混合动力型)采购项目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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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执法电动车(混合动力型)采购项目采购需求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
为了方便行政执法,确保城区的安全、整洁。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及《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枣财采〔2018〕11号)文件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评标价格参与价格得分的计算及评审;
(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享受同小型、微型企业相同的价格扣除。
(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享受同小型、微型企业相同的价格扣除。
(4)投标人所投产品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
在价格评审项中,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加分(加分=报价评标总分值×5%×节能、环保产品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比例);
在技术评审项中,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加分(加分=技术部分评标总分值×5%×节能、环保产品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比例)。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标准
国家相关标准: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行业标准:执行现行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
地方标准:执行现行地方标准及相关规定。
其他标准:详见附件
三、标的要求
服务要求:合格(满足采购人的各项要求)
安全要求:详见附件。
技术规格:详见附件
物理特性:详见附件
四、交付要求
标的数量:11辆电动巡逻车(混合动力型)
交付或实施时间:合同签订后按采购人要求供货。
交付或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要求
服务标准: 提供合格产品且安装调试完毕,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按采购人要求。
服务效率: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的全部服务内容,并满足采购人的各项具体要求。
六、验收标准:
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若有)。
七、其他技术及服务要求:详见附件
发 布 人:枣庄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年8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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